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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燈器具和用於電燈器具的透鏡組件的製作方法

2023-06-06 19:29:56

專利名稱:電燈器具和用於電燈器具的透鏡組件的製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總體涉及用於照明建築空間的電燈器具。本發明尤其適用於將諸如T5線性螢光燈之類的螢光燈用作光源的電燈器具。
背景技術:
已知有多個針對建築照明應用的電燈器具。在提供直接照明的器具的情況下,通過電燈器具的輸出縫隙照明源可以是整個看得見的,或者照明源可以利用諸如拋物面遮光板或透鏡之類的元件遮蔽.目前用於一般辦公環境中的電燈器具包括具有至少一個螢光燈的暗燈槽和具有用於散布光的稜柱形單元的透鏡。還已知利用拋物面反射器提供期望的光散布的電燈器具。電燈器具的選擇將取決於特定應用的照明設計者的目的和可利用的經濟資源.為了滿足他或她的設計目的,選擇電燈器具時照明設計者通常會考慮包括審美外觀、期望的光散布特性、效率、流明包(lumen package)、維護和可能減損視覺舒適和生產率(productivity)的亮度來源的多個因素。
在針對特定應用的電燈器具的設計中,一個重要因素是光源。長久以來,在許多商業應用尤其是室內辦公照明中,螢光燈一直是照明設計者的光源選擇。許多年,用於室內照明的大多數普通螢光燈是線性T8(1英寸直徑)和T12(11/2英寸直徑)。然而,最近已經可獲得更小直徑的螢光燈,其能從比較小的燈套(lamp envelop)提供高的光強。一個例子是由0sram/Sylvania和其它製造的線性T5(5/8英寸直徑)燈。T5與T8和T12相比有許多優點,包括用較少的燈提供高的光強的電燈器具設計,這降低了燈處理要求並具有降低總成本的潛能。較小直徑的T5燈還允許設計較小的電燈器具。
然而,一些常規螢光燈與較大直徑的燈相比時具有燈表面是明亮的這一顯著缺點。例如,常規T5燈可以具有5,000-8,000英尺-朗伯(FL)的表面亮度,而較大的T8和T12燈的表面亮度一般分別是3,000FL和2,000FL左右(儘管有一些形式的T8和T1燈具有更高的亮度)。在可以直接看見燈的應用中,這樣的明亮表面的後果是相當嚴重的。在沒有適當遮蔽的情況下,利用這些燈的器具令人非常不舒服並引起損害照明環境的舒適性的直接及反射眩光。迄今,已經設計了不透明遮蔽來覆蓋或者基本包圍螢光燈以緩解與具有高表面亮度的光源相關的問題。然而,在燈的表面不被直接看見或者其不形成反射眩光模式的情況下,這樣的遮蔽打破了螢光燈在散布區域上的優點。因而,在利用常規遮蔽設計的情況下螢光燈的散布效率和高光強的優點可能會完全喪失。
傳統拋物面和稜柱形暗光槽的另一缺點是在建築空間中的亮度水平和圖案上存在著由移動觀察者所看到的使人分心的動態變化。此外,傳統拋物面和稜柱形暗光槽允許從一定的觀察角度(對拋物面和稜柱形兩者來說的低角度以及對稜柱形來說的最大橫向角)直接觀察燈源或僅稍稍模糊地觀察燈源。這一缺乏美感的條件通過間接式以及直接-間接式器具設計得到矯正但一般具有顯著的效率損失。
與高亮度螢光燈的使用相關的直接眩光問題的另一已知解決方案是在直接-間接電燈器具中使用雙軸燈。這種方法僅對電燈器具的向上照射的燈部分使用高亮度燈而對電燈器具的向下照射的燈部分使用具有較暗表面的T8燈。然而,這樣的設計方法具有以下缺點額外的燈損害了設計者用給定的物理封套獲得期望的光散布的能力,並給燈維護供應商施加了負擔,供應商必須備有和操作兩種不同類型的燈。
常規拋物面電燈器具設計具有幾個負面特徵。其一是降低了照明效率。另一個是所謂的「洞穴效應(cave effect)」,照明區域中的牆的上部是暗的。此外,這些器具的光散布經常在較亮照明和較暗照明區域之間的牆上產生界限線(defined line)。這導致感覺天花板比實際上低。還有,當從高觀察角度直接觀察時,常規拋物面器具可能看起來非常暗或者甚至處於滅狀態。
本發明通過提供一種構造克服了使用較亮光源的電燈器具的上述缺點,該構造在觀察者看來好象它具有亮度較低的源,但從其它方面來看則允許電燈器具有利且有效地散布由選定燈(諸如作為例子的T5燈)產生的光。本發明的電燈器具減少了與用於直接式或直接-間接式電燈器具的高亮度光源有關的轉移直接眩光。眩光的減少是在不需要附加燈及與之相關的附加成本的情況下實現的。

發明內容
本發明涉及一種電燈器具或暗光槽,用於有效分配由光源發射到待照明區域中的光。在本發明的一個總的方面,該電燈器具包括支撐光源的反射體組件。電燈器具還可以包括相對於反射體組件的一部分布置的透鏡組件以接收光源所發出的光並將其散布以便進一步減少眩光。在一個優選實施例中,透鏡組件接收並散布光源所發出的光的大體全部。
在一個方面,電燈器具的反射體組件包括沿著縱軸在有間距的邊緣之間縱向延伸的基座構件。基座構件的至少一部分可以形成反射面,該反射面優選地為彎曲反射面。在一個方面,反射體組件支撐光源使得光源的縱軸大體平行於基座構件的縱軸。優選地,光源被支撐在反射體組件的凹進部分中,從而橫切電燈器具的縱軸的方向上的高角度眩光被電燈器具的較低側邊緣擋住。光源可以是常規燈,諸如,例如,T5燈。
在另一方面,透鏡組件包括具有第一端邊、相對的第二端邊以及在第一和第二端邊之間縱向延伸的中間透鏡部分的透鏡。在一個方面,透鏡具有大體平行於光縱軸的透鏡縱軸。透鏡的中間部分具有限定了可以被定向朝著或背著光源的面的稜柱表面。在一個方面,中間透鏡部分是彎曲的並且截面上可以具有凹入、凸出或平坦的形狀。在一個供選擇的方面,透鏡組件可以包括以與朝著光源的中間透鏡部分的面的一部分大體疊置重合(overlying registration)的方式布置的散射嵌體(inlay)。
在一個實施例中,中間透鏡部分的稜柱表面相對於光源是凹入的。稜柱表面的至少一部分限定了一列毗鄰且平行的稜柱形單元。在一個例子中,每個稜柱形單元大體在透鏡的第一和第二邊緣之間大體縱向延伸。在一個例子中,稜柱形單元各具有一個曲面,在橫向豎直平面內,該曲面對著一個關於它們的曲率中心約在80度到120度之間的角。
優選地,透鏡以與光源疊置重合的方式可分離地固定到反射體組件的一部分。在一個方面,反射體組件的一部分和透鏡的一部分大體包圍光源以致對外部觀察者而言光源基本無法看到。在一個例子中,對外部觀察者而言,該列線性延伸稜柱形單元呈現給觀察者的是在透鏡上的一系列彼此有間距的縱向延伸陰影或暗條紋。因而,本發明的透鏡組件提供了審美上更愉悅的外觀以及光源所產生的光到反射體組件的反射面的部分和待照明的期望區域上的有效散布。
本發明的透鏡組件和反射體組件增加了電燈器具的光效率並相對均勻地散布光,這將在天花板上使用常規拋物面電燈器具的區域普遍注意到的「洞穴效應」減至最小。在一個實施例中,優選地,本發明的電燈器具或暗光槽導致大於80%的照明效率。
附圖簡述本發明的優選實施方案的這些以及其他特徵在詳細描述中將變得更加清楚,詳細描述中將附圖作為參考,其中

圖1是本發明的電燈器具的一個實施方案的分解的頂部透視圖。
圖2是圖1的電燈器具的分解的底部透視圖。
圖3是圖2的電燈器具的底部透視圖。
圖4是圖3的電燈器具的橫截面圖,沿著線4-4所取。
圖5A是圖3的電燈器具的橫截面圖,沿著線5-5所取。
圖5B是電燈器具的一個實施方案的橫截面圖,顯示了具有凹面形狀的中間透鏡部分。
圖5C是電燈器具的一個實施方案的橫截面圖,顯示了具有平面形狀的中間透鏡部分的至少一部分。
圖6是本發明的電燈器具的第二實施方案的分解的底部透視圖。
圖7是顯示了與鎮流器室一個埠可拆連接的封閉板的一個實施方案的電燈器具的殼體的部分透視圖。
圖8是顯示了伸長的透鏡和散射嵌體的本發明電燈器具的透鏡組件的一個實施方案的分解的頂部透視圖。
圖9是圖8的透鏡組件的橫截面圖,沿著線9-9所取。
圖10是圖8的透鏡組件的放大的部分橫截面圖,顯示了布置在稜柱表面上的稜柱形單元列的一個實施方案。
圖11是透鏡組件的放大的部分橫截面圖,顯示了稜柱形單元列的一個替代實施方案。
圖12和圖13是透鏡組件的放大的部分橫截面圖,顯示了稜柱形單元列的還一個替代實施方案。
圖14顯示了具有與透鏡的一部分稜柱形表面重合的散射嵌體的本發明的透鏡組件的一個實施方案的放大的部分橫截面圖。
圖15是圖3的電燈器具的部分橫截面圖,沿著線15-15所取,顯示了從天花板平面上方的電燈器具內容納的高亮度光源發出的光的示範路徑。
圖16顯示了一個示例性現有技術3盞T8燈拋物線式暗燈槽的照明測試結果。
圖17顯示了本發明的一個示例性2盞T5燈照明測試結果。
圖18顯示了在橫交電燈器具的縱軸的垂直平面內,逆光線進入透鏡的面的示範路徑,所述面遠離光源取向。
圖19顯示了在橫交電燈器具的縱軸的垂直平面內,逆光線被透鏡的面彈回的示範路徑,所述面遠離光源取向。
圖20顯示了在平行於電燈器具的縱軸的垂直面內,逆光線進入透鏡的面並且被透鏡的面彈回的示範路徑,所述面遠離光取向。
圖21是光的逆光線的示範路徑的透視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
在下列示範實施方案中將對本發明做更加具體地描述,示範實施方案僅屬示例,因為其中的許多改進和變化對本領域內技術人員來說很明顯。如這裡使用的,「a」「an」或「the」可以指一個或多個,視其所使用的上下文情況而定。現在結合圖形對優選實施方案進行描述,這些視圖中同樣的參考標號表示同樣的部分。
在這裡範圍可以表達從「大約」一個特值,和/或到「大約」另一個特值。當表達這樣的一個範圍時,另一個實施方案包括從所述特值和/或到所述另一個特值。同樣地,當通過使用先行詞「大約」以近似值的形式來表達數值時,需要理解的是,這些特值構成另一個實施方案。
參照圖1-6,本發明的用於照亮區域的電燈器具10或暗燈槽包括用於放置線光源12的反射體組件20。光源沿著光縱軸在第一端14和有間距的第二端16之間延伸。從光源12發出的光通過位於光源12和要照亮的區域之間的透鏡組件100漫射。光源12可以是常規的螢光燈,並且在一個方面,光源12可以是常規T5燈管。
電燈器具的反射體組件20包括長條狀基座構件22,該基座構件22具有第一端邊24、有間距的第二端邊26、第一縱向延伸側邊28以及相對的第二縱向延伸側邊29。基座構件22還具有沿著基座縱軸延伸的底面30。基座構件可由單塊材料形成或者由多個相結合的部件形成。人們可以理解,反射體組件可由任何符合規範(code-compliant)的材料形成。例如,基座構件可由鋼形成。
基座構件22的底面30的一部分形成至少一個縱向延伸的凹部32,該凹部32在橫向尺度上遠離各自的第一和第二縱向延伸側邊向內延伸。每個凹部32都具有第一凹部邊緣34和第二凹部邊緣36。每個凹部32都向內延伸到第一和第二凹部邊緣34、36之間的中間部分38。中間部分限定了遠離凹部32的表面向內延伸的縱向延伸槽40。每個凹部32的至少一部分優選地形成在中間部分38和第一與第二凹部邊緣34、36的相應一個之間分別延伸的反射面33。在一個實施方案中,垂直於基座縱軸的每個凹部32的截面的至少一部分具有一般為彎曲的形狀,這樣凹部32的部分形成用於將接收來自透鏡的光以預期圖案漫反射入建築空間中的一般彎曲反射面35。在一個實施方案中,凹部的橫向截面可以具有常規的桶形。在替換實施方案中,每個凹部32的一部分可具有至少一個平面部分。
一方面,基座構件的底面30的凹部的至少一部分可用反射材料塗敷或者塗抹或者由反射材料形成。反射材料可以大致光滑和平坦。在一個例子中,反射材料優選地是白塑幕用以漫反射入射光。
