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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規劃局網站(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2023-06-18 19:04:3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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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規劃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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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景觀控制

第三章 城市建設用地

第四章 建築容量控制

第五章 建築間距

第六章 建築物退讓距離

第七章 建築物的高度控制

第八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一節 公共配套設施

第二節 道路交通設施

第三節 排水設施

第四節 電力設施

第五節 管線綜合

第六節 其他設施

第九章 城市綠地

第十章 附則

附錄一 計算規則

附錄二 名詞解釋

附錄三 公建配套設施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工作水平,使城鄉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貴陽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規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與實施,均按本規定執行。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城市設計、景觀規劃、建築總平面圖及單體設計,必須符合本規定。

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未明確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執行。城鎮個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農村居民建房)另行規定。

第三條 在本市中心城區範圍制定城市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應採用北京坐標系或貴陽市獨立坐標系統和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

第四條 城鄉規劃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生態優先、以人為本、城鄉統籌,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順應自然,構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 (四)統籌城市基礎功能和服務功能建設,推動區域協調發展。

第二章 城市景觀控制

第五條 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重點做好主要景觀軸線和主要節點、地標性建築、城鄉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規劃設計,突出廣場、綠地、河道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功能和特色。應當對下列區域進行城市設計: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兩側、火車站、機場、城市廣場周邊以及客運交通樞紐、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節點;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古樹名木、重點旅遊區及其他重要區域;

(三)跨區域地段節點;

(四)本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要區域。

第六條 建設項目色彩應結合貴陽市的城市定位,以及貴陽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顏色的明度、彩度,應充分考慮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並且符合貴陽市建築色彩專項規劃的相關規定。

建設項目應充分利用現代環保科技和低碳飾材,應使用裝飾效果好、材質精美的材料。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應符合規劃條件中的建築限高要求。

由組群布局的高層建築,應結合地形和周邊環境,形成富於變化的城市天際輪廓線;對城市天際輪廓線有重大影響的,其高度和體量必須經過專題論證。

第八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應當注重建築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沿河道兩岸的建築,應當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園和專類公園周邊的建築,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不得影響公園景觀。

第三章 城市建設用地

第九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國標《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進行分類。建設用地的適建範圍按照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

第十條 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規劃用地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規劃用地面積(分項明確總用地面積、建設用地面積、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計入指標計算的用地面積);

(三)容積率;

(四)建築密度;

(五)建築限高;

(六)綠地率;

(七)停車位;

(八)市政配套設施要求;

(九)公共服務設施及公共安全設施要求;

(十)城市設計要求;

(十一)滿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建設地塊中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比例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質用地的,其居住建築面積不得大於地上建築面積的80%;

(三)公共設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設施建築面積不得小於地上建築面積的50%。

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面積小於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小於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狀不規則、與城市道路不相連等原因而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用地不得單獨建設,應按照有利於城市規劃整體實施的原則,與周邊用地整合使用。

對於無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勵實施城市綠地、公共活動空間等公益性建設項目;禁止實施經營性項目。

第四章 建築容量控制

第十三條 在中心城區範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的容積率、建築密度指標,應根據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容積率、建築密度應按《建築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執行(附表一)。

附表一

 建築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

控制範圍

控制指標

建築性質高度

一環線以內

一環線以外

建築密度(%)

容積率

建築密度(%)

容積率

低層住宅 (1~3層)

40

1.2

35

1.2

多層住宅 (4~6層)

30

1.8

30

1.8

中高層住宅 (7~9層)

30

2.2

30

2.2

高層住宅 (10層以上)

25

4.0

25

3.5

超高層住宅

(高度100米及100米以上150米以下)

25

5.0

25

4.5

高度24米以下公共建築

40

3.5

35

3.5

高度24米及24米以上100米以下高層公共建築

35

6.0

30

5.0

高度100米及100米以上150米以下超高層公共建築

30

8.0

25

7.0

廠房及庫房

/

/

40以上

1.0-2.5

備註:1、表內建築密度、容積率控制指標為上限值(除廠房及庫房建築密度指標);

2、150米及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的建築密度、容積率控制指標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景觀等要求具體確定;

3、在進行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時,建築密度、容積率控制指標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體確定。

第十四條​(附表一)中未明確控制指標的行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機構、工業廠房、倉儲、軍事設施以及為居住小區、小區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等的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指標,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有關法規、規範執行。

第十五條 建築面積的計算按照國標《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05)標準的規定計算,國家標準未規定的按本規定的計算規則執行。

第十六條​建設用地內有不同性質建築的,應分類劃定建築用地範圍,分別計算建築密度及容積率。屬商辦或商住綜合樓的,建築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築的指標執行。商業面積或者辦公面積達不到該建築面積10%,或者只有底層為商業或者辦公的綜合住宅,按住宅面積計算,容積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標執行。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毗鄰一條城市道路的,±0.00標高以該城市道路標高起算,建設項目毗鄰兩條或兩條以上城市道路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景觀需要,確定±0.00標高的起算點。

建設項目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車能直接進入建築屋面併到達該建築消防出入口的,其半地下部分若為停車庫時不計入建築密度,但建築密度不得大於60%。

第十八條 地下空間利用應本著統籌規劃、適度開發的原則,優先滿足城市公共安全設施需要,加強與周邊項目的交通聯繫,重視防災減災。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應按照有關規定,為地下公共設施預留發展空間。

第五章 建築間距

第十九條 建築間距必須符合日照、消防、衛生、安全、工程管線、建築設計規範和文物古蹟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 擬建項目應滿足國家規範要求的日照標準。

(一)擬建項目為有日照要求的建築(如:住宅、醫院、中小學、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宿舍等),應對該擬建項目進行日照分析並滿足國家日照標準規範要求。

(二)當擬建項目周邊為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或已經批准的建築物時,擬建項目對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應進行日照分析並滿足國家日照標準規範要求:

1、《住宅建築設計規範(GB50096-1999)》;

2、《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 2002版》;

3、《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4、其他相關規定。

(三)基礎分析參數:按照(附表二)執行。

附表二

日照技術分析參數表

技技術參數

分析標準日

大寒

冬至

分析起止時間(太陽時)

8:00-16:00

9:00-15:00

分析點經緯度

貴陽市

北緯26°34′

東經106°42′

分析採樣間隔時間

5分鐘

分析高度

有日照要求的建築底層窗臺起

計算方法

總有效日照(累計)

第二十一條 託兒所和幼兒園的教室及生活用房應達到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小於三小時的日照標準,託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場地必須滿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築日照陰影線範圍以外的要求;中、小學教學樓應滿足冬至日不小於兩小時的日照標準。

第二十二條 擬建住宅應當儘可能避免自身影響而造成不滿足日照標準的情況。對於一梯四戶以上自身影響的北向戶型,其戶型建築面積70平方米以下的戶數,在冬至日日照不滿足的比例不得大於該棟建築總戶數的20%;

