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筒子架的製作方法
2023-05-15 17:29:41 1

本實用新型涉及加彈機輔助生產設備,特別涉及一種筒子架。
背景技術:
加彈機、紡絲機等設備工作時,需用到大量的線筒,線筒多設置為圓錐狀,被放置於筒子架上待用,或直接從筒子架上將線筒的絲線引出,通過其他裝置上的動力裝置將絲線卷繞拉出。
目前,市面上的常見的筒子架多為固定設置,線筒軸與杆體之間通過焊接相連。
在實際生產過程中,由於線筒在線筒軸上被抽出絲線時,也會被帶動轉動,一旦轉速變快,則容易發生線筒從線筒軸上竄出甚至掉落的情況。線筒重量越大,其慣性越大,越容易竄出。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筒子架,其具有能夠調節線筒軸與地面之間的夾角,減小線筒從線筒軸上竄出的優點。
本實用新型的上述技術目的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得以實現的:
一種筒子架,包括豎直於地面的杆體、位於杆體上的線筒軸,所述杆體與線筒軸之間通過角度調節組件相連,所述角度調節組件包括轉動連接於杆體上的限位輪、牴觸於限位輪上的牴觸齒,所述線筒軸固連於限位輪的直徑處,所述牴觸齒與杆體之間通過活動組件連接,所述活動組件採用彈簧。
通過採用上述技術方案,當需要將線筒軸轉動使之與地面之間的夾角發生變化時,按壓牴觸齒,使與其相連的彈簧壓縮,當彈簧被壓縮至牴觸齒脫離限位輪時,限位輪失去限位,能夠轉動;當限位輪轉動至預期位置後,撤去對彈簧的壓力,此時彈簧復位,帶動牴觸齒復位,牴觸於限位輪上,以實現限位輪上的線筒軸與地面之間角度發生變化的目的。
進一步設置: 所述活動組件還包括設置於杆體側壁的活動槽,所述彈簧的一端牴觸於活動槽的槽底,另一端固連於牴觸齒上。
通過採用上述技術方案,當彈簧壓縮時,彈簧帶動牴觸齒被壓入活動槽內,便於限位輪轉動。
進一步設置: 所述牴觸齒呈長條形,且豎直牴觸於豎直於地面的限位輪上。
通過採用上述技術方案,當牴觸齒與限位輪之間發生相對運動時,牴觸齒能夠以位於限位輪的輪齒之間的中心位置的狀態嵌入限位輪中,減少牴觸齒磕碰在限位輪上難以嵌入輪齒之間的情況。
進一步設置: 所述活動槽的豎直方向上的長度大於牴觸齒的長度。
通過採用上述技術方案,牴觸齒能夠完全沒入活動槽中。
進一步設置:所述限位輪的輪齒之間凹陷處的最低端轉動至活動槽處時,與活動槽靠近地面一端齊平。
通過採用上述技術方案,能夠儘量保證牴觸齒與限位輪發生相對運動的過程中,活動槽有足夠的空間容納牴觸齒,不易因限位輪的阻擋而阻礙牴觸齒的運動。
進一步設置: 所述線筒軸貫穿限位輪,所述線筒軸包括位於限位輪一側的手持部、位於限位輪另一側的穿設段。
通過採用上述技術方案,手持部用以便於轉動限位輪,穿設段用於穿設線筒軸。
進一步設置: 所述穿設段設置為錐形。
通過採用上述技術方案,市面上的線筒大多為錐形,穿設段在與線筒配合時,兩者之間更為貼合。
附圖說明
圖1是實施例1中用於體現筒子架整體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杆體;2、線筒軸;21、手持部;22、穿設段;3、角度調節組件;31、限位輪;32、牴觸齒;4、活動組件;41、彈簧;42、活動槽。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實施例1:一種筒子架,如圖1所示,包括豎直於地面的杆體1、線性陣列於杆體1上的線筒軸2。線筒軸2與杆體1之間通過角度調節組件3相連,角度調節組件3包括轉動連接於杆體1上的限位輪31。限位輪31的圓心處設置銷釘,銷釘貫穿限位輪31釘入杆體1中。
如圖1所示,線筒軸2即貫穿限位輪31,且與限位輪31的直徑共線。
如圖1所示,線筒軸2被限位輪31分為兩段,分別是長度較短的手持部21、長度較長的穿設段22。手持部21為圓柱形,穿設段22的橫截面為錐形,且穿設段22靠近限位輪31一端的尺寸大於穿設段22背離限位輪31一端的尺寸。
如圖1所示,角度調節組件3還包括位於杆體1側邊的活動槽42,活動槽42凹陷於杆體1側邊。在活動槽42的槽底設置活動組件4,活動組件4採用彈簧41,彈簧41一端固連於槽底,另一端連接有長條形的牴觸齒32,牴觸齒32豎直於地面,其面向彈簧41一側與彈簧41固連。
如圖1所示,為了便於牴觸齒32落入活動槽42中,活動槽42的豎直方向上的長度大於牴觸齒32的長度。且活動槽42面向地面一端與限位輪31的輪齒之間的凹陷處轉動至與活動槽42平行時的最低處齊平,即當限位輪31的輪齒之間的凹陷處轉動至與活動槽42平行時,活動槽42完全露出。
需要改變線筒軸2與地面之間的角度時,按壓牴觸齒32,使與其相連的彈簧41壓縮,當彈簧41被壓縮至牴觸齒32脫離限位輪31時,限位輪31失去限位,能夠轉動;當限位輪31轉動至預期位置後,撤去對彈簧41的壓力,此時彈簧41復位,帶動牴觸齒32復位,牴觸於限位輪31上。
上述的實施例僅僅是對本實用新型的解釋,其並不是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完本說明書後可以根據需要對本實施例做出沒有創造性貢獻的修改,但只要在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範圍內都受到專利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