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汽車減震器的製作方法
2023-08-08 02:05:41 1

本實用新型是一種汽車減震器,屬於汽車領域。
背景技術:
為了使車架與車身的振動迅速衰減,改善汽車行駛的平順性和舒適性,汽車懸架系統上一般都裝有減震器,汽車上廣泛採用的是雙向作用筒式減震器。
現有技術公開了申請號201220032529.8一種汽車零部件,尤其是涉及一種汽車減震器的防塵套。老的汽車減震器的防塵套是安裝在汽車減震大彈簧的裡面的,如果是老式的防塵套老化斷裂,更換防塵套的話,需要拆卸汽車減震大彈簧,非常麻煩。本新型汽車減震器防塵套是裝在汽車減震器和減震大彈簧的外面的,如果是新型防塵套老化斷裂的話,直接更換即可,不需要拆卸大彈簧,省去了拆卸大彈簧的麻煩。同時方便及時的更換斷裂老化的防塵套,能很好的保護汽車減震器。現有的汽車減震器沒有設有多位減震板,無法有效加強減震,延長汽車和減震器的使用壽命。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本實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種汽車減震器,以解決沒有設有多位減震板,無法有效加強減震,延長汽車和減震器的使用壽命的問題。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是通過如下的技術方案來實現:一種汽車減震器,其結構包括同步控制裝置、減負荷裝置、鋼結構支架配管、減震輔助裝置,所述同步控制裝置設有減負荷裝置,所述鋼結構支架配管一端連接有同步控制裝置,所述鋼結構支架配管另一端連接有減震輔助裝置,所述同步控制裝置包括控震板、高壓固板、灰化氣管、控制器、穩定板,所述控震板連接有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設有高壓固板,所述控制器設有穩定板,所述減負荷裝置包括高性能管體、捕獲器、軸承板、置位控板、系統板,所述高性能管體連接有捕獲器,所述捕獲器連接有軸承板,所述捕獲器連接有系統板,所述置位控板連接有系統板,所述鋼結構支架配管包括支配杆和鋼結構管,所述支配杆連接有鋼結構管,所述減震輔助裝置包括銜接螺承器、圓鋼器、導位基板、導位減震位板,所述圓鋼器連接有導位基板,所述導位基板連接有導位減震位板。
進一步地,所述控震板通過灰化氣管連接有控制器。
進一步地,所述銜接螺承器連接有圓鋼器。
進一步地,所述導位減震位板設有抗震墊。
進一步地,所述導位基板通過聯軸連接有導位減震位板。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設有多位減震板,有效加強減震,延長汽車和減震器的使用壽命。
附圖說明
通過閱讀參照以下附圖對非限制性實施例所作的詳細描述,本實用新型的其它特徵、目的和優點將會變得更明顯: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汽車減震器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減震輔助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 同步控制裝置-1、減負荷裝置-2、鋼結構支架配管-3、減震輔助裝置-4、控震板-5、高壓固板-6、灰化氣管-7、控制器-8、穩定板-9、高性能管體-10、捕獲器-11、軸承板-12、置位控板-13、系統板-14、支配杆-15、鋼結構管-16、銜接螺承器-17、圓鋼器-18、導位基板-19、導位減震位板-20、抗震墊-21、聯軸-22。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實用新型實現的技術手段、創作特徵、達成目的與功效易於明白了解,下面結合具體實施方式,進一步闡述本實用新型。
請參閱圖1與圖2,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其結構包括同步控制裝置1、減負荷裝置2、鋼結構支架配管3、減震輔助裝置4,所述同步控制裝置1設有減負荷裝置2,所述鋼結構支架配管3一端連接有同步控制裝置1,所述鋼結構支架配管3另一端連接有減震輔助裝置4,所述同步控制裝置1包括控震板5、高壓固板6、灰化氣管7、控制器8、穩定板9,所述控震板5連接有控制器8,所述控制器8設有高壓固板6,所述控制器8設有穩定板9,所述減負荷裝置2包括高性能管體10、捕獲器11、軸承板12、置位控板13、系統板14,所述高性能管體10連接有捕獲器11,所述捕獲器11連接有軸承板12,所述捕獲器11連接有系統板14,所述置位控板13連接有系統板14,所述鋼結構支架配管3包括支配杆15和鋼結構管16,所述支配杆15連接有鋼結構管16,所述減震輔助裝置4包括銜接螺承器17、圓鋼器18、導位基板19、導位減震位板20,所述圓鋼器18連接有導位基板19,所述導位基板19連接有導位減震位板20,所述控震板5通過灰化氣管7連接有控制器8,所述銜接螺承器17連接有圓鋼器18,所述導位減震位板20設有抗震墊21,所述導位基板19通過聯軸22連接有導位減震位板20。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設有多位減震板,有效加強減震,延長汽車和減震器的使用壽命。
在進行使用時,將汽車減震器安裝在汽車指定位置,適當的添加一些潤滑油,當汽車在運行時,通過鋼結構支架配管進行適當緩衝和減負荷裝置、減震輔助裝置、控震板來支撐車身重量,起到減少震動的作用。
以上顯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徵和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於上述示範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徵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範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範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範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並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