舊城改造區建設項目申報的規劃及單體方案,對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舊城改造區開發建設規模總建築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日照分析不滿足的戶型戶數應控制在總戶數的5%以下。

第二十三條 擬建項目除滿足國家規範要求的日照標準外,還應滿足以下建築間距要求。

中高層及中高層以下居住建築間距規定:

(一)住宅日照間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築高度與建築正面間距之比為1:1.1,最小間距不得小於13米;

(2) 住宅正面間距折減,應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係數控制,也可採用(附表三)換算。

附表三

不同方位間距折減係數表

方 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90°(含)

折減係數

1.0L

0.9L

0.8L

0.9L

0.95L

備註:1、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2、L為貴陽正南向住宅的標準日照間距。

3、本表指標僅適用於無其他日照遮擋的平行布置條式住宅之間。

4、日照間距以南側、東側建築高度計算。

(三)山牆與山牆的間距不得小於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牆面對縱牆面,山牆面進深應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間距不得小於10米;山牆面不得開窗(透氣高窗除外)、不得挑陽臺,臨山牆開間不得雙側設置陽臺;進深大於等於12米的山牆或者山牆開窗的,應按照開窗面日照間距退讓。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當兩幢住宅開窗面對開窗面的夾角小於或者等於15°時,按開窗面對開窗面的間距要求確定,最窄處間距不得小於1:1.0,最小間距不得小於13米。

2、當兩幢住宅開窗面對開窗面的夾角大於15°小於45°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於15米。

3、當兩幢住宅開窗面對開窗面的夾角等於或者大於45°小於60°時,最窄處間距不得小於13米。

4、當兩幢住宅開窗面對開窗面的夾角等於或者大於60°小於90°時,按山牆面對開窗面間距控制,最窄處間距不得小於10米。

(五)當住宅布置利用南向、東向或南偏東、南偏西30°以內的坡地高差時,視利用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對間距折減,折減後的間距不得小於13米;30°以內的北向坡,視地形高差的具體尺寸,等比例加大間距。

第二十四條 中高層及中高層以下住宅,山牆面允許設置透氣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於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該層樓地面應不小於1.8米。

第二十五條 中高層及中高層以下點式住宅之間間距之比為1:1.0;中高層及中高層以下點式住宅與相鄰住宅的間距,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執行。

第二十六條 高層建築與高層、中高層、多層、低層居住建築的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建築與高層及高層以下居住建築平行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建築面寬小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建築面寬大於等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40米。

2、南北向布置,建築面寬小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4米,建築面寬大於等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3、東西向布置,建築面寬小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東西兩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4米,建築面寬大於等於40米的高層建築與東西兩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二)高層建築與高層及高層以下居住建築垂直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高層建築山牆面與其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4米,高層建築山牆面與其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0米。

2、東西向布置,高層建築山牆面與其東西兩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0米。

3、高層建築山牆寬度大於15米或開窗(透氣高窗除外)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築控制。

(三)高層建築與高層及高層以下居住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等於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45度、小於等於90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高層建築的山牆與高層及高層以下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不得小於13米。

第二十七條 24米以上公共建築與公共建築的間距以及24米以下公共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24米以上公共建築與24米以上公共建築平行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建築面寬小於40米的公共建築與南北兩側公共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4米,建築面寬大於等於40米的公共建築與南北兩側公共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2、東西向布置,建築面寬小於40米的公共建築與東西兩側公共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0米,建築面寬大於等於40米的公共建築與東西兩側公共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4米。

(二) 24米以上公共建築與24米以下公共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20米。

(三) 24米以下公共建築之間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l3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公共建築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第二十八條 150米以下超高層建築與150米以下居住建築的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150米以下超高層建築與150米以下居住建築平行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超高層建築與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40米。

2、南北向布置,超高層建築與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3米。

3、東西向布置,超高層建築與東西兩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二) 150米以下超高層建築與150米以下居住建築垂直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超高層建築山牆面與其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小於30米,超高層建築山牆面與其南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小於24米。

2、東西向布置,超高層建築山牆面與其東西兩側居住建築間距不小於24米。

3、超高層建築山牆寬度大於15米或開窗(透氣高窗除外)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築控制。

(三) 150米以下超高層建築與150米以下居住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等於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45度小於等於90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 150米以下超高層建築的山牆與150米以下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不得小於20米。

第二十九條 150米以下超高層公共建築與150米以下公共建築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150米以下超高層公共建築與150米以下超高層、高層公共建築平行布置的間距:

1、南北向布置,超高層公共建築與南北兩側超高層、高層公共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3米。

2、東西向布置,超高層公共建築與東西兩側超高層、高層公共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二)超高層公共建築與多層、低層公共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24米。

第三十條 150米及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間距,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一條 建築平面不規則的,以各立面寬度與其延長線形成的剖面寬度之和為建築間距計算面寬,按本章節規定分別確定其最小間距要求。?

第三十二條 一棟建築的主採光面與另一棟建築不開窗部分相對的,或兩棟建築主採光面的不開窗部分相對的,均按主採光面相對確定間距。

第三十三條 兩棟居住建築的不開窗部分可拼接,拼接長度不得小於3米。

計算高度18米以下,且沿城市道路、廣場或公園綠地布置的居住建築,需要拼接的,拼接後的建築面寬不應超過80米。

計算高度18米至50米的居住建築之間、計算高度18米至50米的居住建築與計算高度18米以下的居住建築之間,需要拼接的,拼接後的建築面寬不應超過70米。

計算高度50米以上的居住建築與其他居住建築原則上不得拼接,確需拼接的,拼接後的建築面寬不應超過70米,且不得沿河、城市主次幹道、廣場或公園綠地布置。

建築高度大於等於100米小於150米的超高層居住建築原則上不得拼接,確需拼接的,必須經過專家論證。

第三十四條 擋牆、護坡、堡坎與建築的最小間距要求。

(一)在無地質災害影響下,應滿足居住建築日照、通風、防護、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於2米小於6米的擋牆和護坡的上緣與建築的淨距離不得小於5米,下緣與建築的淨距離不得小於3米。

(三)高度大於等於6米的擋牆應作退臺處理,退臺寬度不得小於1.5米。

(四)建築與高度大於1米的堡坎相對時,建築外牆外框線與堡坎底部距離不得小於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於3米。堡坎退臺時,可分階計算。

第三十五條 超高層住宅及高層住宅的採光槽,寬深比不小於1:2.5,開槽寬度最小不得小於2.7米;中高層及中高層以下住宅採光槽,寬深比不小於1:2,開槽寬度最小不得小於2.4米;中高層及中高層以下住宅內天井平面軸線尺寸不得小於3.3米×3.3米。

