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真空鍍膜機的改良工件的製作方法
2023-05-21 16:52:41
本發明屬於真空鍍膜機設備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真空鍍膜機的改良工件。
背景技術:
真空鍍膜機是目前製作真空條件應用最為廣泛的設備。所有靶件需要放在真空腔內,在真空腔內完成塗鍍。要想使靶件塗覆的比較均勻,需要塗覆的部位均要塗勻,靶件的擺放方法及塗料與靶件的接觸範圍成為靶件是否能夠被塗勻的關鍵因素之一。對於一些異形的盒類及盒蓋類靶件,特別是化妝品盒類,這一點顯得尤為重要。如何開發專門適合多種尺寸規格的異形盒類及蓋類靶件支撐及擺放的工件及配合這類工件的相應的傳動系統成為此類設備創新設計及改造的方向之一。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結構簡單、操作簡單、生產效率高的真空鍍膜機的改良工件,尤其適合不規則盒類及蓋類靶材。
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一種真空鍍膜機的改良工件,其特徵在於:包括第一垂直軸、第二垂直軸、水平傘形齒輪、垂直傘形齒輪、第一水平軸、第二水平軸、筒狀外殼、Y字形支架,所述第一垂直軸外套接有第二垂直軸,所述第二垂直軸外套接有若干水平傘形齒輪,所述水平傘形齒輪上設有若干垂直傘形齒輪,並與若干垂直傘形齒輪嚙合,任意所述垂直傘形齒輪內部套接有第一水平軸,所述第一水平軸內部設有第二水平軸,所述筒狀外殼卡接於第一垂直軸的外部,並將第一垂直軸、第二垂直軸、水平傘形齒輪、垂直傘形齒輪、第一水平軸、第二水平軸套在筒狀外殼的內部,所述筒狀外殼設有若干孔洞,若干所述第二水平軸一端套接有第一水平軸,另一端穿過筒狀外殼上的孔洞並延伸至筒狀外殼的外部,且末端設有Y字形支架,所述Y字形支架包括金屬柱體和橡膠Y字形柱體,所述Y字形支架下半部分為金屬柱體,上半部分為橡膠Y字形柱體,所述金屬柱體上端設有凸起,所述橡膠Y字形柱體底端設有凹槽,所述金屬柱體的凸起套接於橡膠Y字形柱體低端的凹槽內;
優選的,所述橡膠Y字形柱體可更換。
本發明具有的優點和積極效果是:由於採用上述技術方案,將多組傘形齒輪引入到工件傳動機構中,使工件完成行星運動,從而接受多角度的塗覆;利用橡膠的彈性並將其做成Y字形柱狀,從而使其可以支撐多種型號尺寸的盒類及盒蓋類靶材,操作安全、簡單,方便更換。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的內部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的外部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發明Y字形支架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
1、第一垂直軸;2、第二垂直軸;3、水平傘形齒輪;4、垂直傘形齒輪;5、第一水平軸;6、第二水平軸;7、筒狀外殼;8、Y字形支架;9、金屬柱體;10、橡膠Y字形柱體;11、凸起;12、凹槽。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做詳細說明。
如圖1、2、3所示,本發明一種真空鍍膜機的改良工件,其特徵在於:包括第一垂直軸1、第二垂直軸2、水平傘形齒輪3、垂直傘形齒輪4、第一水平軸5、第二水平軸6、筒狀外殼7、Y字形支架8,所述第一垂直軸1外套接有第二垂直軸2,所述第二垂直軸2外套接有若干水平傘形齒輪3,所述水平傘形齒輪3上設有若干垂直傘形齒輪4,並與若干垂直傘形齒輪4嚙合,任意所述垂直傘形齒輪4內部套接有第一水平軸5,所述第一水平軸5內部設有第二水平軸6,所述筒狀外殼7卡接於第一垂直軸1的外部,並將第一垂直軸1、第二垂直軸2、水平傘形齒輪3、垂直傘形齒輪4、第一水平軸5、第二水平軸6套在筒狀外殼7的內部,所述筒狀外殼7設有若干孔洞,若干所述第二水平軸6一端套接有第一水平軸5,另一端穿過筒狀外殼7上的孔洞並延伸至筒狀外殼7的外部,且末端設有Y字形支架8,所述Y字形支架8包括金屬柱體9和橡膠Y字形柱體10,所述Y字形支架8下半部分為金屬柱體9,上半部分為橡膠Y字形柱體10,所述金屬柱體9上端設有凸起11,所述橡膠Y字形柱體10底端設有凹槽12,所述金屬柱9體的凸起11套接於橡膠Y字形柱體10低端的凹槽12內;
優選的,所述橡膠Y字形柱體10可更換。
本實例的工作過程:整個真空鍍膜機的改良工件置於真空鍍膜機的真空腔內,所述第一垂直軸1與真空腔內的傳動機構連接傳動。傳動機構給第一垂直軸1傳動後,第一垂直軸1帶著第二垂直軸2及水平傘形齒輪3在水平方向做旋轉運動,由於垂直傘形齒輪4與水平傘形齒輪3嚙合,因此水平傘形齒輪3在做水平方向旋轉運動的同時帶動垂直傘形齒輪4使其在垂直方向做旋轉運動,最終傳動到靶件,使得靶件做行星式運動,即在公轉的同時還在完成自轉,使得靶件可以從多角度接觸塗料,最終達到覆蓋全面且塗覆均勻的效果。
之所以選用Y字形支架8,而且上端為橡膠Y字形柱體10,主要是為了應對不同尺寸的盒類或盒蓋類靶件,特別是化妝品盒類。將盒類或盒蓋類靶件放在橡膠Y字形柱體10上時,先左右擠壓Y字形的兩個叉,使其向中間聚攏,然後將靶件套在Y字形柱體10上,由於橡膠有彈性恢復性,因此可以將靶件支撐住,這樣設計後,靶件的套上與拿下都很方便,操作簡單、方便、安全性高。
以上對本發明的一個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容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於限定本發明的實施範圍。凡依本發明申請範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仍歸屬於本發明的專利涵蓋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