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催化組件及具有其的空氣淨化器的製作方法
2023-06-08 17:00:16
本實用新型涉及氣體淨化領域,具體而言,涉及一種光催化組件及具有其的空氣淨化器。
背景技術:
光觸媒催化技術是指在紫外線照射下,利用催化劑催化分解甲醛等有機物的技術,而通常家庭中的異味都屬於有機氣體,所以此技術還可以除異味。同時紫外線能夠殺滅病菌,增強對周圍空氣的淨化。因此將此技術用於空氣淨化器是未來發展的趨勢,目前有越來越多的空淨廠商開始引進此技術。
因為光觸媒催化劑需要紫外燈的照射才能發生作用,目前大多數的空淨是將催化劑做成濾網裝配在機體上,將紫外燈直接安裝在濾網箱上。這種結構使紫外燈只有一面的燈光照射到催化劑上,另一面的光線則浪費掉。同時由於紫外燈壽命較短,使用一段時間後需要更換,這種裝配結構更換紫外燈較為麻煩。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種光催化組件及具有其的空氣淨化器,以解決現有技術中光催化組件拆裝困難的問題。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根據本實用新型的一個方面,提供了一種光催化組件,包括:過濾網,彎折或彎曲成柱狀;光觸媒催化結構,設置在過濾網的內部,光觸媒催化結構包括紫外燈及位於過濾網和紫外燈之間的光催化層。
進一步地,光催化組件還包括底座,過濾網及光觸媒催化結構均設置在底座上。
進一步地,底座上設置有導電觸點,紫外燈與導電觸點連接。
進一步地,光催化組件還包括位於過濾網和紫外燈之間的光催化濾網,光催化濾網形成光催化層。
進一步地,光催化層附著在過濾網上。
進一步地,光催化層的外側設置有阻擋紫外線向外逸出的防護罩。
進一步地,光催化濾網和過濾網之間設置有阻擋紫外線向外逸出的防護罩。
進一步地,過濾網為圓柱狀。
進一步地,紫外燈為杆狀,紫外燈的延伸方向與過濾網的軸線方向相同。
根據本實用新型的另一方面,提供了一種空氣淨化器,包括光催化組件,光催化組件為上述的光催化組件。
應用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光催化組件尤其適用在空氣淨化器上。在本申請中,將光催化分解有機物所需的紫外燈和光催化層設置在過濾氣體的過濾網的內側並將它們整合在一起。在需要對過濾網、紫外燈和光催化層等耗材進行拆卸更換時可以將上述整體結構一起從空氣淨化器中取出進行更換,避免了各部件分別拆裝導致費時費力。
附圖說明
構成本申請的一部分的說明書附圖用來提供對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理解,本實用新型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於解釋本實用新型,並不構成對本實用新型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示出了根據本實用新型的光催化組件的實施例的分解結構示意圖;
圖2示出了圖1的光催化組件的剖視示意圖。
圖3示出了根據本實用新型的空氣淨化器的實施例的剖視結構示意圖;以及
圖4示出了圖3的空氣淨化器更換過濾網及光觸媒催化結構的示意圖。
其中,上述附圖包括以下附圖標記:
11、出風口;2、風機;31、左格柵;71、右格柵;4、過濾網;5、罩板;6、光觸媒催化結構;61、防護罩;62、光催化濾網;63、紫外燈;64、底座;641、導電觸點。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以下對至少一個示例性實施例的描述實際上僅僅是說明性的,決不作為對本實用新型及其應用或使用的任何限制。基於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於本實用新型保護的範圍。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使用的術語僅是為了描述具體實施方式,而非意圖限制根據本申請的示例性實施方式。如在這裡所使用的,除非上下文另外明確指出,否則單數形式也意圖包括複數形式,此外,還應當理解的是,當在本說明書中使用術語「包含」和/或「包括」時,其指明存在特徵、步驟、操作、器件、組件和/或它們的組合。
除非另外具體說明,否則在這些實施例中闡述的部件和步驟的相對布置、數字表達式和數值不限制本實用新型的範圍。同時,應當明白,為了便於描述,附圖中所示出的各個部分的尺寸並不是按照實際的比例關係繪製的。對於相關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已知的技術、方法和設備可能不作詳細討論,但在適當情況下,技術、方法和設備應當被視為授權說明書的一部分。在這裡示出和討論的所有示例中,任何具體值應被解釋為僅僅是示例性的,而不是作為限制。因此,示例性實施例的其它示例可以具有不同的值。應注意到:相似的標號和字母在下面的附圖中表示類似項,因此,一旦某一項在一個附圖中被定義,則在隨後的附圖中不需要對其進行進一步討論。
圖1示出了根據本實用新型光催化組件的實施例的分解結構示意圖。如圖1所示,本實施例的光催化組件包括過濾網4和光觸媒催化結構6。其中,過濾網4,彎折或彎曲成柱狀。光觸媒催化結構6,設置在過濾網4的內部,光觸媒催化結構6包括紫外燈63及位於過濾網4和紫外燈63之間的光催化層。
應用本實施例的技術方案,光催化組件尤其適用在空氣淨化器上。在本申請中,將光催化分解有機物所需的紫外燈63和光催化層設置在過濾氣體的過濾網4的內側並將它們整合在一起。在需要對過濾網4、紫外燈63和光催化層等耗材進行拆卸更換時可以將上述整體結構一起從空氣淨化器中取出進行更換,避免了各部件分別拆裝導致費時費力。
