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淨化槽可滑移過濾裝置的製作方法
2024-03-27 15:14:05
本發明涉及一種淨化槽可滑移過濾裝置,屬於淨化設備領域。
背景技術:
汙水處理設備能有效處理城區的生活汙水,工業廢水等,避免汙水及汙染物直接流入水域,對改善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品位和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所謂原生汙水就是城市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生活或者是工業廢水,現階段的利用方法是原生汙水直接進入汙水源熱泵系統進行換熱,在消耗少量電力的情況下為城市建築物室內製冷供暖。汙水再利用有幾個技術難點需要克服:堵塞,腐蝕,換熱效率,
城市原生汙水直接進入汙水換熱器進行換熱後,換取的熱量由汙水源熱泵內部的熱泵做功傳遞到室內,關於水汙染的話題不斷被提起,特別是地下水汙染問題,浙江杭州、溫州等地有農民或者企業家出資請環保局長下河遊泳,以此來引起大家對水汙染嚴重程度的關注,雖然各個環保局長都選擇了沉默或者拒絕,但是民眾環保意識的覺醒,對水汙染的關切程度達到了空前提高。
目前現有的淨水設備雖然能夠滿足其使用需求,但是容量較小容易造成堵塞,且不能將過濾後的廢物進行排除,容易滋生新細菌,增加了消毒過程,不利於工作人員展開工作。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針對目前現有的淨水設備雖然能夠滿足其使用需求,但是容量較小容易造成堵塞,且不能將過濾後的廢物進行排除,容易滋生新細菌,增加了消毒過程,不利於工作人員展開工作的問題,設計了一種淨化槽可滑移過濾裝置。
本發明解決其技術問題所採取的技術方案是:
該一種淨化槽可滑移過濾裝置,其結構包括:基體、進水管、出水管、過濾筒、左滑移杆、右滑移杆、左支撐柱、右支撐柱、固定杆;所述基體內設有容納過濾筒的圓形通孔,所述基體左端上邊緣位置設有與過濾筒相通的進水管,所述基體右端面下邊緣位置設有與出水管相通的圓形孔,所述基體內設有與過濾筒相配合的導軌,所述基體通過固定杆與右支撐柱實現固定連接,所述過濾筒的一端通過焊接與左滑移杆實現連接固定,所述過濾筒的另一端與右滑移杆實現連接固定,所述左支撐柱的上端部設有容納左滑移杆的圓形孔,所述右支撐柱的上端部設有容納右滑移杆的圓形孔。
所述左支撐柱和右支撐柱的外觀形狀和大小相同,所述左滑移杆和右滑移杆的長度和截面直徑相同。
所述過濾筒的迴轉面分布有多個過濾孔,所述過濾筒的長度與基體的長度相同。
所述左支撐柱上端容納左滑移杆的圓形孔直徑大於左滑移杆的截面直徑,所述右支撐柱上端容納右滑移杆的圓形孔直徑大於右滑移杆的截面直徑。
本發明有如下優點:
1.本發明新穎獨特,藉助可滑移過濾裝置的設計結構,很好的滿足了其使用需求,解決了目前現有的淨水設備容量較小容易造成堵塞,且不能將過濾後的廢物進行排除,容易滋生新細菌,增加了消毒過程,不利於工作人員展開工作的問題,能夠及時將過濾後的廢物清除,減少了工作人員的工作量。
2.本發明結構簡單,製作方便,易操作,工藝性好,製作成本低,應用性廣。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整體結構圖。
圖中:1基體、2進水管、3出水管、4過濾筒、5左滑移杆、6右滑移杆、7左支撐柱、8右支撐柱、9固定杆。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所示:一種淨化槽可滑移過濾裝置,其結構包括:基體1、進水管2、出水管3、過濾筒4、左滑移杆5、右滑移杆6、左支撐柱7、右支撐柱8、固定 杆9;所述基體1內設有容納過濾筒4的圓形通孔,所述基體1左端上邊緣位置設有與過濾筒4相通的進水管,所述基體1右端面下邊緣位置設有與出水管3相通的圓形孔,所述基體1內設有與過濾筒4相配合的導軌,所述基體1通過固定杆9與右支撐柱8實現固定連接,所述過濾筒4的一端通過焊接與左滑移杆5實現連接固定,所述過濾筒4的另一端與右滑移杆6實現連接固定,所述左支撐柱7的上端部設有容納左滑移杆5的圓形孔,所述右支撐柱8的上端部設有容納右滑移杆6的圓形孔,所述左支撐柱7和右支撐柱8的外觀形狀和大小相同,所述左滑移杆5和右滑移杆6的長度和截面直徑相同,所述過濾筒4的迴轉面分布有多個過濾孔,所述過濾筒4的長度與基體1的長度相同,所述左支撐柱7上端容納左滑移杆5的圓形孔直徑大於左滑移杆5的截面直徑,所述右支撐柱8上端容納右滑移杆6的圓形孔直徑大於右滑移杆6的截面直徑。
本實施例所描述的一種淨化槽可滑移過濾裝置,使用時廢水從進水管2進入,然後廢水進入過濾筒4內,過濾後即可通過出水管3流出,一天結束後,然後將過濾筒4順著基體1內的導軌向基體1外部滑移,即可將筒內的廢物進行清理,本發明新穎獨特,藉助可滑移過濾裝置的設計結構,很好的滿足了其使用需求,解決了目前現有的淨水設備容量較小容易造成堵塞,且不能將過濾後的廢物進行排除,容易滋生新細菌,增加了消毒過程,不利於工作人員展開工作的問題,能夠及時將過濾後的廢物清除,減少了工作人員的工作量,本發明結構簡單,製作方便,易操作,工藝性好,製作成本低,應用性廣。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揭露的範圍內,可輕易想到的變化,都應涵蓋在發明的保護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