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懲治綜藝抄襲之風 中國抄襲韓國綜藝有哪些?
2023-03-29 06:15:13
韓國懲治綜藝抄襲之風,韓國的綜藝節目想必是每位小夥伴消遣娛樂必看的節目,但隨著「限韓令」的發布之後,國內韓國綜藝都紛紛下架了,但其實中國很多綜藝節目其實都有異曲同工之妙,近日韓國懲治綜藝抄襲之風的消息更是引起很多綜藝迷的關心,下面讓我們一起去看看吧。
韓國懲治綜藝抄襲之風:
近日,一則韓國政府要治「抄襲」的新聞吸引了大眾眼球。報導稱,因海外電視臺抄襲韓國綜藝節目成風,各種山寨節目泛濫,韓國政府將積極應對維權事宜。報導中還將中韓兩國知名綜藝節目進行了對比。此事再次將綜藝節目模式的「抄襲」問題推到了風口浪尖。
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對綜藝節目的模式做出了界定。但目前這一問題仍不斷產生爭議,實踐中各家電視臺在引進海外節目中也對該問題不明悉。
綜藝節目模式能不能算作品:
「模式」是主體行為的一般方式,是理論和實踐的中介環節。依據《解答》,綜藝節目模式是指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可見,綜藝節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取決於該「模式」能否成為著作權法中保護的「作品」。
我國法律規定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因此,綜藝節目模式能夠構成作品,須滿足如下條件:
一是必須可被客觀感知。有人認為某檔節目在觀看時有另外一檔節目的影子,看起來「像」,據此認為是後者抄襲了前者。但僅憑傳遞的感覺認定「抄襲」是相當主觀的判斷。這種所謂的「感覺」因為無法被客觀感知,並不存在可以「有形複製」的可能性,因此,無法將此種情況下的「模式」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下的作品。
二是該種「模式」必須要符合獨創性的要求。獨創性是作品區別於其他勞動成果的特有之處,即必須是獨立的表達並且體現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創造,在他人模式的基礎上進行的再創造如再次具備了「獨創性」的特徵依然可以成立「作品」。
三是排除公有領域之認知。這一點在綜藝節目的模式上極為重要。我們知道,綜藝節目中通常存在很多遊戲環節,某些遊戲是人們耳熟能詳的,比如搶凳子、你筆畫我猜等等,僅僅是遊戲規則不能構成一個模式,因為在公有領域內這些思想、事實、程序、操作方法等都已經被排除在作品的範圍外。
簡單地說,從模式的定義來看,其有抽象和一般兩種含義。在抽象概念下,「模式」是一種概念、一個理念,沒有具體的有形的要素,屬於思想類別,無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具象的概念下,其包含著多個要素與結構,在實際運用中具體的要素和結構如果具備「作品」的條件,則該「模式」可為著作權法保護。
舉例說明:
浙江衛視的《奔跑吧,兄弟》引進的是韓國SBS的《Running Man》,第一季的授權許可費高達1.8億元。這1.8億元購買的節目模式絕不僅僅是一個節目名稱、一個「撕名牌」的規則或者一個概念。在購買時,韓國版權方將自己的節目腳本、流程等等進行了全方位的授權,最終呈現的才是一個完整的《奔跑吧,兄弟》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