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商標被侵權如何處罰(浙江杭州花西子)
2023-05-10 17:00:39 1
案 情
某化妝品公司成立於2015年,主業為製造、銷售彩妝,其以西子湖畔為靈感申請並取得了「花西子」註冊商標,經多年使用和宣傳,該商標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某彩妝商行系銷售化妝品的個體工商戶。某化妝品公司發現某彩妝商行在網站上銷售美妝產品時,將商標「花西子」文字拆分使用,在產品標題中使用「花」「西子」文字,與其產品描述(名稱、類別、規格、用途等)文字一起使用。用戶通過搜尋引擎檢索「花西子」,搜索結果展示的網站名稱和產品標題包含某彩妝商行的產品,點擊產品連結,顯示內容是與某化妝品公司有同業競爭關係的美妝產品,但未出現某化妝品公司商標。某化妝品公司遂起訴要求某彩妝商行承擔侵權責任。
分 歧
本案中,關於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還是不正當競爭,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01
第一種觀點認為,將他人註冊商標拆分使用,屬於變相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
02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訴行為不屬於商標使用行為,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評 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
訴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是否屬於商標使用行為,關鍵要判斷被訴行為是否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本案中,某彩妝商行在網站上銷售商品時,將「花」「西子」文字與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於產品標題中,未突出使用商標「花西子」。點擊某彩妝商行的產品連結,產品介紹中未出現權利商標,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內容。某彩妝商行所銷售的產品價格遠低於權利商標系列產品銷售價格,兩者價格相差甚遠。權利商標品牌商品採用線上銷售方式,消費群體網絡化程度較高,消費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則不會產生誤認。因此,被訴行為不屬於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不是商標侵權。
2
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該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本案中,從主體看,某彩妝商行系個體工商戶,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經營者。從經營範圍看,某化妝品公司的經營範圍包含化妝品零售和批發等,某彩妝商行的經營範圍包含化妝品、美妝用品、批發、零售。二者推廣的內容和面對的客戶存在交叉和重合,二者之間具備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競爭關係。從權利商標的知名度看,某化妝品公司的「花西子」品牌產品具有較高銷量,且經宣傳推廣,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關消費者已將「花西子」與某化妝品公司的產品和服務產生了特定的聯繫,具有一定的識別、聯繫功能。從行為方式看,某彩妝商行在與權利商標沒有任何聯繫的情況下,通過網站銷售平臺,將「花」「西子」文字添加至其產品標題,用戶在搜索關鍵詞「花西子」時,其產品連結就會出現在搜索結果中,其主觀上具有利用權利商標、商譽吸引相關網絡用戶的注意力進而增加其產品點擊率的意圖,客觀上分散了用戶對權利商標所涉產品及相關服務的注意力,減輕了用戶訪問某化妝品公司產品及服務的興趣,損害了商業利益。同時節省了其本應付出的廣告宣傳成本,是一種不勞而獲的搭便車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作者:劉承娜
來源:錢塘法院、人民法院報、杭州中院微信公眾號
圖片來源於網絡
編輯:任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