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海綿城市透水磚(透水磚行業標準-海綿城市主要材料)
2023-06-29 10:33:29
透水磚行業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透水磚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使用說明書以及包裝、運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以無機非金屬材料為主要原料,經成型等工藝製成,具有較大水滲透性能的鋪地磚。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12988 無機地面材料耐磨性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透水磚 water permeable brick
以無機非金屬材料為主要原料,經成型等工藝處理後製成,具有較大水滲透性能的鋪地磚。
3.2
燒結透水磚fired water permeable brick
原材料成型後經高溫燒制而成的透水磚。
3.3
免燒透水磚unfired water permeable brick
原材料成型後不經高溫燒制而成的透水磚。
3.4
透水係數 permeability coefficient
表示透水磚水滲透能力的指標。
4 分類
4.1 類別
根據透水磚生產工藝不同,分為燒結透水磚和免燒透水磚。
4.2 規格
產品的規格尺寸見表1。也可根據合同的要求確定。
表1 規格尺寸單位為毫米
邊 長 | 100,150,200,250,300,400,500 |
厚 度 | 40,50,60,80,100,120 |
4.3 等級
抗壓強度等級分為Cc30,Cc35,Cc40,Cc50,Cc60。
5 技術要求
5.1 外觀質量
產品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外觀質量
項目 | 要求 | |
正面粘皮及缺損的最大投影尺寸≤ | 10.0mm | |
缺稜掉角的最大投影尺寸≤ | 15.0mm | |
裂紋 | 貫穿裂紋長度最大投影尺寸 ≤ | 10.0mm |
貫穿裂紋 | 不允許 | |
分層 | 不允許 | |
色差 | 不明顯 |
5.2 尺寸偏差
產品的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尺寸允許偏差 單位為毫米
項 目 | 要 求 |
長度、寬度 | ±2.0 |
厚 度 | ±2.0 |
厚 度 差 | ±2.5 |
垂 直 度 | ≤2.0 |
平 整 度 | ≤2.0 |
直 角 度 | ≤2.0 |
5.3 抗壓強度和抗折破壞荷載
產品的抗壓強度應符合表4的規定。當產品的邊長/厚度≥5時,其抗折破壞荷載應不小於6000N。
表4 抗壓強度單位為兆帕
抗壓強度等級 | 平均值不小於 | 單塊最小值不小於 |
Cc30 | 30.0 | 25.0 |
Cc35 | 35.0 | 30.0 |
Cc40 | 40.0 | 35.0 |
Cc50 | 50.0 | 42.0 |
Cc60 | 60.0 | 50.0 |
5.4 物理性能