第六章 建築物退讓距離

第三十六條 建築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鐵路、城市軌道、河道、排水幹線、人防設施、文物古蹟、電力保護區及用地邊界建設時,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範的規定及本章規定的退讓距離。

第三十七條 建築物沿用地邊界修建,應按本規定第五章建築間距規定的一半和按相鄰建築或已批建築的間距要求退讓。建築開窗面沿用地邊界布置時,應按滿足與相鄰建築的間距要求退讓,最小退讓距離為6.5米,不開窗的山牆面沿用地邊界布置時,應按滿足與相鄰建築的間距要求退讓,最小退讓距離為5米。

第三十八條 建築物沿用地邊界修建除滿足第三十八條規定外,當擬建建築周邊為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或已經批准的建築物時,擬建建築對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應進行日照分析並滿足國家規範要求的日照標準。

第三十九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築物,建築退讓距離按(附表四)執行。

附表四 

路段上建築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控制表

道路等級

建築退讓

30米以上

大於等於20米 小於等於30米

退道路紅線(米)

退道路紅線(米)

高度24米以下建築

5

3

高度24米及24米以上50米以下建築

10

8

高度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建築

12

10

高度100米及100米以上150米以下建築

15

15

高度150米及150米以上建築

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並報市政府予以確定

備註:1.表中數字為控制的下限值。

2.帶裙房的高層建築,裙房部分退讓距離應當滿足高層退讓要求。

3.建築物退讓距離,以建築物及建築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側實際正投影線計算。

4.建築物退讓市政設施距離視具體情況可納入建築物規劃用地範圍,並用作市政管線、城市軌道、道路拓寬車道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

5、地下建築應按用地邊界退讓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築臨城市道路應按地面建築臨城市道路要求退讓。

第四十條 沿紅線寬度小於20米的規劃道路,兩側建築按國標《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2002)的規定退讓,同時應保證與相鄰建築間距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 沿已有或規劃立交橋範圍新建、改建建築物的,建築物及建築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側實際投影線退立交橋範圍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於30米。立交範圍按照立交進出口匝道加減速車道起訖點計算,包括匝道最外緣投影線。

第四十二條 沿已有或規劃高架橋範圍新建、改建建築物的,應當滿足環保、日照要求,並且,建築物及建築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側實際正投影線後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於20米。

第四十三條 城市道路交叉口按照交叉口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城市道路交叉口範圍從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的連接點算起,按道路等級計算,進口車道直線段長度為50米至80米,出口車道直線段長度為30米至60米。

第四十四條 新建大型影劇院、大型商場、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築,主出入口方向後退市政道路紅線距離不小於15米,並滿足停車、回車、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四十五條 除需要與城市管線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築物、構築物的圍牆、踏步、陽臺、雨棚、不得突入規劃道路紅線。水錶井、化糞池及地下附屬設施退主幹道道路紅線5米,退次幹道和支路道路紅線3米。

第四十六條 在中心城區範圍內臨公路或高等級公路兩側建築的退讓,應符合以下規定:

???? (一)高速公路,兩側各30米;

(二)一級公路,兩側各20米;

???? (三)二級公路,兩側各15米;

???? (四)三、四級公路,兩側各10米。

在中心城區範圍以外的城鎮、村莊臨公路或高速公路兩側建築的退讓,參照執行。

公路規劃紅線和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改建任何建築物,但可耕種或綠化造林;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也可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杆線、開闢服務性車道等。

????第四十七條 沿河道及排水幹線兩側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應按河岸藍線、排水幹線保護範圍以外2米退讓。河道、排水幹線保護範圍規定如下:

(一)南明河兩側保護範圍按下列要求控制:

1、花溪水庫大壩至龍王廟段按規劃的河岸藍線兩側各50米控制;

2、龍王廟至水口寺大橋段按規劃的河岸藍線兩側各20米控制;

3、水口寺大橋至烏當大橋段按河道中心線兩側各60米控制。

(二)市西河、貫城河、小車河、陳亮河、麻堤河等河流按規劃的河岸藍線兩側各7米控制。

(三)魚梁河按規劃的河岸藍線兩側各50米控制。

(四)小灣河按規劃的河岸藍線兩側各50米控制。

(五)排水幹線按規劃的斷面外側不小於3米控制。

(六)中心城區範圍內的其他河流、排水幹線兩側保護範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防洪、城市景觀等因素具體確定。

第四十八條 在鐵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築物退讓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除直接為鐵路服務設施以外,在中心城區範圍內高速鐵路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不小於40米,在中心城區以外高速鐵路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不小於50米;在鐵路幹線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於20米;在鐵路支線、專用線兩側建設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於15米;在鐵路兩側修建圍牆的,離邊股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小於上述規定的一半,圍牆的高度不大於2.5米。

鐵路幹線軌頂標高高於地面時,建築物退讓距離按護坡下緣線起計算。

(二)沿鐵路修建高層建築、高大構築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堆場時,其後退距離會同鐵路管理部門審核後方可確定。

第四十九條 在人防設施附近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退讓距離按《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範圍及文物保護的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建設,應當符合《貴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 靠機場、通信、微波等有關設施建設,其水平避讓距離按有關技術規範執行。

第七章 建築物的高度控制

第五十二條 建築高度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應服從城市景觀規劃、城市設計、城市節點規劃需要控制的高度,並滿足日照、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規定要求。​

第五十三條 七層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底層作為商業或其它用房的多層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時,必須設置電梯。

(二)底層做架空層或貯存空間的多層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米時,必須設置電梯。

(三)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高度不超過16米時,可不設電梯。

(四)住宅中間層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並具有消防通道時,其層數可由中間層起計算,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高度不超過16米時,可不設電梯,但總層數不得超過九層。

第五十四條 在航空港、氣象臺、電臺、電信、微波通信、衛星地面站、軍事設施等有淨空要求的地區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時,其高度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在文物保護建設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核心區以外新建、改建建築物,其高度應符合《貴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貴州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及有關規定。

第八章 市政公用設施

第一節 公共配套設施

第五十六條 環境衛生設施應按下列建築面積規劃指標規定設置:

(一)公共廁所設置

1、居住小區按6~10平方米/千人。

2、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加油站及農貿市場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千人。

3、購物中心、文化娛樂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

4、公共廁所的相隔距離或服務範圍:主要繁華街道公共廁所之間的距離為300~500米,流動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於300米,一般街道公廁之間的距離約750~1000米為宜,未改造的老居民區為100~150米,新建居民區為300~500米。

5、公共廁所按2500~3000人設置一處,建築面積30~50平方米。

6、沿河綠帶中公廁按照300-500米一處設置。

(二)生活垃圾收集點設置

1、生活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一般不超過70米一個,用地面積不小於40平方米,周圍的建築間隔不小於5米。

2、廢物箱的設置間隔:商業大街25~50米;交通幹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點的位置應設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響市容觀瞻的非臨街位置。

