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安全高效可控制的橡膠切割機的製作方法
2023-07-05 09:43:56

本發明涉及橡膠切割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安全高效可控制的橡膠切割機。
背景技術:
現有橡膠切割機大多在刀盤下設置一個儲水槽,當刀盤轉動刀片接觸儲水槽內的水,水在刀片的轉動下被帶到切割接觸面,起到對刀片的潤滑作用,但是水量難以控制,經常出現大量的水進入橡膠內,如果在後續工藝中沒有對水進行去除,就會導致橡膠發黴,從而引起產品的質量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安全高效可控制的橡膠切割機,以解決現有技術中導致的上述多項缺陷。
一種安全高效可控制的橡膠切割機,包括機架、推進裝置、驅動電機、切割機、固定支架、潤滑裝置和液壓控制機,所述推進裝置設於機架的上部,所述推進裝置包括擋板和滾輪,所述固定支架設於機架側面,所述切割機通過轉軸設於固定支架上,所述驅動電機和液壓控制機均設於機架下部,所述切割機內設有圓鋸片和傳動齒輪,所述圓鋸片固定於傳動齒輪上,所述潤滑裝置與圓鋸片側面相接觸,所述推進裝置通過液壓控制機驅動滾輪進行運動。
優選的,所述驅動電機與傳動齒輪通過皮帶傳動,所述圓鋸片邊緣排布有鋸齒。
優選的,所述推進裝置與機架連接處設有導軌,所述滾輪放置於導軌處。
優選的,所述切割機上設有把手,所述把手上設有防滑紋。
優選的,所述切割機外側設有防護罩,所述機架的下方設有盛裝垃圾的盆體。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該種安全高效可控制的橡膠切割機,通過該種結構設計,在對橡膠進行切割過程中,把需要切割的橡膠放置於推進裝置上,推動推進裝置使得橡膠與切割機上的圓鋸片接觸,驅動電機驅動圓鋸片轉動,所述潤滑裝置與圓鋸片產生摩擦,給圓鋸片適量的潤滑水,控制了潤滑水的量,從而避免了潤滑水和油留在橡膠內,解決了橡膠發黴的工藝問題,所述驅動電機與傳動齒輪通過皮帶傳動,所述圓鋸片邊緣排布有鋸齒,驅動電機打開後,通過皮帶傳動切割機上的鋸軸,從而帶動圓鋸片轉動,所述推進裝置與機架連接處設有導軌,所述滾輪放置於導軌處,採用液壓裝置可以使得推進過程更加平穩,推進裝置沿著導軌運動,從而勻速切割橡膠,所述切割機上設有把手,所述把手上設有防滑紋,操作人員控制把手調整切割機高度,所述切割機外側設有防護罩,所述機架的下方設有盛裝垃圾的盆體,避免了切割橡膠時產生的廢屑亂飛的現象,汙染工作環境。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所述的一種安全高效可控制的橡膠切割機的主視圖。
圖2為本發明所述的一種安全高效可控制的橡膠切割機的俯視圖。
圖3為本發明所述的一種安全高效可控制的橡膠切割機的驅動電機和圓鋸片連接關係示意圖。
其中:1—機架,2—推進裝置,3—驅動電機,4—切割機,5—固定支架,6—潤滑裝置,7—液壓控制機,8—圓鋸片,9—把手,10—導軌,11—防護罩,12—盆體,13—傳動齒輪,14—防滑紋,15—皮帶,15—滾輪。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明實現的技術手段、創作特徵、達成目的與功效易於明白了解,下面結合具體實施方式,進一步闡述本發明。
如圖1、圖2和圖3所示,一種安全高效可控制的橡膠切割機,包括機架1、推進裝置、驅動電機3、切割機4、固定支架5、潤滑裝置6和液壓控制機7,所述推進裝置2設於機架1的上部,所述推進裝置包括擋板2和滾輪15,所述固定支架5設於機架1側面,所述切割機4通過轉軸設於固定支架5上,所述驅動電機3和液壓控制機7均設於機架1下部,所述切割機4內設有圓鋸片8和傳動齒輪13,所述圓鋸片8固定於傳動齒輪上13,所述潤滑裝置6與圓鋸片8側面相接觸,所述推進裝置通過液壓控制機7驅動滾輪15進行運動。該種安全高效可控制的橡膠切割機,通過該種結構設計,在對橡膠進行切割過程中,把需要切割的橡膠放置於推進裝置2上,推動推進裝置2使得橡膠與切割機上4的圓鋸片8接觸,驅動電機3驅動圓鋸片8轉動,所述潤滑裝置6與圓鋸片8產生摩擦,給圓鋸片8適量的潤滑水,控制了潤滑水的量,從而避免了潤滑水和油留在橡膠內,解決了橡膠發黴的工藝問題。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驅動電機3與傳動齒輪13通過皮帶傳動,所述圓鋸片8邊緣排布有鋸齒,驅動電機3打開後,通過皮帶傳動切割機4上的鋸軸,從而帶動圓鋸片8轉動,所述推進裝置2與機架3連接處設有導軌10,所述滾輪15放置於導軌10處,採用液壓裝置可以使得推進過程更加平穩,推進裝置2沿著導軌10運動,從而勻速切割橡膠,所述切割機4上設有把手9,所述把手9上設有防滑紋14,操作人員控制把手9調整切割機4高度,所述切割機4外側設有防護罩11,所述機架1的下方設有盛裝垃圾的盆體12,避免了切割橡膠時產生的廢屑亂飛的現象,汙染工作環境。
基於上述,本發明在對橡膠進行切割過程中,推動推進裝置使得橡膠與切割機上的圓鋸片接觸,所述潤滑裝置與圓鋸片產生摩擦,給圓鋸片適量的潤滑水,控制了潤滑水的量,從而避免了潤滑水和油留在橡膠內,解決了橡膠發黴的工藝問題,操作簡便,安全高效。
由技術常識可知,本發明可以通過其它的不脫離其精神實質或必要特徵的實施方案來實現。因此,上述公開的實施方案,就各方面而言,都只是舉例說明,並不是僅有的。所有在本發明範圍內或在等同於本發明的範圍內的改變均被本發明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