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軌道交通電纜放線裝置的製作方法
2023-06-07 23:43:31
本申請屬於機械技術領域,具體地說,涉及一種軌道交通電纜放線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軌道交通電纜放線多採用人工拉引,中間大概50M/人,同時電纜前後需要人工牽頭和理線,放電纜時消耗的人力資源成本較大,同時由於人為的不確定因素,放電纜時可能會涉及到行車安全和施工人員安全。
軌道交通對電纜的外表皮完好程度、質量要求較高,目前採用傳統的放線輪,雖然可以減少放線作業人工量,但在放線過程中存在電纜掉纜的問題,會嚴重影響到電纜質量和危及行車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嚴重後果。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鑑於此,本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能夠有效解決在電纜放線過程中出現的電纜掉纜和電纜破壞等問題的軌道交通電纜放線裝置。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申請公開了一種軌道交通電纜放線裝置,包括中心軸,在中心軸上套有卷線輥,卷線輥的兩端分別設置有一個滑輪,所述滑輪也套在中心軸上;在卷線輥的正上方設置有防止電纜掉纜的阻擋機構。
進一步地,如上所述的軌道交通電纜放線裝置,所述阻擋機構包括:兩個上支撐杆、保護軸;所述兩個上支撐杆分別垂直固定在中心軸的兩端,所述保護軸可拆卸的安裝固定在兩上支撐杆之間,且在卷線輥的上方並且與之平行。
進一步地,如上所述的軌道交通電纜放線裝置,所述阻擋機構還包括保護膠管,所述保護膠管套在保護軸上。
進一步地,如上所述的軌道交通電纜放線裝置,在保護軸的兩端分別固定有防止保護軸滑脫的插銷。
進一步地,如上所述的軌道交通電纜放線裝置,在護軸的兩個端面中心分別設置有凹陷孔,所述插銷通過該凹陷孔固定在保護軸上。
進一步地,如上所述的軌道交通電纜放線裝置,在中心軸的兩端分別固定有下支撐柱,所述下支撐柱由兩個分支撐柱交叉構成,所述中心軸固定在兩分支撐柱交叉點處,在下支撐柱的底端固定有底座。
進一步地,如上所述的軌道交通電纜放線裝置,所述下支撐柱、上支撐杆分別由鋼片製成。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申請可以獲得包括以下技術效果:
本實用新型提供的軌道交通電纜放線裝置,由於在卷線輥的正上方設置有防止電纜掉纜的阻擋機構,從而能夠有效得防止電纜放線過程中出現的電纜掉纜問題。
附圖說明
此處所說明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申請的進一步理解,構成本申請的一部分,本申請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於解釋本申請,並不構成對本申請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是本申請實施例的主視圖;
圖2是本申請實施例的左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將配合附圖及實施例來詳細說明本申請的實施方式,藉此對本申請如何應用技術手段來解決技術問題並達成技術功效的實現過程能充分理解並據以實施。
如圖1-圖2所示,本申請提供的軌道交通電纜放線裝置,包括中心軸6,在中心軸6上套有卷線輥1,卷線輥1的兩端分別設置有一個滑輪2,所述滑輪2也套在中心軸6上;在卷線輥1的正上方設置有防止電纜掉纜的阻擋機構。
本實用新型提供的軌道交通電纜放線裝置,由於在卷線輥的正上方設置有防止電纜掉纜的阻擋機構,從而能夠有效得防止電纜放線過程中出現的電纜掉纜問題。
進一步地,本實施例在上一實施例的基礎上,所述阻擋機構包括:兩個上支撐杆3、保護軸4;所述兩個上支撐杆3分別垂直固定在中心軸6的兩端,保護軸4可拆卸的安裝固定在兩上支撐杆3之間,且在卷線輥1的上方並且與之平行。
本實施例提供的軌道交通電纜放線裝置,所述保護軸4可拆卸的安裝固定在兩上支撐杆3之間,當需要放纜時,將保護軸4安裝固定在兩上支撐杆3之間,通過保護軸4來阻擋滑落的纜線,不使用時,可以將保護軸4拆下,從而可以順利取出電纜,方便工人施工。
進一步地,本實施例在上一實施例的基礎上,所述阻擋機構還包括保護膠管5,所述保護膠管5套在保護軸4上。
本實施例提供的軌道交通電纜放線裝置,由於在電纜的拉引過程中會出現電纜上下跳動的情況,保護膠管可以隨電纜滾動,才不會出現損壞電纜的情況,從而保護了電纜不被損壞。
進一步地,本實施例在上一實施例的基礎上,為了保證施工的順利進行,在保護軸4的兩端分別固定有防止保護軸4滑脫的插銷7。
本實施例提供的軌道交通電纜放線裝置,在放線完畢時,可取出插銷及保護軸,拉出電纜方便埋設。
進一步地,本實施例在上一實施例的基礎上,在護軸4的兩個端面中心分別設置有凹陷孔,所述插銷7通過該凹陷孔固定在保護軸4上。
進一步地,本實施例在上一實施例的基礎上,在中心軸6的兩端分別固定有下支撐柱8,所述下支撐柱8由兩個分支撐柱交叉構成,所述中心軸6固定在兩分支撐柱交叉點處,在下支撐柱8的底端固定有底座9。
進一步地,本實施例在上一實施例的基礎上,所述下支撐柱8、上支撐杆3分別由鋼片製成。
上述說明示出並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若干優選實施例,但如前所述,應當理解本實用新型並非局限於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應看作是對其他實施例的排除,而可用於各種其他組合、修改和環境,並能夠在本文所述實用新型構想範圍內,通過上述教導或相關領域的技術或知識進行改動。而本領域人員所進行的改動和變化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範圍,則都應在本實用新型所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