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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起式閃光燈照相機的光學取景器的製作方法

2023-12-09 04:18:46 2

專利名稱:翻起式閃光燈照相機的光學取景器的製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通常涉及攝影領域,尤其涉及帶翻起式閃光燈的照相機的取景器。本發明特別涉及一種光學取景器與閃光燈的聯合設計。
照相機的近代設計趨向於把電子閃光燈裝入照相機機殼之內,仍保持該機殼相對細小,以便於收藏、攜帶和使用。較小而有內置電子閃光燈的照相機的例子是各類盤式膠片照相機,伊士曼柯達公司和其他公司曾出售過。照相機小型化的結果,內置閃光燈和攝影鏡頭之間距離拉近了,於是可能出現通常稱為「紅眼」的不良效應。當同時使用閃光燈和彩色衝印膠捲時,被拍攝人的眼睛瞳孔在衝洗出來的照片中成為紅色的,這是十分典型的現象。這現象是因閃光燈發出的強光經被拍攝人的眼內網膜反射而成為紅光,再進入攝影鏡頭引起的。
「紅眼」可用拉開閃光燈和攝影鏡頭的距離來實際避免它。這樣增大距離的結果,閃光燈的光到達被攝人的眼睛時角度很大,從網膜反射後便達不到攝影鏡頭。在美國專利,1980年11月4日批准的4231645號,1982年3月16日批准的4319818號,1985年12月10日批准的4557571號,1986年8月5日批准的Des 284973號,1986年8月12日批准的Des 285087號,和1989年7月11日批准的4847647號中,「紅眼」實際上似已消除了,而袖珍35毫米照相機體積沒有增加多少,這是因為採用可換位式電子閃光燈,內置於機殼之中。閃光燈在兩個位置之間轉換一是不使用時的掩合位置,這時它疊合在相機鏡頭前和/或取景器前,成為機殼不可分的一部分;二是操作時的升高位置,這時它離開鏡頭有足夠距離,便利攝像而不產生「紅眼」。不過,每一個這樣的設計都不免略為增大體積,因為機殼需要另外開洞孔給取景器使用。
本發明的目的在於為帶翻起式閃光燈的照相機提供一種光學取景器。
按照本發明的一種照相機,包括(a)相機殼和(b)翻起式閃光燈,該閃光燈包括頭部和支架,頭部有閃光照射窗,而支架使頭部和機殼相連,從而使閃光燈可移動到掩合收藏位置,這時頭部和支架遮蓋了機殼的相應部份;又可使閃光燈移動到非掩合的操作位置,這時頭部和支架從機殼中升起,使閃光照射窗基本上正對著被攝對象,該照相機的特徵在於閃光燈的支架部分有取景器開口,當閃光燈在非掩合位置時,由該開口可觀察被攝對象;取景器具有物鏡和目鏡,它們安裝成相對於機殼可移動到各自的取景位置,使得當閃光燈處在非掩合位置時,這兩個取景器的透鏡與支架上的取景器開口光學對準;
設有機械傳動裝置,把支架和取景器透鏡連在一起,以便在閃光燈移到非掩合位置時,同時把取景器透鏡移到其取景位置。
於是本發明提供了一種由取景器物鏡和取景器目鏡組成的光學取景器,而不犧牲照相機殼的袖珍性。
以上描述的本發明可用於有內置閃光燈的35毫米照相機上。這種照相機一般人都很熟悉,因此以下僅需要針對構成本發明最佳實施例的照相機元件和與其直接配套的照相機元件進行描述。但是必須明白,沒有專門示出或說明的元件也可採用不同的形式,這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都能知道的。


圖1是根據本發明最佳實施例繪出的帶有翻起式閃光燈的照相機的前視圖。顯示出閃光燈處在掩合收藏位置;
圖2和圖1類似,顯示出閃光燈處在非掩合的操作位置;
圖3,4和5是照相機的側立剖視圖,顯示出三個連續動作狀態,即閃光燈從掩合位置,到中間位置,再到非掩合位置的狀態;
圖6,7和8是和圖3-5相似的對應圖,只示出具有不同閃光燈的例子。
