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墜亡事件(高空墜亡二審宣判)
2023-07-04 00:32:21
兩年前,網絡主播吳某在攀爬長沙一座高樓拍攝危險動作視頻時,不幸墜亡。事件一度引發全網熱議,遊走在危險邊緣挑戰極限的主播、推廣視頻的網絡平臺、關注和打賞吳某的粉絲與看客,誰該為這起悲劇負責?案發後,吳某母親起訴了兒子發布視頻的平臺「花椒直播」所屬公司。近日,這起案件二審宣判。
「花椒」主播挑戰高空極限墜亡 誰之過?
「一天不玩命,渾身難受」,這是自稱「中國高空極限運動第一人」的吳某,給自己視頻的介紹中的一個標籤。
畫面中,吳某沒有系安全帶、甚至壓根沒有任何保護措施,攀爬各種辦公樓、鐵塔、煙囪等高層建築;還要單手舉著自拍杆、攝像設備,給自己拍攝。視頻中有很多這樣的場景,吳某在樓頂邊緣行走、跳躍、翻跟頭、騎平衡車,將整個身體掛在高樓外,強風作用下身體搖搖欲墜。
這個湖南青年的26歲生命,在他「玩命」「挑戰極限」的過程中不幸戛然截止。
2017年11月8日,吳某在攀爬長沙一座大樓拍攝視頻時,不慎墜落身亡。這段視頻記錄了當時的過程。吳某從高樓的側面爬下去,之後開始做引體向上,幾個動作後,他雙腳貼著牆面,似乎想要往上爬,但是顯得力不從心,最終,吳某失手墜落。
2017年11月,經當地公安機關法醫鑑定:吳某死亡屬於意外事件,排除他殺。
2018年10月,吳某的母親何某將「花椒直播」所屬公司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網際網路法院,認為公司不僅沒盡到合理的審查監管義務,還對吳某的行為予以鼓勵和推動,應當對吳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2019年5月21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認定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網絡侵權責任,賠償吳某母親何某各項損失3萬元。隨後,密境和風公司不服判決上訴,2019年11月14日,案件在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主播不幸身亡 網絡平臺是否該擔責?
花椒直播所屬的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案二審的上訴方,他們認為,吳某拍攝視頻屬於法律範疇的「自甘冒險」,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花椒平臺沒有安全保障義務。
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認為,吳某進行極限運動並拍攝視頻,屬於自甘冒險。吳某有權決定運動的時間、地點、方式,屬於吳某的個人自由,平臺不加幹涉也無權幹涉,因此,平臺對吳某的墜亡不具有任何過錯,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吳某進行的高空極限挑戰行為屬於(有)風險的特殊活動,其敢於參與這種行為並非對自身生命健康的輕視,吳某能夠預見到此類行為具有的風險性,其有選擇參與的權利,吳某自願進行高空極限挑戰行為,其並且明知挑戰風險的情況之下,對於其產生的損害後果是主觀上是接受的,有可能產生了損害後果是能夠預見到的,吳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自己的自甘冒險行為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密境和風公司還主張,他們只是提供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商,並不存在過錯。
吳某的母親何某認為,平臺不僅從這些危險視頻的傳播中獲利,還邀請吳某拍攝相關視頻作推廣,並不只是提供存儲服務而已。
根據雙方此前提交的帳號信息,吳某在花椒直播平臺擁有粉絲數為9618 個,收到打賞共計170.7元,其中小視頻打賞36.3元,直播打賞0.5元,私信禮物打賞133.9元。2017年9月12日,花椒直播組織過一場推廣活動,邀請了吳某參加,並支付他酬勞2000元。
吳某母親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也有選擇不接受吳某上傳視頻、不與吳某合作拍攝廣告、不邀請吳某參與推廣視頻拍攝、並向其支付酬勞的權利,同時上訴人也有不使用吳某的視頻進行推廣、進行其吸納粉絲獲得瀏覽量乃至獲得利益的權利,如果上訴人不使用這種,不參與這種也可以避免損害賠償,也可以避免在此次事件中承擔相應的責任。
吳某母親認為,兒子在「花椒直播」平臺上傳了一百五十多個視頻,絕大多數都是危險性視頻,平臺不僅沒有在審核後刪除,反而任由視頻傳播,變相推動著吳某繼續冒險。
吳某母親訴訟代理人:吳某與上訴方的合作進行了較長的時間,雙方上傳的視頻數量非常之多,上訴方在審核吳某的各類視頻時非常清晰地知道吳某所上傳的視頻的內容是什麼,也非常清楚明白這一類視頻的拍攝對吳某本身的生命權是存在安全隱患的,上訴人本可以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等必要的措施,對吳某上傳的視頻予以處理,或者說對吳某進行安全提示,但是上訴人完全沒有採取上述措施。
密境和風公司認為,吳某進行的高空攀爬活動屬於極限挑戰運動,雖然危險,但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吳某上傳的154個視頻中,有94個標題寫明了「危險動作、未經訓練、請勿模仿等提示內容,由吳某本人所寫,已經進行了足夠的安全提示。平臺方單方面刪除視頻,違反雙方交易關係。
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如果假定說吳某沒有墜落,我們就對他進行刪除了,那吳某狀告花椒直播,我們之間是有交易關係的,我是你的服務對象,你憑什麼刪除我的視頻,那麼花椒直播要不要承擔責任?
