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件覆膜處理裝置的製作方法
2023-06-14 02:32:06 1
本實用新型涉及裝飾裝修技術,尤其涉及一種板件覆膜處理裝置。
背景技術:
當前,大部分裝飾裝修項目按現場已有條件利用小型加工機具進行加工安裝,主要依靠體力及手工進行施工,是典型的勞動密集型產業,裝飾施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社會地位低下,社會認同度較低。裝飾施工的手工作坊式作業決定了裝飾工程的施工質量大部分取決於工人的手工水平,施工質量難以保證。由於需要考慮到現場的不確定因素,施工單位總是會考慮一定的節餘材料,加上各種材料的加工餘料,造成裝飾材料的大量浪費。現場加工、現場安裝的方式使得裝飾施工現場管理較為混亂,特別是工期較緊的項目更是如此,現場加工到處是各種加工餘料及水泥、砂石等輔助安裝材料,造成裝飾施工垃圾眾多,文明施工及環境保護無法得到充分搞證,而油漆的現場施工對室內空氣品質影響較大。
裝配式全裝修工程優先採用裝修與結構體分離、乾式工法施工,其優點在於工廠化生產、標準化作業、質量保證率高,符合國家節能減排和建築工業化的發展戰略。裝配式裝修是將裝修裝飾工程零件進行加工,把裝修裝飾組件在工廠進行加工和集成,進行建築裝飾裝配或組裝,然後運輸至裝修現場進行整體組裝安裝。裝配式裝修體現現代工業的思想,可促使裝修裝飾行業整體水平提高。在一種裝飾板件的使用過程中,需要對其進行覆膜處理,常用的覆膜處理裝置操作不便,容易發生故障,給生產的順利進行帶來不便。因此,有必要對這種板件覆膜處理裝置進行結構優化,以克服上述缺陷。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板件覆膜處理裝置,以提升工作效率,減少故障。
本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採用的技術方案是,
板件覆膜處理裝置,包括支撐機構、放卷機構以及熱壓機構,放卷機構及熱壓機構裝設於支撐機構上,其中:
放卷機構包括可容納薄膜的轉軸,該轉軸通過軸承裝設於支撐機構上,轉軸兩端分別設有端板,端板上設有一組卡接板,各卡接板沿端板中部向外側延伸,卡接板與端板之間具有間隙,間隙內設有擋片,擋片尾端卡入間隙內,其頭端向端板外側伸出。
熱壓機構包括箱體,箱體兩端分別具有進料口與出料口,進料口外側設有承託輥,薄膜及板件經進料口進入箱體,由承託輥對其進行承託,箱體內設於熱壓輥,出料口外側設有一對導引輥,導引輥之間具有供板件通過的間隙。
支撐機構包括基座,放卷機構與熱壓機構固定於基座上,並分列於基座兩端,基座底部具有一組支腳,基座通過該支腳置於地面上,基座內設有驅動電機,驅動電機通過傳動鏈分別與放卷機構及熱壓機構連接,由驅動電機帶動放卷機構及熱壓機構運行。
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在於,該板件覆膜處理裝置的放卷機構上設有一組卡接板,各卡接板沿端板中部向外側延伸,卡接板與端板之間具有間隙,間隙內設有擋片,擋片尾端卡入間隙內,其頭端向端板外側伸出,可將擋片取出後,將覆膜卷安裝於轉軸上,再插入擋片,避免覆膜卷在轉軸上移動,熱壓機構的出料口外側設有一對導引輥,導引輥之間具有供板件通過的間隙,可有導引輥將熱壓後的板件送出,避免板件輸送不暢,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產品質量。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提出的板件覆膜處理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實現的技術手段、創作特徵、達成目的與功效易於明白了解,下面結合圖示與具體實施例,進一步闡述本實用新型。
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板件覆膜處理裝置包括支撐機構、放卷機構以及熱壓機構,放卷機構及熱壓機構裝設於支撐機構上,其中:放卷機構包括可容納薄膜的轉軸1,該轉軸通過軸承裝設於支撐機構上,轉軸兩端分別設有端板2,端板上設有一組卡接板3,各卡接板沿端板中部向外側延伸,卡接板與端板之間具有間隙,間隙內設有擋片4,擋片尾端卡入間隙內,其頭端向端板外側伸出。熱壓機構包括箱體5,箱體兩端分別具有進料口與出料口,進料口外側設有承託輥6,薄膜及板件經進料口進入箱體,由承託輥對其進行承託,箱體內設於熱壓輥,出料口外側設有一對導引輥7,導引輥之間具有供板件通過的間隙。支撐機構包括基座8,放卷機構與熱壓機構固定於基座上,並分列於基座兩端,基座底部具有一組支腳9,基座通過該支腳置於地面上,基座內設有驅動電機,驅動電機通過傳動鏈分別與放卷機構及熱壓機構連接,由驅動電機帶動放卷機構及熱壓機構運行。該板件覆膜處理裝置的放卷機構上設有一組卡接板,各卡接板沿端板中部向外側延伸,卡接板與端板之間具有間隙,間隙內設有擋片,擋片尾端卡入間隙內,其頭端向端板外側伸出,可將擋片取出後,將覆膜卷安裝於轉軸上,再插入擋片,避免覆膜卷在轉軸上移動,熱壓機構的出料口外側設有一對導引輥,導引輥之間具有供板件通過的間隙,可有導引輥將熱壓後的板件送出,避免板件輸送不暢,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產品質量。
以上實施方式只為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於讓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內容並加以實施,並不能以此限制本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凡根據本實用新型精神實質所做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