電燈器具的中間部分38優選地相對於第一和第二凹部邊緣34、36兩邊對稱安置。本發明的電燈器具10可以包括一個或多個凹部32,每個凹部32都放置光源12。例如,在具有凹部的電燈器具中,凹部的第一和第二凹部邊緣34、36總體分別延伸至基座構件22的相應縱向延伸側邊28、29。在電燈器具10具有兩個凹部的替換例中,基座構件22限定了一對鄰接的、平行的凹部。這裡,該對凹部的第一凹部32′的第一凹部邊緣34總體延伸至基座構件的第一側邊28,並且第二凹部32″的第二凹部邊緣29總體延伸至基座構件的第二側邊29。在一個例子中,第一凹部32′的第二凹部邊緣36和第二凹部32″的第一凹部邊緣34相鄰。可替換地,第一凹部32′的第二凹部邊緣36和第二凹部32″的第一凹部邊緣34相互貼近或接近而安置。
一方面,基座構件22的底面30的至少一部分具有在其上形成的多個凸脊37,凸脊37在基座構件的兩端之間縱向延伸。在一替代方面,基座構件的底面30的至少一部分具有在其上形成的多個凹槽39,凹槽39在基座構件的兩端之間縱向延伸。可替換地,脊或槽與基座構件的縱軸成一個角度延伸。例如,凸脊或凹槽可與基座縱軸相交地延伸(也就是,在基座構件的相應第一和第二縱向延伸側邊28、29之間延伸)。在一個例子中,凹部32的反射面33的至少一部分具有在其上形成的多個凸脊37。在替換例子中,凹部32的反射面33的至少一部分具有在其上形成的多個凹槽39。在另一方面,每個凸脊或凹槽37、39能基本平行於相鄰的凸脊或凹槽延伸。在凹部32上形成的凸脊37或凹槽39提供了漫反射面。
提供由頂面42、第一側槽面44和相對的第二側槽面46形成的槽40以便接收伸長的光源12。槽沿著平行於電燈器具的縱軸的軸線延伸。每一個相應的第一和第二側槽面具有下邊緣48,下邊緣48與相鄰凹部32的一部分合為一體。在一個例子中,第一和第二槽面的下邊緣與相鄰凹部的反射面33合為一體。第一和第二槽面中每一個分別都限定了槽面軸,該槽面軸在垂直於基座構件的基座縱軸的垂直平面內延伸。
一方面,第一和第二槽面44、46中每一個的槽面軸分別關於槽的頂面42成大約在約140°到90°之間的角度θ。更具體而言,角度θ可以是關於槽的頂面成大約在約135°到95°之間。更進一步具體而言,角度θ可以是關於槽的頂面成大約在約130°到100°之間。另一方面,在各自的第一和第二槽面中每一個與槽的頂面之間形成的角度θ可以基本相等。
在本發明的一方面,光源12可位於基座構件的底面和透鏡組件之間。在本發明的另一方面,可將光源12放置在反射體組件20的槽40中,這樣光縱軸位於在各自的第一和第二槽面的下邊緣48之間延伸的平面之上。可替換地,可將光源12放置在反射體組件的槽中,這樣將光源基本上放置在弓形截面周圍或之上,該弓形截面在各自的第一和第二槽面44、46的下邊緣48之間延伸,並且是凹部的彎曲反射面35的彎曲部分的弓形延長。在這方面,弓形截面的半徑可具有與凹部的彎曲部分基本相同的半徑。如果凹部的彎曲反射面具有拋物線形,則該弓形截面是彎曲反射面的拋物面的拋物線式延伸。
反射體組件20還可包括第一端面50和相對的第二端面52。端面中每一個從各自的底邊54朝著電燈器具的頂向上延伸至頂邊54。每個端面都具有相對於基座構件22的縱軸成鈍角的面縱軸。一方面,端面50、52相對於基座構件定位,這樣端面50、52的頂邊54的一部分與底面30的部分基本疊置重合。可以預期的是,頂邊54的至少一部分可以接觸底面30的至少一部分。另一方面,頂邊54的至少一部分向內與基座構件的端邊24、26隔開。成一定角度的第一和第二端面50、52以光學方式改變了電燈器具的外在感覺,並且從審美的角度給予電燈器具縱深感更強的外觀。
一方面,第一和第二端面50、52中每一個的面縱軸分別相對於基座構件2 2的基座縱軸形成大約在95°到160°之間的角度Ω。更具體而言,第一和第二端面中每一個的面縱軸分別相對於基座縱軸形成大約在100°到150°之間的角度Ω。更進一步具體而言,第一和第二端面中每一個的面縱軸分別相對於基座縱軸形成大約在100°到135°之間的角度Ω。另一方面,第一和第二端面中每一個的面縱軸分別相對於基座縱軸形成大約120°的角度Ω。又一方面,第一端面50的面縱軸和第二端面52的面縱軸與基座構件22的基座縱軸之間形成的各自鈍角基本相等。
可以預期第一和第二端面50、52的替換形狀。第一和第二端面中每一個可能基本是平面的或非平面的。在非平面的實施方案中,第一和第二端面的各部分是彎曲的。第一和第二端面的彎曲部分可基本是凹入的或者基本是凸起的。第一和第二端面部分還可以具有在其上形成的凸脊37或者凹槽39。如上所述,凸脊或者凹槽的大小、形狀和取向可以根據適於在視覺上補充基座構件22之上的凸脊37或者凹槽39的要求而確定。
本發明的電燈器具10還包括具有第一端壁62和第二端壁64的殼體60。一方面,第一端壁62連接到基座構件22的第一端邊24的一部分,並且第二端壁連接到基座構件22的第二端邊26的一部分。在這方面,第一端面50的底邊55的一部分可以與殼體的第一端壁62的底部63連接,第二端面52的底邊55的一部分與殼體的第二端壁64的底部63連接。在一個例子中,第一端壁62和第一端面50可以互相合為一體。同樣地,第二端壁64和第二端面52可以互相合為一體。第一端壁62可以在鄰近基座構件的第一端邊處基本垂直於基座構件22。同樣地,第二端壁64可以設置成在鄰近基座構件的第一端邊處基本垂直於基座構件22。
一方面,第一和第二端面50、52中每一個都限定了開口56,該開口56被構造和設置成接收光源12的被選端14、16的至少一部分。在這方面,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端面50、52的部分,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端壁62、64的部分,以及底面30的部分每一個都在鄰近第一和第二端面的各自的頂邊54處限定了腔58。腔58與在相應第一和第二面50、52上的開口56操作性連通,並且腔58被構造和設置成在其中接收光源的被選端14、16的至少一部分。與其他常規的細長螢光燈,例如常規T8和T12燈相比,較明亮的常規燈,例如舉例說明的T5燈,典型地更短,並且在其最近的端部具有細長的黑暗部分。因此,使用中,所述腔防止了通過透鏡組件看見被選光源變黑的端。
一方面,每個腔58被構造和設置成安裝電氣觸頭59或者插座,該插座用於可拆式地固定光源的被選端於其中。在一個例子中,將電氣觸頭59安裝在局部限定了腔58的基座構件22的底面30的一部分上。可以預期的是,電氣觸頭59可以安裝在限定腔58的任何表面上。
參考圖1到7,電燈器具的殼體還可包括至少一個角狀蓋65。一方面,每個角狀蓋具有第一壁板66和第二壁板67,它們在公共角邊68相連接。每個第一壁板66具有第一側邊70,並且每個第二壁板67具有第二側邊72。第一角狀蓋65′的第一壁板66的第一側邊70具有與基座構件22的第一縱向側邊28的部分連接的第一側邊。第一角狀蓋65′的第二壁板67的第二側邊72具有與基座構件22的基準頂面31的部分連接的第二側邊。在一個例子中,第一角狀蓋65′的第一壁板66在鄰近基座構件的第一縱向延伸側邊28處基本垂直於基座構件22。在另一個例子中,至少一個角狀蓋65的第一和第二壁板66、67基本互相垂直。一方面,第一角狀蓋65′在第一和第二端壁62、64之間延伸,這樣第一角狀蓋的部分和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端壁62、64的部分以及基準頂面31的部分限定了第一鎮流器室74′。
電燈器具10還包括至少一個被構造和設置成用於將光源電連接到外部電源的常規燈鎮流器(light ballast)76。一方面,所述至少一個鎮流器76位於第一鎮流器室74′範圍內。為便於存取鎮流器,電燈器具的殼體60的第一角狀蓋65′的一部分限定了與第一鎮流器室74′內部連通的第一埠78′。一方面,第一埠鄰近第一角狀蓋65′的角邊68而設置。殼體60還可包括被構造和設置成可拆式連接到第一角狀蓋65′的第一封閉板79′。在閉合的位置,第一封閉板基本與第一埠78′重合,這樣位於第一鎮流器室74′內的至少一個鎮流器可被選擇性地裝入。
一方面,第一埠78′的至少一部分被限定在第一角狀蓋65′的第二壁板67的一部分之內。另一方面,第一埠78′的至少一部分被限定在第一角狀蓋65′的第一壁板66的一部分之內。在這個例子中,第一埠78′的限定的部分與第一角狀蓋的第一壁板66的第一側邊70隔開預定距離。所述預定距離大於通常鄰接電燈器具的底部的常規天花板的高度。因為預定距離比天花板的常規高度大,所以可以不用將其捆綁在鄰近的天花板之上或者天花板支撐設備之上而除去第一封閉板79′。
在替換例中,第一埠78′的一部分被限定在第一和第二壁板66、67的一部分中。這裡,第一壁板中的第一埠的被限定的部分與第一角狀蓋65′的第一壁板的第一側邊隔開所述預定距離。在這個例子中,第一封閉板79′的部分互相成一定角度而設置,該角度與第一角狀蓋的第一和第二壁板66、67之間的角度互補。
所述至少一個角狀蓋還可包括第二角狀蓋65″。在這個例子中,第二角狀蓋65″的第一壁板66的第一側邊70與基座構件22的第二縱向延伸側邊29的一部分連接,並且第二角狀蓋65″的第二壁板67的第二側邊72與基座構件的基準頂面31的一部分連接。與第一角狀蓋相似,第二角狀蓋在第一端壁62和第二端壁64之間延伸,這樣第一和第二端壁62、64的部分、第二角狀蓋65″的部分以及基準頂面31的部分限定了第二鎮流器室74″。第二鎮流器室可保持為空的,或者所述至少一個振流器的第二鎮流器76″可以位於第二鎮流器室之內,根據電燈器具使用的電需求而定。可以理解的是,至少一個鎮流器的第二鎮流器可與光源和外部電源進行電連通。
在這個例子中,第二角壁板的一部分可以在鄰近與第二鎮流器室74″連通的所述角邊處限定第二埠78″。提供的第二封閉板79″被構造和設置成與第二角壁板65″可拆連接,這樣,在閉合位置,第二封閉板79″基本與第二埠疊置。因此,位於第二鎮流器室74″內的所述至少一個鎮流器的第二鎮流器78″可被選擇性地放入。
一方面,第二埠78″的至少一部分限定在第二角狀蓋65″的第一壁板66的一部分中,並且與第一壁板66的第一側邊70間隔預定距離,以便與鄰接的天花板之間留有空隙。可替換地,第二埠78″的至少一部分被限定在第二角狀蓋的第二壁板67的一部分中。在一個其他實施方案中,第二埠78″的至少一部分被限定在第二角狀蓋的第一壁板66的一部分中(與第一壁板的第一側邊間隔預定距離),並且第二埠78″的至少一部分被限定在第二角狀蓋65″的第二壁板67的一部分中。這裡,第二封閉板79″的各部分互相成一個角度定位,該角度與第二角狀蓋65″的第一和第二壁板66、67之間形成的角度互補。
在一個適於改進應用的替換實施方案中,殼體可以是預先存在的殼體,例如,是常見地安裝在天花板上的。在這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的反射體組件與預先存在的殼體連接。一方面,基座構件的至少一部分限定進入孔(access port)。提供活動的蓋子,該蓋子可以由操作員打開或關閉以存取被放置在內部空腔(cavity)的鎮流器,該內部空腔形成在反射器組件背面和預先存在的各殼體部分之間。
在替換實施方案中,電燈器具由天花板懸掛。在這個實施方案中,反射體組件可以與一個殼體連接,該殼體限定其大小適於接收電子鎮流器在其中的內部空腔。殼體與天花板間隔預定距離,並且使用常規懸掛方法被固定在天花板上。可替換地,鎮流器可以被固定在面向天花板的基座構件的表面的一部分之上。這裡,基座構件間隔天花板預定距離,並且利用常規固定方法被固定。