4、沿河綠帶中垃圾收集點按照300-500米一處設置。

(三)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

1、小型轉運站每0.7~1平方公裡設置一座,用地面積不小於100平方米,周圍的建築間隔不小於8米。

2、 大中型轉運站每10~15平方公裡設置一座,用地面積根據日轉運量確定,詳見(附表五)。

附表五

大中型垃圾轉運站規模控制表

日轉運量(噸)

用地面積(平方米)

附屬建築面積(平方米)

150

150~300

300~450

>450

1000~1500

1500~3000

3000~4500

>4500

100

100~200

200~300

>300

3、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應設置在城市郊區,擬選位置應注意城市風向,避開城市水源保護範圍及地質災害地區。

(四)汽車洗車場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結合部設置洗車場和市內小型洗車點,應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並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 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應當滿足以下規定,具體指標按(附錄三)執行:

(一)規劃總圖及建築單體方案中應明確建設項目應配套各項公共服務設施、市政設施的用地規模及建築面積,圖件上標明設置位置,列出配套設施一覽表。各項設施的規劃、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規範要求,公共服務設施不應設於地下室。

(三)建設項目各項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可設於建築物底層或高層塔樓首層設置的架空層,但其建築面積應不超過該架空層總建築面積的30%。

(四)分期建設的項目其建設規模達到規定人口規模時應同步實施建設相應人口規模的各項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市政設施。

(五)建設項目應依據國標《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50-2001)、國標《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JGJ122-99)、國標《鐵路旅客車站無障礙設計規範》、國標《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無障礙標準》、國標《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圖件上標明設置位置,並作無障礙設計文字說明專篇。

第五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居民樓房、住宅區,必須將郵政信報箱、信報箱間(信報收發室)作為居民樓房、住宅區的配套設施,各設計單位應納入設計內容。

第二節 道路交通設施

第五十九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按照國標《城市道路設計規範》(CJJ37-90)及以下規定執行:

(一)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應符合規劃的道路紅線寬度及豎向標高。

(二)道路縱坡控制在5%以下,最小縱坡應控制在0.3%-0.5%之間,特殊地段最大縱坡不得超過9%,並應根據不同的坡度及設計車速控制坡長。

(三)城市道路縱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應設有保證安全要求的緩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範圍內縱坡不應大於3%。

(四)人行過街天橋及跨街道的建築物、構築物淨空不得低於4.5米,人行天橋橋面寬不得小於梯道寬,;人行地道淨空不得低於2.5米;跨越鐵路的人行天橋、建築物、構築物淨空不得低於6.5米。

(五)城市高架路、輕軌線路、高速公路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應當設置聲障設施。

(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於0.2米。

(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按規範設置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盲道等無障礙設施。

(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設,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十條 新建、改建城市橋梁按照國標《橋梁設計規範》要求並遵循以下規定:

(一)新建、改建橋梁的淨寬不應小於規劃的道路紅線寬。

(二)橋梁的設計應考慮管線通過,可燃、易燃工程管線不宜利用交通橋梁跨越河道。

(三)橋梁的橫斷面劃分應與道路橫斷面一致。

第六十一條 公交首末站(樞紐站)的設置原則

(一)公交首末站(樞紐站)規模和位置:

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積按照引入的公交線路計算,每條公交線路需1000平方米(公交線路數量按開發項目建設規模確定,公交線路超過3條的為公交樞紐站);公交首末站設置位置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公交車進出的通行要求、小區居民服務半徑要求、不幹擾小區居民生活環境。

(二)配套建設公交首末站(樞紐站)的開發建設項目

居住區。原則上按以下三種情況進行規劃控制和配套建設:

居住人口規模達到10000—16000戶(30000—50000人)的居住區;位於城市道路網末端或城市邊緣的居住小區;其他需要設置公交首末站的情況,視具體情況而定。

大型公共活動場所。原則上新建的大型商場、超市、文化體育設施、展覽館等大型公共活動場所應規劃控制和配套建設公交場站,用地面積視建設項目規模確定,但不得小於2000平方米。

換乘樞紐。開發項目若涉及與軌道交通的換乘節點,應規劃控制和配套建設公交換乘樞紐,用地面積視具體情況確定,但用地面積不得小於2000平方米。

第六十二條 城市各類停車場(庫)應執行下列規定:

(1) 公共建築、公共服務設施及住宅按(附表六)規定執行。

附表六

停車泊位指標表

序號

建築類別

指標單位

機動車指標

其它車指標

1

旅館、賓館

車位/客房

1

1.5

2

餐館、娛樂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2

3

3

辦公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0.7

3

4

商業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0.7

6

5

體育館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1

20

6

影劇院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1

20

7

醫院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1

3

8

住宅

低層商品房住宅

車位/戶

2

/

9

多層及以上商品房住宅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1

1.5

10

經濟適用房住宅

車位/戶

0.5

1.5

11

回遷安置房住宅

按多層及以上商品房住宅執行

12

公租房

車位/戶

0.3

1.5

13

廉租房(公共停車位)

車位/戶

0.1

1.5

14

學校

中小學

車位/100名師生

0.4

30

15

高等教育

車位/100名師生

2

50

16

火車站

車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5

4

17

農貿市場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2

4

18

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1

10

19

公園、廣場綜合類

休閒娛樂性

車位/100平方米佔地面積

0.2

3

20

自然景觀性

車位/100平方米佔地面積

0.01

0.2

21

綜合性物流園區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1

10

22

工業類

廠房、辦公樓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0.6

6

23

倉儲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0.3

3

備註

(1)本表為貴陽市建築物配建停車泊位的設置標準,表中所列配建指標均為建築物應配建停車位的最低指標;

(2)配建的其他車輛包括摩託車.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和自行車的停放需要;

(3)居住區室外地面停車泊位一般不應超過總泊位數的10%;

(4)本表車位以小汽車為標準單位;

(5)其他車輛指標可按小汽車1/10折算指標。

(二)停車場(庫)應根據就近位置、節約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則,宜採用地下或多層車庫。

(三)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應符合行車視距的要求,並應右轉出入車道。

(四)停車場出入口應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梁、隧道坡道起止線50米以遠;與城市道路存在層差的地下停車庫出入口,原則上只能設置在項目內部道路上,若確實因條件限制,經規劃部門組織論證後可在城市支路上開口,但必須設置不小於5米的緩坡段,同時應對道路開口進行拓寬渠化。50個車位以下的停車場可設一個出入口,淨寬度不小於7米;50~100個車位的停車場,應設兩個出入口,出入口距離應大於20米;101~300個車位的停車場,應設兩個出入口,出入口距離應大於20米,兩個出入口淨寬度不小於7米; 301~499個車位的停車場,出口和入口分開設置,兩齣入口距離應大於20米,兩個出入口淨寬度不小於7米;大於或者等於50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應設三個以上出入口。

