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玻璃磨邊機傳動機構的製作方法
2023-05-15 01:36:21
本發明涉及一種傳動機構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玻璃磨邊機傳動機構。
背景技術:
玻璃磨邊過程中需要將玻璃送上傳送帶,由傳送帶送至磨邊機的合適位置進行磨邊,現有傳動機構中,由電機驅動齒輪,傳送帶直接設置在齒輪上,由於電機直接驅動,導致傳送帶的傳動速度過大且不可調,另外也導致傳送帶與夾持玻璃進行磨邊的鏈板不同步。
技術實現要素:
基於現有技術的不足,本發明提供了一種玻璃磨邊機傳動機構,在現有的傳送帶驅動機構上設置變速齒輪,通過傳動機構驅動傳動帶。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的技術方案為:
一種玻璃磨邊機傳動機構,用於驅動傳送玻璃的玻璃輸送帶,包括驅動機構和傳動機構;
所述驅動機構包括電機、所述電機驅動的旋轉軸、所述旋轉軸端部固定連接的小齒輪,小齒輪齒接大齒輪,驅動大齒輪旋轉,大齒輪軸一端驅動所述傳動機構;
所述傳動機構包括傳動杆,所述傳動杆連接第一蝸輪箱,所述第一蝸輪箱中含有第一蝸杆和第一蝸輪,傳動杆與第一蝸杆連接,第一蝸杆驅動第一蝸輪,第一蝸輪的軸通過與之連接的驅動杆驅動連接第二蝸輪箱,第二蝸輪箱含有第二蝸輪和第二蝸杆,所述驅動杆連接所述第二蝸杆,所述第二蝸杆驅動所述第二蝸輪旋轉,第二蝸輪的軸上設置有隨所述第二蝸輪軸旋轉的固定件,所述固定件驅動所述玻璃輸送帶移動。
所述大齒輪軸另一端設置有驅動機構,所述驅動機構用來驅動夾持玻璃進行磨邊的鏈板移動。
所述驅動杆包括第一連接件、第一連接塊、套管、芯管、第二連接塊和第二連接件,所述第一蝸輪軸連接所述第一連接件,所述第一連接件另一端部和所述套管的一端部分別固定設置有穿釘,所述第一連接件與所述套管上的穿釘形成十字交叉狀,固定設置在所述第一連接塊內部,所述芯管一端固定套與所述套管內,所述芯管的另一端和所述第二連接件的一端也分別固定設置有穿釘,所述兩個穿釘形成十字交叉狀,固定設置在所述第二連接塊內部,所述第二連接件另一端固定連接所述固定件。
所述第一連接塊和所述第二連接塊為方形塊。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為:
在傳送帶的驅動機構上設置變速齒輪,通過與變速齒輪連接傳動機構驅動傳動帶移動,有效的改善和控制了傳送帶的速度;
另外,通過一個驅動源分出兩個不同的驅動力來驅動不同的驅動機構,一個驅動機構用於驅動傳送玻璃的傳送帶,另一個驅動機構用來驅動用於夾持玻璃進行磨邊的鏈板,實現了傳動帶和鏈板的同步。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具體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將結合實施例和附圖對本發明的構思、具體結構及產生的技術效果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以充分地理解本發明的目的、特徵和效果。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只是本發明的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實施例,基於本發明的實施例,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所獲得的其他實施例,均屬於本發明保護的範圍。
如圖1所示,一種玻璃磨邊機傳動機構,用於驅動傳送玻璃的玻璃輸送帶,包括驅動機構1和第一傳動機構2;
驅動機構1包括電機11、電機11驅動的旋轉軸12、旋轉軸12端部固定連接的小齒輪13,小齒輪13齒接大齒輪14,驅動大齒輪14旋轉,大齒輪14軸一端驅動第一傳動機構2;
第一傳動機構2包括傳動杆21,傳動杆21連接第一蝸輪箱22,第一蝸輪箱22中含有第一蝸杆和第一蝸輪,傳動杆21與第一蝸杆連接,第一蝸杆驅動第一蝸輪,第一蝸輪的軸通過與之連接的驅動杆23驅動連接第二蝸輪箱24,第二蝸輪箱含有第二蝸輪和第二蝸杆,驅動杆23連接第二蝸杆,第二蝸杆驅動第二蝸輪旋轉,第二蝸輪的軸上設置有隨第二蝸輪軸旋轉的固定件25,固定件25驅動玻璃輸送帶移動。
大齒輪14軸另一端設置有第二傳動機構3,第二傳動機構3用來驅動夾持玻璃進行磨邊的鏈板移動,第二傳動機構包括與大齒輪軸連接的第二傳動杆,與第二傳動杆連接第三蝸杆,第三蝸杆驅動第三蝸輪,第三蝸輪的軸驅動的第二驅動杆31,第二驅動杆連接鏈板,驅動鏈板移動。
驅動杆23包括第一連接件、第一連接塊、套管、芯管、第二連接塊和第二連接件,第一蝸輪軸連接第一連接件,第一連接件另一端部和套管的一端部分別固定設置有穿釘,第一連接件與套管上的穿釘形成十字交叉狀,固定設置在第一連接塊內部,芯管一端固定套與套管內,芯管的另一端和第二連接件的一端也分別固定設置有穿釘,兩個穿釘形成十字交叉狀,固定設置在第二連接塊內部,第二連接件另一端固定連接固定件25。
本實施例的第一連接塊和第二連接塊為方形塊。
本實施例在傳送帶的驅動機構上設置大小齒輪,通過大小齒輪之間的齒合,改變傳動機構的傳動速度,進而改變傳動帶移動的速度,有效的改善和控制了傳送帶的速度。
另外,通過一個驅動源分出兩個不同的驅動力來驅動不同的驅動機構,一個驅動機構用於驅動傳送玻璃的傳送帶,另一個驅動機構用來驅動用於夾持玻璃進行磨邊的鏈板,實現了傳動帶和鏈板的同步。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只是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本發明並不局限於上述實施方式,只要其以相同的手段達到本發明的技術效果,都應屬於本發明的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