應當理解的是,可以預見這種懸掛的電燈器具可包括一個或多個凹部。例如,在具有一個凹部的懸掛的電燈器具中,各自的第一和第二側邊會延伸到基座構件的邊緣。在具有一對平行凹部的例子中,第一凹部的第一凹部邊緣延伸至基座構件的一個側邊,並且第二凹部的第二凹部邊緣延伸至基座構件的另一個側邊。一方面,懸掛的電燈器具的反射體組件的槽與相鄰的凹部的一部分是合為一體的。另一方面,懸掛的電燈器具的反射體組件包括至少一個端面,該端面相對於反射體組件的基座構件成鈍角而設置。
參考圖1-6和8-15,本發明的透鏡組件100被構造和設置成將光源12發出的光引導到要照亮的區域上。透鏡組件100的基本功能就是散射從光源12發出的光,以便有效地隱藏光源12本身使其不被看到同時減小光源的亮度。因此,透鏡組件的一個功能就是有效地成為電燈器具的光源。這點在優選實施方案中通過讓透鏡組件的透鏡110配備具有短焦距的多個縱向延伸稜柱形單元而實現。因為稜柱形單元的短焦距,來自光源的光被以大的會聚角聚集成非常靠近透鏡表面的平行圖像。由於會聚角較大,所以圖像重疊並且光基本被散射。散射的光接著或者被導向到要照亮的表面而不再進一步反射或者被凹部32的反射面反射。因此,透鏡組件提供了低亮度的漫射源。
光源12被固定在槽內並且相對反射體組件的側邊是凹進的。這點允許透鏡110在電燈器具中被放得更高,並且提供從透鏡在橫向發出的高角度光線的幾何控制。因此,在高視角產生的光線在物理上被電燈器具的底部縱向延伸側邊28、29阻擋,這避免了在橫向上的高角度眩光。但是,本發明的電燈器具對縱向上的眩光以光學方式進行控制。
在縱向上的高角度眩光按照圖18-21示例並且如下所述的方式減小。因此,在這個方面,本發明的電燈器具通過兩種機制避免了大視角處的眩光,在橫向是幾何方式,在縱向是光學方式。
一方面,透鏡組件100包括具有第一端邊112、相對的第二端邊113以及在所述第一和第二端邊之間延伸的中間透鏡部分114的透鏡110。中間透鏡部分114具有在第一和第二端邊之間延伸的透鏡縱軸。在一個例子中,透鏡縱軸一般平行於光源12的燈縱向軸。使用中,透鏡組件的透鏡110相對於電燈器具的反射體組件20而設置,這樣基本上所有從光源12發出的光在碰撞反射體組件的反射面33的各部分之前和/或被散開到周圍區域之前通過透鏡110。
透鏡110可以由任何適合的、符合規範的材料製成,例如,聚合物或塑料。例如,透鏡110可通過將異丁烯酸酯或者聚碳酸酯小球擠壓成期望形狀的透鏡而構成。透鏡110可以是透明材料或者半透明材料。另一方面,透鏡可是有顏色的或者帶色彩的。
參考圖5A-5C,透鏡的中間透鏡部分114具有在中間透鏡部分的面118上的稜柱表面116,稜柱表面116或者與光源12隔開並面朝光源12,或者,可替換地,與光源12隔開並背離光源12。在本發明的一個方面,中間透鏡部分114的橫截面是彎曲的,這樣中間透鏡部分的面118的至少一部分具有相對光源而言的凹槽或者凸起形狀。在替換實施方案中,中間透鏡部分114的至少一部分橫截面是平面的。
一方面,透鏡110位於反射體組件內,這樣將其凹入第一和第二縱向延伸側邊28、29之間延伸的基本水平的平面之上。在還一個方面,將透鏡凹入反射體組件內,使得將第一和第二縱向延伸側邊之一與透鏡的相切部分相接(bisect)的一個平面相對於延伸在第一和第二縱向延伸側邊28、29之間的一般水平面成銳角γ。一方面,銳角γ是大約並且在3°到30°之間。更具體而言,銳角γ是大約並且在5°到20°之間。還具體而言,銳角γ是大約並且在10°到15°之間。
透鏡組件在反射體組件內的凹入位置提供了在與基座構件的基座縱軸垂直的垂直面內對電燈器具發出的光進行高角度控制的便利。使用中,從側面(也就是,從與基座縱軸相交的方向)靠近安裝在天花板的本發明電燈器具的觀察者不會看見透鏡組件,除非他們進入了小視角區域。實際上,反射體組件的部分的作用在於阻斷觀察者從更高視角(也就是,更接近水平天花板平面的視角)觀察到透鏡組件。
一方面,如圖8-17,透鏡的稜柱表面116限定了一個由線性延伸的稜柱形單元120構成的陣列。在一個例子中,其中的每個稜柱形單元122能在透鏡的第一和第二側邊112、114之間基本上縱向延伸。可替換地,其中的每個稜柱形單元122可以相對透鏡縱軸成一個角度線性延伸。例如,其中的每個稜柱形單元可大體垂直於透鏡縱軸而延伸。又一方面,每個稜柱形單元可以具有基本相同的形狀,或者,可替換地,能改變形狀以給外部操作員產生不同視覺效果,實現凹部表面的照明、或者室內光分布。一方面,每個稜柱形單元具有圓形的或者曲面部分。
一方面,在垂直於透鏡縱軸的截面內,每個稜柱形單元具有底124和圓頂126。每個稜柱形單元基本垂直於貫穿底124延伸的切平面向著圓頂126延伸。一方面,每個稜柱形單元122的垂直於透鏡縱軸的弓形截面或曲面128關於弓形截面曲率中心夾大約並且在85°到130°之間的角度β。具體而言,每個稜柱形單元的弓形截面128形成大約並且在90°到120°之間的角度β。更具體而言,弓形截面128形成大約並且在95°到110°之間的角度β。另一方面,弓形表面128形成大約100°的角度β。
一方面,弓形截面從稜柱形單元122的第一尖邊130到相對的第二尖邊132延伸。在這個例子中,鄰接的稜柱形單元在公共尖邊130、132、133連接為一體。可替換地,弓形截面128可形成在稜柱形單元122的尖頭126的一部分中,這樣鄰接的稜柱形單元在公共尖邊133連接為一體。在這個例子中,在弓形截面和公共邊緣133之間延伸的稜柱形單元122的部分可以是平面的或非平面的,依需要而定。應該理解的是,預期其他構造和形狀,光學元件的橫截面不嚴格為圓形的,並且包括,例如,拋物線、線性或者其他形狀。
一方面,每個稜柱形單元122的底124具有在其各自公共邊緣之間的大約並且在0.5英寸到0.01英寸之間的寬度(w)。更具體而言,每個稜柱形單元122的底124具有在其各自公共邊緣之間的大約並且在0.3英寸到0.03英寸之間的寬度(w)。還具體而言,每個稜柱形單元122的底124具有在其各自公共邊緣之間的大約並且在0.15英寸到0.05英寸之間的寬度(w)。
另一方面,如圖4所示,稜柱形單元120陣列的截面具有連續波浪的形狀。所述截面可以垂直於透鏡縱軸。一方面,連續波浪的形狀是一個周期波形,它具有由周期波形的正波幅和負波幅部分形成的弓形截面128(也就是,由每個周期波形形成兩個稜柱形單元)。周期波形的周期可以基本是恆定的或者可以沿著稜柱形單元陣列改變。一方面,周期波形基本是正弦波形。在這個例子中,在由每個周期波形形成的兩個稜柱形單元122之間的公共尖「邊」130、132出現在從正/負波幅向負/正波幅轉變處。
一方面,周期波形的正和負波幅部分中每一個範圍內的每個稜柱形單元122的弓形截面128對著弓形截面曲率中心夾大約在85°到130°之間的角度λ。更具體而言,周期波形的正和負波幅部分中每一個內的每個稜柱形單元122的弓形截面128夾大約在90°到120°之間的角度λ。還具體而言,周期波形的正和負波幅部分中每一個內的每個稜柱形單元122的弓形截面128對著基座縱軸夾大約在95°到110°之間的角度λ。另一方面,周期波形的正和負波幅部分中每一個範圍內的弓形截面128形成大約100°的角度λ。
一方面,每個稜柱形單元的周期P大約在1.0英寸到0.02英寸之間。更具體而言,每個稜柱形單元的周期P大約在0.6英寸到0.06英寸之間。更進一步具體而言,每個稜柱形單元的周期P大約在0.30英寸到0.10英寸之間。
光組件100的透鏡110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與電燈器具10或者暗燈槽可拆連接。一方面,當相對基座構件22定位時,透鏡組件的中間透鏡部分114能夠總體平行於光縱軸延伸,並且總體關於延伸通過光縱軸的平面對稱。另一方面,對稱平面延伸通過需要照亮的區域。在一個例子中,透鏡110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與反射體組件20的底面30的一部分可拆連接。在一個具體例子中,透鏡110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與底座構件22中限定的槽20的一部分可拆連接。
一方面,細長的透鏡110具有連接中間透鏡部分114的第一透鏡邊緣115的第一臂140和連接中間透鏡部分114的第二透鏡邊緣117的第二臂142。各自的第一和第二臂140、142中每一個的一部分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可拆固定到槽40的部分。在一個例子中,第一臂140的一部分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可拆固定到第一側槽面44的一部分,並且第二臂142的一部分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可拆固定到第二側槽面46的一部分。
在一個例子中,第一和第二側槽面44、46具有至少一個凸起45,例如像至少一個短小凸起(tab),向內延伸至槽40的內部。透鏡110的第一和第二臂140、142中每一個都具有一個大小、形狀適於與每個對應的第一和第二槽面的至少一個凸起45可拆接合的端部144。可替換地,第一和第二側槽面44、46中每一個能限定至少一個被構造和設置成互補結合凸起145的細長孔47,凸起145從透鏡的相應第一和第二臂140、142中每一個的端部伸出。使用中,透鏡110可通過施加力到中間透鏡部分114的對應的第一和第二透鏡邊緣115、117而從反射體殼體拆卸。力的施加引起中間透鏡部分114彎曲,結果引起第一和第二臂140、142的對應端部144互相朝著對方移動。除去施加的力允許透鏡110返回其不受力的形狀,並且允許第一和第二臂140、142的對應端部144互相遠離對方移動。
一方面,透鏡的第一和第二臂中每一個都具有與對應的第一和第二透鏡邊緣115、117連接並且朝著對應臂140、142的端部144延伸的底部146。底部146形狀上可以是平面的或非平面的。在一個例子中,底部146基本在透鏡的第一端邊112和第二端邊113之間延伸。
在一個例子中,使用中,當透鏡110可拆式固定到反射體組件20的槽40中時,透鏡的第一和第二臂中每一個的底部146的一部分鄰近第一和第二側槽面44、46的對應下邊緣48的一部分可拆地放置。在本發明的一方面,透鏡11O的第一和第二臂14O、142中每一個的底部146的一部分在鄰近第一和第二槽面44、46的對應下邊緣48處相對凹部32的反射面33成一個銳角定位。在這個例子中,透鏡的第一和第二臂中每一個的底部146的所述一部分在鄰近第一和第二槽面的對應下邊緣48處疊加在凹部32的反射面33的一部分上。這裡,透鏡11O的對應的第一和第二透鏡邊緣115、117之間的距離大於第一和第二槽面44、46的對應下邊緣48之間的距離。
在緊接上面所描述的實施方案中,第一和第二透鏡邊緣115、117中每一個分別與凹部32的反射面33的一部分間隔並重疊。可替換地,相應第一和第二透鏡邊緣115、117分別可鄰近第一和第二側槽面44、46的相應下端48的一部分定位。在這個具體的實施方案中,透鏡110一般不與凹部的彎曲反射面33的一部分重疊。
一方面,當透鏡110可拆地安裝到反射體組件20上時,鄰近反射體組件20的表面定位的透鏡110的各部分的大小和形狀足以使其與反射體組件的各部分處於緊密疊置重合狀態。例如,透鏡的相應第一和第二端112、113中的每一個的大小和形狀足以使其與反射體組件20的部分鄰近並且成緊密疊置重合狀態,反射體組件20的部分例如有第一和第二端面部分(如果被使用的話)。因此,當透鏡11O可拆地安裝在反射體組件上時,容納在反射體組件2O的槽40內的光源12基本被包住。
一方面,當透鏡組件位於反射體組件內時,光源位於對分對應的第一或第二縱向延伸側邊28、29和相鄰的對應第一或第二透鏡邊緣115、117的平面下方。在這個例子中,反射體組件以及透鏡組件的相對位置和形狀將避免從與基座縱軸相交方向靠近電燈器具的觀察者通過透鏡的對應第一和第二臂的底部觀察光源。
