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讀後感
2023-10-14 12:58:44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形象地,《憲法》被稱為母法。這表明憲法的地位居於法律金字塔的頂端,憲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小編整理了憲法讀後感,歡迎欣賞與借鑑。
憲法讀後感一: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憲法集中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長期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則,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和法律效力,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核心地位。
學憲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在這學期憲法學學習中,我認真學習了憲法知識。「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的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總體目標,也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為了實現這個目標,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黨要「依法執政」。十六屆四中全會決議又進一步闡明「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並把「依法執政」納入到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總體目標之中。而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是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根基。
對1982年憲法進行的第四次修改是我國憲政史上又一個裡程碑,意義重大,影響深遠。這次修憲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堅持中央提出的切實加強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體現了憲法的穩定性與適應性的統一、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的統一、講政治與講法制的統一,反映了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願,使憲法更加完善,更加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夠發揮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作用。修改後的憲法對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發揮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推進依法治省,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通過這次學習活動,增強了我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感,對我以後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我會繼續學習,不斷提高自己。
憲法讀後感二: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形象地,《憲法》被稱為母法。這表明憲法的地位居於法律金字塔的頂端,憲法具有最高的效力。
《憲法》的序言中寫到,「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如此重要,以至於每一個公民都應該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的實施,從而成為一名好公民。
通過《憲法》的學習,我樹立更為堅實的愛國主義的信念,我要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而成為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奮鬥的一員。
憲法讀後感三:
對於第一、二章的理解,我的想法還不是很成熟,但還是有一些自己粗淺的想法,我就簡單的說一下我的讀後感。
在第一章的再版導言裡,我們可以了解到作者所主要描述的是1865-1866年間的英國憲法。開篇作者便寫到了自1865年來政治生活中的變化,在帕麥斯頓勳爵時代不可能發生的事一次次地在1865年後成為了現實,比如說寫到的取締愛爾蘭教會等,但是為何1865年能夠成為一個分界點呢?這就要從帕麥斯頓勳爵所堅持的觀點以及他個人的統治方式談起了。帕麥斯頓勳爵主張對外擴張,不熱衷於議會改革,且在其統治期間,他並不聽取年輕人的意見,年輕人所希望的東西他予以阻撓,以至於當他在1865年此辭世後英國政壇發生了如此大的變化。1865年後新鮮血液的注入讓英國政壇有了新的生機,1867年第二次議會改革法出臺後,各種社會力量爭取權利、完善權利的鬥爭在改革和完善議會制度的框架內進行,使得英國的社會變革踏上了「合法化」軌道,但是作者似乎低估了這次議會改革法的作用。
