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系統及方法
2023-05-26 17:19:41
專利名稱: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系統及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是關於一種計費管理系統及方法,特別指一種將計費、通知繳費、催繳以至停話的完整機制主要於行動通訊裝置端進行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系統及方法。
背景技術:
目前行動電話的通訊費用,包括語音通話、傳簡訊或自網站下載資料封包等不同服務費用,通常皆由行動通訊網絡系統業者(如中華電信、臺灣大哥大)按月統計後,以紙本帳單寄交用戶通知其繳費,若用戶超過一定時間未繳清,系統業者則透過自動語音電話或其它方式進行催繳,而若超過最終繳費期限,則由系統業者端將該門號強制停話。
惟此種已知機制,系統業者僅在製作、郵寄紙本帳單作業上,其耗費的人力、物力、郵資成本即甚龐大,且紙本帳單的大量用紙亦不符環保精神。而後續的催繳、強制停話等機制雖可由伺服器計算機自動進行,然伺服器需針對各不同用戶不同使用情形長時間進行監控管理,不僅造成其運作負荷,且伺服器下傳催繳信息至客戶端的傳輸行為,亦形同耗佔網絡資源而應尋求避免。
發明內容
因此,本發明的首一目的,在提供一種將計費、通知繳費、催繳以至停話的完整機制主要於行動通訊裝置端進行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系統及方法。
本發明的次一目的,在提供一種省去行動通訊網絡系統業者製作、郵寄紙本帳單成本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系統及方法。
本發明的另一目的,在提供一種減輕行動通訊網絡系統業者伺服器運作負荷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系統及方法。
本發明的又一目的,在提供一種減少行動通訊網絡系統業者伺服器與客戶端網絡傳輸負荷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系統及方法。
於是,本發明揭示一種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應用於一行動通訊裝置,其特徵在於,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a.儲存複數行動通訊費率;b.依據該等行動通訊費率計算各次行動通訊費用;c.計算於一預定時段內各該次行動通訊費用總和而獲得一當期行動通訊費用;
d.於一預定時間產生一通知使用者繳交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的信息。
其中還包括於步驟a前自一伺服器接收該等行動通訊費率。
其中還包括自該伺服器接收新版的該等行動通訊費率,以更新原儲存於該行動通訊裝置的該等行動通訊費率。
其中,該行動通訊費率是透過簡訊而傳送。
其中還包括當超過一預定時間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尚未被繳交時,產生一催繳信息。
其中還包括由一伺服器將該使用者實際繳交的至少一當期行動通訊費用及由該伺服器統計的對應至少一當期行動通訊費用核對,當核對誤差金額超過一容許標準時,該行動通訊裝置接收該伺服器所發出的一補繳信息並通知該使用者。
其中還包括自一伺服器接收一代表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超過一期限尚未被繳交時的信息,依據該信息將該行動通訊裝置停話。
其中還包括依據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於該行動通訊裝置直接以無線方式線上認證繳費。
本發明一種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應用於一行動通訊裝置,其特徵在於,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a.儲存複數行動通訊費率;
b.依據該等行動通訊費率計算各次行動通訊費用;c.計算於一預定時段內各該次行動通訊費用總和而獲得一當期行動通訊費用;d.當超過一預定時間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尚未被繳交時,產生一催繳信息。
其中還包括於步驟a前自一伺服器接收該等行動通訊費率。
其中,該行動通訊費率是透過簡訊而傳送。
其中還包括接收該使用者所輸入一代表其己繳交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的信息,而依據該信息取消該催繳信息。
其中還包括自一伺服器接收代表該使用者己繳交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的信息,而依據該信息取消該催繳信息。
其中還包括由一伺服器將該使用者實際繳交的至少一當期行動通訊費用及由該伺服器統計的對應至少一當期行動通訊費用核對,當核對誤差金額超過一容許標準時,該行動通訊裝置接收該伺服器所發出的一補繳信息並通知該使用者。
其中還包括自一伺服器接收一代表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超過一期限尚未被繳交時的信息,依據該信息將該行動通訊裝置停話。
其中還包括依據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於該行動通訊裝置直接以無線方式線上認證繳費。
其中還包括於一預定時間產生一通知使用者繳交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的信息。
本發明的技術內容與功效,將於以下配合附圖的較佳實施例詳細說明中詳述,其中圖1是本發明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系統較佳實施例的示意圖;圖2是本發明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較佳實施例的主要實施步驟流程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