透鏡組件100還可包括常規的散射嵌體150,比如像OptiGrafixTM薄膜產品,該產品是散射薄膜,可以從GrafixPlastics購買。散射嵌體150可以是柔韌的或者形狀固定的、透光的、半透明的、透明的和/或有顏色的或帶色的。在一個例子中,散射嵌體150具有相對高的透射效率,同時還將相對較多的入射光到幾乎平行於其表面的角度。一方面,散射嵌體位於中間透鏡部分的面118的一部分和光源12之間。另一方面,散射嵌體的大小和形狀足以使其與朝著光源12取向的中間透鏡部分114的面118的所述部分基本疊置重合。
散射嵌體150可以定位成與中間透鏡部分114的稜柱表面116的一部分基本疊置重合的狀態。在本發明的一方面,在兩個鄰接的圓形(rounded)稜柱形單元120的部分之間形成間隙152,該間隙152延伸在兩個鄰接的圓形稜柱形單元的各個尖頭和散射嵌體150的底面151之間。形成的間隙提高了透鏡組件100的全內反射能力。
參考圖16-21,本發明的透鏡組件100和反射體組件20增加了電燈器具10的光效率並且並且將光相對均勻地散射,這樣將天花板上使用常規拋物面形電燈器具的區域通常見到的「洞穴效應」最小化。在一個實施方案中,本發明的電燈器具10或者暗燈槽導致發光效率大於約80%,優選地大於約85%。使用測角光度計測量電燈器具10的效率,從而如應用測試標準中規定的那樣,對在給定角度的來自電燈器具的光能與來自未屏蔽的光源的光做比較。本發明的示範電燈器具的測試結果和常規拋物面電燈器具的可比結果包括在圖16和17中。本發明的電燈器具相對常規拋物面電燈器具已經減少了光控制,提供了明亮外形(bright appearance)的照明空間(尤其是壁),同時還為現今的辦公環境保持了適當的控制和舒適的觀察效果。
本發明的電燈器具10具有高度較小的外形,易於和低的通風(plenum)空間中的其他建築物系統和設備整合。一方面,電燈器具的高度外形大約或者在5英寸以下。更具體而言,電燈器具的高度外形大約或者在4英寸以下。另一方面,電燈器具的高度外形大約是3.25英寸。
在上面討論的透鏡組件100的一個實施方案中,透鏡110的中間透鏡部分114具有凹面118,當透鏡110可拆式安裝到反射體組件20的一部分上並且位於其內時凹面118朝著光源12取向。沿著透鏡110的長度可以擠壓成凸的圓形稜柱形單元120陣列。使用中,當進行背景照明時,本發明設計的透鏡對外部觀察者具有帶條紋的可視特徵。這些「條紋」在透鏡110中提供了視覺關注(visual interest),並且其大小和形狀可以是足以鏡面反射所有放置在反射體組件20的凹部32的反射面33的部分中的脊或者槽。通過為反射體組件20的較暗的槽40提供與燈的邊緣相分離和分散注意力的強線性邊界,所述「條紋」還可以幫助減小燈(光源)的成像出現。另外,「條紋」允許本發明的電燈器具10提供在基本平行於電燈器具的縱軸的豎直平面內的高角度光控制。
在優選實施方案中,透鏡的基本作用就是從光學上減少光源的亮度。另外,即使在縱向的較大視角,通過全內反射的光學現象,透鏡進一步減少了光源的亮度。這點允許了更高亮度光源的高效使用,同時減少了大視角發光。
可以領會的是,本發明的電燈器具利用各種手段的獨特結合減小在橫向和縱向的高角度眩光。在橫向,主要通過燈和電燈器具的反射體組件之間的幾何關係控制高角度眩光,而在縱向,主要通過透鏡以光學方式控制高角度眩光。在優選實施方案中,透鏡本身本質上變為光源,其在橫向和縱向以光學方式高效減少了燈亮度,從而進一步減少了和高亮度燈有關的眩光。
現在參考圖18-21,對透鏡中的暗「條紋」的光學產生進行解釋說明。「逆光線」、「反向光線」或者「視線」是由假定的外部觀察者的眼睛起源,接著追蹤通過電燈器具的光學系統的光線。雖然沒有物理等價物,但其在預言具體的光學單元在觀察者面前是怎樣的形態方面有著積極的建設作用。在本發明中,在鄰接的圓形稜柱形單元122的各個公共尖邊130、132、133的至少一側上,相對於從逆光線在透鏡的入射點到逆光線將經歷全內反射的空氣界面延伸的法線方向存在很大的入射角ω。一方面,入射角ω至少大約是40°。更具體而言,入射角ω至少大約是45°。還具體而言,入射角ω至少大約是50°。實際上,稜柱形單元陣列起部分燈管陣列的作用。
每個圓形稜柱形單元122都具有充分大的角範圍,這樣不管視角如何都能保證在公共尖邊的一些發生全內反射。一方面,由於每個圓形稜柱形單元122的每個弓形截面128基本是圓形的,如果逆光線在弓形截面的一部分經歷全內反射,並且隨後被反射到弓形截面的另一部分,然後全內反射也將在第二入射點發生,因為弓形截面的幾何形狀導致兩次交互作用具有基本相同的入射角。通常,然後在公共尖邊133附近經歷了全內反射的逆光線將最終在它進入透鏡所經歷的相同外表面處離開透鏡110,並且終止在室內的表面或物體上(與穿過透鏡並且在光源或在透鏡後面的反射體組件的槽上終止相反)。逆光線可以說是被透鏡「彈回」。這意味著外部觀察者將在鄰接的圓形稜柱形單元122的公共尖邊133處感知的亮度是與房間表面有關的亮度,因為任何來自透鏡的這一部分作用在觀察者眼睛上的實際/前向光線必須源自於該房間或空間。通常,室內的物體或表面的亮度遠比通過每個稜柱形單元122的弓形截面128的中間部分觀察的光源或者槽的亮度低。這個在鄰接的圓形稜柱形單元122之間的公共尖邊133和每個稜柱形單元122的弓形截面128的中間部分之間的亮度對比如此之大,以致被外部觀察者感知為發光背景上的暗條紋。
透鏡組件的稜柱形單元的線性陣列在縱向從光學上起作用以減小高角度眩光。這可通過考慮一束逆光線以臨界角(最小的入射角ω)入射到公共尖邊133附近的透鏡的稜柱表面的一部分上,以便逆光線發生全內全反射加以解釋。觀察該部分透鏡(也就是,公共尖邊附近的區域部分)的觀察者會感知其「暗」,與每個單獨稜柱形單元的弓形截面靠近圓形尖頭的鄰近「亮」部分相對。線性單元陣列因此從光學上控制了在縱向上從燈發出的光。
在一個例子中,當觀察者在平行於或者接近平行於基座構件的基座縱軸的垂直平面內以越來越大的視角觀察透鏡110(比如當觀察者遠離電燈器具的時候)的時候,條紋效果變得越來越顯著。這是經歷全內反射的透鏡的稜柱表面的部分增加的結果,並且產生了暗條紋。這是由在比「逆光線」發生全內反射的臨界角更大的角度觀察透鏡產生的。因此,每個條紋的有效寬度隨著在更大視角處觀察透鏡而增大,這在較大視角處被觀察為透鏡正在變暗。
在反射體組件的基座縱軸和與該基座縱軸相交的軸之間延伸的垂直平面內,通過結合採用透鏡的稜柱形單元的線性延伸陣列提供的高角度控制(如上文剛剛描述的)和在反射體組件內凹入的透鏡組件的兩種做法,取得更大的視角。在基本平行於反射體組件的基座縱軸的垂直平面內,透鏡組件的光學單元,即稜柱形單元陣列,發揮著主要的更大視角的眩光控制作用。在基本橫交反射體組件的基座縱軸的垂直平面內,在反射體組件範圍內的透鏡組件的凹入位置發揮著主要的更大視角的眩光控制作用。
一方面,如果稜柱形狀122是規則間隔開的,條紋效應將也會規則間隔。另一方面,本發明的稜柱形單元122可以確定大小和形狀以保證所有視角處發生一定的全內反射,這樣「條紋效應」在所有視角處都可感知。
使用中,室內觀察者的正常運動不會非常迅速地改變觀察者相對電燈器具的垂直觀察角度,並且在很遠的距離處條紋變得不清楚。因此,條紋寬度的變化不被感知為動態運動而是感知為整體透鏡亮度的細微變化(也就是,低垂直角度處的較亮而在高垂直角度觀察時較暗)。每個稜柱形單元122的圓形的或者彎曲的表面部分提供了任意入射光的大範圍的散射或漫射。即使當光源非常靠近朝著光源取向的透鏡面時,高度漫射也有助於使通過透鏡110看見的光源12的像變暗。當在基本平行於光源的垂直平面內以更大垂直角觀察透鏡時,這點變得愈加明顯。
另一方面,稜柱形單元122的圓形或者曲面部分提供了由於視角變化而導致的感知亮度逐漸變化。還一方面,在每個稜柱形單元122具有基本相同形狀的本發明實施方案中,透鏡110的暗條紋和亮度區間看起來從一個稜柱形單元122到下一個鄰接的稜柱形單元122均勻且光滑地變化。
雖然本發明的幾個實施方案已經在前述的說明書中公開,但本領域內的技術人員應該理解的是,本發明的具有前述說明書和附圖中示教介紹的優點的許多改進和其他實施方案屬於本發明。因此,需要理解的是,本發明因此不限於在上面所公開的具體實施方案,並且許多改進和其他實施方案均應包括在附加的權利要求範圍內。而且,雖然在這裡和在下面的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特定的術語,但是它們在使用時僅具有通用和描述的意義,而不是為了限制所描述的發明的目的,也不是為了限制下面的權利要求書的目的。
權利要求
1.一種電燈器具,包括沿著基座縱軸延伸的反射體組件,其中反射體組件包括與反射體組件的基座縱軸形成鈍角的至少一個端面。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還包括安裝在反射體組件的一部分內的線光源。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線光源具有至少一個端部,其中反射體組件的至少一個端面限定了一個開口,該開口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接收線光源的至少一個端部的至少一部分。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所述至少一個端面包括第一端面和相對的第二端面。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反射體組件還包括具有第一端邊、有間距的第二端邊和基座表面的長條狀基座構件,基座縱軸在第一和第二端邊之間延伸。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端面中的每個具有頂邊,相對的第一和第二端面各相對於基座構件布置使得各個端面的頂邊的一部分以與基座表面的一部分大體疊置重合的方式布置。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端面中的每個具有與基座構件的縱軸形成鈍角的面縱軸。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相應的端面的頂邊的至少一部分與基座構件的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端邊的至少一部分有間距。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第一端面的面縱軸與基座縱軸之間以及第二端面的面縱軸與基座縱軸之間形成的各個鈍角大體相等。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鈍角大約在約95度到160度之間。
11.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線光源包括鄰近第一端面可操作地連接到基座構件的第一端部和鄰近第二端面可操作地連接到基座構件的第二端部,其中第一和第二面各限定了被構造和設置以通過其接收光源的所選端部的至少一部分的開口。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還包括具有第一端壁和相對的第二端壁的殼體,其中第一端壁連接到基座構件的第一端邊的一部分,第二端壁連接到基座構件的第二端邊的一部分。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第一端面的底邊的一部分連接到殼體的第一端壁的底部,第二端面的底邊的一部分連接到第二端壁的底部。
