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用於工地上的支架搬運車的製作方法
2023-06-12 20:14:16 1
本發明涉及工地輔助運輸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用於工地上的支架搬運車。
背景技術:
支架搬運車用於工地支架搬運工作,在維修支架搬運車後車架擺動梁時,需要使用吊裝設備將後車架吊起來進行墊高,然後才能進行後續的拆卸工作。然而,在實際使用現場,往往沒有可供使用的吊裝設備,尤其在井下巷道裡,這將導致支架搬運車得不到及時修理,極大地影響客戶的實際工程進度,給客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克服現有技術的上述缺陷和不足,本發明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可舉升的支架搬運車,該支架搬運車,其包括前車架及與所述前車架相連接的後車架,所述後車架的車身上設置有用於舉升所述車身的舉升裝置。
進一步地,所述車身的底面開設有收容槽,所述舉升裝置設置於所述收容槽中。
進一步地,所述舉升裝置包括缸筒及可相對所述缸筒伸縮的支撐腿,所述缸筒固定在所述收容槽中。
進一步地,所述收容槽開設於所述車身底面的四角處。
進一步地,所述舉升裝置設置於所述車身的側壁或端壁上。
進一步地,所述舉升裝置包括缸筒及可相對所述缸筒伸縮的支撐腿,所述缸筒固定在所述車身的側壁或端壁上。
進一步地,所述舉升裝置為氣壓、液壓或電器驅動部件。
本發明的舉升裝置可在支架搬運車拆卸後車架的擺動梁等元件時,可以給後車架提供足夠的支撐力和支撐高度,可確保擺動梁等元件拆卸與維修時後車架的平衡性。
更重要的是具有舉升裝置的支架搬運車不需要其它起重設備和人工墊塊作業,即可滿足支架搬運車後車架修理輪胎、行走馬達、輪邊制動器和擺動梁時的輔助支撐需要,避免了在井下巷道裡因不能設置吊裝設備而導致支架搬運車得不到及時修理,影響客戶的實際工程進度,給客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的後果。
附圖說明
構成本發明的一部分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的進一步理解,本發明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於解釋本發明,並不構成對本發明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所示為本發明實施例的支架搬運車的後車架的左視圖。
圖2所示為本發明實施例的支架搬運車的後車架的俯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於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於本發明保護的範圍。
請參閱圖1及圖2,本發明提供一種支架搬運車,該支架搬運車用於工地支架的搬運工作。
該支架搬運車包括前車架及與該前車架相連接的後車架。該後車架包括車身1、擺動梁2、車輪3及舉升裝置4。
該車身1用於承載支架。該擺動梁2連接在該車身1上。該擺動梁2通過一銷軸5而鉸接於該車身1上。該車輪3連接在該擺動梁2的四個自由端部。
該舉升裝置4設置於該車身1上用於舉升該車身1,以滿足對該支架搬運車的輪胎、行走馬達、輪邊制動器和擺動梁2進行維修時的輔助支撐需要。
具體地,該車身1位於底面的四角處分別開設有一個收容槽11,該收容槽11用於容置該舉升裝置4。該舉升裝置4為氣壓、液壓或電器驅動部件,如氣缸、油缸或伺服電機,
本實施例中為液壓油缸。該舉升裝置4包括缸筒41及可相對該缸筒41伸縮的支撐腿43,該缸筒41固定在該收容槽11中。
另外,除了上述舉升裝置4設置於收容槽11中的結構以外,該舉升裝置4也可以設置於該車身1的側壁或端壁上。具體地,該缸筒41固定在該車身1的側壁或端壁上。
當該後車架需要維修時,首先選擇平緩的地點將該支架搬運車停好,然後驅動該舉升裝置4,使該支撐腿43從該缸筒41中伸出,直至與地面充分接觸。最後,再分別微調每個舉升裝置4,將該車身1舉升至一定高度,以便於車輪、行走馬達、輪邊制動器和擺動梁2拆卸與維修。
維修完成後,將擺動梁、行走馬達、輪邊制動器和車輪安裝到該後車架上,然後驅動該舉升裝置4,使該支撐腿43緩慢縮回至該缸筒41中,最後使該車輪3落地。在具體操作時該舉升裝置依次緩慢調節,避免後車架因傾斜過大而顛覆。待所有車輪落3地後,再快
速將各舉升裝置4縮回極限位置。
本發明的支架搬運車的後車架上設置有舉升裝置,該舉升裝置可在支架搬運車拆卸後車架的擺動梁等元件時,可以給後車架提供足夠的支撐力和支撐高度,可確保擺動梁等元件拆卸與維修時後車架的平衡性。更重要的是具有舉升裝置的支架搬運車不需要其它起重設備和人工墊塊作業,即可滿足支架搬運車後車架修理輪胎、行走馬達、輪邊制動器和擺動梁時的輔助支撐需要,避免了在井下巷道裡因不能設置吊裝設備而導致支架搬運車得不到及時修理,影響客戶的實際工程進度,給客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的後果。
可以理解,該收容槽11開設的位置不限於該車身1位於底面的四角處,該收容槽11開設於該車身1的底面上,並保證舉升裝置4可將該車身1平穩支撐即可。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並不用以限制本發明,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