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重油的熱裂化工藝的製作方法
2023-06-03 02:59:51
本發明屬於一種在不存在氫的情況下烴油的非催化熱裂化工藝,具體涉及一種重油的熱烈化工藝。
背景技術:
延遲焦化是一種將渣油轉化為氣體、汽油、柴油、蠟油和焦炭的深度熱裂化工藝。常規的延遲焦化工藝流程為:原料油經加熱爐預熱後進入分餾塔,與焦炭塔來的焦化油氣換熱,再進入加熱爐輻射段加熱到焦化溫度進入焦炭塔焦化,焦化油氣從焦炭塔頂餾出進入分餾塔,分餾出氣體、汽油、柴油、蠟油,焦化重油作為循環油與原料油混合從塔底進入加熱爐的輻射段,焦炭聚結在焦炭塔內。
緩和熱裂化是一種轉化深度較低的熱裂化工藝。該工藝一般以直餾、焦化和催化裂化的重餾分油為原料,其中主要以直餾重餾分油為原料,通過熱裂化反應器生成熱裂化氣體、汽油、柴油和渣油。
為了提高輕質油收率,CN85103235A提出將沸點範圍為168~454℃、232~399℃或266~343℃的柴油餾分從焦化分餾塔抽出進入焦化加熱爐的輻射段作為循環油,以降低循環比,達到增產液體產品的目的,該方法是用汽油或柴油餾分在焦化裝置內循環,並且增加的柴油不多。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於針對現有技術的不足,現提供一種延遲焦化與緩和熱裂化的重油的熱裂化工藝。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一種重油的熱裂化工藝,其創新點在於:工藝步驟為:
(1)重油原料經加熱爐對流段預熱,再通過加熱爐輻射段加熱到焦化溫度進焦炭塔焦化,焦化油氣進入分餾塔分餾;
(2)將步驟(1)中得到的蠟油進入另一個加熱爐,該加熱爐出口溫度為440~540℃,注水量佔蠟油的20~40%,預熱後的蠟油進入反應器進行緩和熱裂化反應,反應器壓力為0~2兆帕,停留時間100~200分鐘;
(3)將步驟(2)中生成的熱裂化油氣進入步驟(1)中的分餾塔,與焦化油氣一起分餾。
進一步的,步驟(1)所述的重油原料是選自常壓渣油、減壓渣油、減粘渣油、催化裂化油漿、加氫裂化尾油、潤滑油抽出油中的一種或幾種的混合物。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如下:本發明在延遲焦化裝置與緩和熱裂化組合工藝中,所產生的柴油收率比單獨的延遲焦化增加5~15個百分點;從熱裂化過程所產生的柴油質量優於催化裂化柴油,如十六烷值可達到50左右;緩和熱裂化的氣體、汽油和柴油的分餾過程與延遲焦化共用,可節省投資;緩和熱裂化生成的未轉化油返回加熱爐的輻射段有助於抑制加熱爐管結焦。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發明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輕易地了解本發明的其他優點及功效。
實施例1
一種重油的熱裂化工藝,工藝步驟為:
(1)重油原料經加熱爐對流段預熱,再通過加熱爐輻射段加熱到焦化溫度進焦炭塔焦化,焦化油氣進入分餾塔分餾,重油原料是選自常壓渣油、減壓渣油、減粘渣油、催化裂化油漿、加氫裂化尾油、潤滑油抽出油中的一種或幾種的混合物;
(2)將步驟(1)中得到的蠟油進入另一個加熱爐,該加熱爐出口溫度為440℃,注水量佔蠟油的20%,預熱後的蠟油進入反應器進行緩和熱裂化反應,反應器壓力為0兆帕,停留時間100分鐘;
(3)將步驟(2)中生成的熱裂化油氣進入步驟(1)中的分餾塔,與焦化油氣一起分餾。
實施例2
一種重油的熱裂化工藝,工藝步驟為:
(1)重油原料經加熱爐對流段預熱,再通過加熱爐輻射段加熱到焦化溫度進焦炭塔焦化,焦化油氣進入分餾塔分餾,重油原料是選自常壓渣油、減壓渣油、減粘渣油、催化裂化油漿、加氫裂化尾油、潤滑油抽出油中的一種或幾種的混合物;
(2)將步驟(1)中得到的蠟油進入另一個加熱爐,該加熱爐出口溫度為540℃,注水量佔蠟油的40%,預熱後的蠟油進入反應器進行緩和熱裂化反應,反應器壓力為2兆帕,停留時間200分鐘;
(3)將步驟(2)中生成的熱裂化油氣進入步驟(1)中的分餾塔,與焦化油氣一起分餾。
實施例3
一種重油的熱裂化工藝,工藝步驟為:
(1)重油原料經加熱爐對流段預熱,再通過加熱爐輻射段加熱到焦化溫度進焦炭塔焦化,焦化油氣進入分餾塔分餾,重油原料是選自常壓渣油、減壓渣油、減粘渣油、催化裂化油漿、加氫裂化尾油、潤滑油抽出油中的一種或幾種的混合物;
(2)將步驟(1)中得到的蠟油進入另一個加熱爐,該加熱爐出口溫度為490℃,注水量佔蠟油的30%,預熱後的蠟油進入反應器進行緩和熱裂化反應,反應器壓力為1兆帕,停留時間150分鐘;
(3)將步驟(2)中生成的熱裂化油氣進入步驟(3)中的分餾塔,與焦化油氣一起分餾。
本發明在延遲焦化裝置與緩和熱裂化組合工藝中,所產生的柴油收率比單獨的延遲焦化增加5~15個百分點;從熱裂化過程所產生的柴油質量優於催化裂化柴油,如十六烷值可達到50左右;緩和熱裂化的氣體、汽油和柴油的分餾過程與延遲焦化共用,可節省投資;緩和熱裂化生成的未轉化油返回加熱爐的輻射段有助於抑制加熱爐管結焦。
上述實施例只是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並不是對本發明技術方案的限制,只要是不經過創造性勞動即可在上述實施例的基礎上實現的技術方案,均應視為落入本發明專利的權利保護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