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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脈內施用格列苯脲和其他藥物的方法

2023-04-24 07:08:01

專利名稱:靜脈內施用格列苯脲和其他藥物的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醫學治療方法領域,包括將藥物施用至對象靜脈內的方法。
背景技術:
格列苯脲((Glyburide)也稱為,例如,格列苯脲(glibenclamide))是用於治療糖尿病的磺醯脲藥物。格列苯脲的系統名稱是5-氯-N-(4_[N-(環己基氨甲醯基)氨磺醯基]苯乙基)-2-甲氧基苯甲醯胺。格列苯脲優先結合併且影響磺醯脲受體I (SURl),但是在較高濃度下也結合併影響磺醯脲受體2 (SUR2)。格列苯脲已經被建議作為急性中風(缺血性和出血性)、外傷性腦損傷(TBI)、脊髓損傷(SCI)、心肌梗塞(MI)、休克(包括出血性休克)、器官缺血和室性心律失常的療法。在許多出版物中已經描述了靜脈內格列苯脲的藥物代謝動力學參數(見表I)。本文討論的所有專利和出版物通過引用以它們的整體併入本文。表I靜脈內給藥之後格列苯脲的藥物代謝動力學參數
權利要求
1.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至對象的方法,包括: (a)第一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 (b)在所述第一彈丸注射之後,第二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和 (C)在所述第二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之後,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 藉此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施用至對象,以在所述對象的血液中期望的時間段內有效提供基本上穩定水平的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
2.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至對象的方法,包括: (a)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 (b)在所述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之後,第一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其中在所述第一持續輸注中,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以第一施用速率施用第一時間段;和 (C)在所述第一持續輸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之後,第二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其中在所述第二持續輸注中,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以第二施用速率施用第二時間段; 藉此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施用至對象,以在所述對象的血液中期望的時間段內有效提供基本上穩定水平的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
3.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至對象的方法,包括: (a)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 (b)在所述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之後,第一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其中在所述第一持續輸注中,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以第一施用速率施用第一時間段;和 (C)在所述第一持續輸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之後,第二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其中在所述第二持續輸注中,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以第二施用速率施用第二時間段; (d)在所述第二持續輸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之後,第三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其中在所述第三持續輸注中,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以第三施用速率施用第三時間段; 藉此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施用至對象,以在所述對象的血液中期望的時間段內有效提供基本上穩定水平的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
4.權利要求1、2或3任一項所述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至對象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額外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
5.權利要求1、2、3或4任一項所述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至對象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額外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並且進一步包括額外的輸注速率和額外的時間段。
6.權利要求1、2、3、4或5任一項所述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至對象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額外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和以額外的輸注速率和額外的時間段,額外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
7.權利要求3、4、5或6任一項所述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至對象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速率在約15 μ g/hr和約300 μ g/hr之間。
8.權利要求3、4、5或6任一項所述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至對象的方法,其中所述時間段在約I小時至約72小時之間。
9.權利要求1-8任一項所述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至對象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期間施用的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的量少於約IOmg每天。
