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偏移支撐構件的行李物品的製作方法
2023-07-21 21:02:52

本公開一般來說涉及輪式行李物品,更具體地說涉及這樣一種行李物品,該行李物品具有偏移支撐構件以便於將該行李物品完全打開。
背景技術:
輪式行李物品經常包括位於與其支撐輪相同的平面上的打開鉸鏈。當打開行李箱時,位於行李箱的一個半部上的輪與行李箱的另一個半部上的輪進行接觸而限制了將行李箱完全打開。解決上述問題的之前努力典型地包括減小輪支撐件的尺寸。然而,具有小輪支撐件的行李物品會由於輪相對於通常遇到的障礙物或不平地形的小尺寸而難以操縱。
因此,期望提供一種改進的行李物品,更具體地說,期望提供一種具有偏移支撐構件的改進的可摺疊行李物品,該行李物品解決了以上描述的問題並且/或者該行李物品更一般地提供對現有裝置的改進或替換方案。
由於包括各種具有偏移支撐構件的行李物品而可能與本公開相關的文獻包括us5924533a、us6533086b1、ep106906b1、us5407038a、us6367603b1和us5379870a。
技術實現要素:
因此,根據本公開,提供了一種如以下描述並在所附權利要求中限定的行李物品。本公開有利地提供了一種行李物品,當鉸鏈構件位於與行李物品的支撐構件相同的平面上時,該行李物品平直地打開。如下面更詳細地描述的,通過利用在平行於鉸鏈構件的方向上使支撐構件偏移,能夠使分裂式行李箱在支撐表面上平直地打開,而不會使支撐構件彼此幹涉。這樣,行李物品能夠完全打開並平放,從而使其內容物完全暴露出以不受限制地存取和包裝。
本公開的實施方式可以包括行李箱。該行李箱可以包括外殼,該外殼包括底部面板並且包括能在關閉位置和打開位置之間圍繞分裂線相對於彼此移動的第一殼體部分和第二殼體部分,所述分裂線沿著所述底部面板的長度延伸以限定第一底部面板部分和第二底部面板部分。所述底部面板可以包括至少四個支撐構件,其中至少兩個支撐構件位於所述第一底部面板部分和所述第二底部面板部分中的每個上。位於所述第一底部面板部分上的至少兩個支撐構件可以在至少部分地沿著所述分裂線延伸的方向與位於所述第二底部面板部分上的至少兩個支撐構件偏移。
本公開的實施方式可以包括行李物品。該行李物品包括行李箱,該行李箱包括在分裂線處可樞轉地連接在一起的第一殼體部分和第二殼體部分、連接至所述第一殼體部分的第一支撐構件、隔著所述分裂線與所述第一支撐構件大體相對地連接至所述第二殼體部分的第二支撐構件。所述第一支撐構件和所述第二支撐構件可以在至少部分地沿著所述分裂線的長度的方向上相對於彼此橫向偏移。
本公開的實施方式可以包括行李物品。該行李物品可以包括行李箱,該行李箱包括:第一殼體部分和第二殼體部分,所述第一殼體部分和所述第二殼體部分在沿著所述行李箱的底端壁的分裂線處樞轉地連接在一起;以及連接至所述底端壁的多個支撐構件,所述第一殼體部分和所述第二殼體部分中的每個包括所述多個支撐構件中的至少一個。連接至所述第一殼體部分和所述第二殼體部分中的一個的至少一個支撐構件可以在沿著所述底端壁並且平行於所述分裂線的橫向方向上偏移。
本公開的實施方式可以包括行李物品。該行李物品可以包括:行李箱,該行李箱包括通過鉸鏈構件沿著所述底端壁連接在一起的第一殼體部分和第二殼體部分;連接至所述第一殼體部分的多個第一支撐構件;以及連接至所述第二殼體部分的多個第二支撐構件。每個所述第一支撐構件可以在平行於所述鉸鏈構件的方向上沿著所述底端壁相對於對應的第二支撐構件橫向偏移。
另外的實施方式和特徵在隨後的描述中進行部分闡述,並且通過檢查說明書將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變得顯而易見,或者可通過所公開的主題內容的實踐而獲知。通過參考形成該公開的一部分的附圖和說明書的其餘部分可以實現對本公開的本質和優點的進一步理解。本領域技術人員將理解,該公開的各個方面和特徵中的每個都可以有利地在某些情況下單獨地使用或者在其他情況下與該公開的其他方面和特徵組合地使用。
附圖說明
參照如下附圖將更完全地理解該描述,在這些附圖中,部件並不是按照比例繪製的,並且這些附圖是作為該公開的各種實施方式提供的,不應該被解釋為對該公開的範圍的完全闡述,其特徵在於:
