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關係(主播跟MCN公司之間的關係如何認定)
2023-06-24 06:02:54
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關係?近年來,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催生了網紅經濟以及電商直播等新型的商業模式在這新興經濟蓬勃發展的過程中,俗稱為「公會」的MCN(Multi-channel Network)機構,(通俗點說,就是網紅孵化中心,專業培養和扶持網紅達人的經紀公司或者機構)成為不可或缺的推力MCN模式源於國外成熟的網紅經濟運作,一方面在資本的有力支持下,能夠保障旗下藝人內容的持續輸出,同時替代藝人與外部品牌或者資源合作,從而最終實現商業的穩定變現,但是另一方面,網絡主播與MCN公司之間靈活用工形式也引發了許多爭議性問題在此種背景之下,主播與MCN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亟待釐清與明晰本文將從以下幾方面闡述主播與MCN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在實務中如何認定的問題,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於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關係?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關係
近年來,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催生了網紅經濟以及電商直播等新型的商業模式。在這新興經濟蓬勃發展的過程中,俗稱為「公會」的MCN(Multi-channel Network)機構,(通俗點說,就是網紅孵化中心,專業培養和扶持網紅達人的經紀公司或者機構)成為不可或缺的推力。MCN模式源於國外成熟的網紅經濟運作,一方面在資本的有力支持下,能夠保障旗下藝人內容的持續輸出,同時替代藝人與外部品牌或者資源合作,從而最終實現商業的穩定變現,但是另一方面,網絡主播與MCN公司之間靈活用工形式也引發了許多爭議性問題。在此種背景之下,主播與MCN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亟待釐清與明晰。本文將從以下幾方面闡述主播與MCN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在實務中如何認定的問題。
一、 MCN機構與網絡主播之間的法律關係
實踐中,絕大部分網紅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籤署的是「合作協議」、「演藝經紀合同」或「獨家經紀合同」。由此可見,網紅主播與MCN機構之間主要的合作模式外觀上屬於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然而,司法裁判對於MCN機構和網紅主播之間法律關係的定性,基於MCN機構與網紅主播的合同約定內容不同,大致分為以下三種法律關係:
1、勞動關係:即強人身隸屬關係,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制。網絡主播屬於MCN機構的員工,接受MCN機構的管理、監督和指揮下,為MCN機構提供勞動服務並收取勞動報酬。MCN機構作為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義務,網絡主播對MCN機構具有從屬性,依法享受工資、社保等法律規定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
(1)MCN機構對網紅主播進行人事管理(包括考勤、獎懲等)。例如,明確約定每天直播時長,並且網紅主播的收入直接與其直播時長掛鈎;再如,網紅主播因故未能參與直播,需要向MCN機構請假,並且收入會相應扣減。由此可見,MCN機構與網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2)MCN機構為網紅主播提供工作場所及設備,甚至要求網紅主播必須在MCN機構限定的場所內進行直播活動。由此可見,網紅主播的勞動力依附於MCN機構提供的生產資料,具有人身隸屬性。
(3)直播活動的收益直接歸屬於MCN機構。通過直播平臺獲得的收入直接歸屬於MCN機構,再由MCN機構向網紅主播分配。由此可見,網紅主播的個人收入或報酬來源於MCN機構。
2、勞務關係:無人身隸屬關係,受《民法典》規制,網絡主播與MCN機構作為平等民事主體建立對等的勞務關係,網絡主播依據MCN機構要求為其提供具體的勞務並按約獲取勞務報酬。雙方主體地位平等,除MCN機構需承擔代收代繳的法定納稅義務外,雙方可在勞務合同中自由約定各自需承擔的權利與義務。
(1)MCN機構與主播之間籤訂的是勞務合同,不具備勞動合同應有的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工作時間地點等內容,MVN公司不承擔繳納社保的義務。
(2)MCN機構不為網紅主播提供工作場所及設備,且不對其打卡行為以及直播時長等進行嚴格約束。
(3)主播提供勞務服務,MCN公司支付勞務報酬,MCN公司向主播提供的報酬由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得到的是根據權利義務平等、公平等原則事先約定的報酬。主播直播活動的收入歸屬自己,不經過MCN公司。