對於吳某拍攝的視頻內容是否適宜傳播,雙方意見也有分歧。
吳某母親認為,平臺對這類視頻不加以審查,不僅鼓勵著吳某拍攝越來越多的危險視頻,對於平臺觀眾也會產生不良的示範效果。
吳某母親訴訟代理人:現在網絡上的使用者、網絡用戶們,年紀越來越低,自身所能夠分辨、所能夠處理危機的情況,所能夠分辨的事實、道理也越來越弱,這更需要我們作為網絡服務的提供者,作為視頻方,作為平臺方更多的承擔自身對於社會意識形態的校正義務。
密境和風公司則認為,即便這些危險視頻會產生一些不良的示範效果,也是網絡服務商的倫理責任問題,並不可以等同於法律責任。
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這些視頻當中已經提示了是專業運動,請不要模仿這樣的提示語言已經做了提示了。其次就本案而言,本案的法律關係是吳某和花椒之間的法律關係,跟社會公眾無涉,無涉社會公眾,也不存在要對社會公眾產生不良示範效果的這樣一個事實判定和法律判定問題。
上訴方還主張,根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國家法律規定並未將徒手攀登高樓等運動列為禁止傳播的範圍。因此,傳播吳某的視頻並不違法。
結合訴辨意見 二審法院解讀三大爭議焦點
在法庭上,雙方針鋒相對。「花椒直播」平臺對網絡主播吳某是否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又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對於此類危險行為視頻,平臺究竟是否應該予以刪除?傳播又是否違法呢?結合雙方訴辯意見,及法院審理過程中查明的事實,二審法院解讀了本案的三大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一:密境和風公司對吳某是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一審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推定密境和風公司對吳某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北京四中院二審認為,此適用法律有誤,應當予以糾正。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網絡空間具有開放性、公共性的場所特徵,但網絡空間作為虛擬公共空間,與現實物理公共空間存在著明顯差異。
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程琥:那麼能不能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安全保障義務擴大適用到網絡這個開放性的虛擬的公共空間?目前爭議還是有的。我們在審理過程中也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可以適用的情況下,就不必要適用安全保障義務,把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擴大到虛擬的、開放的這種網絡空間。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絡空間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進行必要的規制。
爭議焦點二:密境和風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本案中,密境和風公司主張,吳某的行為屬於極限運動,不為法律所禁止,對公眾有積極向上的促進作用。法院審理認為,吳某進行的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極限運動,吳某並非專業運動員,不僅對自身具有危險性,還存在因墜落傷及無辜、引發聚眾圍觀、擾亂社會秩序的風險。
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程琥:有的極限運動譬如攀巖這種它是有益於個人身體健康的,它確實具有挑戰意義。但是吳某這種高空建築物的攀爬,它跟我們所說的攀巖它是有差別的。近些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不斷發生,而且高空墜物事件的發生,對於公共安全、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造成極大影響,那麼像吳某這個,他沒有任何安全保障的這種措施下,所進行的這種高空,攀爬高空建築物,他極有可能會造成墜物,墜下來,傷及無辜,所以為了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我們就是說對這種行為是應當要進行規制的。
法院認為,花椒直播平臺對吳某的墜亡存在過錯,對吳某持續進行危險活動起到了誘導和鼓勵作用,加大了吳某墜亡的風險,因此,平臺行為與吳某墜亡存在因果關係。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
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程琥:吳某墜亡之前的兩個多月,還為這個平臺進行宣傳,平臺還給他支付酬勞。所以他發布的視頻越多,實際上到這個平臺上瀏覽的量,流量就會越大,實際上對他的死之間,和他的墜亡之間起到一種誘導、鼓勵的作用。
爭議焦點三:花椒直播平臺能否依據所謂「自甘冒險規則」減輕或免除民事責任?
