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後向反射率合規性系統、方法和組合件的製作方法
2023-09-23 15:10:55 1
最小後向反射率合規性系統、方法和組合件的製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發明提供了用於進行交通標誌檢查的系統、方法和組合件。在一種實施方式中,組合件包括第一多個片(210a-b),其每個的後向反射率和顏色的組合不同於其他第一多個片(210a-b)的每一個的後向反射率和顏色的組合;第一夾具(240a)和第二夾具(240b),用於將所述第一多個片(210a-b)之一夾至交通標誌;第一手持光源(235a);和第一外殼(200),用於可移除地容納第一多個片(210a-b)、所述第一夾具和第二夾具(240a-b)和所述第一手持光源(235a)。組合件可進一步包括第二外殼,用於可移除地容納第二多個片,其每個的後向反射率和顏色的組合不同於其他第二多個片的每個的後向反射率和顏色的組合。
【專利說明】最小後向反射率合規性系統、方法和組合件
[0001]相關申請的交叉引用
[0002]本申請要求於2011年5月2日提交的美國專利申請號13/098,618的權益,其通過引用以其整體併入本文。
【技術領域】
[0003]本發明涉及測試交通標誌的後向反射率,和更具體地涉及用最小後向反射率要求確定交通標誌的後向反射率合規性(compliance)的系統、方法和組合件。
【背景技術】
[0004]儘管僅僅1/4的所有交通出現在晚上,但約一半的交通死亡事故出現在夜間。為了解決這種差異並且提高高速公路安全性,聯邦高速公路管理局(FHWA)已經採用了交通標誌後向反射率要求。統一交通控制設備手冊(MUTCD)中包含的規章包括交通標誌必須保持的後向反射率最低水平的標準。該規章應用於大部分無論永久性的、臨時的或便攜的,在所有公共道路和公眾受邀行進的私有財產中的監管、警告、街道名、地面安裝的和高架引導標誌。
[0005]為了保持交通標誌後向反射率在或高於最低水平,必須具有一種設備,用於測量面板的後向反射率水平,或具有可與交通標誌相比較的視覺參考標準。作為確定該標誌在或高於最低水平的一種方法,FHWA推薦所有的機關在他們的權限內進行單個交通標誌的夜間視覺評估。該方法需要標誌檢查員以已知的由標準定義的最低水平的後向反射水平觀察標誌,以為夜間的檢查活動建立評估閾值。機關通常可通過查看它們老的或丟棄的標誌的清單(如果可得)發現這些標誌。但是,在沒有設備測量這些老的或丟棄的標誌的後向反射率的情況下,機關不知道它們丟棄的標誌是否是最低標準的精確表示。大部分機關沒有測量後向反射率的設備。便攜的後向反射測量儀的價格通常超出許多負責維護標誌的城市、縣、村莊和鎮的檢修預算。進一步,設備本身並不非常適於經常被維護員在現場使用的嚴苛情形,從而需要不間斷的維護和周期性校準以精確測量後向反射率。
[0006]當夜間視覺標誌檢查產生可能具有臨界(marginal)後向反射率的標誌鑑定(即,檢查員確定標誌未明確聞於最低後向反射率)時,機關需要工具確定該標誌是否聞於或低於最低標準。如果機關具備便攜的後向反射測量儀,那麼可進行測量,並且可就標誌的持續有效性(和使用)作出決定。作為備用程序,檢查員可將自為最低後向反射率水平的較早標誌切下的較小面板貼至質疑的標誌,並且在後向反射光下進行比較檢查。但是,在沒有後向反射測量儀測量標誌後向反射率的情況下,檢查員不能肯定較小面板處在要求的最低後向反射率水平或是最低標準的精確視覺表現。
[0007]因此,期望提供多個後向反射片,其具有各種顏色以及已知的和/或證明為處在MUTCD標準要求的最低後向反射率的後向反射率水平。這些和其他優勢可通過本發明的一種或更多種實施方式提供。
【發明內容】
[0008]下述本發明的實施方式不打算是窮盡性的或將本發明限於在下面詳述的說明中公開的精確形式。而是,選擇和描述實施方式從而本領域其他技術人員可意識到和理解本發明的原則和實踐。
[0009]從下面詳細的描述中,本發明的其他特徵和優勢將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變得顯而易見。但是,應理解各種實施方式和具體實施例的詳細描述,儘管表示本發明優選和其他實施方式,但僅僅通過說明的方式給出而不是限制性的。在不背離其精神的情況下,在本發明的範圍內可作出許多改變和改進,並且本發明包括所有的這些改進。
[0010]本發明包括進行交通標誌檢查的系統、方法和組合件。在一種實施方式中,組合件包括第一多個片,其每個的後向反射率和顏色的組合不同於其他第一多個片的每一個的後向反射率和顏色的組合;第一夾具和第二夾具,用於將所述第一多個片之一夾至交通標誌;第一手持光源;和第一外殼,用於可移除地容納第一多個片、所述第一夾具和第二夾具以及所述第一手持光源。組合件可進一步包括第二外殼,用於可移除地容納第二多個片,其每一個的後向反射率和顏色的組合不同於第二多個片的其他每一個的後向反射率和顏色的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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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在本發明進一步的示例性實施方式中,提供用於進行交通標誌檢查的組合件並且其包括第一外殼,用於可移除地容納第一多個片。