如圖1所示,本發明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系統較佳實施例,主要包括由一行動通訊網路1而達成無線通訊的一伺服器2及一行動通訊裝置3。行動通訊網路1可採GSM、GPRS、CDMA或其它適當的行動通訊協議。伺服器2是由行動通訊網路1系統業者(如中華電信、臺灣大哥大)所持有經營而設置於系統機房內,且本實施例中為便於說明是以單一伺服器2為例,然下述伺服器2的實質功能亦可由不同的複數伺服器所分別執行,非以本例為限。行動通訊裝置3則以一行動電話為例,然其它具有行動通訊功能的電子裝置,如個人數字助理(PDA)、智能型手機(smart phone)等自然亦可適用。
配合圖2所示,本發明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較佳實施例,是由分別內建於伺服器2及行動通訊裝置3的一應用程式共同運作而達成,該方法較佳實施例主要步驟如下如步驟901所示,行動通訊裝置3透過行動通訊網路1自伺服器2接收複數行動通訊費率。本實施例中行動通訊費率包括通話、傳送簡訊及傳送資料封包等不同計費費率,其中通話指語音(voice)通話,而可能隨網內/網外各系統、時段等因素而不同;傳送簡訊則指傳送文字、圖形等多媒體簡訊,而主要是以簡訊長度計費;傳送資料封包則如傳送影像、音樂等多媒體形式資料,而以傳送封包數為主要計費依據。此外,本例中伺服器2端是透過簡訊方式下傳行動通訊費率,且在簡訊中加入一識別碼,使行動通訊裝置3端的該應用程式得以依據該識別碼,擷取簡訊內容以作為行動通訊費率,於其它例中伺服器2端亦可透過其它適當方式下傳行動通訊費率,而非以本例所舉為限。
如步驟902所示,行動通訊裝置3將自伺服器2接收的行動通訊費率儲存於一儲存媒體,如行動通訊裝置3內部的內存,或若SIM卡(用戶身份識別卡)記憶容量足夠時亦可儲存於SIM卡內。
如步驟903、904所示,同時,由於行動通訊費率有可能隨市場商業考量等因素變動,伺服器2將把有所變動的行動通訊費率下傳至行動通訊裝置3,行動通訊裝置3則將自伺服器2接收的新版行動通訊費率,取代更新既有儲存的對應行動通訊費率。
如步驟905、906所示,當使用者透過行動通訊裝置3對外進行行動通訊時,行動通訊裝置3將依據儲存的行動通訊費率計算各次行動通訊費用並予以儲存。例如使用者進行語音通話時,行動通訊裝置3的應用程式將依據該次通話時段及應用的行動通訊網絡系統,自己儲存的行動通訊費率中擷取出適用者,計算該次通話總時間所需的通訊費用。
如步驟907、908所示,行動通訊裝置3計算於一預定時段內所有各次行動通訊費用總和,而獲得一當期行動通訊費用並予以儲存。本例中該預定時段為配合一般繳費習慣而訂為一個月。
如步驟909所示,行動通訊裝置3於一預定時間產生一通知使用者繳交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的信息。本例中該預定時間是訂為該預定時段(即一個月)的次月1日,而該通知使用者繳交費用的信息則是透過行動通訊裝置3的顯示屏自動顯示,該信息包括應繳交的當期行動通訊費用金額及繳費帳號。此外,如同現有電話業者可提供通話細目核對服務,於其它變化例中,前述步驟906亦可進一步儲存使用者各次行動通訊的時間、撥出號碼等通話記錄信息,而於本步驟中應使用者選擇,顯示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所包含的各次行動通訊的通話記錄信息,供使用者確認核對。
配合步驟909提供的通知繳費信息,使用者可利用提款機(ATM)將繳費金額轉入上述繳費帳號,或進一步結合目前新興的「電子錢包」功能,亦即依據該繳費金額而於行動通訊裝置3端直接透過信用卡或其它金融帳戶以無線方式線上認證繳費,由於「電子錢包」功能已屬現有機制,其實施方式不另詳述。同時,使用者繳交金額將被傳輸至伺服器2。
如步驟910所示,當超過一預定時間(如第一次通知使用者繳交費用起10日內)而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尚未被繳交時,行動通訊裝置3透過其顯示屏或其它方式自動產生一催繳信息,且若於產生第一次催繳信息後一預定時間內該費用仍未被繳交時,則再度重複產生該催繳信息,直至費用繳清或自動停話(如下述)為止。
如步驟911所示,此外,當使用者己繳交當期行動通訊費用後,可透過行動通訊裝置3的應用程式所提供的一輸入接口,輸入一代表其己繳交當期行動通訊費用的信息,行動通訊裝置3接收該信息後即取消步驟910的自動催繳動作。當然,本步驟取消自動催繳機制可由其它多種方式達成,例如當使用者己繳交當期費用而此信息傳送至伺服器2後,伺服器2即透過簡訊或其它方式下傳一代表該使用者己繳交費用的信息,行動通訊裝置3則依據該信息取消該催繳動作。
如步驟912所示,當超過一預定期限(如第一次通知使用者繳交費用起60日內)而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尚未被繳交時,行動通訊裝置3的應用程式自動產生一強制停話機制,例如禁止透過其對應門號對外進行行動通訊,或進一步禁止雙向通訊。同理,此停話機制可於使用者己繳交當期費用而此信息傳送至伺服器2後,伺服器2透過簡訊或其它方式下傳一信息而解除。
如步驟913、914所示,另一方面,伺服器2將接收使用者每期實際繳交的行動通訊費用金額,且同時於伺服器2端計算使用者每期應繳交的行動通訊費金額,而後定期將兩項統計金額核對,當核對獲得的誤差金額超過一容許標準時,伺服器2即發出的一補繳信息至行動通訊裝置3,由行動通訊裝置3產生一對應信息通知使用者。本實施例中,伺服器2是每三個月將使用者每期實際繳交金額與伺服器2端統計的應繳交金額核對,以判斷誤差金額是否超過容許標準,例如新臺幣十元。
此兩步驟的意義在於,由於行動通訊裝置3端的計時或其它功能可能偶有故障,其應用程式亦可能例如遭病毒入侵而失常,故使用者每期應繳金額仍以伺服器2端的統計為準,而同時為顧及減輕伺服器2負荷,故每隔數月始進行核對或進一步通知補繳動作。
綜上所述,本發明揭示一種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系統及方法,包含統計費用、通知繳費、催繳以至於強制停話連續而完整的機制,藉此可省去電信業者定期製作、寄發帳單的龐大人力、時間、信件成本及郵資;再者,本發明將大部分工作分散交由行動通訊裝置3端執行,除可儘量減輕伺服器2端的運作負荷外,並可減少伺服器2端與行動通訊裝置3間因傳輸信息而耗費的網絡資源。
