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具有強制檢定管理功能的電子秤的製作方法
2023-05-09 15:56:26
專利名稱:一種具有強制檢定管理功能的電子秤的製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電子秤,特別是一種具有強制檢定管理功能的電子秤。
技術背景按照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對用於貿易結算的電子秤, 「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對電子秤進行周 期檢定,周期檢定的周期視使用者的使用情況分為半年和一年等。現有的電子秤不具有對 強制檢定進行管理的功能,一方面國家規定的強制檢定完全憑使用者自覺,監管部門很難 對所轄地區所有電子秤進行監督;另一方面使用者也經常會遺忘應該檢定的時間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於克服上述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在檢定之前不能正常 使用、檢定後方能正常使用並輔有檢定日期查詢、檢定日期提醒等強制檢定管理功能的電 子秤。為了實現上述發明目的,本實用新型採用了以下技術方案一種具有強制檢定管理功能的電子秤,包括稱重功能模塊以及具有備用電源的實 時時鐘模塊和強制檢定管理模塊,所述強制檢定管理模塊對電子秤的強制檢定及強制檢定 周期進行管理,所述實時時鐘模塊為所述強制檢定管理模塊提供強制檢定時間管理的基 準,所述稱重功能模塊在強制檢定管理模塊的控制下執行稱重功能,只有在強制檢定有限 期內才允許進行正常稱重。所述強制檢定管理模塊設有調試、檢定和使用三種工作模式,所述稱重功能模塊 的主板上設置有短接頭,當短接頭導通時電子秤進入調試模式,當短接頭斷開時電子秤進 入使用模式。可以在所述調試模式下通過密碼進入所述檢定模式。所述強制檢定管理模塊包括強制檢定周期設置單元、強制檢定單元、強制檢定日 期提醒單元、超過強制檢定日期時的稱重功能模塊停用控制單元和強制檢定日期查詢單兀。所述強制檢定周期設置單元和強制檢定單元在所述檢定模式下進行,所述強制檢 定日期提醒單元、超過強制檢定日期時的稱重功能模塊停用控制單元和強制檢定日期查詢 單元在所述使用模式下進行。在所述調試模式下只能對電子秤進行校準,且此時所述稱重功能模塊及所述強制 檢定管理模塊的檢定和使用模式均關閉運行。本實用新型由於採用了以上技術方案,因而相對於現有技術具有如下優點1,檢定時檢定人員可以通過強制檢定管理模塊設定強制檢定周期,如果使用者逾 期不進行檢定,則電子秤將不能進行正常使用,從而強制性地讓使用者主動到相關檢定部 門對電子秤進行檢定,減少了相關部門的監督工作,變被動為主動。
3[0013]2,電子秤可以隨時查詢下次應檢定的日期以及提前提醒使用者送檢,因而可以避 免使用者遺忘應該檢定的時間,既方便了使用者,也方便了相關檢定部門。3,充分考慮到產品生產、維修及使用各環節的方便性,產品設計了調試、檢定和使 用三種模式,在生產和維修時可以用調試模式,檢定人員在檢定模式進行檢定,檢定後將電 子秤設為使用模式,從而滿足了產品在功能上的多方面需求。
以下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詳細介紹本實用新型。圖1為本實用新型電子秤的結構框圖。
具體實施方式
參照圖1,按照本實用新型提供的具有強制檢定管理功能的電子秤,包括稱重功能 模塊1、具有備用電源的實時時鐘模塊2和強制檢定管理模塊3,其中,強制檢定管理模塊3 對電子秤的強制檢定及強制檢定周期進行管理,實時時鐘模塊2為強制檢定管理模塊3提 供強制檢定時間管理的基準,稱重功能模塊1在使用到強制檢定管理模塊3設置的強制檢 定日期後,經強制檢定管理模塊3的強制檢定後方能使用。所述強制檢定管理模塊3設有調試、檢定和使用三種模式,稱重功能模塊1的主板 上設置有短接頭11,當短接頭11導通(即短路)時電子秤進入調試模式。在調試模式時, 電子秤允許工廠的生產人員、維修人員和檢定人員對電子秤進行校準,強制檢定管理模塊3 關閉運行,也就是說在調試模式下,強制檢定管理模塊3的檢定、檢定設置、檢定查詢、檢定 提醒等功能將關閉運行。