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體檢抽血能查出懷孕嗎(這些問題別犯暈)
2023-07-27 10:02:48 2
最近小編接到一個諮詢,是一個懷孕女職工想要了解關於產假和產假工資待遇的問題,針對這個問題,小編今天就懷孕女職工的常見勞動問題給大家做一個梳理。
一、懷孕女職工能否被開除?
若懷孕女職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且用人單位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的,是可以與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四十條是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第四十一條是經濟性裁員,意思就是說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過失性辭退或者裁員。
案例:(2020)浙0602民初4292號
法院認為,張某關於其在被解除勞動關係時處於孕期的抗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無對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或經紀性裁員,但並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過失性辭退的規定,本案中公司解除與張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系基於張某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過失性辭退,故對張某該項抗辯本院不予採納。
所以如果孕期女職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且用人單位有明確證據證明的,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過,這個就要求用人單位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很容易構成違法解除,並支付經濟賠償金。
二、懷孕女職工能否調崗調薪?
是可以調崗的。根據《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整女職工工作崗位;
2.如果女職工在懷孕前從事的是孕期不能從事的工作,那麼用人單位在獲悉女職工懷孕後,就必須立即調整女職工的崗位。若不調整,用人單位可能會被行政處罰。
案例:(2019)浙02民終1201號
法院認為:孕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應依法得到保護,但法律並未絕對禁止用人單位與孕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首先,公司對孫某的工作安排作出調整,調整前後均為會計崗位,崗位性質和工作內容亦無較為顯著的、本質性的變化,亦未違反雙方在勞動合同中關於工作崗位的約定。其次,調整後的工作內容亦非孕期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孫某某雖主張工資待遇有所降低等,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最後,孫某某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經多次通知和要求後仍表示不同意調崗、拒絕到新崗位履職,在此情況下,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
所以即使是懷孕女職工,也是可以調崗調薪的,但是調崗後的薪資水平應該和原有崗位一致或者更高,不得降低薪資。
三、懷孕女職工的產假是多少天?
根據《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98 天,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再增加 30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個嬰兒,增加產假 15 天。女職工懷孕不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 15 天;懷孕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 42 天。
四、懷孕女職工產假期的工資如何發放?
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的產假天數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生育津貼計發標準高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差額部分;低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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