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家用抽油煙機的製作方法
2023-08-03 01:39:11 1
本發明涉及廚房電器設備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家用抽油煙機。
背景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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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抽菸油機是一種廚房排煙設備淨化環境 , 是現代每個家庭必不可少的廚房排煙設備,目前一般家用抽菸機為懸掛式或壁掛式,由於懸掛式安裝位置較高時,吸油煙效果差 , 裝低了容易碰頭,壁掛式上部無遮攔,當剛炒菜時鍋內急劇飄升的油煙不易聚集機體內,使鍋外側的油煙迅速飄散,造成這種殘餘油煙外逸汙染廚房或室內,功率再大抽菸油機也無法控制這些飄散溢出的油煙,這個問題至今無法徹底解決,因此,人們渴望抽菸油機就是能把所有鍋外四周的油煙都能收集徹底排除,從而淨化廚房環境 ,不必為了裝了抽油煙機還要考慮殘餘油煙的問題而專門設置隔離廚房與飯廳煩惱,並能減少能耗和噪音,改善家居環境,提高吸排效益,讓家庭享受低碳、環保、節能帶來的好處。
技術實現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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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發明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家用抽油煙機,具體涉及一種對油煙抽取效果更佳的家用的抽油煙機。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採用如下技術方案:一種家用抽油煙機,包括具有容納通道的凹座的煙霧罩板,導風機構通過固定元件圍卡在上述的上煙霧罩板的凹座上,上述的上煙霧罩板底部具有至少一個的凹槽結構,凹槽結構內具有至少一個的第一抽風機構,抽風機構與設置在上述的上煙霧罩板凹座上的導風機構連通,還設有側煙霧罩板,側煙霧罩設置在接近上煙霧罩板凹槽結構處,側煙霧罩板內設有第二抽風機構,第二抽風機構的風口相對於上煙霧罩板凹槽結構前方設置。
進一步的,所述的側煙霧罩板設有至少一個的導風口,導風口上分布有檔油板。
優選的,所述的擋油板可拆卸的安裝在導風口上。
進一步的,所述煙霧罩板底部具有至少一個的凹槽結構煙霧罩板上部延伸頂部具有抽風機構安裝架,抽風機構安裝架由上往下可拆卸的安裝在凹槽結構內,第一抽風機構安裝在抽風機構安裝架底部。
進一步的,所述的導風機構由內筒及外筒中間連通結構,外筒開口設置在上述的上煙霧罩板凹座上,外筒開口處還設有往內筒進行抽風的第三抽風機構。
本發明的優點在於:設置側煙霧罩板,可以同時啟動第一抽風機構、第二抽風機構,第一抽風機構可以對鍋爐向上飛出的油煙進行吸附,而側煙霧罩板的第二抽風機構即可實現對鍋爐側邊的油氣進行吸附,相對於單向的油煙機,其抽油煙的效率高,實用抽取面積大。
附圖說明:
附圖1為實施例的一種家用抽油煙機的立體結構圖;
附圖2為實施例的一種家用抽油煙機的正視結構圖;
附圖3為實施例的一種家用抽油煙機的正視透視圖;
附圖4為實施例的一種家用抽油煙機的上視圖;
附圖5為實施例的一種家用抽油煙機的下視圖;
附圖6為實施例的一種家用抽油煙機的右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1:參照圖1-6,一種家用抽油煙機,包括具有容納通道的凹座的煙霧罩板2,導風機構3通過固定元件圍卡在上述的上煙霧罩板2的凹座上,上述的上煙霧罩2板底部具有兩個的凹槽結構14,凹槽結構14內具兩個的第一抽風機構15,第一抽風機構15與設置在上述的上煙霧罩板2凹座上的導風機構3連通,還設有側煙霧罩板1,側煙霧罩1設置在接近上煙霧罩板2凹槽結構14處,側煙霧罩板1內設有第二抽風機構12,第二抽風機構12的風口相對於上煙霧罩2板凹槽結構14前方設置。
設置側煙霧罩板1的目的在於,可以同時啟動第一抽風機構15、第二抽風機構12,第一抽風機構15可以對鍋爐向上飛出的油煙進行吸附,而側煙霧罩板1的第二抽風機12構即可實現對鍋爐側邊的油氣進行吸附,相對於單向的油煙機,其抽油煙的效率高,實用抽取面積大。
為了避免在抽油煙機過程中,位於抽菸機內的油往擋油板滴落,上述側煙霧罩板1設有導風口11,導風口11上分布有檔油板111,擋油板111可拆卸的安裝在導風口11上,也方便於日常的清洗,具體可以採用嵌合的方式實現擋油板111可拆卸的安裝在導風口11上。
為了方便日常的第一抽風機構15的清洗及維修,由於第一抽風機構15積慮油煙的機率多,上述的上煙霧罩板2底部具有凹槽結構14往上煙霧罩板2上部延伸頂部具有抽風機構安裝架16,抽風機構安裝架16由上往下可拆卸的安裝在凹槽結構14內,第一抽風機構15安裝在抽風機構安裝架16底部,在需要進行清洗的時候,只需要將抽風機構安裝架16拆除即可對第一抽風機構15進行清洗。
進一步的,為了加快對第一抽風機構15及第二抽風機構12抽取的油煙進行快速排出,上述的導風機構3由內筒及外筒中間連通結構,導風機構3外筒開口設置在上述的上煙霧罩板2凹座上,導風機構3外筒開口處還設有往導風機構3內筒進行抽風的第三抽風機構31。
優選的,上述的第一抽風機構14、第二抽風機構15、第三抽風機31構均為抽菸風機。
優選的,上述的側煙霧罩1底部還設有漏油口17,用於平常集聚在抽油煙機內的垃圾油進行收集處理。
當然,以上僅為本發明較佳實施方式,並非以此限定本發明的使用範圍,故,凡是在本發明原理上做等效改變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