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聚氨酯無接縫拋丸機履帶的生產工藝的製作方法
2023-10-23 12:53:02 1
本發明涉及拋丸機履帶技術,尤其涉及一種聚氨酯無接縫拋丸機履帶的生產工藝。
背景技術:
拋丸機是利用拋丸器拋出的高速彈丸清理或強化鑄件表面的鑄造設備,能同時對鑄件進行落砂、除芯和清理。具體地講,是通過拋丸器將鋼砂鋼丸高速拋落衝擊在材料物體表面的一種處理技術,也可用於去除毛刺、隔膜和鐵鏽,還可針對一個部分塗層的表面去除表面的汙染物,並提供一個增加塗層的附著力表面輪廓,達到強化工件的目的。拋丸機最早用於鑄造、鍛造件等粘砂和氧化皮等的去除,主要是利用高速旋轉的葉輪把丸砂拋擲出去高速撞零件表面,達到表面處理的要求。
履帶式拋丸機適合多品種,其應用範圍包括:壓鑄件、精密鑄件、精密鍛件等的清理、光飾,去除熱處理件、鑄件、鍛件的表面氧化皮,彈簧的強化,緊固件除鏽和前處理。大中批量生產工件的表面除鏽或拋丸強化,該機既可單機使用,又可配線使用,屬於鑄造機械範圍。其工作過程大致為,高效強力拋丸器將拋丸高速拋射到正在翻滾的工件表面上,工件可完全均勻地得到清理。鋼丸通過履帶上的溜孔流入螺旋輸送機,再將鋼丸輸送到鬥式提升機,經鬥式提升機提升到分離器,被分離後存儲待用;拋丸結束後,拋丸室門自動開啟,履帶反轉,將工件卸出。
以上是目前的履帶式拋丸機概況,但是,本案需要重點指出的是,現在市面上存在的拋丸機履帶所採用的都是橡膠材質,存在如下缺點:
(1)橡膠履帶是由平面熱壓工藝成型的,中間鋪設多層(3~8層)網布,然後,接口為兩端斜口對接熱壓成型,會經常出現接口斷裂現象,網布與橡膠脫層現象,因此,造成產品使用壽命有限且不可控;
(2)另外,橡膠的剪切強度和拉伸強度相對較低,很難適應高強度、高要求的工作環境。
因此,針對以上方面,需要對現有技術進行有效創新。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以上缺陷,本發明提供一種不會出現斷裂與脫層的現象、使用壽命長、剪切強度和拉伸強度以及耐磨度、抗老化程度更高的聚氨酯無接縫拋丸機履帶的生產工藝。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採用以下技術方案:
一種聚氨酯無接縫拋丸機履帶的生產工藝,由以下步驟組成:
(1)採用模內一次成型法,準備的設備包括高溫澆注機、離心機、烤箱、模具、電動脫模機;清潔並且組裝模具,自製預聚體,按照重量百分比配製,該預聚體由以下材料組成:
聚氨酯75~85%;
異氰酸酯12~22%;
耐磨劑2%;
防老化劑0.1%;
催化劑0.05~0.1%;
凝膠延時劑0.1%;
消泡劑0.1~0.2%;
(2)製備交聯劑,按照重量百分比配製,該交聯劑為預聚體總量的14~18%;
(3)將上述預聚體與交聯劑進行預熱再分別加入澆注機,調整好澆注機直接灌入模具;
(4)將灌好的模具放入烤箱,用80~120℃恆溫硫化6~12小時;
(5)將成型的履帶表面均勻分布若干孔,脫模出成品。
所述聚氨酯無接縫履帶的製作工藝或採用聚醚法、聚酯法、聚已內酯法;每一列的孔分布在同一條直線上。
本發明所述的聚氨酯無接縫拋丸機履帶的生產工藝的有益效果為:
(1)通過該一次成型無接縫的聚氨酯無接縫履帶,帶體無受力薄弱點,不會出現斷裂與脫層的現象,使用壽命長;
(2)使用壽命為普通橡膠履帶的7~8倍;
(3)剪切強度和拉伸強度以及耐磨度、抗老化程度更高,可適應高強度高要求的工作環境;
(4)該聚氨酯無接縫履帶上設有若干個小孔,帶體上均勻規則分布的小孔設計,在拋丸機工作時,可以將砂石從小孔中排出,提升了拋丸機工作效果。
具體實施方式
本發明實施例所述的聚氨酯無接縫拋丸機履帶的生產工藝,主要由以下步驟組成:
(1)採用模內一次成型法,準備的設備包括高溫澆注機、離心機、烤箱、模具、電動脫模機;清潔並且組裝模具,自製預聚體,按照重量百分比配製,該預聚體由以下材料組成:
聚氨酯75~85%;
異氰酸酯12~22%;
耐磨劑2%;
防老化劑0.1%;
催化劑0.05~0.1%;
凝膠延時劑0.1%;
消泡劑0.1~0.2%;
(2)製備交聯劑,按照重量百分比配製,該交聯劑為預聚體總量的14~18%;
(3)將上述預聚體與交聯劑進行預熱再分別加入澆注機,調整好澆注機直接灌入模具;
(4)將灌好的模具放入烤箱,用80~120℃恆溫硫化6~12小時;
(5)將成型的履帶表面均勻分布若干孔,脫模出成品。
以上本發明實施例所述的聚氨酯無接縫拋丸機履帶的生產工藝,該聚氨酯無接縫履帶是由各種液體原料混合反應固化成型的一次成型無接縫環形履帶體,該一次成型無接縫環形履帶體表面均勻分布若干列的孔,每一列的孔分布在同一條直線上。另外,聚氨酯無接縫履帶所組成的原料其成份分為三個系列:聚醚系列、聚酯系列、聚已內酯系列。
以上實施例是本發明較優選具體實施方式的一種,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本技術方案範圍內進行的通常變化和替換,例如,對於預聚體、交聯劑等含量的選取以及各種添加劑的增減等,原料成分的各個系列配比,若沒有產生超出本案之外的有益效果,則都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