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手機託架的製作方法
2023-08-10 14:41:56
一種手機託架的製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手機託架,包括本體、吸盤組件,本體上表面上開設有與手機相適配的方形槽,且方形槽的四角作圓弧倒角;本體下部連有一導聲體;導聲體呈圓柱狀,導聲體內沿水平設有錐形管道;錐形管道的大徑端與外部連通,作為發聲口;本體側面的中部固設有兩個L形連接杆。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設計合理,通過L形連接杆與吸盤組件形成三角支撐,使得託架的整體穩定性好,同時,利用導聲體實現聲音的導出和放大。
【專利說明】
一種手機託架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託架,具體的說是一種具備有聲音放大功能的手機託架。
【背景技術】
[0002]手機作為日常使用工具,應用範圍及功能越來越廣。手機在託架作為一種與手機配合的固定裝置,也有著廣泛的使用空間及場景。
[0003]目前的手機託架,結構較為簡單,同時功能單一,整體穩定性差的同時,還會對手機的正常發聲造成影響。具體的說,目前的手機託架,多是僅依靠與吸盤連接的連接件進行整體固定,同時,由於手機的發聲孔一般位於手機底部,這就造成託架的側壁面會直接阻礙聲音的導出,使得手機在放置在託架內後,音量變的極小,使用者不容易接收到手機的聲音提示,容易漏接電話且無法聽歌。
【發明內容】
[0004]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於克服現有技術所存在的不足,提供一種結構穩定性好,且具備有聲音放大功能的手機託架。
[0005]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所採用的技術方案是;
[0006]—種手機託架,包括本體、吸盤組件,本體上表面上開設有與手機相適配的方形槽,且方形槽的四角作圓弧倒角;
[0007]本體下部連有一導聲體;
[0008]導聲體呈圓柱狀,導聲體內沿水平設有錐形管道;
[0009]錐形管道的大徑端與外部連通,作為發聲口;
[0010]本體側面的中部固設有兩個L形連接杆;
[0011]兩個L形連接杆對稱且上端通過一中央連接杆連固為一體;
[0012]中央連接杆嵌入吸盤組件中,與之配合,實現吸盤組件與本體間的連接;
[0013 ]本體上的方形槽的內側壁面上開設有一方形導聲孔;
[0014]本體內設有與該方形導孔連通的垂直導聲道,該垂直導聲道還與錐形管道的小徑端連通。
[0015]本實用新型實施時,利用與導聲孔與手機的出聲孔相對,通過其將聲音經垂直導聲道送入錐形管道內,實現聲音放大和導出。
[0016]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設計合理,通過L形連接杆與吸盤組件形成三角支撐,使得託架的整體穩定性好,同時,利用導聲體實現聲音的導出和放大。
【附圖說明】
[0017]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不意圖。
[0018]圖中各標號分別是:(I)本體、(2)吸盤組件、(3)方形槽、(4)導聲體、(5)錐形管道、(6 ) L形連接杆、(7 )方形導聲孔。
【具體實施方式】
[0019]為方便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的理解,現結合附圖舉出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的說明。
[0020]實施例:
[0021]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包括本體1、吸盤組件2,本體I上表面上開設有與手機相適配的方形槽3,且方形槽3的四角作圓弧倒角;本體I下部連有一導聲體4;導聲體4呈圓柱狀,導聲體4內沿水平設有錐形管道5;錐形管道5的大徑端與外部連通,作為發聲口;本體I側面的中部固設有兩個L形連接杆6;兩個L形連接杆6對稱且上端通過一中央連接杆連固為一體;中央連接杆嵌入吸盤組件2中,與之配合,實現吸盤組件2與本體I間的連接;本體I上的方形槽3的內側壁面上開設有一方形導聲孔7;本體I內設有與該方形導孔7連通的垂直導聲道,該垂直導聲道還與錐形管道5的小徑端連通。
[0022]以上所述,僅是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並非對本實用新型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任何熟悉本專業的技術人員可能利用上述揭示的技術內容加以變更或修飾為等同變化的等效實施例,但是凡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內容,依據本實用新型的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作的任何簡單修改、等同變化與修飾,均仍屬於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範圍內。
【主權項】
1.一種手機託架,其特徵在於:包括本體、吸盤組件,本體上表面上開設有與手機相適配的方形槽,且方形槽的四角作圓弧倒角;本體下部連有一導聲體;導聲體呈圓柱狀,導聲體內沿水平設有錐形管道;錐形管道的大徑端與外部連通,作為發聲口;本體側面的中部固設有兩個L形連接杆;兩個L形連接杆對稱且上端通過一中央連接杆連固為一體;中央連接杆嵌入吸盤組件中,與之配合,實現吸盤組件與本體間的連接;本體上的方形槽的內側壁面上開設有一方形導聲孔;本體內設有與該方形導孔連通的垂直導聲道,該垂直導聲道還與錐形管道的小徑端連通。
【文檔編號】H04M1/04GK205693719SQ201620565006
【公開日】2016年11月16日
【申請日】2016年6月12日 公開號201620565006.8, CN 201620565006, CN 205693719 U, CN 205693719U, CN-U-205693719, CN201620565006, CN201620565006.8, CN205693719 U, CN205693719U
【發明人】李華
【申請人】東莞市創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