圖中的標號分別為1,照相機;3,相機殼;5,閃光燈;7,頭部;9,閃光照射窗;11,支架或前支架;37,取景器開口或前開口;43,物鏡;41,目鏡;51,53,31,33,各有關器件;13,蓋狀部件或後支架;55,擋光板。
參看附圖,圖1和圖2示出一種35毫米袖珍照相機1,它包括機殼3和翻起式電子閃光燈5。閃光燈5有頭部7,頭部有閃光照射窗9和一對支持頭部的前後支架11和13。前支架11與頭部7形成一整體,經軸銷15與機殼3相連。軸銷15穿過前支架的軸孔17,兩端突出而支撐在機殼上。這種以樞軸將前支架11連在機殼3上的結構,使閃光燈5能以手動方式在圖1和3所示的掩合收藏位置和圖2和5所示的非掩合的操作位置之間移動。在掩合收藏位置,頭部7嵌入機殼下部的凹處19,前支架11嵌入機殼前面的凹處21,以便蓋住鏡頭孔23;在非掩合的操作位置,頭部和前支架升到機殼上面,使閃光照射窗9基本上對著攝影對象。後支架13經軸銷25與機殼3相連,軸銷25穿過後支架的軸孔27,兩端突出而支撐在機殼上。這種以樞軸將後支架13連在機殼3上的結構,使後支架可嵌入機殼上部的凹處29,而將閃光燈5掩合收藏起來(見圖1及3);又可使其升出機殼之上,使閃光燈處在非掩合位置(見圖2及5)。當閃光燈5在非掩合位置時,後支架13的前沿31壓住並插入前支架11的橫沿33,使閃光燈固定在非掩合的位置。一個相當輕的扭簧使後支架13能一直按緊前支架11(見圖4和5)。
按照本發明的最佳實施例,前支架11的前面有空的長方形的取景器前開口37,後支架13有長方形的取景器後開口39,但開口內有取景器的雙凸(正透鏡)目鏡41。取景器目鏡41位於取景器前開口37的後面。在閃光燈處於非掩合位置時,該目鏡和前開口光學對準,通過目鏡和前開口可以看見被拍攝對象(見圖2及5)。同樣,取景器的平凹(負透鏡)物鏡43經軸銷45連在機殼3上。軸銷45穿過支撐取景器物鏡的底架或框架49,兩端突出而支撐在機殼上。這種以樞軸將底架49連在機殼3上的結構,使取景器物鏡43可在圖3所示的水平收藏位置和圖2和5所示的豎直取景位置之間移動。在水平收藏位置時物鏡平臥在機殼上部的凹處29的底部;在豎直取景位置時,物鏡位於取景器前開口37和取景器目鏡41之間並與之光學對準,這時閃光燈處於非掩合位置,使被拍攝對象經取景器物鏡、目鏡和開口而可觀察到。於是取景器物鏡和目鏡形成了一個把伽裡略望遠鏡原理倒置應用的光學取景器。
前支架11和支撐底架49分別包括裝在一起的相應的齒環51和53,這兩個齒環始終互相嚙合,使取景器物鏡43能跟隨閃光燈5從掩合位置手動到非掩合位置而從平臥收藏位置移到豎直取景位置(參看圖3-5)。反之,齒環51和53能使取景器物鏡43跟隨閃光燈5從非掩合位置手動回到掩合位置而從取景位置回到收藏位置。
當閃光燈5在非掩合位置時,後支架13從機殼3彎向後,使取景器目鏡41從機殼後退一段距離,讓攝影者能把眼睛貼近目鏡而不受機殼阻礙(參看圖5)。反之,當閃光燈5在掩合位置時,後支架13被扭簧35所推動,蓋住取景器前開口37和物鏡43(參看圖3),這時後支架13成了鏡頭保護罩。
使用35毫米照相機1,閃光燈5必需用手推動,使其由掩合位置(如圖1及3所示)移動到非掩合位置(如圖2及5所示)。當閃光燈5向非掩合位置移動時,前支架11推動後支架13使其離開機殼上部的凹處29。同時,齒環51和53共同作用而轉動取景器物鏡43,使其離開凹處29(參看圖4)。一旦後支架13的前沿31和前支架11的橫沿33嚙合,前支架即被固定在非掩合位置,而取景器前開口37,物鏡43和目鏡41彼此光學對準(參看圖5)。
拍攝後,以手推動閃光燈5,使其從非掩合位置轉向掩合位置。在閃光燈5向掩合位置移動時,扭簧39使後支架13轉動,從而使後支架13與前支架11一直保持接觸(參見圖4)。當閃光燈5回到掩合位置時,後支架13蓋住了取景器前開口37和物鏡43(參看圖3)。
