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網際網路終端的水冷式螺杆機壓組壓縮機的製作方法
2023-12-09 09:38:21 2

本發明涉及壓縮機領域,特別是基於網際網路終端的水冷式螺杆機壓組壓縮機。
背景技術:
螺杆壓縮機分為單螺杆壓縮機和雙螺杆壓縮機,最早由德國人H.Krigar於1878年提出,直到1934年瑞典皇家理工學院A.Lysholm才奠定該項技術,並開始在工業上應用,取得迅速的發展。
針對目前的壓縮機組,需要進行人工到達控制櫃內進行控制,壓縮機是否工作都需要人工打開控制櫃進行控制,非常麻煩。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上述問題,設計了基於網際網路終端的水冷式螺杆機壓組壓縮機。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基於網際網路終端的水冷式螺杆機壓組壓縮機,包括螺杆壓縮機組,所述螺杆壓縮機組外壁固定有驅動架,所述驅動架下方設有支撐架,所述支撐架上固定有升降盒,所述升降盒內相對壁面開有滑槽,所述滑槽內配裝有升降板,所述升降盒內壁固定有電機,所述電機上固定有驅動盤,所述驅動盤上銷軸連接活動杆,所述活動杆與升降板銷軸連接,所述升降板與驅動架固定連接,所述驅動架上配裝有滑軌,所述滑軌上安裝有滑板,所述滑板上安裝有電機架,所述電機架上安裝有伺服電機,所述伺服電機驅動端固定聯軸器,所述驅動架上安裝有直線電機,所述直線電機與滑板外壁固定連接。
優選的,所述支撐架上安裝電機驅動器,所述電機驅動器通過導線與伺服電機接線端連接。
所述支撐架上安裝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採用分布式網絡的電機控制器。
優選的,所述控制器的接線埠與電機驅動器的接線端連接,所述控制器內部具有網卡。
優選的,所述支撐架底部固定支撐件,所述支撐件外壁開有外螺紋。
優選的,所述支撐件通過外螺紋嚙合具有內螺紋的支撐臺。
利用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製作的基於網際網路終端的水冷式螺杆機壓組壓縮機,本技術方案具有聯網功能,人工通過電腦就可以實現壓縮機組的工作還是停歇,大大簡化控制的煩惱,同時讓設備更加智能化。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所述基於網際網路終端的水冷式螺杆機壓組壓縮機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所述基於網際網路終端的水冷式螺杆機壓組壓縮機的部分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發明所述基於網際網路終端的水冷式螺杆機壓組壓縮機的局部放大結構示意圖。
圖中,1-螺杆壓縮機組;2-驅動架;3-支撐架;4-升降盒;5-滑槽;6-升降板;7-電機;8-驅動盤;9-活動杆;10-滑軌;11-滑板;12-電機架;13-電機驅動器;14-控制器;15-支撐件;16-支撐臺。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於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於本發明保護的範圍。
本發明提供了如圖1-3所示的基於網際網路終端的水冷式螺杆機壓組壓縮機,包括螺杆壓縮機組1,所述螺杆壓縮機組1外壁固定有驅動架2,所述驅動架2下方設有支撐架3,所述支撐架3上固定有升降盒4,所述升降盒4內相對壁面開有滑槽5,所述滑槽5內配裝有升降板6,所述升降盒4內壁固定有電機7,所述電機7上固定有驅動盤8,所述驅動盤8上銷軸連接活動杆9,所述活動杆9與升降板6銷軸連接,所述升降板6與驅動架2固定連接,所述驅動架2上配裝有滑軌10,所述滑軌10上安裝有滑板11,所述滑板11上安裝有電機架12,所述電機架12上安裝有伺服電機17,所述伺服電機17驅動端固定聯軸器19,所述驅動架2上安裝有直線電機18,所述直線電機18與滑板11外壁固定連接;所述支撐架3上安裝有電機驅動器13,所述電機驅動器13通過導線與伺服電機17接線端連接;所述支撐架3上安裝有控制器14,所述控制器14採用分布式網絡的電機控制器;所述控制器14的接線埠與電機驅動器13的接線端連接,所述控制器14內部具有網卡;所述支撐架3底部固定有支撐件15,所述支撐件15外壁開有外螺紋;所述支撐件15通過外螺紋嚙合具有內螺紋的支撐臺16。
具體使用時:控制器14採用分布式網絡的電機控制器,採用公開號為101145053的控制器,首先通過控制器14內的網卡在經電機驅動器13對設備進行遠程控制,首先通過電機7帶著驅動盤8旋轉,其次驅動盤8與活動杆9之間形成連杆動作,那麼升降板6會在驅動盒內壁依靠滑槽5上升,這樣帶著驅動架2上升,其次通過直線電機18推動滑板11依靠滑軌10前後運動,使得聯軸器19與螺杆壓縮機組的螺杆配合,並且通過電機架12上的伺服電機17來驅動螺杆,其次可通過支撐臺16與支撐件15外壁的內外螺紋配合後,可調整整體設備的高度。
最後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並不用於限制本發明,儘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於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徵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