產品的物理性能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物理性能
項 目 | 要 求 |
耐磨性 | 磨坑長度不大於35mm |
保水性 | 不小於0.6g/cm2 |
透水係數 | 透水係數(15℃)≥1.0×10-2cm/s |
抗凍性 | 25次凍融循環後外觀質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且抗壓強度損失率不得大於20.0% |
6 試驗方法
6.1 外觀質量
6.1.1 量具
遊標卡尺或其它量具:精度不低於0.5mm。
6.1.2 測量方法
6.1.2.1 正面粘皮及缺損
測量正面粘皮及缺損處對應於試樣長、寬方向的兩個投影尺寸,精確至0.5mm。如圖1所示。
1——長度方向投影尺寸:
b——寬度方向投影尺寸。
圖1 正面粘皮及缺損測量方法示意圖
6.1.2.2 缺稜掉角
測量缺稜、掉角處對應試樣稜邊的長、寬、厚方向三個投影尺寸,精確至0.5mm。如圖2所示。
1——長度方向投影尺寸;
b——寬度方向投影尺寸:
d——厚度方向的投影尺寸。
圖2 缺稜、掉角尺寸測量示意圖
6.1.2.3 裂紋
測量試樣裂紋所在面上的最大投影長度;若裂紋由一個面延伸至其它面時,測量其延伸的投影長度之和,精確至0.5mm。如圖3所示。
1——裂紋投影尺寸。
圖3 裂紋長度測量示意圖
6.1.2.4 分層
對試樣的側面進行目測檢驗,觀察有無分層現象。
6.1.2.5 色差
在平坦地面上,將試樣鋪成不小於1m2的正方形,在自然光照或功率不低於40W日光燈下,距1.5m處目測,觀察是否有明顯色差。
6.2 尺寸偏差
6.2.1 量具
遊標卡尺或其它量具:精度不低於0.5mm。
直角尺:內角垂直度公差為±1°,內角邊長為450mmX400mm的90°直角尺。
鋼直尺:直線度公差為0.1mm,長度為0.5m。
塞尺:精度為0.1mm。
6.2.2 測量方法
6.2.2.1 長度、寬度、厚度和厚度差
測量矩形試樣的長度和寬度時,分別測量試樣正面離角部10mm處對應平行側面,測量兩個長度值和兩個寬度值,計算並記錄長度平均值和寬度平均值:其它形狀產品根據供貨方提供的產品標識尺寸進行測量。厚度分別測量試樣每邊中間距邊緣10mm處,測量四個值,計算並記錄厚度平均值和最大厚度差。測量值精確至0.5mm。如圖4所示。
l——長度;
2——寬度:
3——厚度。
圖4 長度、寬度、厚度測量示意圖
6.2.2.2 垂直度
將直角尺沿豎直方向緊靠在試樣的稜邊上,使直角尺長邊緊貼試樣正面,用塞尺測量直角尺短邊與試樣之間的最大間隙,根據被測稜角大於或小於90°的不同情況,分別相應在直角尺根部或短邊最長處進行測量,記錄最大間隙處所測的塞尺讀數,精確至0.5mm。如圖5所示。
1——試樣;.
2——垂直度偏差。
圖5 垂直度測量示意圖
6.2.2.3 平整度
將鋼直尺分別緊靠在試樣正面距邊沿10mm的直線和對角線上,用塞尺測量試樣表面與鋼直尺之間的最大間隙,記錄最大值,精確至0.5mm。
6.2.2.4 直角度
將直角尺沿水平方向緊靠在試樣的稜角上,使長邊緊貼試樣長邊,根據被測角大於或小於90』的不同情況,用塞尺測量試樣四個角與直角尺根部或短邊最長處測量該邊最大間隙,記錄所測值中的最大值,
讀數精確至0.5mm。如圖6所示。
l——試樣;
2——直角度偏差。
圖6 直角度測量示意圖
6.3 抗壓強度和抗折破壞荷載