(五)建築地下車庫入口處門禁系統距離車庫外道路不得小於10米。

(六)建設項目機動車出入口開在市政道路上距市政道路交叉口的距離須滿足以下規定:主幹道為70米(國標《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_50352—2005)》);次幹道為50米;支路為50米。

第六十三條 城市公共加油站、加氣站等設施的服務半徑宜為0.9~1.2公裡,規劃選址、總平面圖及建築設計須符合城市景觀、交通、消防等部門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下列新建項目在設計方案審查時必須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並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一)位置:一環內臨城市主幹道和次幹道,二環內臨城市快速路和主幹道;三環內臨城市快速路。

(二)建築規模:

一環內總建築面積大於2萬平方米;二環內住宅總建築面積大於8萬平方米(大型公建總建築面積大於5萬平方米);二環外住宅總建築面積大於15萬平方米(大型公建總建築面積大於10萬平方米)。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應該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

若條件限制,編制交通評價報告存在困難的,需經規劃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總圖進行交通影響專項論證。

經交通影響評價批覆須增加的交通工程和交通改善措施,如道路拓寬、增設人行過街通道、交通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系統、停車位配置等,由建築項目建設業主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十五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設置立體人行設施

(一)人行橫道過市區封閉式道路、快速幹道或機動車道寬度大於25米時,可每隔400—800米設一座。

(二)路段上雙向當量小汽車交通量達1200輛/小時,或過街行人超過5000人/小時。

(三)一些特殊需要的、路口交錯複雜,對行人有明顯危險的。

第六十六條 在城市軌道線路經過地帶,應劃定軌道交通走廊的控制保護地界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走廊應以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為依據,對建成線路和規劃線路應確定控制保護界線,並應納入城市用地控制保護規劃範疇。

(二)軌道交通控制保護界線應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施工工藝和當地工程實踐經驗,確定規劃控制保護界線,但不應小於(附表七)的規定。

附表七

控制保護界線最小寬度標準表

線路地段

控制保護界線計算基線

規劃控制保護界線

建成

線路地段

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側,每側寬度

50m

高架車站和區間橋梁結構外側,每側寬度

30m

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築物外邊線的外側,每側寬度

10m

規劃

線路地段

規劃軌道交通線中線為基線,每側寬度

60m

規劃有多條軌道交通線路平行通過或線路偏離道路以外地段

專項研究

(三)在規劃控制保護界線內,應嚴格限制新建各種大型建築和穿越軌道交通建築結構下方的地下構築物。必要時須制定預留和保護措施,確保軌道交通線路結構穩定和運營安全,經工程實施方案研究論證,徵得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依法辦理有關許可手續。

(四)在城市建成區,當新建軌道交通處於道路狹窄地區時,在規劃控制保護界線內,其工程結構施工應注意對相鄰建築的安全影響,並採取必要的拆遷或安全保護措施。

(五)在規劃線路地段,應以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中線為基線,控制保護地界為兩側各 60m;當規劃有兩條軌道交通線路平行通過,或線路偏離道路以外地段,該保護地界應經專項研究確定。

(六)高架及地面線在市政道路紅線外的徵地範圍,橋梁宜按結構投影面為準,路基以天然護道外 1m為準,並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第三節 排水設施

第六十七條 新建開發項目須按以下規定設計雨汙分流並配建中水回用設施。

(一)建設項目外部有已建市政雨、汙分流系統的,建設項目內部雨、汙管道必須無縫分別接入市政雨、汙系統,在總圖上必須明確已建市政雨、汙管道位置、管徑、接口檢查井位置、坐標、市政管道接口標高、項目自身管道接入口標高等。建設項目內部管道、化糞池、汙水處理設施等構築物需退讓規劃道路紅線3米。

(二)總建築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總建築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公建、酒店、商業中心等建設項目以及外部無市政汙水系統,或者已建外部市政汙水系統無法接納項目汙水容量的,建設項目應配建中水回用系統。

(三)中水回用系統、化糞池、雨汙管線等應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審批、同步實施、同步驗收。未按要求配建汙水處理站的建設項目,相關部門不予審批和驗收。

第四節 電力設施

第六十八條 高壓走廊按以下準則布置:城市規劃中所涉及的高壓走廊為110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走廊,應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市政高壓走廊及電纜通道的定線和走廊。 500千伏線路必須預留架空走廊。110千伏和220 千伏線路在用地條件允許時應預留架空走廊。

城市建設密集區和規劃建設核心區的110千伏和220 千伏線路宜採用電纜暗敷。

第六十九條 架空線路按以下準則布置:架空線路應根據城市地形、地貌特點和城市道路規劃的要求,沿山體、河渠、綠化帶及道路架設,路徑選擇應兼顧城市規劃建設用地,避免穿越。新建架空線路儘可能沿規劃高壓走廊集中敷設,高壓走廊位置不應選擇在極具發展潛力的地區,應儘可能避開規劃重點發展區、現狀發展區、公共休憩用地、環境易受破壞地區或嚴重影響景觀的地區。

城市架空線路走廊控制指標宜符合(附表八)的規定。

附表八

城市架空線路走廊寬度控制指標(單位:米)

電壓等級單

單 回

雙 回

同塔四回

導線邊防護距離

500KV

70

70

75

20

220KV

45

45

45 ~60

15

110KV

30

30

30 ~50

10

第七十條 城市道路上的電力設施按以下準則布置:

在城市道路上,除確實條件限制需架設110千伏及其以上等級的電力杆路外,不得新設其他架空線杆路。

在城市道路上,架設110千伏及其以上等級的電力杆路的,須經相關管理部門共同審查、論證。

設置的各種電力變壓器、通信交接箱、燃氣調壓器(箱)等設施,不允許佔用現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現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線杆路和設施,應結合道路改造,按本條要求逐步規範埋設。在電力線路保護範圍內不得新建建築物。

第七十一條 各電壓等級電力線路的保護區範圍如下:

?(一)架空線按照(附表九)保護範圍控制:

附表九

架空線保護範圍距離

電壓等級

保護範圍距離

10KV

5米(自導線邊線延伸距離,下同,依照架空電纜周圍環境而定)

35—110KV

10~15米(依照架空電纜周圍環境而定)

220KV

15~20米(依照架空電纜周圍環境而定)

500KV

20米

(二)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指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向外兩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其每邊向外側延伸的距離應不小於0.75米。

(三)超過豁免水平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包括高壓送變電設施、無線電發射臺塔等)應進行電磁環境影響評估。

第五節 管線綜合

第七十二條 城市的各類管線應根據不同管線的特性和設置要求綜合布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淨距和各種管線與建築物及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按國標《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GB50289-98)的要求控制。