圖1是根據本公開的一些示例的行李物品的前部等距視圖。
圖2是根據本公開的一些示例的圖1的行李物品的前部正視圖。
圖3是根據本公開的一些示例的圖1的行李物品的後部正視圖。
圖4是根據本公開的一些示例的圖1的行李物品的側部正視圖。
圖5是根據本公開的一些示例的圖1的行李物品的底部平面圖。
圖6是根據本公開的一些示例的圖1的行李物品的頂部正視圖,該行李物品處於打開構造。
圖7是根據本公開的一些示例的圖6的行李物品的側部正視圖。
圖8是根據本公開的一些示例的沿著圖7的線8-8截取的圖6的行李物品的局部剖視圖。
圖9是根據本公開的一些示例的另外的行李物品的局部放大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參照圖1至圖5,根據本公開的一個實施方式的行李物品100包括行李箱(或行李箱體)102,該行李箱102由限定內部艙室的多個壁形成,在該內部艙室中攜帶用戶的所有物。行李物品100包括相對的前壁104和後壁106、相對的頂端壁108和底端壁110、以及相對的左側壁112和右側壁114,它們共同限定行李物品100的外部結構或箱體,該外部結構或箱體具有高度h(參見圖2)、寬度w(參見圖2)和深度d(參見圖4)。該相對的前壁104和後壁106可以限定行李物品100的主面116,而相對的左側壁112、右側壁114以及相對的頂端壁108和底端壁110形成行李物品100的次面118。角部區域由行李箱102的任何兩個或三個相鄰的壁的相交部限定。例如,圖1至圖5的行李箱102包括四個下角部區域120,每個下角部區域120都由任意兩個相鄰的壁,諸如底端壁110、前壁104和後壁106中的一個、以及左側壁112和右側壁114中的一個的相交部來限定。另外,由任意兩個相鄰的壁,諸如底端壁110與前壁104和後壁106中的一個的相交部形成的邊緣可以被認為是「角部區域」。
繼續參照圖1至圖5,行李箱102可以由兩個殼體部分(例如,第一殼體部分130和第二殼體部分132)形成,這兩個殼體部分在沿著行李物品100的次面118的中央部分延伸的分裂線134處可樞轉地連接(例如,鉸接)在一起。在這樣的實施方式中,第一殼體部分130和第二殼體部分132可圍繞分裂線134的沿著底端壁110的長度延伸以限定第一底部面板部分110a和第二底部面板部分110b的部分在關閉位置和打開位置之間相對於彼此移動。在一些實施方式中,所述打開位置可以包括完全打開取向,在該完全打開取向,所述第一殼體部分130和所述第二殼體部分132從分裂線134在大體相反方向上延伸。如這裡描述的,相反方向包括其中第一殼體部分130和第二殼體部分132相對於彼此定位在大約180度、相對於彼此定位在大約160度和大約180度之間、相對於彼此定位在大約140度和大約180度之間、相對於彼此定位在大約180度和大約200度之間或者相對於彼此定位在大約180和大約220度之間的取向,並且包括行李箱102在平坦表面諸如桌子、地板、床或其它支撐結構上打開時的取向。
可以被稱為蓋部或前殼體的第一殼體部分130可以包括前壁104。可以被稱為基部或後殼體的第二殼體部分132可以包括後壁106。在一些實施方式中,第一殼體構件和第二殼體構件可以基本相同或者至少包括相等深度。如在圖5中所示,鉸鏈構件136(例如,織物條帶、鋼琴鉸鏈、間隔開的離散鉸鏈、活動鉸鏈、鉸接接頭等)可以沿著分裂線134的一部分(諸如,沿著行李箱102的底端壁110)將第一殼體部分130和第二殼體部分132可樞轉地連接在一起。這樣,至少分裂線134的沿著底端壁110延伸的部分可以被認為是鉸鏈。在一些實施方式中,諸如拉鏈或多個閂鎖之類的關閉機構138可以沿著分裂線134延伸以可釋放地將第一殼體部分130固定至第二殼體部分132。在圖1至圖5的示例性實施方式中,分裂線134基本平行於行李物品100的主面116延伸,不過可以設想,在一些實施方式中,分裂線134可以相對於行李物品100的至少一個主面116至少部分地成角度地行進或延伸。