該片或校準的標誌包括第一白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35cd/lX/m2 ;第二白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 ;第三白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120cd/lx/m2;第四白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250cd/lX/m2 ;第一綠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cd/lX/m2 ;第二綠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15cd/lX/m2 ;第三綠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25cd/lX/m2 ;第一黃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 ;第二黃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5cd/lx/m2 ;第一橙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 ;第二橙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5cd/lX/m2 ;第一紅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cd/lX/m2 ;附著設備,用於將所述第一多個片之一附著至交通標誌;和第一手持光源。
[0012]在本發明的仍進一步示例性實施方式中,描述了用最低後向反射率確定標誌的合規性的方法並且其包括步驟:初始選擇待測試的標誌的顏色和後向反射率,然後從多個比較面板選擇比較面板。接下來,將所選擇的比較面板附著至標誌。用光源照射標誌和比較面板。比較照亮的標誌的後向反射率和照亮的比較面板的後向反射率,並且然後確定照亮的標誌的後向反射率是否低於照亮的比較面板的後向反射率。最後,如果標誌的後向反射率低於比較面板的後向反射率,制定更換標誌的計劃。
[0013]在本發明仍進一步的示例性實施方式中,提供用於進行交通標誌檢查的組合件並且其包括:第一多個片,所述第一多個片的每一個的後向反射率和顏色的組合不同於其他第一多個片的每一個的後向反射率和顏色的組合;第一夾具和第二夾具,用於將第一多個片之一夾至交通標誌;第一手持光源;和第一外殼,用於可移除地容納第一多個片、和第一夾具和第二夾具、以及第一手持光源。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14]通過參考本發明目前優選的示例性實施方式的以下更詳細的說明,結合附圖,將更充分理解和明白任何本發明的這些以及其他目的和優勢,其中:
[0015]圖1描繪根據本發明的示例性實施方式的攜帶多個校準標誌的外殼;
[0016]圖2描繪根據本發明的示例性實施方式的圖1的外殼的內部;
[0017]圖3描繪根據本發明的示例性實施方式的攜帶多個比較面板、一個或更多個光源以及一個或更多個夾具的外殼;
[0018]圖4描繪根據本發明的示例性實施方式的圖2的外殼的內部;
[0019]圖5描繪根據本發明的示例性實施方式的附著至交通標誌的比較面板的照亮;和
[0020]圖6圖解根據本發明的示例性實施方式的用最低後向反射率標準測試合規性的方法。
【具體實施方式】
[0021]通過舉例的方式並且參考附圖詳細描述本文檔中公開的裝置和方法。除非另外指出,附圖中相同的數值指示參考遍及附圖中相同的、類似的或相應的要素。將意識到可對公開和描述的實例、布置、構造、組件、要素、裝置、方法、材料等作出修改並且對於具體的應用是可期望的。在該公開中,具體的形狀、材料、技術、布置等的任何鑑定與呈現的具體實施例相關或僅僅是這種形狀、材料、技術、布置等的一般描述。具體細節或實施例的鑑定不意圖並且不應當解釋為強制性的或限制性的,除非這樣具體指出。下文參考附圖詳細公開和描述了所選擇的裝置和方法的實例。
[0022]本發明的實施方式提供具有已知等於MUTCD定義的最低水平(或在其預定公差內)的後向反射率的視覺片 。該片可用於確立視覺閾值和/或與「臨界」交通標誌相比較,以確定是否準許更換交通標誌。實施方式可包括適於夜間或白天比較片與交通標誌的一個或更多個光源和將片附著至交通標誌的一個或更多個夾具。
[0023]本發明的一種示例性實施方式包括外殼,其包含標誌檢查員確立夜間標誌檢查的評估閾值和進行臨界標誌的單個標誌檢查的所有必要的工具。更具體而言,該示例性實施方式包括以MUT⑶的表2A-3中鑑定的顏色組合的8個校準的標誌和12個比較面板並且其使用獲得自Avery Dennison Corporation, Niles, IL具有工程化並且證明為符合標準(MUTCD)定義的最低水平的後向反射率水平的T-5500封裝珠材料後向反射片製造。如圖1和2中圖解,防水標誌外殼100可用於容納第一多個片,其包括8個校準的標誌110a-h。下面的表1鑑定構成部分該示例性實施方式的校準的標誌。
[0024]表1:校準的標誌
[0025]
【權利要求】
1.一種用於進行交通標誌檢查的組合件,包括: 第一外殼,用於可移除地容納第一多個片,其包括: 第一白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35cd/lX/m2 ; 第二白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 ; 第三白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120cd/lX/m2 ; 第四白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250cd/lX/m2 ; 第一綠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cd/lX/m2 ; 第二綠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15cd/lX/m2 ; 第三綠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25cd/lX/m2 ; 第一黃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 ; 第二黃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5cd/lX/m2 ; 第一橙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 ; 第二橙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5cd/lX/m2 ; 第一紅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cd/lX/m2 ; 附著設備,用於將所述第一多個片之一附著至交通標誌;和 第一手持光源。