圖6-8分別與圖3-5相似,只是多了擋光板55從後支架13內部突出來,以減少雜散光線進入目鏡41而造成晃眼。
本發明可解決翻起式閃光燈照相機的取景器的前述問題。
以上以一個最佳實施例對本發明作了描述,但應該明白,在本領域的一般技術水平上,可作出各種變更而不超出本發明的範圍。例如,一個35毫米照相機可以設計成如前述美國專利4 557 571號,4 350 420號及4 319 818號所述的式樣,其中翻起式閃光燈有一個頭部和只有一個支架部分。和這些美國專利相反,在Des.285 087號和284 973號中的翻起式閃光燈則包括前後兩個支架。
根據另外的例子,閃光燈可能是跳出式而不是樞軸翻起式的。
權利要求
1.一種照相機,包括機殼和翻起式閃光燈,該閃光燈包括頭部和支架,頭部有閃光照射窗,而支架使頭部和機殼相連,從而使閃光燈可移動到掩合收藏的位置,這時頭部和支架遮蓋了機殼的相應部分;又可使閃光燈移動到非掩合的操作位置,這時頭部和支架從機殼中升起,使閃光照射窗基本上正對著被攝對象,該照相機的特徵在於所述閃光燈的支架有取景器開口,當閃光燈在非掩合位置時,由該開口可觀察被攝對象;取景器具有物鏡和目鏡,它們安裝成相對於機殼可移動到由各自的取景位置,使得當閃光燈處在非掩合位置時,這兩個取景器的透鏡與所述支架上的取景器開口光學對準;和設有機械傳動裝置,將所述支架和所述取景器透鏡連在一起,以便在閃光燈移到非掩合位置時,同時把取景器透鏡移到其取景位置。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相機,其特徵在於,所述閃光燈還包括一個蓋狀部件,它可相對於所述機殼移動,用以當閃光燈移到掩合位置時,遮蓋前述支架上的所述取景器開口和所述取景器物鏡;而當閃光燈移到非掩合位置時,顯露取景器開口和取景器物鏡;所述蓋狀部件還包括所述取景器目鏡。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照相機,其特徵在於,所述蓋狀部件包括擋光板器件,放在所述取景器目鏡附近,以減少取景器目鏡處的耀眼強光。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照相機,其特徵在於,所述的取景器物鏡,當所述閃光燈處在掩合位置時,實際上平放在所述的蓋狀部件的下面;而當閃光燈處在非掩合位置時,移到前述支架的所述取景器開口和所述取景器目鏡之間。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相機,其特徵在於,所述取景器物鏡為負透鏡,而所述取景器目鏡為正透鏡。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相機,其特徵在於,所述的取景器物鏡,通常大致平放在相機殼的頂部,當所述閃光燈處在非掩合位置時,該物鏡移至前述支架的所述取景器開口和所述取景器目鏡之間。
全文摘要
一種照相機,包括機殼和翻起式閃光燈,閃光燈頭部有照射窗,其支架使頭部和機殼相連。閃光燈可移到掩合位置並遮蓋機殼相應部分;又可使閃光燈移到非掩合位置,這時頭部和支架從機殼升起,使照射窗對著被攝對象。閃光燈支架有取景器開口,在非掩合位置時可觀察被攝對象;取景器有物鏡和目鏡,可移到取景位置,使在非掩合位置時,兩個透鏡與取景器開口對準;還有傳動裝置,使支架和透鏡相連,以便在閃光燈移到非掩合位置時,同時把透鏡移到取景位置。
文檔編號G03B17/04GK1053959SQ9110104
公開日1991年8月21日 申請日期1991年2月9日 優先權日1990年2月12日
發明者威廉·勞倫斯·伯納姆 申請人:伊斯曼柯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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