14.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第一端壁鄰近第一端邊大體與基座構件成直角,第二端壁鄰近第二端邊大體與基座構件成直角。
15.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端面的部分、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端壁以及基座構件各鄰近相應的第一和第二面的頂邊限定腔,該腔與相應的第一和第二面中的開口可操作連通。
16.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各個腔中的每個被構造和設置以在其中接收線光源的所選端部的至少一部分。
17.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每個腔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安裝電氣觸頭,電氣觸頭用於將線光源的所選端部可分離地固定到其上。
18.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電氣觸頭安裝到基座構件的基座表面的一部分上。
19.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基座構件包括單塊材料。
20.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基座構件具有第一縱向延伸側邊和相對的第二縱向延伸側邊,基座構件的基座表面的一部分限定至少一個縱向延伸凹部,每個凹部具有縱向延伸第一凹部邊緣和縱向延伸第二凹部邊緣,垂直於基座縱軸的凹部的截面的至少一部分具有大體彎曲、凹入的形狀。
21.根據權利要求20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每個凹部向內延伸至位於相應的第一和第二凹部邊緣之間的中間部分,凹部的中間部分限定向內延伸遠離凹部的表面的縱向延伸槽,該槽用於安裝光源。
22.根據權利要求2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中間部分相對於第一和第二凹部邊緣大體對稱布置。
23.根據權利要求2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還包括透鏡組件,該透鏡組件包括具有第一端邊、相對的第二端邊以及在第一和第二端邊之間延伸的彎曲中間透鏡部分的伸長的透鏡,中間透鏡部分限定被定向朝著光源並與光源有間距的凹面,其中透鏡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將透鏡可分離地固定到槽的一部分。
24.根據權利要求23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組件還包括布置在線光源和中間透鏡部分的凹面之間的散射嵌體。
25.根據權利要求24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散射嵌體以與中間透鏡部分的凹面大體疊置重合的方式布置。
26.根據權利要求23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相對於槽布置使得線光源所發出的光的大體全部通過透鏡。
2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線光源是T5燈。
2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反射體組件的至少一部分塗上大體平坦的反射材料。
29.一種電燈器具,包括沿著縱軸延伸的反射體組件,反射體組件限定槽;可操作地安裝在反射體組件的槽的一部分內的線光源;和包括伸長透鏡的透鏡組件,伸長的透鏡安裝到反射體組件的一部分,其中反射體組件通過阻礙來自透鏡的高角度光線控制橫向上的高角度眩光,其中透鏡從光學上控制縱向上的高角度眩光。
30.根據權利要求2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反射體組件還包括具有第一端邊、有間距的第二端邊、第一縱向延伸側邊、相對的第二縱向延伸側邊和基座表面的長條狀基座構件,反射體組件的縱軸在第一端邊和第二端邊之間延伸。
31.根據權利要求30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基座構件的基座表面的一部分限定至少一個縱向延伸凹部,每個凹部具有縱向延伸第一凹部邊緣和縱向延伸第二凹部邊緣,垂直於基座縱軸的凹部的截面的至少一部分具有大體彎曲、凹入的形狀,其中每個凹部向內延伸至位於相應的第一和第二凹部邊緣之間的中間部分,凹部的中間部分限定縱向延伸槽,該槽向內延伸遠離凹部的表面。
32.根據權利要求3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在中間部分與相應的第一和第二凹部邊緣之間延伸的凹部的部分形成大體彎曲的反射面。
33.根據權利要求3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伸長的透鏡具有大體平行於線光源的透鏡縱軸和在橫切透鏡縱軸的平面內彎曲的中間透鏡部分,透鏡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可分離地連接到基座構件的槽的一部分,透鏡的中間透鏡部分具有限定被定向朝著光源並與光源有間距的面的稜柱表面。
34.根據權利要求33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所述透鏡組件的透鏡相對於反射體組件的槽布置使得光源所發出的光的大體全部通過透鏡。
35.根據權利要求33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以與槽疊置重合的方式布置,其中透鏡的中間透鏡部分關於延伸通過線光源的平面對稱。
36.根據權利要求33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的中間部分相對於第一和第二凹部邊緣大體對稱布置。
37.根據權利要求3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相應的第一和第二凹部邊緣延伸至相應的基座構件的第一和第二縱向延伸側邊。
38.根據權利要求3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基座構件限定一對鄰接、平行的凹部,該對凹部的第一凹部的第一凹部邊緣延伸至基座構件的第一側邊,該對凹部的第二凹部的第二凹部邊緣延伸至基座構件的第二側邊,並且第一凹部的第二凹部邊緣與第二凹部的第一凹部邊緣貼近彼此布置。
39.根據權利要求3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槽具有鄰接第一側槽面和相對的第二側槽面的頂面,其中每個相應的第一和第二側槽面具有與鄰接的凹部的一部分合為一體的下邊,其中第一側槽面和第二側槽面中的每個具有在垂直於基座縱軸的平面內延伸的槽面軸。
40.根據權利要求3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第一和第二槽面中的每個的槽面軸分別與槽的頂面形成大約在約140度到90度之間的角。
41.根據權利要求3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光源布置在槽中使得光源的光縱軸位於在相應的第一和第二側槽面的下邊之間延伸的平面上方。
42.根據權利要求3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光源布置在槽中使得光源的光縱軸大體位於在相應的第一和第二側槽面的下邊之間延伸的弓形截面附近或上方,其中弓形截面具有與凹入的凹部大體相同的半徑。
43.根據權利要求2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光源大體平行於反射體組件的縱軸布置。
44.根據權利要求3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伸長的透鏡具有連接到中間透鏡部分的第一透鏡邊緣的第一臂和連接到中間透鏡部分的第二透鏡邊緣的第二臂,第一臂的一部分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可分離地固定到第一側槽面的一部分,第二臂的一部分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可分離地固定到第二側槽面的一部分。
45.根據權利要求44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第一和第二臂中的每個具有連接到相應的第一和第二透鏡邊緣的底部,底部大體從透鏡的第一端邊延伸到透鏡的相對的第二端邊。
46.根據權利要求45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的第一和第二臂中的每個的底部的一部分鄰近第一和第二側槽面的相應下邊可分離地布置。
47.根據權利要求46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的第一和第二臂中的每個的底部的一部分鄰近第一和第二側槽面的相應下邊與凹部的彎曲反射面的一部分成銳角布置併疊置在其上。
48.根據權利要求47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的相應的第一和第二透鏡邊緣之間的距離大於第一和第二側槽面的各個下邊之間的距離。
49.根據權利要求48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相應的第一和第二透鏡邊緣中的每個與凹部的彎曲反射面的一部分有間距併疊置在其上。
50.根據權利要求2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組件還包括布置在中間透鏡部分和光源之間的散射嵌體。
51.根據權利要求50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散射嵌體以與中間透鏡部分的稜柱表面大體疊置重合的方式布置。
52.根據權利要求30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反射體組件還包括第一端面和相對的第二端面,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端面中的每個具有頂邊,相對的第一和第二端面各相對於基座構件布置使得各個端面的頂邊的一部分以與基座表面的一部分大體疊置重合的方式布置,其中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端面中的每個具有與基座構件的基座縱軸形成鈍角的面縱軸。