抗壓強度試驗按附錄A規定進行。
抗折破壞荷載試驗按附錄B規定進行。
6.4 耐磨性
磨坑長度試驗按GB/T 12988規定進行。
6.5 保水性
6.5.1 試驗設備及量具
電子秤:能精確到試樣質量0.1%的電子秤。
烘箱:工作溫度為110℃±5℃。
量具:分度值不大於0.1cm的直尺或類似量具。
6.5.2 試樣
取三塊整磚作為試樣,當整磚質量大於10kg時,可從整塊磚上切取9.5kg±0.5kg的切割規整的部分為試樣。
6.5.3 步驟
用量具測量試樣的邊長,每條邊測量一次,取相對邊的平均值,精確至0.1cm。計算試樣的上表面面積(A1)。
將試樣置於溫度為110℃±5℃的烘箱內烘乾,每隔24h將試樣取出分別稱量一次,直至兩次連續稱量之差小於0.1%,視為乾燥試樣質量(m2)。
將試樣冷卻至室溫後豎直放入水槽中,注入溫度為20℃±10℃的蒸餾水,將試樣浸沒,使水面高出試樣約20Mn。
在水中浸泡24h,使試樣上表面向上從水中取出,用擰乾的溼毛巾擦去表面附著水,立即稱量,為試樣吸水24h的質量(m2)。
6.5.4 結果計算
保水性按式(1)計算:
……………………(1)
式中:
B——保水性,單位為克每平方釐米(g/cm2 );
M1——乾燥試樣的質量,單位為克(g):
M2——試樣吸水24h的質量,單位為克(g):
A1——試樣的上表面面積,單位為平方釐米(cm2)。
報告所測三塊試樣平均值,精確至0.1g/cm2。
6.6 透水係數
6.6.1 試驗用儀器及材料
6.6.1.1 透水係數試驗裝置
透水數試驗裝置如圖7所示。
1——供水系統;
2——溢流口;
3——溢流水槽:具有排水口並保持一定水位的水槽;
4——支架;
5一試樣;
6——量筒;
7——水位差;
8——水圓筒:具有溢流口並能保持一定的水位的圓筒。
圖7 透水係數試驗裝置示意圖
6.6.1.2抽真空裝置
能裝下試樣並保持90kPa以上真空度的試驗裝置。
6.6。1.3 測量器具
量具:分度值為0.1cm的鋼直尺及類似量具。
秒表:精度為1s。
量筒:容量為2L,最小刻度為1mL。
溫度計;最小刻度為0.5℃。
6.6.1.4 試驗用水
本試驗應使用無氣水。可採用新製備的蒸餾水,否則應在試驗前對所用蒸餾水進行排氣處理(將水裝入盛水容器中,使其置於抽真空裝置中,慢慢抽真空至90kPa的真空度,直至吸氣瓶中無氣泡冒出為止),待用。試驗時水溫宜高於環境溫度3℃~4℃。
6。6.2 試樣
分別在三塊產品上製取三個直徑為傘750-2mm、厚度同產品厚度的圓柱體作為試樣。
6.6.3 試驗步驟
用鋼直尺測量圓柱體試樣的直徑(D)和厚度(L),分別測量兩次,取平均值,精確至0.1cm。計算試樣的上表面面積(A)。
將試樣的四周用密封材料或其它方式密封好,使其不漏水,水僅從試樣的上下表面進行滲透。
待密封材料固化後,將試樣放入真空裝置,抽真空至90kPa _lkPa,並保持30min。在保持真空的同時,加入足夠的水將試樣覆蓋並使水位高出試樣10cm,停止抽真空,浸泡20min,將其取出,裝入透水係數試驗裝置,將試樣與透水圓筒連接密封好。放入溢流水槽,打開供水閥門,使無氣水進入容器中,等溢流水槽的溢流孔有水流出時,調整進水量,使透水圓筒保持一定的水位(約150mm),待溢流水槽的溢流口和透水圓筒的溢流口流出水量穩定後,用量筒從出水口接水,記錄五分鐘流出的水量(Q),測量三次,取平均值。
用鋼直尺測量透水圓筒的水位與溢流水槽水位之差(H),精確至0.1cm.
