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構柱拆除方法
2023-04-27 05:13:16
格構柱拆除方法
【專利摘要】本發明提供的格構柱拆除方法,先在預拆除格構柱的上部進行切割,使得所述格構柱分為柱上段與柱下部主體;再在所述柱上段上設置手拉葫蘆,所述手拉葫蘆的一端具有拉索,所述手拉葫蘆的另一端設有掛鈎,所述掛鈎勾住所述柱下部主體的上端,並通過所述拉索收緊所述手拉葫蘆;接著在所述柱下部主體的下部進行斜向切割,使得所述柱下部主體分為柱主體中段與柱下段;最後通過牽拉繩側拉所述柱主體中段的下端,同時逐步下放所述掛鈎,從而取下所述柱主體中段,其在拆除時採用手拉葫蘆升降,不但避免了現有破碎方法對結構造成的衝擊損傷,同時消除了碎塊高空墜落事故,此外,由於可以保存了格構柱的主體部分以再利用,因此,具有非常顯著的經濟效益。
【專利說明】格構柱拆除方法
【技術領域】
[0001]本發明屬於建築施工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格構柱拆除方法。
【背景技術】
[0002]現階段,大多數臨時格構柱拆除採用割碎法,具體是指在格構柱的一側搭設臨時腳手體系,從上至下,把格構柱破碎成小塊,然後堆放在一處等待搬移。
[0003]此方法,一方面,格構柱經破碎後,碎塊不能進行其他利用,只能充當建築垃圾變賣,非常可惜;另一方面,即使在破碎過程中採取一定的減震和安全防護措施,但是在格構柱破碎的過程中,不但掉落的碎塊存在高空墜落的危險,而且破碎過程給結構造成震動和衝擊,致使結構留下安全隱患。
[0004]因此,如何提供一種可以安全的並可以提高格構柱再利用率的格構柱拆除方法是本領域技術人員亟待解決的一個技術問題。
【發明內容】
[0005]本發明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格構柱拆除方法,能保證格構柱拆卸後的大致完整性,既安全,又可以提高格構柱的再利用率。
[0006]為了達到上述的目的,本發明採用如下技術方案:
[0007]一種格構柱拆除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0008]第一步,在預拆除格構柱的上部進行切割,使得所述格構柱分為柱上段與柱下部主體;
[0009]第二步,在所述柱上段上設置手拉葫蘆,所述手拉葫蘆的一端具有拉索,所述手拉葫蘆的另一端設有掛鈎,所述掛鈎勾住所述柱下部主體的上端,並通過所述拉索收緊所述手拉胡戶;
[0010]第三步,在所述柱下部主體的下部進行斜向切割,使得所述柱下部主體分為柱主體中段與柱下段;
[0011]第四步,通過牽拉繩側拉所述柱主體中段的下端,同時逐步下放所述掛鈎,從而取下所述柱主體中段,以進行回收利用。
[0012]優選的,在上述的格構柱拆除方法中,所述格構柱包括四塊角鋼和若干沿著所述四塊角鋼的縱向間隔設置的腹板,所述腹板將四塊角鋼連接形成一根空心矩形柱,所述柱上段包括至少一塊腹板。
[0013]優選的,所述第一步中,在預拆除格構柱的上部進行水平切割,水平切割的位置距離所述格構柱的頂面的距離是40-60釐米。
[0014]優選的,所述第二步中,所述掛鈎勾住所述柱下部主體上位於最上方的腹板的底部。
[0015]優選的,所述第三步中,斜向切割的角度範圍是30-60度。
[0016]優選的,所述第三步中,斜向切割的角度是45度。[0017]本發明提供的格構柱拆除方法,先在預拆除格構柱的上部進行切割,使得所述格構柱分為柱上段與柱下部主體;再在所述柱上段上設置手拉葫蘆,所述手拉葫蘆的一端具有拉索,所述手拉葫蘆的另一端設有掛鈎,所述掛鈎勾住所述柱下部主體的上端,並通過所述拉索收緊所述手拉葫蘆;接著在所述柱下部主體的下部進行斜向切割,使得所述柱下部主體分為柱主體中段與柱下段;最後通過牽拉繩側拉所述柱主體中段的下端,同時逐步下放所述掛鈎,從而取下所述柱主體中段,以進行回收利用,其相比現有的格構柱破碎後回收的方法,其具有以下優點:
[0018]第一:在於可以保存格構柱的完整性,使其可以做二次利用。例如拆除下來的整段格構柱作為永久洞口上方鋼筋混凝土模板製作所需排架的施工界面(如後期端頭井擋土牆),大幅度的減少了高排架使用情況,增加了施工的安全性。也省去了為搭設施工界面而重新購入的鋼結構(工字鋼、槽鋼或型鋼)的投入。因此,具有顯著的經濟效意。
[0019]第二:拆除時採用葫蘆升降,避免了現有破碎方法對結構造成的衝擊損傷。
[0020]第三:安全可靠,避免因過失造成高空墜物產生的人員傷害事件。
[0021]第四:便於回收,減少堆放搬移時造成的材料缺失。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22]本發明的格構柱拆除方法由以下的實施例及附圖給出。
[0023]圖1至圖4是本發明一實施例的格構柱拆除方法的各步結構示意圖;
[0024]圖中,11-柱上段、12-柱主體中段、13-柱下段、2_手拉葫蘆、21-拉索22-掛鈎、3-牽拉繩。
【具體實施方式】
[0025]以下將對本發明的格構柱拆除方法作進一步的詳細描述。
[0026]下面將參照附圖對本發明進行更詳細的描述,其中表示了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應該理解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修改在此描述的本發明而仍然實現本發明的有利效果。因此,下列描述應當被理解為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廣泛知道,而並不作為對本發明的限制。