53.根據權利要求52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第一和第二面各限定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通過其接收光源的所選端部的至少一部分的開口。
54.根據權利要求52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伸長的透鏡的第一端邊與第一端面的一部分疊置重合,伸長的透鏡的第二端邊與第二側面的一部分疊置重合。
55.根據權利要求2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線光源是T5燈。
56.根據權利要求30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組件布置在反射體組件內使得透鏡組件在一個大體水平平面上方凹進,所述平面在第一和第二縱向側邊之間延伸,並使得在垂直於基座縱軸的豎直平面內從高觀察角度看時透鏡組件是看不見的。
57.根據權利要求56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組件凹入反射體組件內使得平分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縱向側邊中的一個和透鏡的切線部分的平面被定向與在第一和第二縱向側邊之間延伸的大體水平平面成銳角γ。
58.根據權利要求44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組件布置在反射體組件內,使得光源位於平分相應的第一或第二縱向延伸側邊中的一個和透鏡的鄰近的相應第一或第二透鏡邊緣的平面下方。
59.一種電燈器具,包括限定縱向延伸槽的反射體組件;被可釋放地支撐在反射體組件的槽中的線光源;和包括伸長透鏡的透鏡組件,伸長的透鏡具有在橫切槽的平面內彎曲的中間透鏡部分和大體平行於光縱軸的透鏡縱軸,透鏡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可分離地連接到槽的一部分,中間透鏡部分具有限定被定向朝著光源並與光源有間距的面的稜柱表面,其中所述透鏡組件的透鏡相對於反射體組件的槽布置使得光源所發出的光的大體全部通過透鏡,其中反射體組件通過阻礙來自透鏡的高角度光線控制橫向上的高角度眩光,透鏡組件從光學上控制縱向上的高角度眩光。
60.根據權利要求5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中間透鏡部分的面的至少一部分是凹入的。
61.根據權利要求5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中間透鏡部分的面的至少一部分是凸出的。
62.根據權利要求5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以與槽疊置重合的方式布置,其中透鏡的中間透鏡部分關於延伸通過光縱軸的平面對稱。
63.根據權利要求5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反射體組件還包括長條狀基座構件,基座構件具有第一端邊、有間距的第二端邊、第一縱向延伸側邊、相對的第二縱向延伸側邊、基座表面以及在基座構件的第一和第二端邊之間延伸的基座縱軸,基座構件的基座表面的一部分限定至少一個縱向延伸凹部,每個凹部具有縱向延伸第一凹部邊緣和縱向延伸第二凹部邊緣,垂直於基座縱軸的凹部的截面的至少一部分具有大體彎曲、凹入的形狀,每個凹部向內延伸至位於相應第一和第二凹部邊緣之間的中間部分,其中凹部的中間部分限定縱向延伸槽,該槽向內並向上延伸遠離凹部的表面,其中在中間部分和相應的第一和第二凹部邊緣之間延伸的凹部的部分形成大體彎曲的反射面,其中中間部分相對於第一和第二凹部邊緣大體對稱布置。
64.根據權利要求63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相應的第一和第二凹部邊緣延伸至基座構件的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縱向延伸側邊。
65.根據權利要求63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基座構件限定一對鄰接、平行的凹部,該對凹部的第一凹部的第一凹部邊緣延伸至基座構件的第一側邊,該對凹部的第二凹部的第二凹部邊緣延伸至基座構件的第二側邊,並且第一凹部的第二凹部邊緣與第二凹部的第一凹部邊緣鄰接。
66.根據權利要求63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槽具有鄰接第一側槽面和相對的第二側槽面的頂面,其中每個相應的第一和第二側槽面具有與鄰接的凹部的一部分合為一體的下邊,其中第一側槽面和第二側槽面中的每個具有在垂直於基座縱軸的平面內延伸的槽面軸。
67.根據權利要求66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第一和第二槽面中的每個的槽面軸分別與槽的頂面形成大約在約140度到90度之間的角。
68.根據權利要求66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光源布置在槽中使得光源的光縱軸位於在相應的第一和第二側槽面的下邊之間延伸的平面上方。
69.根據權利要求66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光源布置在槽中使得光源的光縱軸大體位於在相應的第一和第二側槽面的下邊之間延伸的弓形截面附近或上方,其中弓形截面具有與凹入的凹部大體相同的半徑。
70.根據權利要求63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光源被布置使得光縱軸大體平行於基座構件的基座縱軸。
71.一種具有與外部電源電連接的線光源的電燈器具,包括包括長條狀基座構件的反射體組件,基座構件具有第一端邊、有間距的第二端邊、第一縱向延伸側邊、相對的第二縱向延伸側邊、基座頂面、相對的基座底面以及在基座構件的第一端邊和第二端邊之間延伸的基座縱軸;殼體,該殼體具有連接到基座構件的第一端邊的一部分的第一端壁、連接到基座構件的第二端邊的一部分的相對的第二端壁以及具有第一壁板和第二壁板的至少一個角狀蓋,第一壁板大體沿著角邊連接到第二壁板,第一壁板具有第一側邊,第二壁板具有第二側邊,至少一個角狀蓋的第一角狀蓋具有連接到基座構件的第一縱向側邊的一部分的第一側邊和連接到基座構件的基座頂面的一部分的第二側邊,第一角狀蓋在第一端壁和第二端壁之間延伸使得第一和第二端壁的部分、第一角狀蓋的部分和基座頂面的部分限定第一鎮流器室;以及用於將光源電連接到外部電源的至少一個鎮流器,至少一個鎮流器放置在第一鎮流器室中。
72.根據權利要求7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第一角狀蓋的一部分鄰近角邊限定與第一鎮流器室相通的第一埠,還包括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可釋放地連接到第一角狀蓋的第一封閉板,使得在封閉位置第一封閉板與第一埠大體重合併且放置在第一鎮流器室中的至少一個鎮流器可以被選擇性地封閉。
73.根據權利要求7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第一角狀蓋的第一壁板鄰近基座構件的第一縱向延伸側邊大體與基座構件成直角。
74.根據權利要求7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反射體組件還包括第一端面和相對的第二端面,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端面中的每個具有頂邊,相對的第一和第二端面各相對於基座構件布置使得各個端面的頂邊的一部分以與基座底面的一部分大體疊置重合的方式布置並與基座構件的相應的近邊和遠邊有間距。
75.根據權利要求74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端面中的每個具有與基座構件的基座縱軸形成鈍角的面縱軸。
76.根據權利要求74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第一端面的底邊的一部分連接到殼體的第一端壁的底部,第二端面的底邊的一部分連接到第二端壁的底部。
77.根據權利要求76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第一端壁和第一端面彼此合為一體,第二端壁和第二端面彼此合為一體。
78.根據權利要求73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第一和第二面各限定被構造和設置以通過其接收光源的所選端部的至少一部分的開口。
79.根據權利要求78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端面、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端壁以及基座構件的基座底面各鄰近相應的第一和第二面的頂邊限定腔,該腔與相應的第一和第二面中的開口可操作連通。
80.根據權利要求7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各個腔中的每個被構造和設置以在其中接收光源的至少一部分。
81.根據權利要求80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每個腔被構造和設置以安裝用於將光源可分離地固定到其上的電氣觸頭,該電氣觸頭與鎮流器電連接。
82.根據權利要求8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電氣觸頭安裝到基座構件的基座底面的一部分上。
83.一種電燈器具,包括沿著縱軸延伸的反射體組件;和具有至少一個端部的線光源,線光源安裝在反射體組件的一部分內,其中反射體組件包括至少一個端面,至少一個端面限定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接收線光源的至少一個端部的至少一部分的開口,至少一個端面與反射體組件的縱軸形成鈍角。
84.一種電燈器具,包括包括長條狀基座構件的反射體組件,基座構件具有第一端邊、有間距的第二端邊、第一縱向延伸側邊、相對的第二縱向延伸側邊、基座表面以及在第一端邊和第二端邊之間延伸的基座縱軸,基座構件的基座表面的一部分限定至少一個縱向延伸凹部,每個凹部具有縱向延伸第一凹部邊緣和縱向延伸第二凹部邊緣,垂直於基座縱軸的凹部的截面的至少一部分具有大體彎曲、凹入的形狀,每個凹部向內延伸至位於相應的第一和第二凹部邊緣之間的中間部分,凹部的中間部分限定縱向延伸槽,該槽向內延伸遠離凹部的表面,在中間部分和相應的第一和第二凹部邊緣之間延伸的凹部的部分形成大體彎曲的反射面;大體安裝在反射體組件的槽中並具有光縱軸的線光源;和包括伸長的透鏡的透鏡組件,伸長的透鏡具有大體平行於光縱軸的透鏡縱軸和在橫切透鏡縱軸的平面內彎曲的中間透鏡部分,透鏡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可分離地連接到基座構件的槽的一部分,中間透鏡部分具有限定被定向朝著光源並與光源有間距的面的稜柱表面,其中所述透鏡組件的透鏡相對於反射體組件的槽布置使得光源所發出的光的大體全部通過透鏡,其中反射體組件通過阻礙來自透鏡的高角度光線控制橫向上的高角度眩光,透鏡組件從光學上控制縱向上的高角度眩光。
