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主播打pk輸了刷的禮物歸誰(抖音女主播要脫坑)
2023-06-06 19:50:05 3
抖音女主播梅麗
加入了音可公會
多才多藝的她
很快成為TOP.1
有了「王牌女主播」的頭銜後
梅麗又轉入明星公司
由明星公司支付音可公會
轉會費88000元
3個月後
梅麗又與明星公司解約
那麼,問題來了
明星公司付的轉會費
能不能找梅麗要回呢?
梅麗是抖音直播平臺女主播,聽朋友建議入駐了音可公會。多才多藝的她,頗具演藝天賦,積累了大量的粉絲,成為音可公會的「王牌女主播」。好景不長,梅麗很快發現音可公會管理鬆散,並不能讓自己熱度持續,因此,梅麗動起了轉籤其他公會的念頭。
明星公司支付給音可公會轉會費88000元,將梅麗挖了過來。梅麗與明星公司籤訂了為期3年的《主播直播獨家經紀合約》,梅麗也正式由音可公會轉籤到明星公司運營的Pink公會。3個多月後,明星公司突然收到梅麗單方面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梅麗要求解除合同,並退出Pink公會。
明星公司花高價錢從別的公會挖過來的主播,這才合作了幾個月就要提前解約,公司之前投入的轉會費豈不是打了水漂?明星公司將梅麗起訴至法院,要求梅麗支付轉會費88000元,並承擔律師費8800元。
梅麗不同意明星公司的訴請,並提出反訴,要求解除《主播直播獨家經紀合約》,明星公司配合辦理梅麗退出Pink公會的手續並返還直播設備押金2000元。
明星公司稱
梅麗的反訴主張無法律依據。雙方籤訂的合同中對於合同履行期限有明確的約定,且並未約定任意解除權,梅麗提前解除合同應當承擔律師費、轉會費等實際違約損失。同時,88000元是梅麗自行詢問音可公會後給出的轉會報價。
梅麗稱
自己在與明星公司洽談之初就對於經紀合約中的部分內容提出了異議:3年的合同期限過長,自己不能保證每天6小時的直播時長,更無法持續3年。當自己提出異議後,明星公司也沒有明確表示反對。轉會費是兩公司之間的事,自己本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轉會費,並不一定需要花費88000元。自己之所以要提前解約,是因為每天高強度的直播任務已經超出了身體承受程度,且明星公司也沒有按照約定給予扶持,整合圈內資源。現在自己要出國深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審理後認為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當按約履行。梅麗與明星公司在磋商過程中雖對合同履行期限等提出異議,但最終仍舊與明星公司籤訂了《主播直播獨家經紀合約》,梅麗應當是認可了合同中的內容,梅麗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權。
根據《民法典》第58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如果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則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本案中,梅麗與明星公司籤訂的合同為經紀合同,具有鮮明的人身屬性與信賴利益。在梅麗明確表示不再繼續履行合同時,根據合同的性質,並不適宜強制履行。且梅麗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是高強度的直播時長超出梅麗身體可以承受能力,同時其因出國留學,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故梅麗並不屬於惡意違約方。在一方無法繼續履行非金錢債務,且不適宜強制履行,另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不主張解除合同,則合同陷入僵局。
此種特殊情況下,違約方可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但是仍舊應當承擔提前解約的違約責任。對於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應當以明星公司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合同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誠實信用原則等判斷。承辦法官多次耐心與雙方溝通後,明星公司與梅麗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解除《主播直播獨家經紀合約》,梅麗支付明星公司違約損失40000元,明星公司配合梅麗辦理退出Pink公會的手續,雙方之間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
近年來,網絡直播行業發展迅猛,高額的禮物打賞收益更是吸引了大批新人入駐直播平臺。為規範網絡主播行為,不少直播平臺與經紀公司深入合作,通過主播與經紀公司籤約、入駐公會等形式,加強對於主播直播活動的審核與管理。公會、經紀公司的類型、規模不同,意味著流量與資源的差異。新人籤約成熟的經紀公司與公會,是快速提升知名度的「捷徑」之一。已有一定粉絲基礎的主播亦會選擇轉籤公會、更換經紀公司,以實現轉型或獲得更高比例的分成。經紀公司更是願意招納熱門主播到旗下運營公會,以實現雙贏。
無論是網絡主播還是經紀公司,均應當恪守誠信、依法履約。合同訂立磋商過程中,應當依據誠信原則、公平原則妥當確認雙方權利義務、風險、違約責任等合同內容;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按約履行己方義務,及時接收對方給付,不得濫用權利;如合同履行出現難以克服的障礙,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並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文中人物名稱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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