第七十三條 沿城市道路規劃與建設的各種地下管線走向應與道路中心線相平行,其埋設深度應根據道路結構標高和管線的安全要求確定,在人行道內建設的各種管溝,其管溝預製蓋板不得外露,確保行人通行。道路紅線寬度30米及其以上的城市幹道,管線可以雙側布線。

第七十四條 工程管線埋設完畢後,必須作竣工測量,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五條 在城市主、次幹道上埋設管道,應根據城市規劃和發展要求,合理確定管道尺寸,留有餘地,避免或減少重複開挖道路。

第六節 其他設施

第七十六條 城市消防設施、消防站的設置按有關規範執行。

第七十七條 規劃編制應按照綜合防災減災的有關要求,明確消防站、避難場所、應急通道等公共安全設施的數量、布局、規模、服務半徑、用地範圍等。

應急避難場所的地下空間嚴禁規劃和實施與應急避難無關的建設項目。

第七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宜採用懸掛式廣告。

(二)大型戶外廣告不得遮擋城市景觀、城市綠化、標誌性建築、交通設施、紀念性建築、黨政機關、文物古蹟及城市小品,不得影響相鄰建築的採光、通風、交通、消防。

(三)不得在道路中心隔離欄杆及車輛轉彎視距範圍內設置。

(四)必須符合《貴陽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九條 凡在中心城區範圍內的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建設城市雕塑,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並與城市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九章 城市綠地

第八十條 城市道路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於40%;紅線寬度大於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25%;紅線寬度小於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於20%。道路綠地布局中,種植喬木的分車綠帶寬度不得小於1.5米;主幹路上的分車綠帶寬度不宜小於2.5米;行道樹綠帶寬度不得小於1.5米。舊城改建道路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於上述綠地率指標的一半。

(二)公共活動廣場周邊宜種植高大喬木。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於廣場總面積的25%。

(三)車站、碼頭、機場的集散廣場綠化應選擇具有地方特色的樹種。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於廣場總面積的10%。

(四)停車場種植的庇蔭喬木樹枝下高度應符合停車位淨高度的規定:小型汽車為2.5米,中型汽車為3.5米,載貨汽車為4.5米。

(五)行道樹綠帶下方不得敷設管線,樹木與其他設施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附表十)《樹木與其他設施最小水平距離控制表》的規定。

附表十

樹木與其他設施最小水平距離控制表

設施名稱

至喬木中心距離(m)

至灌木中心距離(m)

低於2米的圍牆

1.0

擋土牆

1.0

路燈杆柱

2.0

電力、電信杆柱

1.5

消防栓

1.5

2.0

測量水準點

2.0

2.0

第八十一條 居住區綠化

(一)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綠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的要求執行。

(二)居住區內綠地,按相應規模配置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等。

(三)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低於30%,舊區改建不宜低於25%。

(四)組團公共綠地的設置應滿足有不少於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築日照陰影線範圍之外的要求,並便於設置兒童遊戲設施和適於成人遊憩活動。

(五)居住區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於0.5平方米/人,小區(含組團)不少於1平方米/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於1.5平方米/人,並應根據居住區規劃組織結構類型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舊區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於相應指標的70%。

第八十二條 新建工業與其它民用建築的綠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標執行:

(一)行政辦公綠地率不少於35%;

(二)金融商業綠地率不少於20%;

(三)文化、娛樂、賓館綠地率不少於35%;

(四)學校、醫院、療養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綠地率不少於35%;

(五)工業企業綠地率不少於20%,有汙染的工業項目綠地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物流倉儲用地綠地率不少於20%;

(七)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綠地率不少於25%。

第八十三條 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不得非法佔用。

第八十四條 建築基地臨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實體圍牆,可以修建花臺、綠地綠籬等作為用地邊界的隔離帶。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確需修建圍牆的,需按程序報批,並應符合以下要求:圍牆為通透式,高度不超過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閉式圍牆的,圍牆高度一般不得超過2.2米,並應對其飾面及外觀進行美化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施行前,除已依法審批的且在有效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繼續有效外,其餘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公布,2008年2月1日施行的《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一 名詞解釋

1、中心城區範圍:東起小碧鄉、永樂鄉、東風鎮,西至朱昌鎮、金華鎮、久安鄉、石板鎮,南起黨務鄉、孟關鄉,北至麥架鎮、沙文鎮、都拉鄉;總面積1230平方公裡。

2、一環、二環、三環:一環線指寶山路、解放路、浣紗路棗山路、北京路圍合的中心城區範圍;二環線指北二環、東二環、南二環、西二環圍合的中心城區範圍;三環線指西南繞城高速、東北繞城高速、南環線繞城高速圍合的中心城區範圍。

3、棚戶區:是指國有土地和周邊零星集體土地上簡易結構房屋多、使用功能不全、建築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積少、建築使用年限久、配套基礎設施不完善、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境「髒、亂、差」的城鎮和國有工礦企業(含國有 控股企業)人口集中成片居住區域。

4、城中村:是指在貴陽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在地域上已經進入中心城區範圍,但戶籍、土地權屬、行政管理體制、生產經營方式等方面仍然保留農村體制的聚居村落。

5、建設用地面積: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定的用地範圍扣除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用地及河道、排水幹線規劃的藍線用地、防護綠地、山頭綠地、公園綠地等公共綠地、高壓走廊等控制用地後為建設用地,參與建築容量指標計算;以上扣除的用地均不能參與建築容量指標計算。

6、容積率:一定地塊內,地上建築面積(除半地下停車庫和半地下設備用房)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7、建築密度:一定地塊內地上建築物(除半地下停車庫和半地下設備用房)的基底總面積佔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比。

8、綠地率:一定地塊內,綠地面積佔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比。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宅旁綠地以及滿足植樹綠化覆土深度不小於一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築頂部的綠地;建設項目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車能直接進入建築屋面的,且建築屋頂綠化覆土深度不小於1米的綠地,綠地面積計人綠地率。

9、建築間距:指兩棟建築外牆之間的水平垂直距離

10、建築高度指從室外地面標高至屋面結構層面或女兒牆頂面的高度。

11、低層住宅:層數為1-3層的住宅。

12、多層住宅:層數為4-6層的住宅。

13、中高層住宅:層數為7-9層的住宅。

14、高層住宅:層數10層及10層以上,建築高度小於100米的住宅。

15、超高層住宅:建築高度大於或等於100米的住宅。

16、公共建築:指為公眾服務或在其中進行社會活動的房屋建築,包含辦公建築,商業建築,旅遊建築,科教文衛建築,通信建築以及交通運輸類建築。

17、高層公共建築建築:建築高度大於24米小於100米的公共建築。

18、超高層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於或等於100米的建築。

19、建築紅線:指規劃建築的外框線及尺寸,以及規劃建築外框線與相臨城市道路、相臨建築間距的控制標註。

20、道路紅線:指規劃道路橫斷面的二條控制線。

21、河道藍線:指規劃河道橫斷面的二條控制線。

22、綠線:綠化用地控制線。

23、架空層:指在建築物底層或高層塔樓首層設置的無任何結構圍護的建築層,架空層層高應大於4.2米小於4.8米,架空層只能設置能自由、便捷直接進入的綠地、休閒空間,為業主終日免費開放,不得設置經營性質項目。