10.權利要求1-8任一項所述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至對象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期間施用的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的量少於約6mg每天。
11.權利要求1-8任一項所述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至對象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期間施用的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的量少於約3.5mg每天。
12.權利要求1-8任一項所述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至對象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期間施用的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的量少於約3mg每天。
13.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施用速率大於所述第二施用速率。
14.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施用速率大於所述第二施用速率,和所述第一時間段是在約I小時至約10小時之間的時間段。
15.權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時間段是在約I小時至約10小時之間的時間段。
16.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彈丸注射施用包括約125μ g至約150 μ g的格列苯脲的彈丸注射施用。
17.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彈丸注射施用之後為持續輸注約150μ g/hr至約175 μ g/hr的格列苯脲約6小時的時間段。
18.權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持續輸注是第一持續輸注,並且所述第一持續輸注之後為約100 μ g/hr至約125 μ g/hr格列苯脲的第二持續輸注。
19.權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持續輸注在約66小時的時間段內施用,藉此所述第一持續輸注的時間段和所述第二持續輸注的時間段的和總共為約72小時。
20.權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第I天、第2天和第3天的格列苯脲的總的日劑量分別為約3mg、2.5mg和2.5mg。
21.治療急性中風、外傷性腦損傷、脊髓損傷、心肌梗塞、休克、器官缺血或室性心律失常的方法,包括施用格列苯脲至需要治療的對象,所述施用包括: (a)第一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 (b)在所述第一彈丸注射之後,第二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和 (c)在所述第二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之後,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 藉此格列苯脲施用至對象,以在所述對象的血液中期望的時間段內有效提供基本上穩定水平的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以有效治療需要治療的對象中的急性中風、外傷性腦損傷、脊髓損傷、心肌梗塞、休克、器官缺血或室性心律失常。
22.治療急性中風、外傷性腦損傷、脊髓損傷、心肌梗塞、休克、器官缺血或室性心律失常的方法,包括施用格列苯脲至需要治療的對象,所述施用包括: (a)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 (b)在所述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之後,第一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其中在所述第一持續輸注中,格列苯脲以第一施用速率施用第一時間段;和(C)在所述第一持續輸注格列苯脲之後,第二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其中在所述第二持續輸注中,格列苯脲以第二施用速率施用第二時間段; 藉此格列苯脲施用至對象,以在所述對象的血液中期望的時間段內有效提供基本上穩定水平的格列苯脲,以有效治療需要治療的對象中的急性中風、外傷性腦損傷、脊髓損傷、心肌梗塞、休克、器官缺血或室性心律失常。
23.治療急性中風、外傷性腦損傷、脊髓損傷、心肌梗塞、休克、器官缺血或室性心律失常的方法,包括施用格列苯脲至需要治療的對象,所述施用包括: (a)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 (b)在所述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之後,第一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其中在所述第一持續輸注中,格列苯脲以第一施用速率施用第一時間段;和 (C)在所述第一持續輸注格列苯脲之後,第二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其中在所述第二持續輸注中,格列苯脲以第二施用速率施用第二時間段; (d)在所述第二持續輸注格列苯脲之後,第三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其中在所述第三持續輸注中,格列苯脲以第三施用速率施用第三時間段; 藉此格列苯脲施用至對象,以在所述對象的血液中期望的時間段內有效提供基本上穩定水平的格列苯脲,以有效治療需要治療的對象中的急性中風、外傷性腦損傷、脊髓損傷、心肌梗塞、休克、器官缺血或室性心律失常。
24.權利要求21、22或23任一項所述的治療急性中風、外傷性腦損傷、脊髓損傷、心肌梗塞、休克、器官缺血或室性心律失常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額外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
25.權利要求21、22或23任`一項所述的治療急性中風、外傷性腦損傷、脊髓損傷、心肌梗塞、休克、器官缺血或室性心律失常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額外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並且進一步包括額外的輸注速率和額外的時間段。
26.權利要求21-25任一項所述的治療急性中風、外傷性腦損傷、脊髓損傷、心肌梗塞、休克、器官缺血或室性心律失常的方法,進一步包括額外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和以額外的輸注速率和額外的時間段,額外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
27.權利要求21-26任一項所述的治療急性中風、外傷性腦損傷、脊髓損傷、心肌梗塞、休克、器官缺血或室性心律失常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速率在約15ii g/hr和約300ii g/hr之間。
28.權利要求21-27任一項所述的治療急性中風、外傷性腦損傷、脊髓損傷、心肌梗塞、休克、器官缺血或室性心律失常的方法,其中所述時間段在約I小時至約72小時之間。
29.權利要求21-28任一項所述的治療急性中風、外傷性腦損傷、脊髓損傷、心肌梗塞、休克、器官缺血或室性心律失常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期間施用的格列苯脲的量少於約IOmg每天。
