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硬質卷門的製作方法
2023-05-11 06:16:14 1

本發明涉及卷門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硬質卷門。
背景技術:
目前裝設於建築物門口處的卷門設計,主要是包括一組由數卷片依序串接成可彎折卷收及展開的卷門,該卷門另再組接一組可為手動或電動式的卷收裝置,用以卷收或展開該卷門於門口處控制啟閉。目前一般常見的卷收裝置主要是藉由一組電動式動力裝置來帶動一支圓杆狀的卷收筒轉動,用以將該串接成卷門的多數卷片集中卷收於該圓形卷收筒的外圓周面上。
此外,為使該卷門的卷片本身具有較佳的機械強度,目前有些業者使用複數片較大面積的卷片來串接組合,使其構成一組結構強度較佳的寬門片式卷門。但此寬卷片式的卷門構造中,由於串接成寬門片卷門的各卷片為面積較大的平板,當該卷收裝置利用該圓形卷收筒進行卷收該卷門時,該卷門的卷片因無法完全平貼於該圓形卷收筒的外圓周面上,導致該些卷片被卷收後所佔空間太大,不利於使用。
對於前述卷門的卷片被卷收後佔據空間太大的問題,有些人是採取該寬門片卷門利用一組收合裝置直接將寬門片卷門的數卷片全部并迭收合至門口上方處,而不進行卷收作業,或是令該卷門的數卷片間地串接部位設計成可相互脫離的結構,並在卷門下降展開過程中再依序自動串接連結,藉此以期節省空間。
前述各卷門的卷收結構設計中,當該寬門片卷門的各卷片收合至門口上方後,仍有佔據了較大空間,且產生遮蔽陽光等問題,又該卷門的卷收機構雖利用可相互脫離及串接組裝的設計來進行卷收,以期達到節省空間的功效,但是該些各卷片在長期間多次相互脫離及串接組裝的操作下,易發生各卷片間的串接部位損壞,而導致整個卷門無法升降啟閉操控的情形。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有的缺陷,操作方便,可以批量生產。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提供了如下的技術方案:
一種硬質卷門,包括門體與門框,所述門體設於門框內,所述門框的頂部設有收容箱;所述收容箱內設有聯軸器與電機,所述聯軸器的兩端設有凹槽,聯軸器的一端與電機嚙合,所述聯軸器兩端的凹槽內均設有鏈條;所述鏈條包括第一端與第二端,所述鏈條的第一端固定於聯軸器端部的凹槽內,所述鏈條的第二端固定於門體的底部;所述門框的下半段設有扭簧,所述門框的正下方設有地磁感應器,所述門框的側面設有藍牙射頻感應器與電控箱,所述扭簧內設有感應裝置。
進一步地,所述門體內設有加強筋。
進一步地,所述扭簧內設有紅外光幕。
進一步地,所述收容箱上設有雷達。
本發明一種硬質卷門,無論高壓或者低壓都可以保證良好的密封性,能抵禦超過120km/s的強風,門的開啟速度可以達到2.5m/s,具有很高的實用性、可靠性與耐久性,且操作簡單方便,門在運行過程中噪音很小,可以適用各種出入口。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的進一步理解,並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與本發明的實施例一起用於解釋本發明,並不構成對本發明的限制。在附圖中:
圖1是本發明的主視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的側視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優選實施例僅用於說明和解釋本發明,並不用於限定本發明。
如圖1、圖2所示,一種硬質卷門,包括門體1與門框2,所述門體1設於門框2內,所述門框2的頂部設有收容箱11;所述收容箱11內設有聯軸器4與電機3,所述聯軸器4的兩端設有凹槽,聯軸器4的一端與電機3嚙合,所述聯軸器4兩端的凹槽內均設有鏈條5;所述鏈條5包括第一端與第二端,所述鏈條5的第一端固定於聯軸器4端部的凹槽內,所述鏈條5的第二端固定於門體1的底部;所述門框2的下半段設有扭簧8,所述門框2的正下方設有地磁感應器9,所述門框2的側面設有藍牙射頻感應器6與電控箱10,所述扭簧8內 設有感應裝置;所述門體1內設有加強筋13;所述扭簧8內設有紅外光幕7;所述收容箱11上設有雷達12。
所述紅外光幕7設於門框2立柱離地1800mm的範圍內,由20-60組均勻列陣的紅外發射接收開關組成,使其保護範圍更大,極大減少安全盲區。當有物體通過門框2範圍內時紅外光幕7會感應到,自動將門體1自動反彈至最開位。
所述門框2的正下方設有地磁感應器9,當有叉車或者汽車等較大的金屬物體通過時,地磁感應器9將金屬在次場內切割磁力線的信息轉換為門體1開的信號,使門體1拉升至最開位。
所述藍牙射頻感應器6在物體接近時接收到藍牙信號即可開門,無需刷卡。
本發明一種硬質卷門,無論高壓或者低壓都可以保證良好的密封性,能抵禦超過120km/s的強風,門的開啟速度可以達到2.5m/s,具有很高的實用性、可靠性與耐久性,且操作簡單方便,門在運行過程中噪音很小,可以適用各種出入口。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並不用於限制本發明,儘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於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徵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