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小型電動休閒三輪車的製作方法
2023-06-09 01:55:16 2

本實用新型屬於日常用品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小型電動休閒三輪車。
背景技術:
市場上現有的三輪電動自行車,結構一般較為複雜,零件分散,集成度不夠,維護成本高;且轉向時不夠平穩與流暢,騎行舒適度有待加強。
技術實現要素:
發明目的:設計一種小型電動休閒三輪車,使得結構緊湊堅固,騎行和轉向更加平穩舒適,維護簡單。
技術方案:一種小型電動休閒三輪車,包括前輪1、車架2、車把3、車座4、電池5、控制器6及2個後輪7,所述車架2為類三角形設計,包括上架21、豎架22和斜架23,使得車身更牢固,符合人體工程學,騎行更舒適;所述電池5安裝固定在斜架23上,所述控制器6安裝固定在豎架22上,所述豎架22與所述斜架23之間固定連接著一段轉向軸管13,所述轉向軸管13內穿插一根轉向軸18,所述轉向軸18的前端套設著左右對稱的擱腳板14,在用戶蹬踏、傾斜過程中,能夠帶動所述轉向軸18轉動;所述豎架22背部固定一塊平行於地面的車架後主板19,在所述車架後主板19的下面通過螺栓固定兩段駐車彈簧16;所述轉向軸18後端套在轉向軸主板20中間的圓孔中,所述轉向軸主板20的上方頂住駐車彈簧16的下端;2個所述後輪7通過後主軸17連接,所述轉向軸主板20的下方通過第二快拆夾碼25與所述後主軸17固定連接。
所述駐車彈簧16在停車時起駐車作用,由於彈簧向下壓住轉向軸主板20及後主軸17,使得2個後輪7與前輪1保持穩定;在行駛和轉彎過程中,轉彎或傾斜時轉向軸18帶動轉向軸主板20傾斜,所述駐車彈簧16及其上方的車架後主板19能夠緩衝傾斜帶來的壓力,因而起到平衡和減震效果。
所述前輪1內部安裝前輪電機10,所述前輪電機10驅動電動車前行;所述前碟剎11裝在所述前輪1的輪轂內部,其通過前叉9、前剎線8與主線纜12連接,起剎車作用。
所述前叉9、前剎線8與主線纜12都是防水線纜,可以防水且安裝方便,其內部線纜連接著控制器6、前輪電機10和電池5,所述電池5為控制器6、前輪電機10提供電能。
所述車座4通過第一快拆夾碼15安裝在所述豎架22上部,方便拆卸和安裝;
所述轉向軸主板20的下方通過第二快拆夾碼25與所述後主軸17固定,在需要拆卸摺疊電動車後輪時,只需將快拆夾碼的螺栓卸下就能將後主軸17從後輪7中取下,方便快捷。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實用新型為短途、休閒、娛樂目的為出發點而設計,通過三角形車架設計及轉動軸管、車架後主板及駐車彈簧等實現轉向減震功能,結構簡單緊湊,把三輪車常有的轉向及騎行不平穩等缺陷得以較好的解決。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小型電動休閒三輪車正面立體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小型電動休閒三輪車後輪部分左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詳細描述。
如圖1所示,一種小型電動休閒三輪車,包括前輪1、車架2、車把3、車座4、電池5、控制器6及2個後輪7,所述車架2為類三角形設計,包括上架21、豎架22和斜架23,使得車身更牢固,符合人體工程學,騎行更舒適;所述電池5安裝固定在斜架23上,所述控制器6安裝固定在豎架22上,所述豎架22與所述斜架23之間固定連接著一段轉向軸管13,所述轉向軸管13內穿插一根轉向軸18,所述轉向軸18的前端套設著左右對稱的擱腳板14,在用戶蹬踏、傾斜過程中,能夠帶動所述轉向軸18轉動;所述前輪1內部安裝前輪電機10,所述前輪電機10驅動電動車前行;所述前碟剎11裝在所述前輪1的輪轂內部,其通過前叉9、前剎線8與主線纜12連接,起剎車作用。所述前叉9、前剎線8與主線纜12都是防水線纜,可以防水且安裝方便,其內部線纜連接著控制器6、前輪電機10和電池5,所述電池5為控制器6、前輪電機10提供電能。
如圖2所示,所述豎架22背部固定一塊平行於地面的車架後主板19,在所述車架後主板19的下面通過螺栓固定兩段駐車彈簧16;所述轉向軸18的後端套在轉向軸主板20中間的圓孔中,所述轉向軸主板20的上方頂住駐車彈簧16的下端;2個所述後輪7通過後主軸17連接,所述轉向軸主板20的下方通過第二快拆夾碼25與所述後主軸17固定連接。
所述駐車彈簧16在停車時起駐車作用,由於彈簧向下壓住轉向軸主板20及後主軸17,使得2個後輪7與前輪1保持穩定;在行駛和轉彎過程中,轉彎或傾斜時轉向軸18帶動轉向軸主板20傾斜,所述駐車彈簧16及其上方的車架後主板19能夠緩衝傾斜帶來的壓力,因而起到平衡和減震效果。
所述車座4通過第一快拆夾碼15安裝在所述豎架22上部,方便拆卸和安裝;
所述轉向軸主板20的下方通過第二快拆夾碼25與所述後主軸17固定,在需要拆卸摺疊電動車後輪時,只需將快拆夾碼的螺栓卸下就能將後主軸17從後輪7中取下,方便快捷。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例而已,並不用以限制本發明,在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系統結構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