進一步地,圖2示出了圖1的光催化組件的剖視示意圖。如圖2所示,本實施例的光催化組件還包括底座64,過濾網4及光觸媒催化結構6均設置在底座64上。底座64方便裝配固定過濾網4及紫外燈63和光催化層,並且方便光催化組件的拆裝。
進一步地,底座64上設置有導電觸點641,紫外燈63與導電觸點641連接。對於採用本實施例的光催化組件的裝置,如空氣淨化器,可以在適當的位置設置與導電觸點641相適配的導電部,上述結構使底座64在裝配位置時可與空氣淨化器的供電電路連接,離開裝配位置時與空氣淨化器的供電電路斷開,使用戶在取出底座64時自動斷電保證安全,同時不需要另設導線連接紫外燈63與空氣淨化器的供電電路,進而簡化了底座64的拆裝過程。
進一步地,如圖1和圖2所示,本實施例的光催化組件還包括位於過濾網4和紫外燈63之間的光催化濾網62,光催化濾網62形成光催化層。
在圖中未示出的其他實施例中,也可以取消光催化濾網62而直接將光催化劑附在過濾網4上,即將光催化層附著在過濾網4上,也能實現上述效果。
因為紫外燈63發出的光線長期照射對人體有傷害,所以在光催化層的外側設置有阻擋紫外線向外逸出的防護罩61。對於本實施例的光催化組件,如圖1和圖2所示,防護罩61設置在過濾網4和光催化濾網62之間,防護罩61的主要作用是阻擋紫外燈63發出的光線,同時空氣能夠流通。對於光催化層附著在過濾網上的其他實施例,防護罩設置在過濾網外側,以遮擋紫外線。
具體地,本實施例的過濾網4為圓柱狀。圓柱狀的過濾網4結構簡單易於實現。在圖中未示出的其他實施方式中,過濾網的形狀可以根據空間結構的需要和氣體流動的方向設計成其他形狀。
具體地,本實施例的紫外燈63為杆狀,紫外燈63的延伸方向與過濾網4的軸線方向相同。上述結構使紫外燈63均勻地照射在催化層上,提高催化分解效率。
本申請還提供了一種空氣淨化器,圖3示出了根據本實用新型的空氣淨化器的實施例的剖視結構示意圖。如圖3所示,根據本申請的空氣淨化器的實施例包括光催化組件。光催化組件為上述的光催化組件。
本實施例的空氣淨化器的風機2沿豎直方向設置過濾網4及光觸媒催化結構6的上方,形成一種塔式結構。本實施例的空氣淨化器的塔式結構及側面進風和頂部出風的出風方式有效地減小了空氣淨化器的佔地面積。具體地,進風口設置在外殼的側壁上,出風口11設置在外殼的頂部,使含有粉塵、顆粒等雜質的較重空氣可以從空氣淨化器的側壁進入過濾網4,淨化過濾後的空氣從空氣淨化器的頂部排出,如圖3中A、B所指出的方向,使室內空氣形成對流,提高淨化效果。同時,光觸媒催化結構6設置在過濾網4的內部,使空氣中的甲醛等有害氣體在經過過濾網4流向風機2的過程中,在紫外線和光觸媒的催化作用下分解,進一步達到淨化空氣的效果。上述空氣淨化器具有空氣淨化效率高,佔地面積小的優點。
具體地,進風口設置在周向側壁上,包括圖3中示出的左格柵31、右格柵71,以及圖中未示出的前後格柵。上述結構增大了本實施例的空氣淨化器的進風量。
圖4示出了圖3的空氣淨化器更換過濾網及光觸媒催化結構的示意圖。如圖4所示,本實施例的空氣淨化器還包括罩板5,打開罩板5即可將過濾網4和光觸媒催化結構6從空氣淨化器的內腔抽出,拆裝更換方便。
從以上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本實用新型上述的實施例實現了如下技術效果:
光催化組件尤其適用在空氣淨化器上。在本申請中,將光催化分解有機物所需的紫外燈和光催化層設置在過濾氣體的過濾網的內側並將它們整合在一起。在需要對過濾網、紫外燈和光催化層等耗材進行拆卸更換時可以將上述整體結構一起從空氣淨化器中取出進行更換,避免了各部件分別拆裝導致費時費力。
在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方位詞如「前、後、上、下、左、右」、「橫向、豎向、垂直、水平」和「頂、底」等所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係通常是基於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係,僅是為了便於描述本實用新型和簡化描述,在未作相反說明的情況下,這些方位詞並不指示和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或者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保護範圍的限制;方位詞「內、外」是指相對於各部件本身的輪廓的內外。
為了便於描述,在這裡可以使用空間相對術語,如「在……之上」、「在……上方」、「在……上表面」、「上面的」等,用來描述如在圖中所示的一個器件或特徵與其他器件或特徵的空間位置關係。應當理解的是,空間相對術語旨在包含除了器件在圖中所描述的方位之外的在使用或操作中的不同方位。例如,如果附圖中的器件被倒置,則描述為「在其他器件或構造上方」或「在其他器件或構造之上」的器件之後將被定位為「在其他器件或構造下方」或「在其他器件或構造之下」。因而,示例性術語「在……上方」可以包括「在……上方」和「在……下方」兩種方位。該器件也可以其他不同方式定位(旋轉90度或處於其他方位),並且對這裡所使用的空間相對描述作出相應解釋。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使用「第一」、「第二」等詞語來限定零部件,僅僅是為了便於對相應零部件進行區別,如沒有另行聲明,上述詞語並沒有特殊含義,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保護範圍的限制。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例而已,並不用於限制本實用新型,對於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本實用新型可以有各種更改和變化。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