上述實施例僅是為方便說明而舉例而已,本發明所主張的權利範圍自應以申請專利範圍所述為準,而非僅限於上述實施例。
權利要求
1.一種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應用於一行動通訊裝置,其特徵在於,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a.儲存複數行動通訊費率;b.依據該等行動通訊費率計算各次行動通訊費用;c.計算於一預定時段內各該次行動通訊費用總和而獲得一當期行動通訊費用;d.於一預定時間產生一通知使用者繳交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的信息。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還包括於步驟a前自一伺服器接收該等行動通訊費率。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還包括自該伺服器接收新版的該等行動通訊費率,以更新原儲存於該行動通訊裝置的該等行動通訊費率。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該行動通訊費率是透過簡訊而傳送。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還包括當超過一預定時間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尚未被繳交時,產生一催繳信息。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還包括由一伺服器將該使用者實際繳交的至少一當期行動通訊費用及由該伺服器統計的對應至少一當期行動通訊費用核對,當核對誤差金額超過一容許標準時,該行動通訊裝置接收該伺服器所發出的一補繳信息並通知該使用者。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還包括自一伺服器接收一代表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超過一期限尚未被繳交時的信息,依據該信息將該行動通訊裝置停話。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還包括依據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於該行動通訊裝置直接以無線方式線上認證繳費。
9.一種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應用於一行動通訊裝置,其特徵在於,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a.儲存複數行動通訊費率;b.依據該等行動通訊費率計算各次行動通訊費用;c.計算於一預定時段內各該次行動通訊費用總和而獲得一當期行動通訊費用;d.當超過一預定時間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尚未被繳交時,產生一催繳信息。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還包括於步驟a前自一伺服器接收該等行動通訊費率。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該行動通訊費率是透過簡訊而傳送。
12.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還包括接收該使用者所輸入一代表其已繳交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的信息,而依據該信息取消該催繳信息。
13.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還包括自一伺服器接收代表該使用者已繳交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的信息,而依據該信息取消該催繳信息。
14.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還包括由一伺服器將該使用者實際繳交的至少一當期行動通訊費用及由該伺服器統計的對應至少一當期行動通訊費用核對,當核對誤差金額超過一容許標準時,該行動通訊裝置接收該伺服器所發出的一補繳信息並通知該使用者。
15.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還包括自一伺服器接收一代表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超過一期限尚未被繳交時的信息,依據該信息將該行動通訊裝置停話。
16.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還包括依據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於該行動通訊裝置直接以無線方式線上認證繳費。
17.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其特徵在於,其中還包括於一預定時間產生一通知使用者繳交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的信息。
全文摘要
一種行動通訊裝置端計費管理方法,應用於一行動通訊裝置,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a.儲存複數行動通訊費率;b.依據該等行動通訊費率計算各次行動通訊費用;c.計算於一預定時段內各該次行動通訊費用總和而獲得一當期行動通訊費用;d.於一預定時間產生一通知使用者繳交該當期行動通訊費用的信息。由此,可省去電信業者在紙本帳單上的龐大成本,並可減輕伺服器端的運作負荷及網絡傳輸的資源耗費。
文檔編號G07F19/00GK1747516SQ20051011352
公開日2006年3月15日 申請日期2005年10月17日 優先權日2005年10月17日
發明者彭譽之 申請人: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