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爐安全檢測方法
2023-10-05 13:40:24
專利名稱:瓦斯爐安全檢測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瓦斯爐安全檢測方法,特別是一種可確保使用者在使用瓦斯爐時更加安全的檢測方法。
因此,本發明人潛心研究並配合學理的運用,設計了一種考慮了上述因素而確保使用者在使用瓦斯爐時更加安全的檢測方法。
本發明的另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可令使用者在瓦斯爐操作過程中明確了解目前的使用狀態,並設有高溫關閉瓦斯、長時間烹煮關閉瓦斯及中途熄火關閉瓦斯等安全性的防止瓦斯洩漏的優先作動功能,故能確保使用者在使用瓦斯時更加安全。
為了進一步說明本發明的特徵及技術內容,請參閱以下有關本發明的詳細說明與附圖
,然而附圖僅供參考說明,並非對本發明加以限制。
熱電偶1是一個可將溫度轉換成電壓組件,其利用熱起電力的變化來探測瓦斯爐具燃燒用空氣中氧氣濃度的變化,並送至控制單元2開啟電磁閥3,使瓦斯流通,以確認著火。
溫度檢知器4用以檢測鍋具煮水溫度,供控制單元2進行溫度判別。
火力電磁閥5是在煮水溫度達到100℃平衡時,受控制單元2驅動,以控制火力電磁閥5轉為小火除氯。
液晶顯示器6用以顯示目前使用瓦斯爐狀態,如時間、溫度及異常等。
操作開關7供設定煮水、時間、溫度等。
警示單元8在瓦斯爐具在使用中有異常狀況時,發出閃光或警示聲音。
按鍵組9含煮水按鍵91、定時按鍵92及定溫按鍵93,以供使用者操作。
控制單元2是通過內部程序的運作,依按鍵或開關作用,來執行相應功能,如高溫關閉瓦斯、長時間烹煮關閉瓦斯及中途熄火關閉瓦斯等安全性的防止瓦斯洩漏功能。
圖2是本發明控制單元在執行時的流程圖,開始時在步驟21設定開機內部初始值,在步驟22讀取外部感知信號(含溫度感知或火焰感知信號等信息),在步驟23進行開關檢測,以檢知使用者是否在使用。
若未在使用,則結束工作;否則,在步驟24讀取LCD面板上的按鍵是否被按下,並在步驟25顯示在LCD上,接著在步驟26進行錯誤檢測,以判別是否有錯誤產生,如使用狀態有異常,則在LCD上顯示或發出警示聲音。
若是,則結束工作;否則在步驟27進行著火檢測,由該著火偵測確認著火併持續開啟電磁閥,而使瓦斯流通。
若未著火(或因中途熄火),則結束並關閉電源及瓦斯;否則,在步驟28選擇定時、定溫、煮水或時間檢測功能。
若欲進行定時功能檢測,按下定時按鍵,則在步驟281跳至定時子程序,執行相關功能,若有異常,則熄火關閉瓦斯,等功能完成,結束工作,否則,在步驟29進行油溫功能檢測,判別高溫是否超過272℃。
若是,則結束工作;否則,回至步驟22。
若欲進行定溫功能檢測,按下定溫按鍵,在步驟282轉至定溫子程序,執行相關功能,若有異常,則熄火關閉瓦斯,等功能完成,結束工作,否則,在步驟284判別是否連續使用了3小時。
若連續使用了3小時,則結束工作;否則,執行步驟29。
若欲進行煮水功能檢測,按下煮水按鍵,在步驟283轉至煮水子程序,執行相關功能,若有異常,則熄火關閉瓦斯,等功能完成,結束工作,否則,執行步驟284。
若欲進行時間檢測,則在按鍵均未被按下時,在步驟284進行3小時烹煮時間檢測。
如此,即可供使用者在烹煮時,更能方便地使用瓦斯器具烹煮食物,不必擔心使用瓦斯的安全性。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一種最佳具體實施例,然而本發明的特徵並不局限於此,任何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在本發明的領域內,可輕易思及的變化或修飾皆可涵蓋在以下本發明的權利要求範圍內。
權利要求
1.一種瓦斯爐安全檢測方法,其特徵在於包含下列步驟(a)、初始值設定;(b)、外部信號讀取;(c)、檢測開關、液晶顯示單元及警示單元作用;(d)、檢知著火、煮水、定時、定溫或計時功能;以及(e)、高溫檢測。如此,即可供使用者在高溫及火焰中作檢測,並以計時方式檢測使用瓦斯爐烹煮時間,以及用液晶顯示方式作狀態顯示,而令使用者易於了解目前使用的狀態。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瓦斯爐安全檢測方法,其特徵在於在步驟(b)中所述的外部信號含溫度感知或火焰感知。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瓦斯爐安全檢測方法,其特徵在於在步驟(c)所述的設定開關包括液晶顯示按鍵、煮水按鍵、定時按鍵及定溫按鍵。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瓦斯爐安全檢測方法,其特徵在於在步驟(d)所述的計時可為3小時。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瓦斯爐安全檢測方法,其特徵在於在步驟(e)所述的高溫可設定在272℃。
全文摘要
本發明涉及一種瓦斯爐安全檢測方法,其針對使用者在高溫及火焰中作檢測,並以計時方式檢測使用瓦斯爐的烹煮時間,又用液晶顯示出狀態,並設有高溫關閉瓦斯、長時間(三小時)烹煮關閉瓦斯及中途熄火關閉瓦斯等安全性的防止瓦斯洩漏的優先作動功能,故可令使用者在瓦斯爐操作過程中明確了解目前的使用狀態,同時確保使用者在使用瓦斯時更加安全。
文檔編號F24C3/12GK1441200SQ0210527
公開日2003年9月10日 申請日期2002年2月25日 優先權日2002年2月25日
發明者張志任 申請人: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