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3D曲面全屏玻璃鋼化膜的製作方法
2023-05-06 09:22:06 3

本實用新型涉及手機膜領域,具體為一種3D曲面全屏玻璃鋼化膜。
背景技術:
隨著智慧型手機的普及,手機膜的需求量也隨之提高,最開始出現的塑料手機膜,由於性能的各種缺陷,已經逐漸被市場淘汰,現在手機膜市場佔有量最大的是鋼化玻璃膜。
但是現有的鋼化玻璃手機膜仍然存在如下缺陷:1.邊緣易碎,導致整個玻璃膜出現半個「蜘蛛網」式的裂紋,影響使用;2.不方便貼膜和揭開,在貼膜時,需要小心翼翼的進行操作,稍有偏差,就會貼歪,一旦貼歪,就難以揭開重貼,很容易在揭開重貼的過程中把鋼化膜扯碎,在更換鋼化膜時,也不方便揭開。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3D曲面全屏玻璃鋼化膜,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3D曲面全屏玻璃鋼化膜,包括鋼化膜主體、邊緣膜體和按揭裝置,所述鋼化膜主體的底部中間設有Home鍵孔,鋼化膜主體的左右側邊對稱設有邊緣膜體,所述邊緣膜體的邊緣設有側邊稜,所述鋼化膜主體和邊緣膜體的外表面均設有電鍍層;
所述鋼化膜主體的上端設有按揭裝置,按揭裝置的內側設有捏片槽,捏片槽的側壁與捏片座鉸接,捏片座的外側與捏片固定連接,捏片座的下部與第一彈性掛鈎固定連接,捏片槽的底部對應第一彈性掛鈎設有第二彈性掛鈎,按揭裝置的底部側壁設有擠壓針孔,擠壓針孔的位置與第二彈性掛鈎在同一平面內。
優選的,所述邊緣膜體為圓弧形膜體,所述側邊稜為長條形,其橫斷面為半橢圓形,所述電鍍層為防指紋油電鍍層。
優選的,所述捏片槽為L型槽,所述捏片座的內側端為圓角,捏片座的厚度大於捏片的厚度,捏片為不鏽鋼彈片,捏片的外側端為圓角。
優選的,所述按揭裝置與鋼化膜主體的上端通過膠粘結,所述第一彈性掛鈎和第二彈性掛鈎呈中心對稱設置,第一彈性掛鈎和第二彈性掛鈎的掛鈎處相互扣接。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實用新型通過加入側邊稜,能夠加強邊緣的強度,防止邊緣在磕碰時碎裂,能夠降低損壞的機率,通過加入按揭裝置,能夠方便將鋼化膜主體揭起來,在貼膜時,一旦貼歪,能夠揭開重新貼,並且在需要更換鋼化膜時,能夠方便的將鋼化膜主體揭開扔掉,總的來說,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能夠增加鋼化膜邊緣的強度,方便將膜體揭開,具有推廣價值。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俯視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側視圖;
圖4為圖3的A處結構放大圖;
圖5為按揭裝置的剖視圖。
圖中:1鋼化膜主體、2 Home鍵孔、3邊緣膜體、4電鍍層、5側邊稜、6按揭裝置、7捏片槽、8捏片座、9捏片、10第一彈性掛鈎、11第二彈性掛鈎、12擠壓針孔。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於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於本實用新型保護的範圍。
請參閱圖1-5,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3D曲面全屏玻璃鋼化膜,包括鋼化膜主體1、邊緣膜體3和按揭裝置6,鋼化膜主體1的底部中間設有Home鍵孔2,鋼化膜主體1的左右側邊對稱設有邊緣膜體3,邊緣膜體3的邊緣設有側邊稜5,鋼化膜主體1和邊緣膜體3的外表面均設有電鍍層4;邊緣膜體3為圓弧形膜體,側邊稜5為長條形,其橫斷面為半橢圓形,電鍍層4為防指紋油電鍍層。通過側邊稜5能夠增加鋼化膜主體1側邊的強度,通過加入邊緣膜體3能夠將3D曲面屏進行覆蓋,起到全方位的保護作用。
鋼化膜主體1的上端設有按揭裝置6,按揭裝置6的內側設有捏片槽7,捏片槽7的側壁與捏片座8鉸接,捏片座8的外側與捏片9固定連接,捏片槽7為L型槽,捏片座8的內側端為圓角,捏片座8的厚度大於捏片9的厚度,捏片9為不鏽鋼彈片,捏片9的外側端為圓角。
捏片座8的下部與第一彈性掛鈎10固定連接,捏片槽7的底部對應第一彈性掛鈎10設有第二彈性掛鈎11,按揭裝置6的底部側壁設有擠壓針孔12,擠壓針孔12的位置與第二彈性掛鈎11在同一平面內。按揭裝置6與鋼化膜主體1的上端通過膠粘結,第一彈性掛鈎10和第二彈性掛鈎11呈中心對稱設置,第一彈性掛鈎10和第二彈性掛鈎11的掛鈎處相互扣接。
在需要揭開鋼化膜主體1時,使用針伸到擠壓針孔12內,針尖牴觸到第二彈性掛鈎11,即可將第一彈性掛鈎10設有第二彈性掛鈎11分開,由於捏片9本身的彈性作用,能夠將自身彈起,使用者即可手持捏片9,將鋼化膜主體1接起,在貼膜時,貼上之後,將捏片9按下,第一彈性掛鈎10即可與第二彈性掛鈎11扣合,從而將捏片9收納。
儘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對於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實用新型的範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