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國有土地徵收補償細則(最新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2023-06-29 07:05:54
近日,靖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公布了一批市政府徵地補償安置公告!
靖江市人民政府文件靖徵補告〔2022〕7號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靖擬徵告[2022]7號開展的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訂的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收範圍
本次擬徵收的土地位於新橋鎮太和村十二組、十三組、十九組、二十組範圍內。擬徵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徵收土地範圍以最終批准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徵收土地現狀如下:
三、徵收目的
本次徵收土地目的為政府組織實施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省政府關於公布江蘇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20〕44號)和《市政府關於公布泰州市所轄各市(區)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泰政發〔2020]88號)的規定執行。
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為:
1、土地補償費標準:農用地35.25 萬元/公頃、建設用地70.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49.35萬元/公頃。
2、安置補助費標準:農用地 2.35 萬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市政府關於公布泰州市各市(區)徵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泰政發〔2020〕93號)的規定執行。青苗費補償標準為:1.35萬元/公頃(僅耕地)。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徵收土地涉及被徵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的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其他事項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門戶網站(wwwjingjianggovcn)和擬徵收士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它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天,自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8月9日。
2、對本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止2022年8月9日)提出,實名籤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最遲應於公告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提交。提交地址為:靖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址:靖江市陽光大道12 號;聯繫人:凌凱;電話:0523--81160120;郵編:214500)。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在規定時間內未遞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3、如過半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4、擬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即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8月9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所在村委會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附圖:擬徵收土地位置示意圖
靖江市人民政府文件靖徵補告〔2022〕8號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靖擬徵告〔2022]3號開展的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現將擬訂的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收範圍
本次擬徵收的土地位於新橋鎮禮士村五組、六組範圍內。擬徵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實際徵收土地範圍以最終批准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徵收土地現狀如下:
三、徵收目的
本次徵收土地目的為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省政府關於公布江蘇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20]44號)和《市政府關於公布泰州市所轄各市(區)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泰政發〔2020]88號)的規定執行。
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為:
1、七地補償費標準:農用地 35.25 萬元/公頃、建設用地70.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49.35萬元/公頃。
2、安置補助費標準:農用地2.35萬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市政府關於公布泰州市各市(區)徵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泰政發〔2020〕93號)的規定執行。青苗費補償標準為:1.35萬元/公頃(僅耕地)。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徵收土地涉及被徵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的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其他事項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門戶網站(wwwjingjianggovcn)和擬徵收士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它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天,自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8月9日。
2、對本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止2022年8月9日)提出,實名籤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最遲應於公告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提交。提交地址為:靖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址:靖江市陽光大道12號;聯繫人:凌凱)。
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在規定時間內未遞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3、如過半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4、擬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即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8月9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所在村委會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附圖:擬徵收土地位置示意圖
來源:微靖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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