在作者第一章的再版導言裡,我們便可以看到許多的東西,他談到了1867年的議會改革法在選舉權、上議院和下議院之間的關係的影響,另外對於執政者權利的制約和本國在籤訂條約等方面也做了一定的闡釋,在本章末,作者還談及了法國的政治實驗以及美國和英國的制度比較,我不得不說,再版導言的意義相當重大。首先,從選舉權這方面來說,1867年的改革相較於往年的改革法更具有衝擊力,它使得英國下層社會的人民擁有了選舉權,而這些在作者看來是不應該的。即使是如此,但因他們並不能形成自己獨特而健全的見解,也不能深入地去了解英國的政壇,所以他們在選舉時是深深受著那些無形的東西影響的。「十萬鎊戶」在作出判斷時受到了他們認為比他們更有教養的階層的引導,但事實上,他們的選舉不過是對富人們的選舉而已。英國小店主們則是在兩套高貴的觀念中做出選擇,而對於他們本身並不理解這些觀念。但無論這些新選民們是如何做出他們的選擇的,不可忽視的是,他們並沒有真正的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見解,而僅僅是在跟隨別人的步伐在前進而已。在作者看來,新的選舉階層並未形成新的見解這一現象對於英國政壇的穩定來說是非常有利的,並且他擔心一旦這個階層的人民團結起來、聯合起來運用這已經普遍的選舉權為自己的利益而向那些高層進行抵抗時,這個國家的秩序會發生紊亂,由原來的政要領著公眾走轉變成公眾領著政要走。由於選舉權的廣為配發,使得那些富有教養和財富的人為了作者口中的窮困的無知人手中的選票而去乞求他們,並表明會尊重他們的決定。這個時候,下層人民聯合而發出的呼聲用作者的話說就是「民眾的聲音」會成為「魔鬼的聲音」。也就是說,此時勞工們的聯合是一種災難。對此,可以由17頁的三段文字中明顯的體會到。
1867年的改革法對於上議院和下議院之間的關係的調整也相較於1832年有了進一步的發展。1832年改革法後英國政壇一直以來想要努力做到的讓上議院議員們——貴族和紳士——可以適應其新的地位以及使他們的意志一而再再而三地屈從於下議院的意志這一意向在1867年改革法後得到了實現。自此,貴族們在立法機構中所起到的作用也變得微不足道。即使是如此,由於人們意識上對於貴族們的景仰和敬畏,在他們的內心深處,還是存在著對貴族的好感的。正如作者後來談到的,如果設定終身貴族,且是名副其實,那麼終身貴族的數量必定會不計其數,而且還可能會招致一場政治風暴。但是,當人們面對現實的時候,即使心裡對貴族們存在著再多的好感,他們也不敢說出口,甚至還會大義凜然的去反對貴族,對其充滿敵意。由於改革法後的上議院的地位低於下議院,但貴族們又不想喪失他們對富豪們的領導,他們便不得不妥協於富豪集團,向他們作出讓步,以此來維持他們表面上的領導權利你,而從實質上來說,這個時候的貴族如果沒有歷史底蘊的支撐,它將一無是處。
當談及對於執政者權利的制約時,作者提到了兩種制約方式,即彈劾的制約和更換內閣,但這兩種制約方式皆是針對大臣們而言,一旦大臣們向女王提出了會危及國家安全的建議,他便會且一定會受到彈劾,但為了避免大臣們是由於善意的錯誤判斷而提出了不應有的建議,便有了更換內閣這一補救機制。然而在更換內閣的過程中,貴族院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原因就在於從未對內閣有過信任,於是貴族院的投票便沒有了分量。從作者言辭之中,我們了解到在當時無論是一個籤訂得多麼有利的條約,都會不同程度的受到反對派們的排斥,但是,英國卻也是一個愛國的國家,他們不會為使自己及其黨派取得某種暫時的國內利益而使國家一種沒完沒了的對外爭奪之中,這也是我最為欽佩的一點。
在章末,作者談及了法國的政治實驗以及將美國的制度與英國相比較。在作者的描述之下我們可以了解到,議會制在法國並不合適。在美國和英國制度的比較方面給人印象最為深刻的便是財政方面,在總統制政府的管理下,人民對於稅負並不敏感,這一點使得政府能夠獲得並保持收入相對支出的巨額盈餘。而在英國,這樣的稅負是不能夠背被接受的。
在第二章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英國政治制度中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的關係,它們彼此之間是截然分立的,卻又是平衡統一的,它們彼此之間互相獨立,卻又因著對方另外的毛病和不良傾向而制衡。英國憲法並不是任何國家都是適用的。它給英國所帶來的利益一般是歷史性的,是其他沒有這種文化沉澱的國家所不能效仿的。英國的政制包括富於尊嚴和富於效率兩部分,富於尊嚴的部分給予政府力量,而富於效率的那部分只是使用了這種力量。英國憲法現代式的簡單性可以不拘細節的被移植到其他國家,然而因其富於尊嚴的部分是複雜、堂皇且非常古老的,若是沒有與之擁有相同歷史和類似政治資源的國家是無法完全將之複製到自己的國家的。因而,英國憲法獨特的效力也只能在英國發揮到極致。在書中,作者發表了這樣一種觀點,看似彼此獨立的行政權和立法權之間卻是完美的結合在一起的,而這個重要的橋梁便是內閣,也就是一個被立法機構選以充任行政機構的委員會,是一個由立法機構從它信任和熟悉的人中選定的控制委員會,它的任務則是治理國家。而當內閣舉行會議時極其秘密的進行的,並且沒有任何的官方記錄,所以說,它是一個完全秘密的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擁有著其他委員會不可能喲擁有的權利,即它可以將產生它的議會予以解散,也擁有著申訴權。在該章中,作者將美國的總統制與英國的內閣製作了一個比較。首先,從和平時期談起,這個時侯的行政部門時極其需要立法部門的支持的,行政部門如果想要實施某種策略,不如說徵稅,如果立法部門並不配合制定相應的稅收徵管法的話,行政部門的權利則會變得名不副實。處於總統制下的美國就經常遇到這樣的困境。而在英國,內閣則可以以內閣辭職或解散議會相要挾,以迫使議會立法。那麼,上述困窘的局面則不會出現了。其次,英國的內閣制使得政治家們的精彩辯論得到確保,並形成了重要的政治分野。國民們形成了一種公共輿論,他們熱衷於政治,努力形成自己的判斷,他們的聲音對黨派分野有著極大的影響,而辯論及國會中的黨派分野則決定了政府的去留。再來看一下總統制下面的政府,國民們除了在大選時刻以外,並不能形成任何影響。因此,可以說,內閣制政府教育著國家,而總統制則有可能使國家腐化。再次,總統制下立法和行政機構之間的分離會導致削弱彼此的力量,從而削弱全部的政府力量。但英國強大的內閣制因其可以解散議會的權利則避免了這種狀況的出現。由此,我們可以再次看到內閣制的優點。
以上是我對於《英國憲法》一、二章的簡單理解,當然我還並未能夠完全理解這兩章的內涵,以上的想法還是很膚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