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生產玩具用自動鎖螺絲設備的製作方法
2023-10-08 20:47:09 1

本發明涉及一種鎖螺絲設備,具體是一種生產玩具用自動鎖螺絲設備,屬於玩具生產應用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隨著機械化時代的到來,越來越多的機器代替了人工操作,尤其在生產線,機械化生產不僅節約了人力物力,還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在玩具生產線上,玩具上螺絲的擰鎖是一個費時費力的工作,自動鎖螺絲機為這項工作提供了便利, 實現了螺絲輸送、鎖緊一氣呵成,方便快捷,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節省勞力資源,但傳統的自動鎖螺絲設備,其電動起子單一,針對於不同的螺絲,都要重新手動切換起子,給生產帶來不便,降低了工作效率,且待寧鎖螺絲的玩具,需要人工拿著一個一個的擰鎖螺絲,不能實現流水線式生產,浪費人力。因此,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一種生產玩具用自動鎖螺絲設備。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上述現有技術存在問題,本發明提供一種生產玩具用自動鎖螺絲設備,採用自動流水線設計,無需手工轉移工件,工件自動到位,自動擰緊螺絲, 自動進入下一道工序,且設有不同類型電動起子,可自動切換,適用於多種螺絲鎖擰,解決了背景技術中存在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採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生產玩具用自動鎖螺絲設備,包括外殼以及設置在所述外殼一側的底座,所述外殼內腔設置傳送帶;所述傳送帶一端設置進物口,且所述進物口頂端設置感應器;所述感應器頂端設置儲備箱;所述外殼一側設置PLC控制器,且所述PLC控制器與轉換器連接;所述轉換器底端連接電動起子,且所述電動起子一側設置機器鉗;所述PLC控制器外側連接驅動電機,且所述驅動電機底端設置出物口。
進一步的,所述電動起子設有若干個,且所述電動起子之間平行設置,都嵌入轉換器內部。
進一步的,所述機器鉗設有兩個,且所述機器鉗與外殼之間滑動連接,所述機器鉗與外殼之間旋轉角為0°-360°。
進一步的,所述儲物箱為圓筒結構,且所述儲物箱的長度小於電動起子的長度。
進一步的, 所述底座中間部分設有螺紋圓孔。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該種生產玩具用自動鎖螺絲設備設置進物口、傳送帶、出物口,進物口可直接連接生產流水線,無需手工轉移工件,工件自動到位,自動擰緊螺絲, 自動進入下一道工序,且設有不同類型電動起子,可自動切換,適用於多種螺絲鎖擰可以設計為橫向,斜向及多方向同時送鎖機構,滿足多種生產需求,在手持式自動送鎖螺絲機自動送料基礎上又添加了機器鉗、感應器,實行無人監控,既節約人工成本又提高了生產組裝效率。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電動起子示意圖。
圖中:1、PLC控制器,2、驅動電機,3、機器鉗,4、外殼,5、出物口,6、底座,7、進物口,8、傳送帶,9、感應器,10、電動起子,11、儲備箱,12、轉換器。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於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於本發明保護的範圍。
如圖1-2所示,一種生產玩具用自動鎖螺絲設備,包括外殼4以及設置在所述外殼4一側的底座6,所述外殼4內腔設置傳送帶8;所述傳送帶8一端設置進物口7,且所述進物口7頂端設置感應器9;所述感應器9頂端設置儲備箱11;所述外殼4一側設置PLC控制器1,且所述PLC控制器1與轉換器12連接;所述轉換器12底端連接電動起子10,且所述電動起子10一側設置機器鉗3;所述PLC控制器1外側連接驅動電機2,且所述驅動電機2底端設置出物口5。
作為本發明的優化技術方案:所述電動起子10設有若干個,且所述電動起子10之間平行設置,都嵌入轉換器12內部;所述機器鉗3設有兩個,且所述機器鉗3與外殼4之間滑動連接,所述機器鉗3與外殼4之間旋轉角為0°-360°;所述儲物箱11為圓筒結構,且所述儲物箱11的長度小於電動起子10的長度;所述底座6中間部分設有螺紋圓孔。
本發明在使用時,首先安裝好所需要的電動起子10,連接電源,驅動電機2工作,帶動傳送帶8運轉,將進物口7連接生產流水線,所需鎖擰螺絲的玩具,由進物口7進入,經感應器9感應識別,由傳送帶8傳送,之後玩具被機器鉗3緊握,根據PLC控制器1編定的程序,機器鉗3對準好角度,由轉換器12轉換所對應的電動起子10,進行自動擰鎖螺絲,完成後,機器鉗3鬆開玩具,玩具被傳送帶8運走,經出物口5移出。
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不限於上述示範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徵的情況下,能夠以其它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範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的範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範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並不用以限制本發明,凡是依據本發明的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作的任何細微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均應包含在本發明技術方案的保護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