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d直播隨口唱歌被起訴事件(知名主播PDD因直播間翻唱歌曲致歉)
2023-06-01 19:38:03
pdd直播隨口唱歌被起訴事件?極目新聞記者 趙德龍7月7日,前英雄聯盟選手、知名遊戲主播PDD,在微博發聲稱,此前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訴侵權,其已獲得詞曲作者諒解,並鄭重公開道歉,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於pdd直播隨口唱歌被起訴事件?以下內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pdd直播隨口唱歌被起訴事件
極目新聞記者 趙德龍
7月7日,前英雄聯盟選手、知名遊戲主播PDD,在微博發聲稱,此前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訴侵權,其已獲得詞曲作者諒解,並鄭重公開道歉。
近年來,直播業興起,直播間唱歌是常態。直播間翻唱歌曲是否構成侵權?以後網絡平臺是否還能「想唱就唱」?主播該如何規避相關法律風險?7月8日,極目新聞記者就上述問題採訪了多位律師,並結合相關司法案例進行了分析。
知名主播向版權方道歉
7月7日下午,主播PDD在其個人微博上發表聲明致歉,稱其本人曾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歌曲所產生的侵權糾紛,受到大家關注。目前經過和版權方律師友好溝通,已經獲得了《向天再借五百年》詞曲作者的諒解。
PDD表示,他也再次鄭重公開道歉,在今後也會更加注重版權問題。經歷了本次事件,呼籲各位主播和視頻創作者,在直播和內容創作中,一起注重提高音樂版權保護意識,尊重和保護版權方的合法權益,共同維護音樂市場的健康繁榮發展。
(圖片來源:PDD微博)
公開資料顯示,PDD是英雄聯盟項目電子競技選手,其後成為一位遊戲主播。6月30日,PDD在直播中稱,沒想到因為在直播間隨口唱歌而被索賠。直播平臺上,PDD有1923.2萬關注者。
據媒體報導,《向天再借五百年》歌曲著作人、著名作曲家張宏光委託律師回應媒體稱,就PDD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侵權事宜,律所委託人與PDD、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已達成一致意見。
PDD發聲後引起廣泛關注,而隨之也牽出一個話題,隨著網絡直播興起,直播環節為觀眾唱歌已成常態,那此後在直播翻唱歌曲是否會涉嫌侵權,直播間還能否「想唱就唱」?
律師:直播間不能「想唱就唱」
關於上述案件,有不少網友對PDD表示同情。甚至有觀點認為,翻唱歌曲可以助力原作品的傳播,幫助其擴大影響,增加作品的知名度。
浙江融哲律師事務所王雯律師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在本案中,直播唱歌本身並不涉及侵權,網絡主播也沒有向直播間觀眾收費,但是直播間本身就是個營利的場合,會吸引觀眾打賞禮物,所以仍會被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屬於收費表演,不能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因此直播間翻唱歌曲構成侵權。
王雯認為,網友在直播間、社交平臺上並不能「想唱就唱」,只要涉及商業行為、不屬於法律上合理使用的範疇,就必須取得權利人授權,否則就構成侵權。
PDD(圖片來源:PDD微博)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譚敏濤律師也表示,網絡直播的特性決定了直播的受眾具有廣泛性和不確定性,任何人都可以聽到或看到網絡直播。而網絡主播在網絡平臺即興哼唱或者對歌曲進行改編翻唱,能使得廣大網友在短時間內獲得消遣和娛樂,進而增加主播的粉絲數量,提升直播觀看的流量,還可以獲得一定的打賞。可以說,網絡直播就是主播通過在線表演的方式,引來人氣、流量和打賞,並因此獲利的商業行為。因此,在直播中翻唱他人歌曲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具有一定的盈利目的,應該認定為商業行為,而不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所以,就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支付一定的報酬。
譚敏濤律師表示,每一首音樂作品都凝聚了版權人的時間和精力付出、思想提煉、情感表達和學識展現,都是版權人勞動的成果和智慧的結晶,所以,應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
直播過程中如何避免侵權?譚敏濤律師介紹,一些網絡直播平臺在平臺系統內部有自己的「歌曲庫」,這些「歌曲庫」裡的音樂已經取得了著作權人的同意,開放給網絡主播無償使用,網絡主播直接可以唱。直播博主想要愉快地唱歌,一定要取得版權人的同意和許可,否則,便可能面臨著侵權風險。
直播翻唱是否侵犯了「表演權」?
網絡博主直播翻唱可能涉嫌侵犯版權人著作權,但關於直播過程中是否侵犯版權人表演權的問題尚有爭議。
極目新聞記者注意到,PDD直播翻唱被索賠的案例並非首例。據裁判文書網記載,某視頻解說平臺,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間,包括「馮提莫」在內的12位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內在線直播的過程中,表演了歌曲《小跳蛙》共計59次;其中57次為唱歌,1次為吹笛子,1次為跳舞作為伴奏。
法院一審認為,為協調表演權與其他專有權利的關係,表演權應界定為僅控制面對現場受眾的「現場表演」和「機械錶演」,而不控制通過網絡向不在傳播最初發生地的公眾傳播行為。如果將在直播間中表演並通過網絡直播手段進行公開傳播的行為納入表演權的控制範圍,將導致著作權中各項權利的控制範圍發生交叉重疊。該項傳播途徑的關鍵在於通過網絡公開直播,應與定時播放、實時轉播等其他網絡直播行為在權利類型劃歸上保持一致。故此,在直播間中表演並通過網絡進行公開播送的行為應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七)項規定的其他權利的控制範圍。本案中,涉案網絡主播在公開直播過程中演唱、吹笛子、播放伴奏帶等行為,均落入原告著作權中他項權的控制範圍。
同濟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張偉君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就PDD在網絡直播中翻唱一個音樂作品的行為而言,很多人會感覺這是一個表演行為,這在通俗意義上來說沒有錯,但這並不是我國著作權法中「表演權」所控制的公開表演行為。以網絡直播的方式播出一個音樂作品的翻唱,這已經不是在一個特定空間範圍內傳播一個音樂作品了,而是向所有不在特定現場或特定空間的網絡用戶傳播一個作品了,這就大大地擴展了傳播的範圍。既然直播翻唱行為在我國著作權法中並不是表演權所控制的行為,自然也無法適用有關表演權的權利限制或例外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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