繼續參照圖1至圖5,行李物品100可以包括多個支撐構件150,當位於關閉構造時,這些支撐構件可操作地支撐行李物品100。在一些實施方式中,所述多個支撐構件150中的每個支撐構件可以連接至行李箱102的底端壁110以將行李物品100支撐在直立位置。所述第一殼體部分130和所述第二殼體部分132中的每個可以包括所述多個支撐構件150中的至少一個。例如,至少一個第一支撐構件152可以連接至第一殼體部分130,並且至少一個第二支撐構件154可以連接至第二殼體部分132。在一些實施方式中,底端壁110包括至少四個支撐構件150,其中至少兩個支撐構件150定位在第一和第二底部面板部分110a和110b中的每個上。至少如圖1中所示,每個支撐構件150可以相鄰於行李物品100的邊緣或角部(例如,相鄰於四個下角部區域120)連接至底端壁110,以為行李箱102提供足夠的橫向穩定性。
如在圖5中最佳所見,第一殼體部分130的支撐構件150隔著分裂線134與第二殼體部分132的支撐構件150大體相對地安裝至行李箱102。這樣,第一殼體部分130和第二殼體部分132中的一個可以包括相對於所述分裂線134與第一殼體部分130和第二殼體部分132中的另一個的至少一個支撐構件150對應(或相對)的至少一個支撐構件150。如這裡描述的,對應或相對的支撐構件是指隔著分裂線134定位在相對的殼體部分130、132上並且在行李箱102打開時彼此相互作用的支撐構件150。如下面更充分地描述的,支撐構件150可以沿著底端壁110定位,這樣以方便形成行李箱102完全打開,而不會由於對應或相對的支撐構件150引起幹涉。例如,每個支撐構件150可以相對於定位在相對的殼體部分上的對應支撐構件150偏移。如下面更充分地說明的,在一些實施方式中,位於第一底部面板部分110a上的兩個支撐構件150可以在至少部分地沿著分裂線134延伸的方向上從第二底部面板部分110b上的兩個支撐構件偏移。儘管示出並且被描述為附裝至底端壁110,但是支撐構件150可以定位在行李物品100的任何壁(在該任何壁處樞轉或鉸接行李箱100)上。
參照圖1至圖3和圖5,支撐構件150可以以偏移構造連接至底端壁110,以允許將行李箱102定位在完全打開構造。具體地說,至少考慮到支撐構件150的尺寸(例如,支撐構件150的寬度),支撐構件150可以在沿著分裂線134的長度的方向上沿著底端壁110相對於彼此橫向偏移,從而使得在行李箱102處於完全打開構造(參見圖8)時支撐構件150並排延伸。沒有本公開的偏移特性,第一殼體部分130的支撐構件152將與第二殼體部分132的支撐構件154進行接觸並限制行李箱102完全打開,結果導致行李箱102不能平放而將內容物完全暴露出。通過使支撐構件150沿著分裂線134的長度偏移,第一殼體部分130的支撐構件152可以經過第二殼體部分132的支撐構件154以便於將行李箱102完全打開並且平放,從而將其內容完全地暴露出以不對例如存取和包裝進行任何限制。
例如,參照圖5,第一殼體部分130的第一支撐構件152和第二殼體部分132的第二支撐構件154可以在平行於分裂線134(分裂線134可以平行於鉸鏈構件136)的方向上沿著底端壁110相對於彼此橫向偏移。換言之,如在圖5中最佳地看到的,每個支撐構件150可以沿著分裂線134的長度分散地定位,從而使得在行李箱打開時支撐構件150不接觸彼此。在一些實施方式中,位於第一底部面板部分110a上的第一支撐構件152和位於第二底部面板部分110b上的第二支撐構件154可以距離分裂線134等距地定位。另外或另選地,位於第一底部面板部分110a上的第一支撐構件152可以距離在低端壁110的長度的中間點處基本正交於分裂線134的中線m等距地延伸。在這樣的實施方式中,第二底部面板部分110b上的第二支撐構件154可以距離該中線等距地定位。
如圖5中所示,支撐構件150可以以隔著分裂線134不對稱的方式連接至底端壁110。例如,第一和第二底部面板部分110a、110b中的一個上的支撐構件150可以比第一和第二底部面板部分110a、110b中的另一個上的支撐構件150更遠地分隔開。這樣,當行李箱102打開時,連接至殼體部分130、132中的一個的支撐構件(例如,連接至第一殼體部分130的第一支撐構件152)不會接觸連接至另一個殼體部分的支撐構件(例如,連接至第二殼體部分132的第二支撐構件154),以允許將行李箱102平坦地放置在支撐表面上。在一些實施方式中,根據行李箱102的具體構造,第一殼體部分130的第一支撐構件152和第二殼體部分132的第二支撐構件154也可以在垂直於分裂線134的方向上相對於彼此偏移。例如,在其中第一殼體部分130和第二殼體部分132具有不相等深度時,這種構造可能是理想的。