作為優選方案,在調試模式時可以輸入密碼進入檢定模式,檢定人員可以設定當 前的系統時間和日期,設定強制檢定周期。在調試模式和檢定模式完成調試和檢定工作後, 斷開短接頭11使電子秤進入使用模式,並在電子秤上加上封籤,使得只有在破壞封籤的情 況下電子秤才能進入調試和檢定模式。所述強制檢定管理模塊3包括強制檢定周期設置單元31、強制檢定單元32、強制 檢定日期提醒單元33、超過強制檢定日期時的稱重功能模塊停用控制單元34和強制檢定 日期查詢單元35。所述強制檢定周期設置單元31和強制檢定單元32在檢定模式下進行。在該模式 下對於新出廠的電子秤,可以通過強制檢定周期設置單元31將強制檢定周期設置為零, 使其能正常使用一段適當的時間(如數分鐘或數小時),以滿足銷售的需要,此時強制檢定 管理模塊3將電子秤每一次開機的時間進行記錄累加,當時間超過允許範圍時電子秤將不 能進入正常使用,提示使用者需經強制檢定單元32的強制檢定後才能使用;而對於已銷售 或檢定後的電子秤,允許檢定人員在檢定時按當地相關部門的規定根據使用者的情況設定 檢定周期,如半年或一年等。所述強制檢定日期提醒單元33、稱重功能模塊停用控制單元34和強制檢定日期 查詢單元35在使用模式下進行。當強制檢定周期設定值不為零時為檢定後的電子秤,強制 檢定日期提醒單元33將比較當前的系統日期和下一次需要進行強制檢定的日期,並提前 通知使用者或進行報警(如提前一個月在每次開機時顯示還能使用的天數,提前三天報警提醒使用者及時檢定等)。當系統日期超過強制檢定日期時,稱重功能模塊停用控制單元 34立即關閉電子秤的正常使用功能,提示使用者需要強制檢定後才能使用。通過強制檢定 日期查詢單元35可以隨時查詢下次應檢定的日期。稱重功能模塊1即是普通的電子秤,可以由稱重傳感器、系統電源、二次儀表電 路、顯示電路、按鍵電路、蜂鳴器電路等組成,用以實現作為電子秤所需要的稱重及其它如 累加、計價、顯示、存貯、數據傳輸及列印等功能。上述實施例僅供說明本實用新型之用,而並非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有關技術領 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範圍的情況下,還可以做出各種變化和 變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術方案也屬於本實用新型的範疇,本實用新型的專利保護範圍應 由各權利要求限定。
權利要求一種具有強制檢定管理功能的電子秤,包括稱重功能模塊,其特徵在於還包括具有備用電源的實時時鐘模塊和強制檢定管理模塊,所述強制檢定管理模塊對電子秤的強制檢定及強制檢定周期進行管理,所述實時時鐘模塊為所述強制檢定管理模塊提供強制檢定時間管理的基準,所述稱重功能模塊在強制檢定管理模塊的控制下執行稱重功能,只有在強制檢定有限期內才允許進行正常稱重。
2.如權利要求1所述具有強制檢定管理功能的電子秤,其特徵在於所述強制檢定管 理模塊設有調試、檢定和使用三種模式,所述稱重功能模塊的主板上設置有短接頭,當短接 頭導通時電子秤進入調試模式,當短接頭斷開時電子秤進入使用模式。
3.如權利要求2所述具有強制檢定管理功能的電子秤,其特徵在於所述強制檢定管 理模塊包括強制檢定周期設置單元、強制檢定單元、強制檢定日期提醒單元、超過強制檢定 日期時的稱重功能模塊停用控制單元和強制檢定日期查詢單元。
專利摘要一種具有強制檢定管理功能的電子秤,包括稱重功能模塊以及具有備用電源的實時時鐘模塊和強制檢定管理模塊,所述強制檢定管理模塊對電子秤的強制檢定及強制檢定周期進行管理,所述實時時鐘模塊為所述強制檢定管理模塊提供強制檢定時間管理的基準,所述稱重功能模塊在使用到所述強制檢定管理模塊設置的強制檢定日期後,經強制檢定管理模塊的強制檢定後方能使用。本實用新型在於提供一種檢定之前不能正常使用、檢定後方能正常使用並輔有檢定日期查詢、檢定日期提醒等強制檢定管理功能的電子秤。
文檔編號G01G23/01GK201757670SQ201020109369
公開日2011年3月9日 申請日期2010年2月5日 優先權日2010年2月5日
發明者張媛媛, 李世金 申請人:凱豐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