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菸罐的製作方法
2023-12-02 05:09:46 2
專利名稱:香菸罐的製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吸菸用具,具體講是涉及一種香菸罐的製作。
背景技術:
目前,關於香菸的存放均採用置於香菸盒內,要吸菸時,再從煙盒內取出香菸分給周圍人點燃,這種取煙方式直接用手接觸香菸過濾嘴部分而傳給其它人,增加外界細菌對體內的傳播,不符合衛生標準。如果吸菸者在家中吸菸,把有限的桌面擺滿香菸、菸嘴、打火機等吸菸用具,即增加了桌面的有限空間,且雜亂無章,影響了居室的整體形象。現有的一些煙廠也有生產罐裝香菸(如雙喜香菸),它的煙罐只有單純的裝煙支,且外觀不能隨意設計,一般在煙支點完後就丟掉,缺乏實用性。
發明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旨在克服上述現有技術存在的不足,而提供一種新型的香菸罐,本實用新型所採取的技術方案是,構造一個香菸罐,包括罐蓋和罐身兩部份組成,罐蓋採用合頁的方式連接於罐身的頂部,在罐身的內部設有一個圓形槽,圓形槽底部開有通孔,在圓形槽內放有一個煙支筒,所述的煙支筒是在底部設有活動套板,在圓形槽的一側設有置放打火機的長方形凹槽,另一側設有置放菸嘴的凹槽。在圓形槽的後方是本實用新型的卡簧,卡簧下方延伸有一根牽引線,牽引線的另一端與設在罐身底板內側的一個活動翹板相連,活動翹板的一端固定於底板,在另一端設有一根頂杆,置於圓形槽底部的通孔。在罐身的外面設有一個按鈕,按鈕用於在蓋合罐蓋與罐身時與罐蓋所設的卡扣形成有效的扣合。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於,開啟方便,只需一按鈕,罐蓋卡扣鬆開,卡簧在頂開罐蓋的同時帶動牽引拉線,牽引線拉起底板的活動翹板,活動翹板的頂杆上升並穿過圓形槽底部的通孔,頂開煙支筒內的活動套板,使得煙支呈圓弧形上升,且方便取出。在蓋合時,形成有效的密封,香菸不易走味。集合了香菸、打火機、菸嘴於一個煙罐內,節約了空間,外觀可隨意製作,來增加產品的美觀。實用性強,利於推廣。
圖1是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說明對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方式
進一步闡述,本實用新型可製作各種規格、尺寸,任何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範圍內所做的改動,均侵犯本申請人的權利,實施例是為了更好的理解本發明所做的說明,並不因此而限制權利保護範圍。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的香菸罐,包括罐蓋1和罐身2兩部份組成,罐蓋1採用合頁的方式連接於罐身2的頂部,在罐身2的內部設有一個圓形槽21,圓形槽21底部開有通孔,在圓形槽內放有一個煙支筒22,在煙支筒22內放置香菸23,所述的煙支筒22是在底部設有活動套板,上方為開口。在圓形槽21的一側設有置放打火機的長方形凹槽24,在長方形凹槽24內放有打火機25,另一側設有置放菸嘴的凹槽26。在圓形槽21的後方是本實用新型的卡簧27,所述的卡簧27下方延伸有一根牽引線,牽引線的另一端與設在罐身2底板內側的一個活動翹板相連,活動翹板的一端固定於底板,在另一端設有一根頂杆,置於圓形槽21底部的通孔。在罐身2的外面設有一個按鈕3,按鈕用於在蓋合罐蓋1時與罐蓋所設的卡扣4形成有效的扣合。在使用時,只需一按按鈕3,罐蓋2卡扣4鬆開,卡簧27在頂開罐蓋2的同時帶動牽引拉線,牽引線拉起底板的活動翹板,活動翹板的頂杆上升並穿過圓形槽21底部的通孔,頂開煙支筒22內的活動套板,使得煙支23上升。在蓋合時,罐蓋1與卡扣7扣合,牽引線放鬆,活動翹板及活動套板歸位,煙支23平整放於煙支筒內。
權利要求1.一種香菸罐,包括罐蓋和罐身兩部份組成,罐蓋採用合頁的方式連接於罐身的頂部,其特徵是在罐身的內部設有一個圓形槽,在圓形槽的一側設有置放打火機的長方形凹槽,另一側設有置放菸嘴的凹槽,圓形槽的後方設有卡簧。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香菸罐,其特徵是圓形槽底部開有通孔,在圓形槽內放有一個煙支筒。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香菸罐,其特徵是在煙支筒底部設有活動套板。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香菸罐,其特徵是在卡簧下方延伸有一根牽引線,牽引線的另一端與設在罐身底板內側的一個活動翹板相連。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香菸罐,其特徵是活動翹板的一端固定於底板,在另一端設有一根頂杆,置於圓形槽底部的通孔。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香菸罐的製作,包括罐蓋和罐身兩部分組成,在罐身的內部設有一個圓形槽,在圓形槽內放有一個煙支筒,所述的煙支筒是在底部設有活動套板,在圓形槽的一側設有置放打火機的長方形凹槽,另一側設有置放菸嘴的凹槽。在圓形槽的後方是本實用新型的卡簧,卡簧下方延伸有一根牽引線,牽引線的另一端與設在罐身底板內側的一個活動翹板相連,活動翹板的一端固定於底板,在另一端設有一根頂杆,置於圓形槽底部的通孔。在罐身的外面設有一個按鈕,按鈕用於在蓋合罐蓋與罐身時與罐蓋所設的卡扣形成有效的扣合。
文檔編號A24F15/10GK2715548SQ2003201181
公開日2005年8月10日 申請日期2003年11月17日 優先權日2003年11月17日
發明者孫繼敏 申請人:孫繼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