用溫度計測量試驗中溢流水槽中水的溫度(T),精確至0.5℃。
6.6.4 結果計算
透水係數按式(2)計算:
式中:
........................(2)
KT——水溫為T℃時試樣的透水係數,單位為釐米每秒(cm/s);
Q——時間t秒內的滲出水量,單位為毫升(mL);
L——試樣的厚度,單位為釐米(cm);
A——試樣的上表面面積,單位為平方釐米(cm2);
H——水位差,單位為釐米(m);
t——時間,單位為秒(s)。
結果以三塊試樣的平均值表示,計算精確至1.0×10-3cm/s。
本試驗以15℃水溫為標準溫度,標準溫度下的透水係數應按式(3)計算:
…………………………(3)
式中:
k15——標準溫度時試樣的透水係數(cm/s);
ηT——T℃時水的動力粘滯係數(kPa·s);
η15——15℃時水的動力粘滯係數(kPa·s)。
水的動力粘滯係數比ηT/η15,見附錄C
6.7 抗凍性
6.7.1 試驗設備
抗凍試驗機:溫度可保持在—150-5℃的冷凍設備。
6.7.2 試樣
試樣數量為五塊。
6.7.3 試驗步驟
應在試驗前對試樣進行外觀檢查,將缺損、裂紋處作標記,並記錄其缺陷情況。隨後放入溫度為20℃±I0℃的水中浸泡24h。浸泡時水面應高出試樣約20mm。
從水中取出試樣,用擰乾的溼毛巾擦去表面附著水,立即放入預先降溫至—150-5℃的抗凍試驗機內,試樣間隔不小於20mm。每次從裝完試樣到溫度恢復到15℃所需時間不應大於2h。待溫度重新達到-15℃時開始計算凍結時間,在-15℃下的凍結時間按試樣厚度而定;厚度小於或等於60mm時,不少於3h;厚度大於60mm時,不少於4h然後,取出試樣立即放入20℃±10℃水中浸泡2h該過程為一次凍融循環。依次進行25次凍融循環。
完成25次凍融循環後,從水中取出試樣,用擰乾的溼毛巾擦去表面附著水,檢查並記錄試樣表面剝落、分層、裂紋及裂紋延長的情況。然後按附錄A規定進行抗壓強度試驗。
6.7.4 結果計算
凍融試驗後抗壓強度損失率按式(4)計算:
…………………………(4)
式中:
R——凍融循環後的抗壓強度損失率,單位為百分數(%);
R——6.3抗壓強度試驗結果的平均值,單位為兆帕(MPa);
RD——凍融試驗後,試樣抗壓強度平均值,單位為兆帕(MPa)。
結果計算精確至0.1%。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1.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外觀質量、尺寸偏差、抗壓強度、抗折破壞荷載。
7.1.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包括本標準技術要求的全部項目。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試製定型鑑定;
b) 生產工藝發生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 有合同要求時。
7.2 組批
應以同類別、同規格、同等級的產品進行組批。每10 000~15000塊為一批,不足10000塊,亦按一批計,超過15 000塊,批量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7.3 抽樣
外觀質量檢驗的試樣,按抽樣法從所組批產品中隨機抽取32塊試樣。
從外觀質量檢驗合格的試樣中隨機抽取10塊試樣,進行尺寸偏差檢驗;從外觀質量檢驗後的試樣中隨機抽取物理性能、抗壓強度和抗折破壞荷載檢驗所需的試樣。
7.4 判定規則
7.4.1 單項判定
外觀質量樣本量為32,合格判定數為3。
尺寸偏差樣本量為10,合格判定數為l。
經檢驗抗壓強度符合某一等級規定時,判該項為符合相應等級:若低於產品明示等級,則判該產品降至標準規定的相應等級:若抗壓強度低於表4中最低等級時判定該項目為不合格。
其它各項經檢驗,若符合標準規定,則判定為合格,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7.4.2 綜合判定
對所有項目進行檢驗,經檢驗所有項目均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凡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8 標誌、使用說明書
8.1 標誌
產品應有清晰的標記,包裝箱上應有企業名稱和地址、產品名稱、商標、規格、等級、數量、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編號。
產品出廠時,應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
產品質量合格證主要包括合格證編號、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規格、等級、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編號,並有檢驗部門和檢驗員籤章。
8.2 使用說明書
為方便使用,供貨方應提供透水磚的使用說明書,說明現場施工方法和要求及參考使用數量。
9 包裝、運輸及貯存
9.1 包裝
用吊裝託架裝運時,應綑紮牢固。亦可不用吊裝託架散裝。
9.2 運輸
產品裝、卸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擲。運輸時應避免碰撞。應有防雨措施。
9.3 貯存
產品貯存場地應平整、堅實。應按品種、規格分別堆放。散裝堆垛高度不得超過1.5m。貯存時應有防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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