85.一種用於電燈器具的反射體組件,包括第一端面、相對的第二端面和長條狀基座構件,基座構件具有第一端邊、有間距的第二端邊、基座表面以及在第一和第二端邊之間延伸的基座縱軸,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端面中的每個具有頂邊,相對的第一和第二端面各相對於基座構件布置使得各個端面的頂邊的一部分以與基座表面的一部分大體疊置重合的方式布置,其中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端面中的每個具有與基座構件的縱軸形成鈍角的面縱軸。
86.一種用於將從光源發出的光射向待照明區域的透鏡組件,光源沿光縱軸伸長,該透鏡組件包括沿著平行於所述光縱軸的透鏡縱軸延伸並具有在橫向平面內彎曲的中間透鏡部分的伸長的透鏡,中間透鏡部分具有平行於所述透鏡縱軸延伸的多個細長稜柱形單元,每個細長稜柱形單元具有朝向所述光源的曲面,其中細長稜柱形單元形成從光學上控制縱向上的高角度眩光的陣列。
87.根據權利要求86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還包括布置在光源和中間透鏡部分之間的散射嵌體。
88.根據權利要求87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散射嵌體具有與稜柱形單元的至少一部分有間距的底面以限定線性延伸間隙。
89.根據權利要求86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所有所述細長稜柱形單元具有大體相同的形狀。
90.根據權利要求86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所述曲面對著約在80度到120度之間的角。
91.根據權利要求86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一對鄰接的細長稜柱形單元形成一個公共尖邊。
92.根據權利要求86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以至少約40度的入射角ω貼近公共尖邊碰撞細長稜柱形單元的逆光線將經歷全內反射並被反射回房間中。
93.根據權利要求92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入射角ω為至少約45度。
94.根據權利要求92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入射角為至少約50度。
95.根據權利要求91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貼近公共尖邊碰撞細長稜柱形單元的逆光線將經歷全內反射並被反射回房間中。
96.根據權利要求86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在橫切透鏡縱軸的平面內,細長稜柱形單元列的截面具有連續波的形狀。
97.根據權利要求96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連續波的形狀是周期波形。
98.根據權利要求97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周期波形具有大體不變的周期。
99.根據權利要求97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周期波形是大體正弦波形。
100.根據權利要求97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在每個周期波形內每個細長稜柱形單元的弓形截面對著約在80度到120度之間的角。
101.根據權利要求98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每個周期波形的周期約在1.0英寸-0.02英寸之間。
102.根據權利要求98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每個周期波形的周期約在0.6英寸-0.06英寸之間。
103.根據權利要求98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每個周期波形的周期約在0.3英寸-0.1英寸之間。
104.根據權利要求98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每個周期波形在從正振幅變到負振幅的轉變點以及在從負振幅變到正振幅的轉變點具有公共尖邊。
105.根據權利要求104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以至少約40度的入射角ω貼近公共尖邊碰撞稜柱形單元列的稜柱表面的逆光線將經歷全內反射並被反射回房間中。
106.根據權利要求105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入射角ω為至少約45度。
107.根據權利要求106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入射角為至少約50度。
108.根據權利要求104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貼近所述一對鄰接的稜柱形單元的公共尖邊碰撞稜柱形單元列的稜柱表面的逆光線將經歷全內反射並被反射回房間中。
109.根據權利要求86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還包括安裝光源的暗燈槽,其中透鏡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可分離地固定到暗燈槽。
110.根據權利要求109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伸長的透鏡具有連接到中間透鏡部分的第一透鏡邊緣的第一臂和連接到中間透鏡部分的第二透鏡邊緣的第二臂。
111.根據權利要求110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暗燈槽限定安裝光源的槽,其中第一臂的一部分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將第一臂的該部分可分離地固定到槽的一部分,第二臂的一部分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將第二臂的該部分可分離地固定到槽的一部分。
112.根據權利要求109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透鏡的相應的第一和第二臂中的每個具有連接到相應的第一和第二透鏡邊緣的底部,每個底部大體從透鏡的第一端邊延伸到透鏡的第二端邊。
113.根據權利要求86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所述對稱平面延伸通過期望進行照明的區域。
114.一種用於將從光源發出的光射向期望進行照明的區域的透鏡組件,光源沿光縱軸伸長,該透鏡組件包括伸長的透鏡,其具有第一端邊、相對的第二端邊、在第一和第二端邊之間延伸的中間透鏡部分以及大體平行於光縱軸的透鏡縱軸,中間透鏡部分在橫切光縱軸的平面內彎曲並關於延伸通過光縱軸的平面對稱,中間透鏡部分具有限定被定向朝著光源並與光源有間距的面的稜柱表面,其中透鏡的稜柱表面限定線性延伸稜柱形單元列,該列中的每個稜柱形單元大體在透鏡的第一和第二端邊之間大體縱向延伸,其中透鏡從光學上控制縱向上的高角度眩光。
115.根據權利要求114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透鏡組件還包括布置在光源和中間透鏡部分的稜柱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之間的散射嵌體。
116.根據權利要求115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散射嵌體以與稜柱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大體疊置重合的方式布置,其中散射嵌體具有底面,其中稜柱形單元列的鄰接稜柱形單元的部分和散射嵌體的底面的一部分限定線性延伸間隙。
117.根據權利要求114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每個稜柱形單元具有大體相同的形狀。
118.根據權利要求114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在垂直於透鏡縱軸的截面中,每個稜柱形單元具有底和圓頂,其中每個稜柱形單元相對於延伸通過基座的切平面大體垂直地朝著頂延伸。
119.根據權利要求118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每個稜柱形單元的、垂直於透鏡縱軸的弓形截面對著約在80度到120度之間的角。
120.根據權利要求118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稜柱形單元列的一對鄰接的稜柱形單元具有一個公共尖邊。
121.根據權利要求120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以至少約40度的入射角ω貼近公共尖邊碰撞稜柱形單元列的稜柱表面的逆光線將經歷全內反射並被反射回房間中。
122.根據權利要求120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貼近所述一對鄰接的稜柱形單元的公共尖邊碰撞稜柱形單元列的稜柱表面的逆光線將經歷全內反射並被反射回房間中。
123.根據權利要求114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在垂直於透鏡縱軸的平面內,稜柱形單元列的截面具有連續波的形狀。
124.根據權利要求123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連續波的形狀是周期波形。
125.根據權利要求124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在每個周期波形內每個稜柱形單元的弓形截面對著約100度的角。
126.根據權利要求124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在每個周期波形內每個稜柱形單元的弓形截面對著約在80度到120度之間的角。
127.根據權利要求124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每個周期波形在從正振幅變到負振幅的轉變點以及在從負振幅變到正振幅的轉變點具有公共尖邊。