繼續參照圖5,每個支撐構件150可以與限定在左側壁112和右側壁114之間的行李箱的中線m相比更接近次面118(例如,更接近左側壁112和右側壁114中的一個)定位。類似地,每個支撐構件150可以與位於主面116之間的分裂線134相比更接近相鄰的主面116(例如,更接近前壁104和後壁106中的一個)定位。在圖5的實施方式中,第一殼體部分130的第一支撐構件152定位在第二殼體部分132的第二支撐構件154的外側,不過在一些實施方式中反過來也可以如此。如在圖5中最佳看到的,第一支撐構件152可以定位在從相鄰的次面118離開第一距離d1的位置處。在這樣的實施方式中,第二支撐構件154可以定位在從同一次面118離開第二距離d2的位置處,第二距離d2大於第一距離d1。在一些實施方式中,第二距離可以為第一距離的大約1.5倍到大約3倍之間,以在行李箱102處於完全打開構造時允許支撐構件150並排排列。如圖所示,在一些實施方式中,第一支撐構件152和第二支撐構件154二者都可以沿著底端壁110定位在鉸鏈構件136的外側。
參照圖1至5,在一些實施方式中,每個支撐構件150可以是輪組件,該輪組件被構造成可滾動地使行李箱100穿過支撐表面(例如,穿過地面)行進。參照圖1,每個輪組件可以優選地為雙腳輪或類似的支撐結構。在這樣的實施方式中,每個輪組件包括託架160和可旋轉地聯接至託架160的多個輪162(例如,兩個輪)。在一些實施方式中,託架160可以可旋轉地聯接至底端壁110,從而這些輪組件可以被認為是自旋型輪組件。在這樣的實施方式中,每個自旋輪組件包括:豎直自旋軸線,託架160圍繞該豎直自旋軸線旋轉;和水平軸線,所述輪圍繞水平軸線旋轉,在一些實施方式中,所述輪軸線基本正交於所述豎直自旋軸線。在一些實施方式中,根據預計載荷、美學性或其它構造,每個輪組件可以相同或者可以不同。如圖所示,行李物品100可以包括四個輪組件,例如用來增加行李物品100的可操作性和/或為了滿足消費者要求,不過可以想到輪或其它支撐結構的任何組合。
參照圖5,第一殼體部分130和第二殼體部分132中的每個都可以包括附加特徵,這些附加特徵可操作成在行李箱102完全打開時允許對應的支撐構件150並排定位。例如,可以在第一殼體部分130中限定第一凹部170,並且可以在第二殼體部分132中(例如,至少在行李箱102的底端壁110中)限定第二凹部172。在這樣的實施方式中,第一支撐構件152可以在第一凹部170內連接至第一殼體部分130,並且第二支撐構件154可以在第二凹部172內連接至第二殼體部分132。如下面描述的,每個支撐構件150可以至少部分地定位在形成在相對的殼體部分130或132中的對應凹部170或172內,以便於將行李箱102打開到完全打開構造。每個凹部170、172可以包括長度尺寸、寬度尺寸和深度尺寸,該長度尺寸基本沿著與底端壁110的長度相同的方向延伸。在一些實施方式中,每個凹部170、172的長度尺寸可以大於被收納在其中的支撐構件150的最大橫向尺寸。該最大橫向尺寸可以為輪162的直徑,可以為輪162的直徑的兩倍,或者為用來以並排取向收納對應的支撐構件150的任何其它尺寸構造。
為了在行李箱102完全打開時將第一支撐構件152和第二支撐構件154並排定位,第一凹部170和第二凹部172中的每個沿著底端壁110的長度都可以是長形的。例如但不限制地,第一凹部170和第二凹部172中的每個可以在平行於分裂線134的方向上為長形的並且在行李箱102打開時足以將第一支撐構件152和第二支撐構件154的至少一部分收納在其中。在這樣的實施方式中,第一凹部170和第二凹部172中的每個都可以包括基本等於或大於第一支撐構件152和第二支撐構件154的組合寬度的長度。在這樣的實施方式中,每個支撐構件150至少部分地沿著凹部170或172的長度定位,當行李箱102被打開而平放時,所述支撐構件150中的相對一個支撐構件定位在所述凹部中。在一些實施方式中,每個凹部的長形的長度可以足夠將第一和第二支撐構件152、154收納於其中,而不管第一和第二支撐構件152、154相對於彼此的旋轉位置如何。