[0027]為使本發明的目的、特徵更明顯易懂,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的說明。需說明的是,附圖均採用非常簡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準的比率,僅用以方便、明晰地輔助說明本發明實施例的目的。
[0028]某地鐵車站工程圍護結構採用首道混凝土支撐其餘鋼支撐形式,豎向支撐採用格構柱形式來支託混凝土支撐和鋼支撐連杆。到結構的頂板施工完畢了,根據設計需要割除格構柱。
[0029]本實施例公開了一種格構柱拆除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0030]第一步,如圖1所示,在預拆除格構柱的上部進行切割,即第一切割點,使得所述格構柱分為柱上段11與柱下部主體。所述格構柱包括四塊角鋼101和若干沿著所述四塊角鋼101的縱向間隔設置的腹板102,所述腹板102將四塊角鋼101連接形成一根空心矩形柱,所述柱上段11包括至少一塊腹板102,如此可以便於設置手拉葫蘆2。
[0031]優選的,在上述的格構柱拆除方法中,在預拆除格構柱的上部進行水平切割,水平切割的位置距離所述格構柱的頂面的距離是40-60釐米。所述水平切割的位置,要儘量離格構柱的頂面近,同時要確保所述柱上段11內包含一塊腹板102,以便於在該腹板102上設置所述手拉葫蘆2,此外還要有利於切割。水平切割的位置距離所述格構柱的頂面的距離是40-60釐米,綜合考慮上述三個因素而定。
[0032]第二步,如圖2所示,在所述柱上段11上設置手拉葫蘆2,所述手拉葫蘆2的一端具有拉索21,所述手拉葫蘆2的另一端設有掛鈎22,所述掛鈎22勾住所述柱下部主體的上端,並通過所述拉索21收緊所述手拉葫蘆2。通過設置手拉葫蘆2,不但可以省力,而且可以實現後續柱主體中段12的平穩下放,不但有利於保護柱主體中段12,而且可以防止格構柱在切割和下放過程中對結構造成衝擊,起到保護結構的目的
[0033]優選的,在上述的格構柱拆除方法中,所述掛鈎22勾住所述柱下部主體上位於最上方的腹板102的底部,從而可以使得掛鈎22和柱下部主體之間的連接更加穩固,並且也不需要額外設置掛孔,節省了人力物力。
[0034]第三步,如圖3所示,在所述柱下部主體的下部進行斜向切割,即第二切割點,使得所述柱下部主體分為柱主體中段12與柱下段13。
[0035]優選的,在上述的格構柱拆除方法中,斜向切割的角度範圍是30-60度。此角度範圍可以便於切割。本實施例中,斜向切割的角度是45度。
[0036]第四步,如圖4所示,通過牽拉繩3側拉所述柱主體中段12的下端,同時逐步下放所述掛鈎22,從而取下所述柱主體中段12以進行回收利用。所述牽拉繩的一端3套設於所述柱主體中段12的下端。
[0037]相比現有的格構柱破碎後回收的方法,本發明提供的格構柱拆除方法,拆除時採用手拉葫蘆2升降,不但避免了現有破碎方法對結構造成的衝擊損傷,同時消除了碎塊高空墜落引發的安全事故,此外,由於可以保存了格構柱的主體部分即柱主體中段12,可以再利用該柱主體中段12,例如拆除下來的整段格構柱作為永久洞口上方鋼筋混凝土模板製作所需排架的施工界面(如後期端頭井擋土牆),大幅度的減少了高排架使用情況,增加了施工的安全性。也省去了為搭設施工界面而重新購入的鋼結構(工字鋼、槽鋼或型鋼)的投入,因此,具有非常顯著的經濟效益。
【權利要求】
1.一種格構柱拆除方法,其特徵在於,包括如下步驟: 第一步,在預拆除格構柱的上部進行切割,使得所述格構柱分為柱上段與柱下部主體; 第二步,在所述柱上段上設置手拉葫蘆,所述手拉葫蘆的一端具有拉索,所述手拉葫蘆的另一端設有掛鈎,所述掛鈎勾住所述柱下部主體的上端,並通過所述拉索收緊所述手拉胡戶; 第三步,在所述柱下部主體的下部進行斜向切割,使得所述柱下部主體分為柱主體中段與柱下段; 第四步,通過牽拉繩側拉所述柱主體中段的下端,同時逐步下放所述掛鈎,從而取下所述柱主體中段,以進行回收利用。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格構柱拆除方法,其特徵在於,所述格構柱包括四塊角鋼和若干沿著所述四塊角鋼的縱向間隔設置的腹板,所述腹板將四塊角鋼連接形成一根空心矩形柱,所述柱上段包括至少一塊腹板。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格構柱拆除方法,其特徵在於,所述第一步中,在預拆除格構柱的上部進行水平切割,水平切割的位置距離所述格構柱的頂面的距離是40-60釐米。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格構柱拆除方法,其特徵在於,所述第二步中,所述掛鈎勾住所述柱下部主體上位於最上方的腹板的底部。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格構柱拆除方法,其特徵在於,所述第三步中,斜向切割的角度範圍是30-60度。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格構柱拆除方法,其特徵在於,所述第三步中,斜向切割的角度是45度。
【文檔編號】E04G23/08GK103726674SQ201310739077
【公開日】2014年4月16日 申請日期:2013年12月27日 優先權日:2013年12月27日
【發明者】李濤, 顧陽華, 戴中劍, 張捷, 邱晨斌, 柯辰良, 錢瑋 申請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