3、經紀合作關係:無人身隸屬關係,也受《民法典》規制,網絡主播自主負責持續的內容創作與產出,MCN機構為網絡主播提供商業資源、帳號運作、粉絲管理等方面的賦能服務。雙方通常籤署《演藝經紀協議》、《主播經紀合同》、《主播合作協議》等具有鮮明行業特徵的綜合性協議,這類合同主要是按照各自的約定履行權利與義務,通常會包含委託、行紀、居間等相關約定。
(1)網紅主播的收入主要來源於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吸引粉絲獲得的「打賞」或者「分紅」等,並非直接來自於MCN機構,MCN機構不需要承擔發放勞動報酬、繳納社保等義務,主播不享受工資、社保等法律規定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
(2)網絡主播不屬於MCN機構的員工,不接受MCN機構的管理、監督和指揮。網紅主播有權自由確定直播內容以及形式、直播時長、直播場所等,MCN機構大多不予幹預或限制。
(3)從MCN機構的業務範圍看,MCN機構僅從事經紀中介服務,即:僅為網紅主播提供培訓、宣傳、演藝活動的機會,MCN機構本身並無相應的直播業務。因此,網紅的工作內容並非MCN機構業務的組成部分。
基於上述定性上的分歧,我們認為,在處理網紅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爭議時,應當結合勞動關係認定的要素、網紅主播與MCN機構間籤訂的具體協議內容進行分析,並做好不同定性下的應訴準備。
二、實務中的常見爭議
1.違約金約定過高
多數情況下,法院支持的違約金金額不超過MCN機構主張金額的50%。影響法院認定違約金金額的主要因素包括:網紅主播的履約時間、網紅主播的影響力、網紅主播在MCN機構服務期間的獲利、網紅主播收入的穩定性及經濟承受力等。
2.直播帳戶歸屬問題
MCN機構一般會與網紅主播約定帳號歸屬於MCN機構,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有不同裁判觀點。多數裁判觀點認為,相關直播帳號應當歸屬於網紅主播個人。主要理由為:相關帳號是通過網紅主播或其親屬的身份證開具、經過網紅主播實名制認證,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少數裁判觀點認為,相關帳號屬於MCN機構所有。理由為雙方關於帳號歸屬的約定屬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由此可見,針對直播帳戶歸屬的認定,多數法院突破了民商事關係下「意思自治」的原則,放大了帳號本身的人身屬性。
此外,個別案件中,網紅主播主動提出要求MCN機構為其「轉會」。對此,有裁判觀點認為,考慮到一旦支持網紅主播關於「轉會」的訴求,將會增加網紅主播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能。因此,對於仍處於競業限制期內的網紅主播,即使認定網紅主播擁有帳號的所有權,也不支持其提出的要求將直播帳號轉會的訴求。
三、風險防範措施建議
1、籤署書面合同,明晰雙方法律關係
MCN機構與網紅主播建立合作關係之初可以基於各自的目的及需求進行充分協商,並通過籤訂書面協議的方式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根據目前的實踐,MCN機構與網紅主播所籤署的合同均為兼具居間、代理、行紀等特徵的經紀合同。但是,隨著MCN機構發展模式的變化,尤其是MCN機構主動孵化網紅主播這一模式下,網紅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單純提供中介服務」的合同關係有所淡化。
實踐中,雙方出現法律糾紛常常就是因為MCN機構與主播之間沒有明晰的權利義務規制,法律關係模糊。我們檢索了大量的網絡主播與MCN機構的爭議糾紛,發現大部分法院是以合同糾紛立案審理,少部分以勞動爭議糾紛立案審理。上文已經總結,不同的法律關係意味著不同的法律適用及權利義務規制,如果張冠李戴,勢必會出現法律風險。在此趨勢下,MCN機構與網紅主播更需要明確自身的需求及目的,從而確定雙方擬建立的法律關係(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作關係或勞動關係)。
如果雙方籤署合作協議,則應儘可能量化雙方的權利及義務,對收益分配方式、智慧財產權的權屬進行清晰的約定,並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如果雙方籤署勞動合同,則應當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關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
2、謹慎選擇合作方式
MCN機構與網紅主播籤署書面協議後,在雙方實際合作過程中應當注意採取符合法律關係的合作方式。如果MCN機構與網紅主播之間建立的是經紀服務合同,則MCN機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儘可能降低對網紅主播的管理強度,弱化雙方之間人身上的從屬性。換言之,MCN機構應當避免採取對網紅主播進行考核、考勤、獎懲等等明顯具有用人單位管理特徵的措施。同時,MCN機構與網紅主播之間的收入分配也應當儘可能不與主播的工作時長、出勤天數等直接關聯,而與直播活動的成果或收益(如觀看人數、銷售額)等掛鈎。如果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係,則MCN機構應當依法制定配套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並依據相關制度對網紅主播進行管理;同時,MCN機構也應當履行作為用人單位的其他法定或約定義務。
3、清晰籌劃帳號權屬,控制相關法律風險
如果網絡主播擅自解約,那麼雙方合作的帳號是否可以由MCN機構收回,如何最大程度挽回損失?
