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針織機過線筒的製作方法
2023-06-09 03:57:11

本實用新型涉及過線筒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針織機過線筒。
背景技術:
針織機:編織"針織物"的機器。1589年英國牧師威廉·李(William Lee)發明了第一臺手搖針織機。19世紀70年代隨著電動機的發明,手搖針織機進而被高速運轉的電動針織機所取代,1982年在中國江陵馬山戰國墓出土絲織品中有帶狀單面緯編兩色提花絲針織物,是至今已發現的最早手工針織品,距今約2200多年。根據這一文物可以推斷中國手工針織的起源還要更早一些。機器針織始於1589年,英國人W.李從手工編織得到啟示而創製了第一臺手搖針織機。它有3500多個零件,鉤針排列成行,一次可以編織16隻線圈。中國第一家汗衫針織廠在1896年創建於上海。中國第一家織襪廠於1907年建立在廣州。
針織機過線筒的出現大大方便了針織機的屏排線,但是目前階段的針織機過線筒,存在諸多的不足之處,例如,無法同時滿足針織機上的多個針進行針織,排線容易出現交叉混亂,且容易造成針織線的損壞。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針織機過線筒,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無法同時滿足針織機上的多個針進行針織,排線容易出現交叉混亂,且容易造成針織線的損壞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針織機過線筒,包括主卷線軸,所述主卷線軸的頂端安裝有上分線板,所述主卷線軸的底端安裝有下分線板,所述上分線板和下分線板的板面上均設置有第一過線孔,且第一過線孔設置有八個,所述上分線板的外圍安裝有副卷線軸,且副卷線軸設置有八個,所述副卷線軸內安裝有軸心杆,所述上分線板的中間位置處安裝有過線筒,所述過線筒的頂部的兩側設置有分線卡口,所述過線筒內部的底端安裝有內軸套杆,所述內軸套杆的中間位置設置有第二過線孔。
優選的,所述上分線板和下分線板的板面上的第一過線孔的軸心在同一直線上。
優選的,所述副卷線軸與第一過線孔均圍繞主卷線軸的中心軸設計,且每個副卷線軸對應一個第一過線孔,且相鄰的副卷線軸與第一過線孔角度相同。
優選的,所述內軸套杆為網狀結構。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該一種針織機過線筒的設置有主卷線軸,在主卷線軸的兩端安裝有上分線板和下分線板,且在上分線板和下分線板上均設置有第一過線孔,且在上分線板上安裝有副卷線軸,通過第一過線孔可以將副卷線軸上的針織線進行一一對應的過線,通過此種設計,不但使裝置可以一筒多用,節省空間,並且避免了過線混亂,導致纏線的問題,且在上分線板的頂部的中間位置處安裝有過線筒,過線筒使主要的過線結構,負責針織機的主線提供,且此過線筒與第一過線孔是相互獨立的分開結構。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分線卡口的俯視圖。
圖中:1-分線卡口;2-過線筒;3-軸心杆;4-副卷線軸;5-第一過線孔;6-上分線板;7-主卷線軸;8-下分線板;9-內軸套杆;10-第二過線孔。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於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於本實用新型保護的範圍。
請參閱圖1-2,本實用新型提供的一種實施例:一種針織機過線筒包括主卷線軸7,主卷線軸7的頂端安裝有上分線板6,主卷線軸7的底端安裝有下分線板8,上分線板6和下分線板8的板面上均設置有第一過線孔5,且第一過線孔5設置有八個,上分線板6的外圍安裝有副卷線軸4,且副卷線軸4設置有八個,副卷線軸4內安裝有軸心杆3,上分線板6的中間位置處安裝有過線筒2,過線筒2的頂部的兩側設置有分線卡口1,過線筒2內部的底端安裝有內軸套杆9,內軸套杆9的中間位置設置有第二過線孔10。
上分線板6和下分線板8的板面上的第一過線孔5的軸心在同一直線上,副卷線軸4與第一過線孔5均圍繞主卷線軸7的中心軸設計,且每個副卷線軸4對應一個第一過線孔5,且相鄰的副卷線軸4與第一過線孔5角度相同,內軸套杆9為網狀結構。
具體使用方式:該設備在使用時,將不同顏色的針織線纏繞分別纏繞在副卷線軸4上,然後將主針織線纏繞在過線筒2的內部的內軸套杆9上,並通過主卷線軸7儲存主針織線,然後將纏繞在副卷線軸4上的針織線的線頭穿過第一過線孔5,並由下分線板8穿出,然後將纏繞在過線筒2的內部的內軸套杆9上主針織線穿過第二過線孔10,並從下分線板8穿出,當主針織線即將使用完全時,將主卷線軸7上的線通過分線卡口1分入到內軸套杆9上,使其繼續運行。
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於上述示範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徵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範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範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範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