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多聯屏手機的製作方法
2023-05-14 22:42:51 1

本發明屬於移動通訊端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多聯屏手機。
背景技術:
智慧型手機作為一種電子通訊設備,除了通信功能外,逐漸的變為一種集娛樂、支付、視頻、辦公等多功能的智能載體,在生活中具有廣闊的應用空間。
一部手機一般具有屏幕、功能電子器件、外殼等,隨著人們對手機視頻顯示、遊戲應用、辦公顯示等需求的增加需要手機屏幕的尺寸也在逐漸變大。現有手機一般都採用單一屏幕。在上述的趨勢下單一屏幕會帶來如下問題:
1、屏幕的成本將增幅巨大。現有產業的現狀是小型屏幕生產比較成熟成本較低,屏幕越大生產不良率將急劇增高導致生產成本也增加較多。相同面積單屏和兩塊小屏相比,成本要提高30%以上。本身屏幕的成本所佔手機的成本就已經接近40%,因此手機屏幕的增大將帶來整體成本的急劇上升。
2、屏幕易碎性帶來更換成本的增加。單一屏幕下,碎屏帶來更換屏幕的成本較高。
3、大屏帶來使用攜帶性的不便。較大的屏幕不利於使用者的攜帶,比如在手提包或口袋內存放攜帶都具有一定的不便性。
4、曲面屏生產的不易。為獲得較好的顯示效果,曲面屏逐漸走進手機的世界,但其生產工藝較複雜,成本較高,只有少數一兩家屏幕生產企業能夠生產,為手機的革命性提升帶來阻力。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鑑於此,本發明旨在提出一種多聯屏手機,以解決手機的超大屏幕與便攜性之間的矛盾,同時手機碎屏更換成本也將大幅降低。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這樣實現的:
一種多聯屏手機,包括多個單體模塊,每個單體模塊的正面均設有顯示屏,每個單體模塊的兩側面設有斜面,相鄰單體模塊之間通過斜面固定的連接結構進行軸式旋轉連接,構成平板或立體結構。
進一步的,所述連接結構包括第一組件、第二組件和連接軸,第一組件、第二組件具有同軸的軸孔,所述第一組件和第二組件分別固定在相鄰的兩個單體模塊上,對接後相互咬合,再通過連接軸插入軸孔固定連接。
進一步的,所述單體模塊上的顯示屏為可觸摸控制屏幕,單體模塊上還設有功能按鈕。
進一步的,所述單體模塊之間採用柔性線排方式或無線信號傳輸方式進行數據傳輸。
相對於現有技術,本發明具有以下優勢:
1.低成本性。多聯屏手機屏幕由多個小屏組成整體屏幕,較單塊的大塊屏而言具有成本優勢,可減少屏幕成本;多單體模塊通過調整之間的角度可使顯示屏幕形成各種形狀,可部分取代曲面屏效果,且有更多的屏幕組合形狀選擇,較曲面屏的成本而言降低很多。
2、整體的便攜性。多聯屏手機可調整模塊間角度,使得手機整體變為立體形式,將傳統手機的薄平板狀變為柱形的立體形式,為攜帶帶來極大的便利。
3、屏幕無限大的可能。多聯屏手機屏幕的數量可根據需要進行多個組合,使得手機屏幕的擴充帶來可能,不再受制於單一屏幕生產的限制。
附圖說明
構成本發明的一部分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的進一步理解,本發明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於解釋本發明,並不構成對本發明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中a、b是本發明實施例所述三單體模塊的整體展示圖;
圖2中c、d是本發明實施例所述三單體模塊的旋轉後立體圖;
圖3是本發明實施例所述三單體模塊分解結構示意圖;
圖4中a、b、c是本發明實施例所述四單體模塊的展示圖;
圖5是a、b、c本發明實施例所述五單體模塊的展示圖;
圖6是a、b、c本發明實施例所述六單體模塊的展示圖。
附圖標記說明:
1-第一組件,2-第二組件,3-連接軸。
具體實施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衝突的情況下,本發明中的實施例及實施例中的特徵可以相互組合。
下面將參考附圖並結合實施例來詳細說明本發明。
實施例1,多聯屏手機,如圖1至3所示,包括3個單體模塊,每個單體模塊的正面均設有顯示屏,每個單體模塊的兩側面設有斜面,相鄰單體模塊之間通過斜面固定的連接結構進行軸式旋轉連接,相鄰單體模塊間的角度可自由調整,可構成平板或立體結構,如圖1、2所示,分別為平板展開和立體式摺疊起來的整體展示圖。
所述連接結構包括第一組件1、第二組件2和連接軸3,第一組件1、第二組件2具有同軸的軸孔,所述第一組件1、第二組件2分別固定在相鄰的兩個單體模塊上,對接後相互咬合,再通過連接軸3插入軸孔固定連接,實現單體模塊間的角度的自由調整。
所述單體模塊上的顯示屏為可觸摸控制屏幕,單體模塊上還設有功能按鈕及實現功能所需的電子器件。通過多屏顯示控制方法多個單體模塊的顯示屏可設置為單獨顯示或聯合顯示。
所述單體模塊之間可採用物理連接即柔性線排的方式或無線信號傳輸的方式實現單體模塊之間的數據傳輸,最終實現多個單體模塊組成完整的智慧型手機功能。
本實施例1為單體模塊個數為3,單體模塊的個數可以為任意多個,如圖4-6所示,分別為四個、五個、六個單體模塊的應用展示圖。其均可以平展開為略帶弧形的平板狀或摺疊起來組成立體結構。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並不用以限制本發明,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