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帶牽引鑽頭的傘形鑽的製作方法
2023-07-15 00:01:21 2

本實用新型屬於鑽頭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帶牽引鑽頭的傘形鑽。
背景技術:
目前,現有技術中,並不存在一種鑽頭其在打孔作業時,可一次性打出傘形孔。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用於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帶牽引鑽頭的傘形鑽。
本實用新型所提供的帶牽引鑽頭的傘形鑽,包括鑽頭,及固定在鑽頭上的鑽柄,所述鑽頭從遠離鑽柄的方向上依次包括鑽尖,鑽身,以及連接鑽尖與鑽身的凸臺,所述鑽尖設置為圓錐體和圓柱體的組合結構,其中所述圓錐體的底面與圓柱體的端面相重合;所述凸臺中面向鑽尖一側的端面外徑小於另一側端面的外徑;所述鑽身包括依次連接的第一部、第二部和第三部,其中所述第一部、第二部及第三部的外徑在遠離鑽尖的方向依次為逐漸增大,保持不變,以及逐漸減小;所述鑽頭上還設置有一排屑槽,且所述排屑槽設置在鑽尖、凸臺和鑽身上,且其口徑逐漸增大。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優選方案,所述鑽尖上對應排屑槽的兩個側壁中的其中一個側壁設置為弧面狀,另一個側壁設置為平面狀,且兩個側壁的相交面鄰近鑽尖的頂尖設置。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優選方案,所述鑽尖上對應排屑槽的兩個側壁中的弧面狀側壁設置為外凸型結構。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優選方案,所述凸臺上對應排屑槽的兩個側壁均設置為平面狀。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優選方案,所述鑽身中第一部上對應排屑槽的兩個側壁均設置為平面狀,並在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側壁上標註有深度刻度。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優選方案,所述深度刻度相對於鑽身垂直設置。
由於上述技術方案的應用,本實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實用新型的帶牽引鑽頭的傘形鑽,通過合理的結構設置,實現了該傘形鑽在打孔作業時,打出傘形孔,同時,本實用新型通過鑽尖的結構設置,使得該傘形鑽在工作時,具有牽引整個鑽頭的作用,而凸臺的結構設置,便於該傘形鑽在工作時由鑽尖順利地過渡到鑽身的左作用,且貫穿鑽尖、凸臺及鑽身的排屑槽可以順利地將該傘形鑽在工作時將打孔所產生的屑料排出。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較佳實施例所提供的帶牽引鑽頭的傘形鑽的主視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較佳實施例所提供的帶牽引鑽頭的傘形鑽的左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用以解釋本實用新型,並不用於限定本實用新型。
請參閱圖1、圖2,本實用新型較佳實施例所提供的帶牽引鑽頭的傘形鑽100,包括鑽頭10,及固定在鑽頭10上的鑽柄20,所述鑽頭10從遠離鑽柄20的方向上依次包括鑽尖11、凸臺12和鑽身13,所述鑽頭10上還設置有一排屑槽14,且所述排屑槽14設置在鑽尖11、凸臺12和鑽身13上,且其口徑逐漸增大。
其中,所述鑽尖11設置為圓錐體111和圓柱體112的組合結構,其中所述圓錐體111的底面與圓柱體112的端面相重合。可以理解,本實施例的傘形鑽100通過鑽尖11合理的結構設置,可以對該整個傘形鑽100的打孔作業起到牽引的作用。
所述凸臺12具體是用於連接鑽尖11和鑽身13,在本實施例中,所述凸臺12中面向鑽尖11一側的端面外徑是小於另一側端面的外徑,亦即所述凸臺12的外逕自鑽尖11朝鑽身13的方向其外徑是逐漸增大的。這樣該傘形鑽100在具體工作時,其凸臺12具體可以起到過渡的作用,將該傘形鑽100的工作,從鑽尖11順利地過渡到鑽身13上。
所述鑽身13包括依次連接的第一部131、第二部132和第三部133,其中所述第一部131、第二部132及第三部133的外徑在遠離鑽尖11的方向依次為逐漸增大,保持不變,以及逐漸減小,以構成該傘形鑽100整體的結構。
所述排屑槽14應用在該傘形鑽100上具體是對該傘形鑽100在工作時將打孔所產生的屑料進行排出的,其中,所述鑽尖11上對應排屑槽14的兩個側壁中的其中一個側壁設置為弧面狀,優選為外凸型的弧面狀結構,另一個側壁設置為平面狀,且兩個側壁的相交面鄰近鑽尖的頂尖設置;所述凸臺12上對應排屑槽14的兩個側壁均設置為平面狀;所述鑽身13中第一部131上對應排屑槽14的兩個側壁均設置為平面狀,並在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側壁上標註有深度刻度(圖未示),優選地,所述深度刻度相對於鑽身13是垂直設置的,以便於在用該傘形鑽100進行打孔作業時,對該傘形鑽100所打的孔的深度進行直觀的觀測。
綜上,本實用新型的帶牽引鑽頭的傘形鑽,通過合理的結構設置,實現了該傘形鑽在打孔作業時,打出傘形孔,同時,本實用新型通過鑽尖的結構設置,使得該傘形鑽在工作時,具有牽引整個鑽頭的作用,而凸臺的結構設置,便於該傘形鑽在工作時由鑽尖順利地過渡到鑽身的左作用,且貫穿鑽尖、凸臺及鑽身的排屑槽可以順利地將該傘形鑽在工作時將打孔所產生的屑料排出。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並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