24、結構(設備)轉換層:指建築物某樓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採用不同結構(設備)類型,並通過該樓層進行結構(設備)轉換。單獨設置結構(設備)轉換層時,層高應小於2.2米。

25、支路

指規劃路幅寬度為大於等於12米,小於或等於20米,且不少於兩個車道的城市道路。

26、次幹道

指規劃路幅寬度大於20米,小於或等於30米,且車道不小於4個車道的城市道路。

27、主幹道

指規劃路幅寬度大於或等於32米,小於或等於60米,且車道不小於6個車道的城市道路。

28、高速鐵路

新線設計速度不小於250公裡/小時,舊線改造設計速度不小於200公裡/小時。貴陽境內主要有:成貴鐵路、渝黔鐵路、長昆鐵路、貴廣鐵路、環城鐵路、貴開鐵路等。

29、幹線鐵路

指貴昆鐵路、川黔鐵路、湘黔鐵路、黔桂鐵路、株六複線及貴陽鐵路樞紐(普鐵)。除高速鐵路、支線鐵路、專用鐵路外的鐵路。

30、一級處理、二級處理、三級處理:一級處理是機械處理,如格柵、沉澱或氣浮,去除汙水中所含的石塊、砂石和脂肪、油脂等;二級處理是生物處理,汙水中的汙染物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被降解和轉化為汙泥;三級處理是汙水的深度處理,它包括營養物的去除和通過加氯、紫外輻射或臭氧技術對汙水進行消毒汙水處理站。

附錄二 計算規則

一、建築密度、容積率中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則計算:

(一)居住建築標準層層高大於3.6米小於或等於5.8米(即3.6 2.2)時,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築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不含陽臺部分)的2倍計算;當其建築標準層層高大於5.8米小於或等於8.0米(即5.8 2.2)時,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築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不含陽臺部分)的3倍計算;以此類推。

躍層式居住建築起居室(廳)的戶內通高部分不超過該層套內面積的35%且高度不大於7.2米的,該通高部分的計容建築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倍計算;通高部分超過該層套內面積的35%或高度大於7.2米的,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則計算。

起居室(廳)之外的其他部分(不含陽臺)出現通高情況時,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則計算。

(二)居住建築裙樓的商業建築及獨立設置的商業建築,層高大於6.0米小於或等於8.2米(即6 2.2)時,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築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高大於8.2米小於或等於10.4米(即8.2 2.2)時,其計容建築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以此類推。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須專題論證。

(三)當辦公、酒店建築標準層層高和屋頂頂部空間高度大於5.5米小於或等於7.7米(即5.5 2.2)時, 不論其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築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大於7.7米小於或等於9.9米(即7.7 2.2)時, 不論其層內是否設有夾層, 其計容建築面積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以此類推。

(四)建築公共部分的門廳、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築通高部分按一層計算計容建築面積。

(五)居住建築底層或者商業、辦公裙房上的架空部分淨高大於或等於3.6米,小於或等於4.8米,且用於綠化、公共休閒活動空間的,其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但需計入項目的總建築面積。超高層建築消防確需設置的避難層(間)面積可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但需計入項目的總建築面積。

(六)商辦及商住綜合樓的容積率按不同性質的建築面積所佔比例,根據(附表一)規定的指標換算合成。其建築密度按(附表一)的規定指標執行。

(七)商住樓的商業面積達不到該建築總面積的10%,可按全住宅面積計算容積率,其建築密度仍按商業計算。

(八)無裙房底層為商業或辦公的條式或點式住宅綜合樓,其容積率、建築密度按住宅計算。

(九)建設項目根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要求確定±0.00標高后,±0.00標高以上為地上建築,±0.00標高以下為地下或半地下建築。

地上停車庫或一面臨空的半地下室停車庫,其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也不計入建築密度,但其建築面積需計入項目的總建築面積,同時應滿足與相鄰建築的間距要求。

全地下空間作為商業、辦公、倉庫等經營性用途的,不計入容積率,但應根據國土部門相關規定,補交相應規費。

半地下空間作為商業、辦公、倉庫等經營性用途的,其建築面積計入容積率和建築密度。

二、建築層數計算(一)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築層數。

(二)當建築中有一層或若干層層高超過3米時,應對這些自然層按其高度除以三米進行層數折算,餘數不足1.5米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建築層數;餘數大於或等於1.5米時,多出部分按1層計算。

(三)住宅頂層有套內兩層的複式套型時,若兩層之間為滿鋪樓板時仍按兩層計算,如為部分樓板和部分上空時,按一層計算。但對消防控制,仍按自然樓層數量計算。 (四)建築內的各層的層數排列:

1、室內設計標高為正負零的樓層,按排列稱為一層(建築設計文件中應按樓層順序標註建築層數,不得將一層標註為首層或底層),第一層樓板以上稱為二層,按此規則類推至建築最高層數。層高不?大於2.2米時不計層數。 2、?室內設計標高正負零下面的一層,按排列稱為地下一層,地下一層的樓板以下稱為地下二層,按此規則類推建築物地下室最低層數。 3、??室內地面以上的各層之間如設有夾層,則該層不計入層數排列,但大型公共建築內設有中庭者,四周的樓層仍按(四)1條的規定排列稱呼。 4、?當室內按樓梯休息平臺的標高而設置不同標高的樓層時則為錯層,其錯層的建築層數,以標高為正負零的樓層(一層)為標準,第二層樓面標高以下的各層建築層數為一層(不同標高的樓層應分別註明標高),?層數的標註方法按此規則類推。

三、建築高度按以下規則計算:

(一)坡簷建築,計算高度算至坡簷口頂面;坡屋面坡度小於或等於30度的,計算高度算至簷口;大於30度的,計算高度算至屋脊。

(二)樓梯間、電梯間、屋頂水箱、煙囪、屋頂裝飾性建築物不作建築高度計算,如有淨空或其它控制高度要求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三)平屋面建築無女兒牆的屋面,建築高度從室外地面算至簷口頂面,如有女兒牆的屋面,算至女兒牆頂面。

(四)當建築頂部分階時,可按階分段計算。

(五)建築物一面臨空且高度大於或等於2.2米,既從臨空面開始計算第一層至建築物頂層。層高小於2.2米的結構(設備)轉換層、吊腳架空層、高度大於4.2米小於4.8米無圍護結構的架空層及層高等於或大於2.2米的頂層躍層不計算建築層數,但應計入總高度,並單列說明。

