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智能平衡陰極板吊裝機構的製作方法
2023-05-01 17:59:56 1

本發明專利涉及吊裝機構,具體是一種智能平衡陰極板吊裝機構。
背景技術:
吊裝機構英文名lifting sling,是指起重機械中弔取重物的裝置。弔取成件物品最常用的吊具是吊鉤、吊帶,其他還有吊環、起重吸盤、夾鉗和貨叉等。被廣泛應用於起重吊裝行業中。
吊具中常用的是吊鉤、鋼絲繩、鏈條等專用索具。起重吸盤、夾鉗和貨叉等可在起重機上作為專用吊具長久使用,也可作為可更換的輔助吊具掛在吊鉤上臨時使用,常用於多貨種倉庫和堆場,以提高作業效率。抓取散狀物料的吊具一般為顎板可開閉的抓斗,也可用電磁吸盤吸取如金屬切屑等導磁性物料。弔取流動性物料的吊具常用的有盛桶和吊罐、一般通過傾側或抽底塞等方式卸出鋼水或化學溶液,通過打開弔罐底門卸出混凝土等流動性物料。
陰極板出槽在電解錳廠是很常見的工作,陰極板重量大,通常一槽有3.5KG*47塊,帶有殘留電解液一起出槽。吊裝機構在電解錳廠實際使用的過程中容易出現由於抓取的陰極板重量不一致導致吊裝不穩的情況,因此需要對此加以改進。
發明專利內容
本發明專利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智能平衡陰極板吊裝機構,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專利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智能平衡陰極板吊裝機構,包括抓板機構,所述抓板機構由橫梁和行走梁構成,橫梁的兩端通過側梁分別連接行走梁的兩端,且所述橫梁設於行走梁的上方;所述行走梁上安裝有多個行走吊裝機構,所述行走吊裝機構由「U」形的吊裝板和行走槽輪構成,吊裝板由底板和底板兩側的側板構成;所述行走槽輪的兩端通過轉軸活動安裝在側板之間,且行走槽輪的轉軸傳動連接伺服電機,所述行走梁設於側板之間,且行走槽輪活動安裝在行走梁的上方,通過伺服電機的轉動實現行走槽輪的轉動,從而實現行走吊裝機構在行走梁上的行走;所述吊裝板的底板上固定安裝有吊鉤;所述行走梁的中心底面處安裝有雷射定位器,利用雷射定位器實現姿態檢測,雷射定位器通過模數轉換器連接可邏輯編程的PLC模塊,PLC模塊還連接伺服電機,通過PLC模塊對姿態信息進行邏輯處理,並根據預設程序實現伺服電機的轉動,從而實現重心位置調整,從而實現抓板機構的平衡。
作為本發明專利進一步的方案:所述行走吊裝機構的數量至少採用2個。
作為本發明專利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橫梁、行走梁和側梁之間採用焊接的形式固定連接。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專利的有益效果是:本發明專利結構簡單合理,使用方便,整體通過多組行走吊裝機構實現產品的吊裝,此時通過雷射定位器實現姿態檢測,通過PLC模塊對姿態信息進行邏輯處理,並根據預設程序實現相應伺服電機的轉動,這樣便可實現行走吊裝機構的位置變換,從而實現重心位置調整,從而實現抓板機構的平衡。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專利一種智能平衡陰極板吊裝機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專利一種智能平衡陰極板吊裝機構中什麼的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橫梁、2-行走梁、3-側梁、4-吊裝板、5-吊鉤、6-行走槽輪、7-伺服電機、8-雷射定位器。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專利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專利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專利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於本發明專利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於本發明專利保護的範圍。
請參閱圖1,本發明專利實施例中,一種智能平衡陰極板吊裝機構,包括抓板機構,所述抓板機構由橫梁1和行走梁2構成,橫梁1的兩端通過側梁3分別連接行走梁2的兩端,且所述橫梁1設於行走梁2的上方;所述行走梁2上安裝有多個行走吊裝機構,所述行走吊裝機構由「U」形的吊裝板4和行走槽輪6構成,吊裝板4由底板和底板兩側的側板構成;所述行走槽輪6的兩端通過轉軸活動安裝在側板之間,且行走槽輪6的轉軸傳動連接伺服電機7,所述行走梁2設於側板之間,且行走槽輪6活動安裝在行走梁2的上方,通過伺服電機7的轉動實現行走槽輪6的轉動,從而實現行走吊裝機構在行走梁2上的行走;所述吊裝板4的底板上固定安裝有吊鉤5;所述行走梁的中心底面處安裝有雷射定位器8,利用雷射定位器8實現姿態檢測,雷射定位器8通過模數轉換器連接可邏輯編程的PLC模塊,PLC模塊還連接伺服電機,通過PLC模塊對姿態信息進行邏輯處理,並根據預設程序實現伺服電機的轉動,從而實現重心位置調整,從而實現抓板機構的平衡。
所述行走吊裝機構的數量至少採用2個。
所述橫梁1、行走梁2和側梁3之間採用焊接的形式固定連接。
本發明專利的工作原理是:實際使用的過程中,通過多組行走吊裝機構實現產品的吊裝,此時通過雷射定位器8實現姿態檢測,通過PLC模塊對姿態信息進行邏輯處理,並根據預設程序實現相應伺服電機的轉動,這樣便可實現行走吊裝機構的位置變換,從而實現重心位置調整,從而實現抓板機構的平衡。
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專利不限於上述示範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專利的精神或基本特徵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專利。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範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專利的範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範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專利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並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