2.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件,其中所述附著設備包括第一夾具;所述組合件進一步包括第二夾具,用於將所述第一多個片之一夾至交通標誌。
3.權利要求2所述的組合件,其中所述第一夾具和第二夾具可移除地容納在所述外殼中。
4.權利要求3所述的組合件,進一步包括第二手持光源,其具有至少500,000燭光強度光的光輸出。
5.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件,其中所述第一光源具有至少20流明的光輸出。
6.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件,其中所述多個片的每一個的形狀是正方形的。
7.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件,其中所述第一外殼包括: 第一隔室,其尺寸和形狀設置為接收所述第一手持光源;和 第二隔室,其尺寸和形狀設置為接收所述附著設備。
8.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件,進一步包括: 用於可移除地容納第二多個片的第二外殼,所述第二多個片包括: 第一片,其具有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250cd/lX/m2的白色和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25cd/lx/m2 的綠色; 第二片,其具有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120cd/lX/m2的白色和後向反射率水平為I至少5cd/lx/m2的綠色背景; 第三片,其包括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的黃色; 第四片,其包括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5cd/lX/m2的黃色; 第五片,其包括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的橙色; 第六片,其包括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5cd/lx/m2的橙色; 第七片, 其具有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35cd/lX/m2的白色和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cd/lx/m2的紅色;和第八片,其具有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的白色。
9.用最低後向反射率確定標誌合規性的方法,包括: 基於待測試標誌的顏色和後向反射率,從多個比較面板選擇比較面板; 將所選擇的比較面板附著至所述標誌; 用光源照亮所述標誌和比較面板; 比較所照亮的標誌和所照亮的比較面板的後向反射率; 確定所述照亮的標誌的後向反射率是否小於所述照亮的比較面板的後向反射率;和 如果所述標誌的後向反射率小於所述比較面板的後向反射率,制定更換所述標誌的計劃。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進一步包括確定所述標誌是否需要在所述選擇之前通過用附著至或保持在交通工具中的光照射所述標誌的測試。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進一步包括: 將多個校準的標誌的每一個可移除地附著至多個安裝用固定設施的每一個;和用光源照亮附著至所述安裝用固定設施的所述多個校準的標誌,以確定後向反射率閾值,用於進行所述標誌是 否需要測試的所述確定。
12.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進一步包括根據所述計劃更換所述標誌。
13.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照亮、所述比較和所述確定在白天進行。
14.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個比較面板包括: 第一白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35cd/lX/m2 ; 第二白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 ; 第三白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120cd/lX/m2 ; 第四白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250cd/lX/m2 ; 第一綠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cd/lX/m2 ; 