四、入戶花園、陽臺按國標GB/T50353-2005中陽臺1/2面積計算規則執行,如有下列情況,應按以下規則執行。

(一)符合以下標準的住宅的陽臺,按圍護結構水平投影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如果超過,超過部分計算全部建築面積。

1.建築面積指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90平方米及以下戶型,各類陽臺水平投影面積(以陽臺底板計)總和不大於12平方米;

2.建築面積90平方米—140平方米戶型,各類陽臺水平投影面積總和不超過15平方米;

3.建築面積140平方米以上住宅戶型,各類陽臺水平投影面積總和不超過18平方米。

4.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陽臺面積可參照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戶型標準。國家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二)內陽臺、複合陽臺進深(從結構主體外緣向室內垂直延伸的距離)不大於1.5米的,計算一半建築面積;超過1.5米的,超過部分計算全部建築面積。

(三)挑陽臺進深(陽臺最外邊至主體結構外緣的垂直距離)不大於0.60米時,不計算建築面積;大於0.6時,計算一半建築面積。

(四)陽臺底板至上蓋垂直高度在兩個及以下自然層的陽臺,計算一半建築面積。在兩個自然層以上,並在底板至上蓋的垂直空間內無水平鏤空樓板、連接橫梁、掛牆等結構體時,不計算建築面積,否則,計算一半建築面積。

(五)陽臺上蓋與陽臺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線不一致時,按水平投影面積小的面積計算一半建築面積;上蓋寬度不大於0.6米時,不計建築面積。

(六)住宅建築中屬於一戶專有的類似於陽臺的空中花園、入戶花園、觀景平臺等,無論其名稱如何,只要符合陽臺定義的,按陽臺計算建築面積。不按照陽臺計算建築面積的,則計算全部建築面積。

五、花池按以下規則執行:

(一)高層居住建築不得在陽臺外或外牆外設置花池,低、多層居住建築在陽臺外或外牆外設置花池的,其放置花盆處及建築底部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二)低、多層居住建築在陽臺外或外牆外設置花池時,花池底板高於室內地坪或陽臺地坪0.6米的,花池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三)花池底板低於室內地坪或陽臺地坪0.6米的,或在陽臺結構底板內設置花池的,按陽臺規定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六、符合下列條件的飄窗,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一)突出外牆面;

(二)窗臺板與室內地坪高差大於0.45米;

(三)窗臺板外邊線至外牆結構面距離小於0.6米。

不符合以上條件的,或設置在外牆、樓面結構層投影面以內的飄窗,應按全面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附錄三 公共服務設施配建

規劃戶數(戶)

規劃人數(人)

公建設施名稱

建築面積

用地面積

規劃設置要求

300--1000(組團)

1000--3000

治安值班室

15平方米

組團入口

垃圾收集點

40平方米

服務半徑不大於70米

社區郵政服務站

20--50平方米

社區入口或結合社區服務用房設置

社區居委會辦公及社區服務用房

戶均0.2平方米,每50戶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戶按50戶計

社區文化圖書室

不少於50平方米

體育場地

人均用地大於1.08平方米

含中小學體育用地

物業服務用房

建築面積不足10萬平方米的按照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配置,最低不低於60平方米,大於10萬平方米的按照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二配置,最高可以不超過500平方米

規劃戶數(戶)

規劃人數(人)

公建設施名稱

建築面積

用地面積

規劃設置要求

1500-3000(社區)

4500--9000

社區衛生服務站

150平方米

再生資源回收點

10平方米

文化圖書室

100平方米

體育場地

人均用地大於1.08平方米

含中小學體育用地

警務室

30

社區居委會辦公及社區服務用房

戶均0.2平方米,每50戶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戶按50戶計

農貿市場

800--1000平方米

服務半徑500-800米

規劃戶數(戶)

規劃人數(人)

公建設施名稱

建築面積

用地面積

規劃設置要求

3000--5000(小區)

10000--15000

託幼

9--12平方米/人

四班以上(含四班)幼兒園及應獨立設置,生均面積15--2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設置,千人指標12-15人/千人;每班25-30人;服務半徑不大於500米;生活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於3小時;1/2活動場地在標準建築日照陰影線外。

小學

6--8平方米/人

生均面積18---20平方米/人(舊城改造 15--18)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小學布局規劃》設置,千人指標70/千人;每班45人;服務半徑不大於500米;教學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於2小時;

體育場地

人均用地大於1.08平方米

含中小學體育用地

衛生站

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文化活動站(青少年、老年活動中心)

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動建築20-30方米/千人)

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動場地40-60平方米/千人)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建設部建規(2004)167號

居民健身設施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社區辦公服務用房

戶均0.2平方米,每50戶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戶按50戶計

原則上安排在1樓或2樓

郵電所

100--15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變電室

30--5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路燈配電室

20--4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農貿市場

800—1000平方米

服務半徑500-1000米

公共廁所

30--60平方米

60--1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物業服務用房

建築面積不足10萬平方米的按照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配置,最低不低於60平方米,大於10萬平方米的按照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二配置,最高可以不超過500平方米

規劃戶數(戶)

規劃人數(人)

公建設施名稱

建築面積

用地面積

規劃設置要求

10000--16000(居住區)

30000--50000

中學(初中、高中)

8--10平方米/人

22---25平方米/人(舊城改造 18--20)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小學布局規劃》設置,千人指標45/千人;每班50人;服務半徑不大於1000米;教學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於2小時;

社區辦公服務用房

戶均0.2平方米,每50戶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戶按50戶計

原則上安排在1樓或2樓

門診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2000--3000平方米

3000--50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文化活動中心

100-200平方米/千人

200-600平方米/千人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體育場地

人均用地大於1.08平方米

含中小學體育用地

農貿市場

1000--12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農貿市場布局規劃》設置,服務半徑500-1200米

開閉所

200-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公共廁所

30--60平方米

60--1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獨立設置

街道辦事處

700-1200平方米

300-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市政機構管理所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公交首末站

20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垃圾轉運站

1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與周圍建築物間距不應小於5米

派出所

700--1000平方米

6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青少年活動中心

20-30方米/千人

40-60平方米/千人

養老、敬老場所

10-15方米/千人

20-30平方米/千人

物業服務用房

建築面積不足10萬平方米的按照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三配置,最低不低於60平方米,大於10萬平方米的按照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配置,最高可以不超過500平方米

原則上安排在1樓或2樓

說明:1、建設項目人口規模在兩種配建級之間時,除按照上一級要求配建外,還應按照下一級要求適當增配公建設施。

2、公共服務設施各項目的設置要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規定。

3、居住區除配建居住區級公建,同時還應按照居住小區、組團結構配建相應公建。

4、居住小區除配建小區級公建,同時還應按照組團結構配建相應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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