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投毒案全過程 你怎麼看待這個案件?
2025-04-23 08:45:24
念斌投毒案是發生在2006年的一起食物中毒案件,一戶人家在一起吃飯的時候多人中毒,最終兩個搶救無效死亡,念斌被列入了重點懷疑對象,在歷經了將近十年的審判,最終念斌被無罪釋放了,令人唏噓,話不多說,我們一起往下看吧。
念斌投毒案全過程
2006年7月27日晚6時,澳前鎮澳前村村民陳炎嬌及其女兒和租住在其家中的丁雲蝦及其三個孩子,與往常一樣一起吃晚飯。晚飯吃的是稀飯和青椒炒魷魚、醬油煮雜魚兩道菜,稀飯是各家自煮的,陳家人吃自家的白薯稀飯,丁家人吃自家的白米稀飯。
陳炎嬌母女和丁雲蝦的三個孩子共同吃了青椒炒魷魚和醬油煮雜魚,丁雲蝦最後一個進屋吃飯時,魷魚已經被吃光,所以丁雲蝦只吃了自家的白米稀飯和雜魚,沒有吃到魷魚。當晚,兩家人所吃食物只剩下醬油煮雜魚,魷魚和丁家白米稀飯全部吃光。飯後,丁雲蝦清洗了煮飯、炒菜的用具和餐具。
當晚9時許,丁雲蝦的10歲的大兒子俞攀和8歲的女兒俞悅首先出現腹痛、嘔吐、全身抽搐等中毒症狀。丁雲蝦疑為受涼,便叫人給兩個孩子進行針灸,但1個多小時後孩子的症狀並未得到緩解。與此同時,陳炎嬌16歲的女兒念福珠也出現了頭痛症狀。
凌晨零時10分左右,俞攀、俞悅二人因出現昏迷等危險症狀被送往縣醫院搶救,隨後正在睡夢中的小兒子俞涵也被叫醒一併被送往醫院。醫生初步診斷兩個孩子可能是食物中毒。28日凌晨2時許,在丁家被送往平潭縣醫院後,因念福珠開始出現腹瀉、拇指抖動等症狀,陳炎嬌與其也一起被送往平潭縣醫院洗胃治療。
因俞攀、俞悅入院時已處於深度昏迷狀態,雖經平潭縣醫院醫生1個多小時奮力搶救,但還是回天無力,俞悅、俞攀分別於28日凌晨2時和5時先後死亡。
因出現了兩人死亡的嚴重後果,當天晚上與死者一同吃飯的俞涵、丁雲蝦、念福珠、陳炎嬌也都於28日8時、15時左右先後被送至福建省立醫院開始檢查治療。
2014年11月,因疑罪從無而被判無罪釋放的福建「念斌投毒案」主角念斌,兩次來到福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護照,但被明確告知無法辦理,相關人士稱9月份平潭縣公安局已經重新立案,對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許出境。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公開宣判引發廣泛社會關注的「念斌投毒案」,對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上訴人念斌宣告無罪。
怎麼看待念斌投毒案
對案件本身的觀點是:念斌嫌疑很大,但警方辦案實在粗糙。
之所以說念斌嫌疑大,是從披露出來的偵查情況來看,念斌有作案時間、有作案動機(搶生意)、有預備行為(購買鼠藥,這一點證據存疑),口供和其他證據也基本能夠串起來,如果警方能夠認真辦案,深挖下去,未必不能把該案件辦成鐵案。
但是,平潭警方的辦案水平,實在令人無語,甚至無從吐槽,隨便說幾點:
1、檢材與樣品的圖譜居然完全一致(這是最讓人詬病,也是後來改判無罪的重要因素)
2、重要證物(投毒其中的水壺),7月28日警方現場勘驗筆錄中記錄已提取,可8月9日念斌指認現場的照片顯示水壺居然還在原處
3、水壺中提取的水檢出毒藥成分,水壺本身未檢出……
4、同一個證人在同一時間不同地點同時做筆錄……
5、一共六個受害人,只對三個中毒身亡者做了毒理檢驗,對另外三人沒做(為了省錢麼???)
6、念斌供訴的賣鼠藥者的年齡相貌與真實情況出入極大,指認照片根本對不上。
按照檢察官同學的說法,這個案子平潭警方把所有能想像出來的偵查瑕疵全部犯了一個遍!!!對於念斌案改判無罪,「疑罪從無」什麼的,就不需要贅訴了。
想要說的是,平潭警方又重新把念斌列為嫌疑人這回事非常恐怖。刑法學上,有一個「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即一個人不應當因為一個行為受到兩次指控,所以當大陪審團宣告辛普森謀殺指控不成立的之後,哪怕辛普森寫了《IF I DID IT》,也沒人再去指控他。
然而,中國刑法並不承認這一原則,刑訴法解釋第181條第4項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也就是說,如果有新事實新證據,是可以重新起訴的,這已經是將嫌疑人置於雙重危險下了。
而平潭警方更是赤裸裸的踩過了法律的底線,一個歷時八年都沒能找到確鑿證據的案子,在判決無罪後不到兩個月馬上就能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
念斌申請國家賠償
2017年5月,念斌向公安申請412萬國家賠償,包括傷殘賠償金57.35萬元、醫療費17萬元、後續治療費4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以及此前法院拒絕賠償的伸冤費用、誤工費等268.5萬元。
5月26日,福建省高院賠償委員會就該案進行開庭質證。警方專家輔助人出具的《關於念斌傷殘鑑定的專家輔助人意見》顯示,專家認為,念斌不存在八級傷殘,不宜進行傷病關係評定,此前念斌辯護律師單方委託的司法鑑定載明的一些症狀、結論缺乏依據或依據不足,均可排除。
是否傷殘成了賠償關鍵
念斌一方對此難以接受。念建蘭告訴記者,服刑期間,念斌長期戴著工字型鐐銬,導致身體殘疾,她有著多次帶念斌求醫的診斷記錄。
而法院未通知念斌一方的鑑定人的做法,讓念建蘭感到遭到「偷襲」。念建蘭說,庭後她才得知,福建省高院早在5月3日就已收到福州市公安局申請專家輔助人劉某出庭作證的申請,但直到開庭,該院都未通知念斌一方對方有專家輔助人出庭。
念斌的代理律師操樂龍認為,不通知念斌一方的鑑定人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致使在質證程序中只有對方專家的意見,念斌一方並沒有相應的專家進行平等的反質證。」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也規定,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據代理律師介紹,關於念斌向平潭縣公安局提起的國家賠償申請,福建省高院已於6月4日決定予以駁回,理由是念斌在未依法經平潭縣公安局上一級機關複議及處理的情況下,直接向該院申請國家賠償,不符合法定申請條件,依法應予以駁回。至於念斌向福州市公安局的國家賠償申請,截至目前,福建省高院尚未作出賠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