在一個實施方式中,每個凹部170、172可以包括足以允許行李箱102完全打開時平放的深度以考慮到支撐構件150的相對較大直徑的輪162。例如,凹部170、172的深度尺寸可以大小確定成在行李箱102處於完全打開取向時收納相對的支撐構件150的高度尺寸的至少一部分。例如,凹部170、172可以大小為收納支撐構件150的輪162的至少一部分,包括不到輪162的直徑的1/2,直到輪162的直徑的1/2,或者大於輪162的直徑的1/2一直到輪162的至少整個直徑。在這樣的實施方式中,每個輪162的大小影響輪162能有多少被收納在凹部170、172內。收納在凹部170、172內的量越大,行李箱102打開平放時第一殼體部分130和第二殼體部分132之間的空間就越小。在一些實施方式中,每個凹部170、172可以大小和形狀確定為允許輪組件在其中進行旋轉運動。例如,由凹部170、172和殼體部分130、132的相交部限定的邊緣可以成形為允許定位在其中的輪組件不受限制地運動,而不管行李箱102是處於打開構造還是關閉構造。儘管凹部170、172可以幫助完全打開行李箱102,但是在一些實施方式中,當行李箱102被打開以平放時,支撐構件150沒有任何部分可以被收納在凹部170、172內。例如,參照圖8,支撐構件150的偏移特性可以允許支撐構件150經過彼此以允許在沒有凹部170、172的情況下行李箱102也能夠打開180度。
參照圖1、圖3和圖4,例如,出於方便起見,行李物品100可以包括其他特徵。例如,行李物品100可以包括至少一個攜帶手柄174,該攜帶手柄174附裝至行李物品100的次面118中的至少一個次面(例如,附裝至頂端壁108和右側壁114)。在一些實施方式中,行李物品100可以包括可伸縮手柄176,該可伸縮手柄176可以沿著行李物品100的第二殼體部分132的外側(例如,沿著後壁106)排列。該可伸縮手柄176可以沿著第二殼體部分132排列但是定位在行李箱100的內部,並且延伸穿過行李物品100的一個次面118(例如,穿過頂端壁108)。儘管分別與第二殼體部分132和/或次面118相關地進行了描述,但是可伸縮手柄176和攜帶手柄174可以與行李物品100的任何面、壁或側相關聯。
行李物品100可以是包、箱體、背包或任何其它合適的行李物品100,並且行李物品100可以是軟殼的、硬殼的、或者是軟殼和硬殼的組合。例如,行李物品100可以是可模製的硬殼材料、軟殼材料或硬殼材料和軟殼材料的組合。所述軟殼材料可以是尼龍、帆布、聚酯、皮革、pvc、聚丙烯、聚乙烯和/或ptfe等等。硬殼材料可以是(自增強或纖維增強的)熱塑性材料、abs、聚碳酸酯、聚丙烯、聚苯乙烯、pvc、聚醯胺和/或ptfe等等。行李物品100可以以任何適當方式形成或成型,諸如通過插塞成型、吹塑、注射成型等等。另外,行李物品100的厚度可以是恆定的,或者可以橫跨行李物品100而變化,這取決於行李物品100的期望的剛度、強度和/或重量。例如,行李物品100的厚度可以在輪組件、邊緣和/或分裂線134附近較大。每個壁都可以被稱為面板、面或側部。
所有相對和方向參考(包括上、下、向上、向下、左、右、向左、向右、頂部、底部、側部、在…上方、在…下方、前、中間、後、豎直、水平等)都是以示例方式給出的,以便幫助讀者理解這裡描述的具體實施方式。不應該將它們理解為特別對位置、取向或使用的要求或限定,除非在權利要求中明確闡述。連接參照(例如附接、聯接、連接、結合等)應該寬泛地解釋,並且可以包括位於元件連接之間的中間構件以及元件之間的相對運動。這樣,連接參照不是必然地推斷出兩個元件直接相連並相對於彼此位於固定關係,除非在權利要求中明確闡述。
本領域技術人員將認識到,目前公開的實施方式是通過實施例方式而不是限制方式來教導的。因此,包含在以上描述中或在附圖中示出的內容應該解釋為例示性而不是限制含義。如下權利要求旨在覆蓋這裡描述的所有一般和具體特徵以及就語言來說可以說落入該範圍的本發明的方法和系統的範圍的所有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