本案中,密境和風公司主張吳某的行為是自甘冒險行為。自甘冒險規則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體危險狀態的存在,仍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並自願承擔風險,在共同參加活動的加害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責任。
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程琥:實際上「自甘冒險」主要是針對什麼呢?譬如說我們組織一個活動,這個大家明知道這個活動是有危險的,但是我們都願意參加、自願參加,在這個活動進行過程中某一個參加人對其他人構成了傷害。但從本案來看不是「自甘冒險」,因為平臺不是組織者,也不是參加者,所以是不能適用「自甘冒險」這個規則的。
本案審判長介紹,《侵權責任法》中沒有規定「自甘冒險」規則,密境和風公司援引此條款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吳某自願進行該類高風險的活動,其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平臺可以減輕責任。
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程琥:不管基於什麼原因,對這種沒有經過專業訓練,不是高空建築物攀爬的專業運動員,徒手去進行攀爬,這種危險應該是現實存在的,他選擇去從事這樣的活動,他對這種危險應該是明知,所以從本案來看,我們也認為就是說他在這個過程中他自己是有過錯的,所以在責任的劃分來看,實際上平臺承擔的責任很小。
今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宣判。
合議庭認為,吳某的墜亡是一起悲劇,年輕生命的逝去對於他的家庭成員是一個沉重的打擊,法院對吳某的離去深表痛心。
審判長:因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經合議庭評議,現在進行口頭宣判。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有誤,但裁判結果正確,故對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判決如下。
審判長: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追逐熱點流量背後 監管責任在何處
吳某的不幸墜亡,是否能引起網絡平臺、進行危險行為直播的網絡主播,抑或是觀看者的深思?如果沒有意外的發生,吳某很可能依舊是網絡直播平臺追捧的對象,很可能有更多粉絲瀏覽、觀看,甚至效仿。追逐熱點與流量的背後,行為邊界、監管責任又在何處呢?
網絡平臺直播行業競爭激烈,在流量驅動下,不少以刺激、驚險為賣點,打法律擦邊球的內容不斷出現,專家認為,網絡平臺不能以「僅提供內容存儲服務」為由,不對內容進行審查。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平臺和它的視頻,絕對不單純是網絡儲存服務提供者的這麼一個身份,它是一個背後的推手。更多的平臺通過算法的方式進行推薦,所以這個案件中你會發現,這個主播願意選擇越來越冒險的方式,就是因為他發現越冒險,可能被推薦的,曝光率越高。
專家認為,平臺對所有觀看者應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平臺越大,責任越大,不能僅憑法律責任對內容進行審核,更不能一味追求「流量經濟」。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一個平臺,它有很多的粉絲和用戶。它除了承擔法律責任之外,還有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你的平臺的用戶量、日活量、粉絲量、主播量越多,你的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就應該越高。
今年9月,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網絡生態治理規定》(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稿中,違法信息之外,擬增加「不良信息」類別,「帶有性暗示、性挑逗、性誘惑的;展現血腥、驚悚等致人身心不適的」等內容,都被羅列在內。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包括一些令人感到不快的,令人感到驚悚,令人感到噁心的這樣的視頻,它牽扯到違法嗎?它可能並不違法。你說它涉及到公序良俗嗎?不好說。但是現在好了,把這部分信息呢,單獨拿出來變成不良信息,以後再治理起來,可能通過這個網際網路生態治理規定,現在是草案,我覺得有更好的抓手。
專家認為,直播文化放大了觀看者的好奇,粉絲的打賞無疑也是對吳某視頻的變相「鼓勵」。作為受到粉絲追捧的網絡主播,也應該樹立遵法、守法、學法、用法的意識,共同培養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觀眾打賞,有的時候是鼓勵,有的時候是一種對賭。所以我們其實在看的過程中也要反思,如果大家都在說不要這樣爬樓、千萬不要爬樓,而且你沒有帶安全帶、旁邊沒有人,一旦出現問題,連救你的人都沒有。所有人都會勸他的,那你想想吳某還會爬樓嗎?
據了解,除了「花椒直播」,吳某的母親何某對吳某曾上傳視頻的其他平臺,如火山小視頻、奶糖短視頻、內涵段子、新浪微博的經營主體公司提起過類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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