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蓄熱膠的用途的製作方法
2023-10-29 15:48:32
本發明涉及一種蓄熱膠的用途,其用於散熱。
背景技術:
隨著信息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高性能信息電子產品隨之出現,但這類電子產品在使用過程中,由於電流通過時或電氣通過時的會發熱;當其產生的過多熱量時,會對電子產品造成各種不良影響:1、安全方面,當溫度超過設想溫度,電子產品會冒煙或著火;2、性能方面,發熱導致電子產品的運行速度下降,甚至導致故障,發生動作不良。如何解決電子產品過熱問題,成為了電子機器產品化的重要課題。
為此,我們研發了一種能吸收熱量的蓄熱膠及其用途。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目的是為了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而提供能一種蓄熱膠的用途,其用於散熱。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採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蓄熱膠的用途,所述蓄熱膠用於散熱。
優選的,所述蓄熱膠與熱擴散材料配合使用,用於散熱。
優選的,所述熱擴散材料為石墨或銅或鋁。
優選的,所述蓄熱膠,按質量百分比包含以下組分:石蠟1-60%;膠水40-99%。
優選的,所述蓄熱膠,按質量百分比包含,石蠟1-15%;膠水85-99%。
優選的,所述蓄熱膠,按質量百分比包含,石蠟15-30%;膠水70-85%。
優選的,所述蓄熱膠,按質量百分比包含,石蠟30-40%;膠水60-70%。
優選的,所述蓄熱膠,按質量百分比包含,石蠟40-50%;膠水50-60%。
優選的,所述蓄熱膠,按質量百分比包含,石蠟50-60%;膠水40-50%。
優選的,所述膠水為亞克力膠水或矽膠樹脂膠水或橡膠膠水。
由於上述技術方案的運用,本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下列優點:
本發明所述的蓄熱膠的用途是用於散熱,當其應用在電子產品中時,通過吸收其附近的熱源的熱量,降低熱源的溫度,使電子產品能正常高效運轉,從而實現保護電子產品的目的。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經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實施例一
一種蓄熱膠的用途,所述蓄熱膠用於散熱。
所述蓄熱膠,按質量百分比包含以下組分:石蠟1-60%;亞克力膠水40-99%。
本發明所述的蓄熱膠的用途是用於散熱,當其應用在電子產品中時,通過吸收其附近的熱源的熱量,降低熱源的溫度2-10度,使電子產品能正常高效運轉,從而實現保護電子產品的目的。
實施例二
一種蓄熱膠的用途,所述蓄熱膠用於散熱。
所述蓄熱膠與熱擴散材料配合使用,用於散熱;所述蓄熱膠的一側或兩側設置有熱擴散材料。
所述熱擴散材料為石墨或銅或鋁。
本發明所述的蓄熱膠,按質量百分比包含以下組分:石蠟1-15%;亞克力膠水85-99%。
本發明所述的蓄熱膠的用途是用於散熱,當其應用在電子產品中時,通過吸收其附近的熱源的熱量,降低熱源的溫度3-5度,使電子產品能正常高效運轉,從而實現保護電子產品的目的。
實施例三
一種蓄熱膠的用途,所述蓄熱膠用於散熱。
所述蓄熱膠與熱擴散材料配合使用,用於散熱;所述蓄熱膠的一側或兩側設置有熱擴散材料。
所述熱擴散材料為石墨或銅或鋁。
本發明所述的蓄熱膠,按質量百分比包含以下組分:石蠟15-30%;矽膠樹脂膠水70-85%。
本發明所述的蓄熱膠的用途是用於散熱,當其應用在電子產品中時,通過吸收其附近的熱源的熱量,降低熱源的溫度2-5度,使電子產品能正常高效運轉,從而實現保護電子產品的目的。
實施例四
一種蓄熱膠的用途,所述蓄熱膠用於散熱。
所述蓄熱膠與熱擴散材料配合使用,用於散熱;所述蓄熱膠的一 側或兩側設置有熱擴散材料。
所述熱擴散材料為石墨或銅或鋁。
本發明所述的蓄熱膠,按質量百分比包含以下組分:石蠟30-40%;亞克力膠水60-70%。
本發明所述的蓄熱膠的用途是用於散熱,當其應用在電子產品中時,通過吸收其附近的熱源的熱量,降低熱源的溫度2-10度,使電子產品能正常高效運轉,從而實現保護電子產品的目的。
實施例五
一種蓄熱膠的用途,所述蓄熱膠用於散熱。
所述蓄熱膠與熱擴散材料配合使用,用於散熱;所述蓄熱膠的一側或兩側設置有熱擴散材料。
所述熱擴散材料為石墨或銅或鋁。
本發明所述的蓄熱膠,按質量百分比包含以下組分:石蠟40-50%;矽膠樹脂膠水50-60%。本發明所述的蓄熱膠的用途是用於散熱,當其應用在電子產品中時,通過吸收其附近的熱源的熱量,降低熱源的溫度2-10度,使電子產品能正常高效運轉,從而實現保護電子產品的目的。
實施例六
一種蓄熱膠的用途,所述蓄熱膠用於散熱。
所述蓄熱膠與熱擴散材料配合使用,用於散熱;所述蓄熱膠的一側或兩側設置有熱擴散材料。
所述熱擴散材料為石墨或銅或鋁。
本發明所述的蓄熱膠,按質量百分比包含以下組分:石蠟50-60%; 橡膠膠水40-50%。本發明所述的蓄熱膠的用途是用於散熱,當其應用在電子產品中時,通過吸收其附近的熱源的熱量,降低熱源的溫度2-10度,使電子產品能正常高效運轉,從而實現保護電子產品的目的。
上述實施例只為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於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士能夠了解本發明的內容並加以實施,並不能以此限制本發明的保護範圍,凡根據本發明精神實質所作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