如果合作帳號登記在網絡主播名下,即使雙方之前有過約定歸屬機構,法院也可能認為直播帳號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型而判令歸網絡主播所有。所以,我們建議防患於未然,在雙方合作之初,以機構名義或其他第三方名義申請合作帳號,儘量不以網絡主播個人名義申請帳號。可以考慮在合作之初採取降低帳號與網紅直播之間人身上的關聯性的措施,如通過他人(即:非網紅本人)的身份證件註冊相關帳號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網絡平臺對於帳號的管理與歸屬都有相應規則,帳號歸屬問題除了雙方約定之外往往還要受到平臺規則的約束。目前大多數平臺均帳號實名制且使用人必須為初始註冊人,甚至明確不得轉讓。因此,降低帳號的人身屬性的措施是否能夠實現有待商榷。同時,也建議大家要注意平臺運行規則,如果平臺規定不得轉讓帳號,那麼初始帳號的登記就至關重要。
此外,MCN機構主張帳號歸屬權的背後實際的目的是防止網紅主播離開MCN機構後直接帶走流量並從事與MCN機構競爭的行為,為了達到這一實際目的,MCN機構與網紅主播應當對競業限制義務及其違約責任進行清晰的約定,我們建議在雙方的書面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一般勞務關係或經紀合作關係,只要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做出了明確的約定,雙方都要受到合同的規制。
4、合理確定違約金額,避免後續法律糾紛
由於網紅主播參與直播活動等義務具有人身性質的給付義務,並不能強制要求其履行,很多糾紛的緣起是網絡主播擅自解約,MCN機構起訴天價違約金。而在出現違約情形時,需要根據雙方約定的違約條款進行追責。但在實踐中這類糾紛經常會遇到網絡主播抗辯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的情況,由當前的司法實踐可見,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需要具有合理性,具體考慮因素包括:MCN機構投入的成本、合同剩餘履行期限內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網紅主播本身的償付能力等。如果MCN機構無法舉證損失的金額,那麼依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損失130%的法律規定,法官會進行大幅度的調減。
另外,如雙方建立的是普通的民商事合同關係,則將來通過訴訟程序維權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相應的訴訟費用將依據原告訴求金額按一定的比例計算。因此,MCN機構主張違約金額時,也應當充分考慮當前司法實踐在同類案件中支持違約金的大致幅度,從而合理提出訴求以降低維權成本。
5、全面考慮訴訟策略
雖然目前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MCN機構與網紅主播之間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合作關係,但是,在有個別情況下,仍無法排除司法機關通過審查MCN機構與網紅主播之間的合作或管理方式,進而認定雙方屬於勞動關係的可能。一旦被認定為勞動關係,相關爭議將適用勞動關係特殊的法律程序以及時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需經過勞動仲裁的程序,且適用一年的特別時效。在原告直接起訴至法院的情況下,如雙方的法律關係被認定為勞動關係,則相關訴求存在被法院以「未經仲裁前置程序」而直接駁回的可能。考慮到前述法律關係認定的不確定性,一方在維權過程中應當全面、充分考慮勞動仲裁以及民事訴訟等兩種不同的維權路徑,並做好相應的應訴準備。
6、注意合同履行義務並留存相關證據
但是我們的MCN機構客戶也會有這個顧慮,如果約定違約金過低,網絡主播解約將更加肆無忌憚,但是約定過高又大概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何在這中間尋求平衡呢?我們建議需要注意合同履行義務證據的留存。一般來說,作為商業資源的賦能者,MCN機構對網絡主播的各種培訓、網絡主播人設包裝定位、提供推薦位、廣告位等方面的財務支出要及時留存證據。
同時,在合同的鑑於條款中明確合同的籤署目的,合同的違約金條款中加入預期收益計算方式,這些方法都可以增加網絡主播的違約成本,切實保護MCN機構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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