128.根據權利要求127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以至少約40度的入射角ω貼近公共尖邊碰撞稜柱形單元列的稜柱表面的逆光線將經歷全內反射並被反射回房間中。
129.根據權利要求127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貼近所述一對鄰接的稜柱形單元對的公共尖邊碰撞稜柱形單元列的稜柱表面的逆光線將經歷全內反射並被反射回房間中。
130.根據權利要求114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還包括安裝光源的暗燈槽,其中透鏡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可分離地固定到暗燈槽。
131.根據權利要求114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對稱平面延伸通過期望進行照明的區域。
132.一種用於將從線光源發出的光射向期望進行照明的區域的透鏡組件,線光源沿光縱軸伸長,該透鏡組件包括具有第一端邊、相對的第二端邊以及在第一和第二端邊之間延伸的彎曲中間透鏡部分的伸長的透鏡,中間透鏡部分大體平行於光縱軸並關於延伸通過光縱軸的平面對稱,中間透鏡部分具有第一表面和相對的稜柱表面,第一表面限定與光源有間距並朝著光源的凹面,稜柱表面被定向背著光源,其中透鏡的稜柱表面限定線性延伸稜柱形單元列,該列中的每個稜柱形單元大體在透鏡的第一和第二端邊之間大體縱向延伸。
133.根據權利要求132所述的透鏡組件,其特徵在於,透鏡組件還包括以與中間透鏡部分的第一表面大體疊置重合的方式布置的散射嵌體。
134.一種用於將光射向期望進行照明的區域的電燈器具,包括包括具有基座縱軸的長條狀基座構件的反射體組件;用於產生光的線光源,光源沿光縱軸伸長並由基座構件可操作地支撐;和包括伸長的透鏡的透鏡組件,伸長的透鏡具有大體平行於光縱軸延伸並關於延伸通過光縱軸的平面對稱的彎曲中間透鏡部分,中間透鏡部分具有限定與光源有間距並朝著光源的凹面的稜柱表面,其中透鏡組件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可分離地連接到反射體組件的基座構件的一部分。
135.根據權利要求134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的稜柱表面限定線性延伸稜柱形單元列,每個稜柱形單元大體在透鏡的第一端邊和透鏡的相對的第二端邊之間大體縱向延伸。
136.根據權利要求135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組件還包括以與中間透鏡部分的稜柱表面大體疊置重合的方式布置的散射嵌體。
137.根據權利要求136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散射嵌體具有底面,其中稜柱形單元列的鄰接稜柱形單元的部分和散射嵌體的底面的一部分限定線性延伸間隙。
138.根據權利要求135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每個稜柱形單元具有大體相同的形狀。
139.根據權利要求135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具有在第一端邊和第二端邊之間延伸的透鏡縱軸,其中在垂直於透鏡縱軸的截面中,每個稜柱形單元具有底和圓頂,其中每個稜柱形單元相對於延伸通過基座的切平面大體垂直地朝著頂延伸。
140.根據權利要求13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每個稜柱形單元的、垂直於透鏡縱軸的弓形截面對著約在80度到120度之間的角。
141.根據權利要求13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稜柱形單元列的一對鄰接的稜柱形單元具有一個公共尖邊。
142.根據權利要求14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以至少約40度的入射角ω貼近公共尖邊碰撞稜柱形單元列的稜柱表面的逆光線將經歷全內反射並被反射回房間中。
143.根據權利要求14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貼近所述一對鄰接的稜柱形單元的公共尖邊碰撞稜柱形單元列的稜柱表面的逆光線將經歷全內反射並被反射回房間中。
144.根據權利要求135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具有在透鏡的第一和第二端邊之間延伸的透鏡縱軸,其中垂直於透鏡縱軸的稜柱形單元列的截面具有連續波的形狀。
145.根據權利要求144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連續波的形狀是周期波形。
146.根據權利要求8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在每個周期波形內每個稜柱形單元的弓形截面對著約在80度到120度之間的角。
147.根據權利要求145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每個周期波形在從正振幅變到負振幅的轉變點以及在從負振幅變到正振幅的轉變點具有公共尖邊,其中以至少約40度的入射角ω貼近公共尖邊碰撞稜柱形單元列的稜柱表面的逆光線將經歷全內反射並被反射回房間中。
148.根據權利要求147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貼近所述一對鄰接的稜柱形單元的公共尖邊碰撞稜柱形單元列的稜柱表面的逆光線將經歷全內反射並被反射回房間中。
149.根據權利要求72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基座構件限定安裝光源的槽,其中伸長的透鏡具有連接到中間透鏡部分的第一透鏡邊緣的第一臂和連接到中間透鏡部分的第二透鏡邊緣的第二臂。
150.根據權利要求14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第一臂的一部分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將第一臂的該部分可分離地固定到槽的一部分,第二臂的一部分被構造和設置成適於將第二臂的該部分可分離地固定到槽的一部分。
151.根據權利要求134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反射體組件具有第一縱向延伸側邊和相對的第二縱向延伸側邊,其中透鏡組件布置在反射體組件內使得透鏡組件在一個大體水平平面上方凹進,所述平面在第一和第二縱向側邊之間延伸,並使得在垂直於基座縱軸的豎直平面內從高觀察角度看時透鏡組件是看不見的。
152.根據權利要求151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透鏡組件凹入反射體組件內使得平分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縱向側邊中的一個和透鏡的切線部分的平面被定向與在第一和第二縱向側邊之間延伸的大體水平平面成銳角γ。
153.根據權利要求152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銳角γ約在3度到30度之間。
154.根據權利要求149所述的電燈器具,其特徵在於,反射體組件具有第一縱向延伸側邊和相對的第二縱向延伸側邊,其中透鏡組件布置在反射體組件內使得光源位於平分相應的第一或第二縱向延伸側邊中的一個和鄰近的相應的透鏡的第一或第二透鏡邊緣的平面下方。
155.一種控制從接近天花板平面的角度發出的光的方法,包括大體平行於天花板平面安裝電燈器具,所述電燈器具包括反射體組件,其包括具有基座縱軸、第一縱向延伸側邊和相對的第二縱向延伸側邊的長條狀基座構件;用於產生光的光源,光源沿光縱軸伸長,光源可操作地連接到基座構件;和包括伸長的透鏡的透鏡組件,伸長的透鏡具有透鏡縱軸和在橫切透鏡縱軸的平面內彎曲的中間透鏡部分,中間透鏡部分大體平行於光縱軸延伸並關於延伸通過光縱軸的平面對稱,中間透鏡部分具有限定與光源有間距並朝向光源的面的稜柱表面;以及將透鏡組件可分離地連接到反射體組件中的基座構件的一部分使得透鏡組件在一個大體水平平面上方凹進,所述平面在第一和第二縱向側邊之間延伸,並使得在垂直於基座縱軸的豎直平面內從高觀察角度看時透鏡組件是看不見的。
156.根據權利要求155所述的方法,其特徵在於,透鏡組件可分離地連接到反射體組件使得光源所發出的光的大體全部通過透鏡。
157.根據權利要求156所述的方法,其特徵在於,還包括將透鏡組件凹入反射體組件內使得平分相應的第一和第二縱向側邊中的一個和透鏡的切線部分的豎直平面被定向與在第一和第二縱向側邊之間延伸的大體水平平面成銳角γ。
158.根據權利要求157所述的方法,其特徵在於,銳角γ約在3度到30度之間。
159.根據權利要求155所述的方法,其特徵在於,稜柱表面的面限定線性延伸稜柱形單元列,每個稜柱形單元大體在透鏡的第一端邊和透鏡的相對的第二端邊之間延伸,其中稜柱形單元列的一對鄰接的稜柱形單元具有公共尖邊。
160.根據權利要求159所述的方法,其特徵在於,還包括用逆光線貼近所述一對鄰接的稜柱形單元的公共尖邊碰撞稜柱形單元列的稜柱表面使得逆光線將經歷全內反射並被反射回房間中,因而在大體平行於基座縱軸的豎直平面內從高觀察角度看時透鏡組件好象是暗的。
161.一種照明一個區域和控制從高角度發出的光的方法,包括安裝長條狀電燈器具以大體水平延伸,所述電燈器具包括包括長條狀基座構件的反射體組件;可操作地連接到基座構件並沿光縱軸延伸的線光源;和伸長的透鏡,可釋放地連接到基座構件並具有限定與光源有間距的曲面的稜柱表面;其中所述透鏡可釋放地連接到基座構件使得透鏡在包含反射體組件的底部側邊的大體水平平面上方凹進,以便在垂直於基座縱軸的豎直平面內從高觀察角度看時透鏡是看不見的。
162.一種照明建築空間的方法,包括提供多個彼此水平間隔的電燈器具,所述多個電燈器具被設置以照明電燈器具下面的水平區域,每個電燈器具包括反射體組件;光源,所述光源凹入反射體組件中以控制從高觀察角度看時橫向上的眩光;和伸長的透鏡,所述伸長的透鏡由反射體組件支撐並被構造以從光學上控制從高觀察角度看時縱向上的眩光。
全文摘要
一種用於將從光源發出的光射向待照明區域的電燈器具,包括反射體組件,光源布置在反射體組件內,透鏡組件可分離地固定到反射體組件的一部分使得透鏡組件的透鏡覆蓋光源並使得光源所發出的光的大體全部通過透鏡組件。在一個例子中,透鏡包括可以被定向朝著或背著底層光源的稜柱曲面。
文檔編號F21S8/04GK1710323SQ20051007730
公開日2005年12月21日 申請日期2005年6月20日 優先權日2004年6月18日
發明者J·T·梅菲爾德三世, S·H·萊德克, G·D·特羅特, C·T·古爾德, K·萊德福德, C·L·夏普 申請人:艾柯蒂布蘭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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