cdr制度核心規則(CDR申報通道正式開啟)
2023-05-04 20:56:33 2
cdr制度核心規則?CDR發行申報通道正式開啟昨日晚間,證監會正式發布實施《存託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下稱《CDR辦法》),符合條件的紅籌企業即日起可向證監會遞交發行CDR的申報材料,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於cdr制度核心規則?下面內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cdr制度核心規則
CDR發行申報通道正式開啟。昨日晚間,證監會正式發布實施《存託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下稱《CDR辦法》),符合條件的紅籌企業即日起可向證監會遞交發行CDR的申報材料。
記者獲悉,此次試點工作重在制度建設,證監會將根據試點情況對相關制度加以改進完善,條件成熟時,逐步擴大試點企業範圍。
《CDR辦法》5月4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昨日正式發布實施。同時發布實施的,還包括修改後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下稱《首發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下稱《創業板首發辦法》)等兩項部門規章,以及《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等6個規範性文件。
《CDR辦法》明確了存託憑證的法律適用和基本監管原則,對存託憑證的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體安排。修改後的《首發辦法》和《創業板首發辦法》則針對符合條件的創新試點企業,作出了「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的豁免條款。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符合試點條件的紅籌企業,可以優先選擇通過發行CDR在境內上市融資;符合股票發行條件的,也可以選擇發行股票。符合試點條件的境內企業,可以直接在境內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證監會針對創新試點企業設定了嚴格的選取標準和選取機制。擬參與試點的創新企業,經具有經驗的保薦機構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全面、審慎核查後,認為完全符合試點標準、發行條件和各項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證監會提出納入試點和公開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的申請。
總體上看,創新試點企業的門檻高於各種分類標準下的所謂「獨角獸」企業。《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對試點企業的具體選取標準進行了細化完善,同時明確了試點企業的審核程序。證監會將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平穩有序開展試點,不會一哄而上。
在審核過程中,證監會將成立中國證監會科技創新諮詢委員會(下稱「諮詢委」),提供專業諮詢意見。諮詢委定位為證監會的政策諮詢機構,負責向證監會以及發審會、併購重組委、滬深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提供專業的諮詢和政策建議。
據悉,諮詢委主要以召開會議的形式履行職責。創新企業試點過程中,諮詢委將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圍繞申請創新試點企業的技術狀況、模式特徵、發展前景等相關情況進行討論。試點企業經過反饋會和初審會後,再召開發審會,對企業是否符合法定發行上市條件進行審核。
創新企業試點將採取詢價方式確定價格。證監會官網發布的信息稱,證監會將按照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要求,督促企業和中介機構對投資者切實負責,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強化試點企業上市後的持續監管。監管部門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根據企業各自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對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專業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審慎報價。同時,將加強一線監管,防範過度炒作。
上證報記者了解到,對於可能出現的過度炒作,監管部門將重點做好四類工作:一是交易所加強盤中實時監控,密切關注市場交易變化,對影響市場局部或整體運行的異常情形及時發現,及時處置;二是充分發揮證券公司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作用,督促重點監控頻繁參與炒作的客戶;三是加強投資者教育,加大風險提示力度,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交易;四是對於炒作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和交易所將依法堅決打擊,毫不手軟。
業內人士認為,制定發布《CDR辦法》及配套規則,支持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CDR,既為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CDR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於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健全資本市場機制,發揮資本市場投融資功能,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記者 馬婧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