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對抗式拉伸器的製作方法
2023-04-28 19:20:48 3

本發明涉及體育用品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對抗式拉伸器。
背景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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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已經不再滿足衣食住行的改善,而是更加注重生活質量和身體健康,越來越多的人走進健身場館,對身體的各個部位進行針對性的訓練,以期望更加健康。現有的健身器材多是單人進行訓練,訓練者獨自使用一個器械,獨自開展鍛鍊,對於一些意志力較差的訓練者,很難進行堅持鍛鍊,如何提高鍛鍊的樂趣,確保訓練者能夠堅持鍛鍊,這是本領域的技術難題。
技術實現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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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發明的目的就是針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對抗式拉伸器。
本發明的技術解決措施如下:
一種對抗式拉伸器,其包括工字型底座,工字型底座包括第一橫板、第二橫板以及連接兩者的垂直板,第一橫板和第二橫板的外側均固定有安裝耳板,安裝耳板上設置有螺栓孔,安裝耳板通過螺栓固定在地面上;垂直板的兩端各設置有一個第一支座,第一支座上轉動設置有轉動板,兩個轉動板上部轉動鉸接有上面板,上面板的兩端固定有座椅,上面板的中部還設置有兩對踏板;垂直板的中部還設置有兩個第二支座,第二支座上部轉動設置有第一臂,第一臂的上端鉸接有第二臂,第二臂的上端與上面板的中部鉸接;第二臂的兩側面焊接有連接件,連接件上焊接有推拉扶手;上面板與垂直板形狀相同,均為長條形板狀結構,其包括本體,本體上部設置有安裝孔,兩組安裝孔分別位於上面板的兩端,每組安裝孔包括三個安裝孔,其中一個安裝孔設置在上面板的最外端,另兩個安裝孔設置在內側且這兩個安裝孔的連線垂直於上面板的軸線;座椅通過第一定位件和第二定位件被定為在上面板上;上面板的下部兩端設置有第一耳板,上面板的中部設置有兩個第二耳板,第二臂上端與第二耳板鉸接,轉動板上端與第一耳板鉸接;上面板的中部還設置有兩組連接孔,踏板轉動設置在連接孔內。
第一耳板、第二耳板均與上面板一體成型。
第一支座、第二支座均與垂直板一體成型。
座椅包括椅面,椅面的外側設置有靠背固定杆,靠背固定杆上部固定有靠背。
靠背上具有彈性層,彈性層的內部設置有按摩滾珠。
踏板包括轉動設置在連接孔內鉸接軸,鉸接軸上連接有踏板本體,踏板本體上部設置有防滑凸起,踏板本體的前後端還設置有向上彎曲的限位部。
推拉扶手的端部套設有橡膠套。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在於:本發明提供一種對抗式拉伸器,該器材可同時供兩名使用者使用,使用者在鍛鍊過程中能夠進行對抗比賽,這就提高了鍛鍊的樂趣,避免了單人鍛鍊的無聊。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的側視圖;
圖3為上面板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明的上述目的、特徵和優點能夠更加明顯易懂,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做出詳細的說明。
如圖1-3所示,一種對抗式拉伸器,其包括工字型底座10,工字型底座10包括第一橫板、第二橫板以及連接兩者的垂直板,第一橫板和第二橫板的外側均固定有安裝耳板101,安裝耳板101上設置有螺栓孔,安裝耳板101通過螺栓固定在地面上;垂直板的兩端各設置有一個第一支座102,第一支座102上轉動設置有轉動板21,兩個轉動板21上部轉動鉸接有上面板114,上面板114的兩端固定有座椅30,上面板114的中部還設置有兩對踏板;垂直板的中部還設置有兩個第二支座103,第二支座103上部轉動設置有第一臂22,第一臂22的上端鉸接有第二臂23,第二臂23的上端與上面板114的中部鉸接;第二臂23的兩側面焊接有連接件41,連接件41上焊接有推拉扶手40;上面板114與垂直板形狀相同,均為長條形板狀結構,其包括本體,本體上部設置有安裝孔11,兩組安裝孔11分別位於上面板114的兩端,每組安裝孔11包括三個安裝孔,其中一個安裝孔設置在上面板114的最外端,另兩個安裝孔設置在內側且這兩個安裝孔的連線垂直於上面板114的軸線;座椅30通過第一定位件301和第二定位件32被定為在上面板114上;上面板114的下部兩端設置有第一耳板111,上面板114的中部設置有兩個第二耳板112,第二臂23上端與第二耳板鉸接,轉動板21上端與第一耳板111鉸接;上面板114的中部還設置有兩組連接孔113,踏板轉動設置在連接孔113內。
第一耳板111、第二耳板112均與上面板114一體成型。
第一支座102、第二支座103均與垂直板一體成型。
座椅30包括椅面,椅面的外側設置有靠背固定杆33,靠背固定杆33上部固定有靠背31。
靠背31上具有彈性層,彈性層的內部設置有按摩滾珠。
踏板包括轉動設置在連接孔113內鉸接軸50,鉸接軸50上連接有踏板本體51,踏板本體51上部設置有防滑凸起52,踏板本體51的前後端還設置有向上彎曲的限位部53。
推拉扶手40的端部套設有橡膠套43。
所述實施例用以例示性說明本發明,而非用於限制本發明。任何本領域技術人員均可在不違背本發明的精神及範疇下,對所述實施例進行修改,因此本發明的權利保護範圍,應如本發明的權利要求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