第二綠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15cd/lX/m2 ; 第三綠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25cd/lX/m2 ; 第一黃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 ; 第二黃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5cd/lX/m2 ; 第一橙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 ; 第二橙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5cd/lX/m2 ;和 第一紅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cd/lX/m2。
15.進行交通標誌檢查的組合件,包括: 第一多個片; 其中所述第一多個片的每一個的後向反射率和顏色的組合不同於其他第一多個片的每一個的後向反射率和顏色的組合; 第一夾具和第二夾具,用於將所述第一多個片之一夾至交通標誌; 第一手持光源;和 第一外殼,用於可移除地容納所述第一多個片、所述第一夾具和第二夾具、和所述第一手持光源。
16.權利要求15所述的組合件,其中所述第一多個片包括:第一白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35cd/lX/m2 ; 第二白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 ; 第三白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120cd/lX/m2 ; 第四白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250cd/lX/m2 ; 第一綠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cd/lX/m2 ; 第二綠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15cd/lX/m2 ; 第三綠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25cd/lX/m2 ; 第一黃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 ; 第二黃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5cd/lX/m2 ; 第一橙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 ; 第二橙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5cd/lX/m2 ;和 第一紅色片,其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cd/lX/m2。
17.權利要求15所述的組合件,進一步包括第二手持光源,其具有至少500,000燭光強度光的光輸出。
18.權利要求15所述的組合件,其中所述第一外殼包括:` 第一隔室,其尺寸和形狀設置為接收所述第一手持光源; 第二隔室,其尺寸和形狀設置為接收所述第一夾具;和 第三隔室,其尺寸和形狀設置為接收所述第二夾具。
19.權利要求15所述的組合件,進一步包括 第二外殼,用於可移除地容納第二多個片; 其中所述第二多個片的每一個的後向反射率和顏色的組合不同於其他第二多個片的每個的後向反射率和顏色的組合。
20.權利要求19所述的組合件,其中所述第二多個片包括: 第一片,其具有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250cd/lX/m2的白色和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25cd/lx/m2 的綠色; 第二片,其具有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120cd/lX/m2的白色和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15cd/lx/m2的綠色背景; 第三片,其包括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的黃色; 第四片,其包括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5cd/lX/m2的黃色; 第五片,其包括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的橙色; 第六片,其包括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5cd/lx/m2的橙色; 第七片,其具有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35cd/lX/m2的白色和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7cd/lx/m2的紅色;和 第八片,其具有後向反射率水平為至少50cd/lX/m2的白色。
【文檔編號】G01N21/55GK103635791SQ201280032446
【公開日】2014年3月12日 申請日期:2012年4月12日 優先權日:2011年5月2日
【發明者】S·N·查普曼 申請人:艾利丹尼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