30.權利要求21-29任一項所述的治療急性中風、外傷性腦損傷、脊髓損傷、心肌梗塞、休克、器官缺血或室性心律失常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期間施用的格列苯脲的量少於約6mg每天。
31.權利要求21-30任一項所述的治療急性中風、外傷性腦損傷、脊髓損傷、心肌梗塞、休克、器官缺血或室性心律失常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期間施用的格列苯脲的量少於約3.5mg每天。
32.權利要求21-31任一項所述的治療急性中風、外傷性腦損傷、脊髓損傷、心肌梗塞、休克、器官缺血或室性心律失常的方法,其中在施用期間施用的格列苯脲的量少於約3mg每天。
33.權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施用速率大於所述第二施用速率。
34.權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施用速率大於所述第二施用速率,和所述第一時間段是在約I小時至約10小時之間的時間段。
35.權利要求33或3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時間段是在約I小時至約10小時之間的時間段。
36.權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彈丸注射施用包括約125u g至約150 u g格列苯脲的彈丸注射施用。
37.權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彈丸注射施用之後為持續輸注約150i!g/hr至約175 ii g/hr的格列苯脲約6小時的時間段。
38.權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持續輸注是第一持續輸注,和所述第一持續輸注之後為約100 V- g/hr至約125 V- g/hr格列苯脲的第二持續輸注。
39.權利要求3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持續輸注在約66小時的時間段內施用,藉此所述第一持續輸注的時間段和所述第二持續輸注的時間段的和總共為約72小時。
40.權利要求3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第I天、第2天和第3天的格列苯脲的總的日劑量分別為約3mg、2.5mg和2.5mg。
41.製備用於施用格列苯脲治療性溶液的容器、管和/或濾器的方法,包括將所述容器、管或濾器與格列苯脲衝洗液接觸。
42.權利要求4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觸包括用所述格列苯脲衝洗液衝洗所述容器、管和/或濾器。
43.權利要求4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衝洗包括用至少50mL的所述格列苯脲衝洗液進行衝洗。
44.權利要求41或4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格列苯脲衝洗液的格列苯脲濃度為至少約.2 u g/mL的格列苯脲。
45.權利要求41-44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容器、管或濾器包括可接觸所述格列苯脲治療性溶液的聚氯乙烯(PVC)表面。
46.施用格列苯脲治療性溶液的方法,其中施用所述格列苯脲治療性溶液包括使用容器、管和/或濾器,所述方法包括將所述容器、管和/或濾器與格列苯脲衝洗液接觸,然後施用所述格列苯脲治療性溶液。
47.權利要求4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接觸包括用所述格列苯脲衝洗液衝洗所述容器、管和/或濾器。
48.權利要求4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衝洗包括用至少約50mL的所述格列苯脲衝洗液進行衝洗。
49.權利要求46或4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格列苯脲衝洗液的格列苯脲濃度為至少約.2 u g/mL的格列苯脲。
50.施用格列苯脲治療性溶液的方法,包括將所述格列苯脲治療性溶液與用於施用所述格列苯脲治療性溶液的容器、管和/或濾器的表面接觸,其中所述容器、管和/或濾器的所述表面由一種或多種非聚氯乙烯(PVC)的材料製造,藉此所述施用所述格列苯脲治療性溶液不包括所述格列苯脲治療性溶液與PVC的接觸。
51.權利要求5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容器、管和/或濾器的所述表面包括聚乙烯。
52.施用格列苯脲治療性溶液的方法,包括過濾格列苯脲濃度為至少約IOyg/mL格列苯脲的高濃度格列苯脲溶液,稀釋所述高濃度格列苯脲溶液,以提供格列苯脲治療性溶液,和使用由一種或多種非聚氯乙烯(PVC)的材料製造的遞送裝置施用所述格列苯脲治療性溶液。
53.權利要求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遞送裝置包括具有用於接觸所述格列苯脲治療性溶液的內腔表面的管,其中所述內腔表面是聚乙烯表面。
54.權利要求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包括將所述格列苯脲治療性溶液儲存在具有內表面與所述格列苯脲治療性溶液接觸的容器內,其中所述容器內表面由一種或多種非聚氯乙烯(PVC)的材料製造。
55.權利要求5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容器內表面包括聚乙烯。
56.權利要求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高濃度格列苯脲溶液的格列苯脲濃度在約0.5mg/mL格列苯脲和約lmg/mL格列苯脲之間。
57.權利要求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高濃度格列苯脲溶液的格列苯脲濃度為至少約lmg/mL格列苯脲 。
全文摘要
本發明公開了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的方法。本文公開的新方法包括在大於1小時的時段內,優選地在約72小時的時段內靜脈內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的方法。該新方法包括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的彈丸注射,隨後是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的第一持續輸注施用;和任選地第二或進一步彈丸注射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和/或第二或進一步持續輸注施用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這些方法有效快速達到期望水平的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並且在期望的時間段內提供基本上穩定水平的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本文公開的方法可用於治療需要治療,例如急性中風(缺血性和出血性)、外傷性腦損傷(TBI)、脊髓損傷(SCI)、心肌梗塞(MI)、休克(包括出血性休克)、器官缺血和室性心律失常的對象。這些方法在延長的時間段內提供快速達到並且保持治療性格列苯脲或其他藥物血漿水平,並且進一步避免過度水平的藥物,並且因此避免可能的藥物副作用。
文檔編號A61K9/20GK103108637SQ201180044843
公開日2013年5月15日 申請日期2011年7月18日 優先權日2010年7月19日
發明者S·M·雅各布森 申請人:瑞米迪製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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