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光纖電纜收放卷裝置的製作方法
2023-09-20 22:55:10 2

本發明涉及一種收放卷裝置,特別涉及一種光纖電纜收放卷裝置。
背景技術:
光纖電纜是一種通信電纜,由兩個或多個玻璃或塑料光纖芯組成,這些光纖芯位於保護性的覆層內,由塑料PVC外部套管覆蓋。沿內部光纖進行的信號傳輸一般使用紅外線。現有的光纖電纜不方便實現收卷以及放卷,對光纖電纜處理不方便。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主要是解決現有技術所存在的技術問題,從而提供一種可以將光纖電纜纏繞在收放輪的外周面位置,通過連杆可以方便對收放輪進行擺放,可以將收放輪安裝在第一側板與第二側板之間,收放輪可以繞連杆的外周面實現旋轉,從而方便對光纖電纜進行收放卷,且對光纖電纜能進行快速收放卷,收放效率大大提高的光纖電纜收放卷裝置。
本發明的上述技術問題主要是通過下述技術方案得以解決的:
一種光纖電纜收放卷裝置,包括支架,所述支架包括第一側板與第二側板,第一側板與第二側板呈豎直布置,第一側板設有第一開槽,第二側板設有第二開槽,第一開槽與第二開槽呈豎直布置,第一開槽與第二開槽對應,第一側板與第二側板之間設有連接塊,第一側板、第二側板以及連接塊通過鎖杆連接,第一側板設有第一開腔,第一側板設有若干第一安裝槽,第一安裝槽設置在第一開腔的底部,第二側板設有第二開腔,第二側板設有若干第二安裝槽,第二安裝槽設置在第二開腔的底部,第二安裝槽與第一安裝槽對接,第一安裝槽與第二安裝槽之間設有收放輪;收放輪的外周面中間位置設有凹槽。
進一步地,所述收放輪插接有連杆,連杆的一端設置在第一安裝槽位置,連杆的另一端設置在第二安裝槽位置。
進一步地,所述連杆插接在收放輪的軸中心位置。
進一步地,所述連杆的一端設有鎖母,鎖母扣在第二側板的側壁,連杆的另一端設有扣帽,扣帽扣在第一側板的側壁。
進一步地,所述鎖母與連杆通過螺紋連接。
採用上述技術方案的光纖電纜收放卷裝置,可以將光纖電纜纏繞在收放輪的外周面位置,通過連杆可以方便對收放輪進行擺放,可以將收放輪安裝在第一側板與第二側板之間,收放輪可以繞連杆的外周面實現旋轉,從而方便對光纖電纜進行收放卷,且對光纖電纜能進行快速收放卷,收放效率大大提高。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明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明的一些實施例,對於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發明光纖電纜收放卷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光纖電纜收放卷裝置的部件分解圖;
圖3為圖2中A區域的細節放大圖;
圖4為圖2中B區域的細節放大圖;
圖5為本發明所述收放輪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發明的優點和特徵能更易於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發明的保護範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如圖1與圖5所示,一種光纖電纜收放卷裝置,包括支架,所述支架包括第一側板1與第二側板3,第一側板1與第二側板3呈豎直布置,第一側板1設有第一開槽2,第二側板3設有第二開槽4,第一開槽2與第二開槽4呈豎直布置,第一開槽2與第二開槽4對應,第一側板1與第二側板3之間設有連接塊5,第一側板1、第二側板3以及連接塊5通過鎖杆6連接,第一側板1設有第一開腔7,第一側板1設有若干第一安裝槽8,第一安裝槽8設置在第一開腔7的底部,第二側板3設有第二開腔9,第二側板3設有若干第二安裝槽10,第二安裝槽10設置在第二開腔9的底部,第二安裝槽10與第一安裝槽8對接,第一安裝槽8與第二安裝槽10之間設有收放輪11;收放輪11的外周面中間位置設有凹槽;收放輪11插接有連杆12,連杆12的一端設置在第一安裝槽8位置,連杆12的另一端設置在第二安裝槽10位置,連杆12插接在收放輪11的軸中心位置,連杆12的一端設有鎖母13,鎖母13扣在第二側板3的側壁,連杆12的另一端設有扣帽14,扣帽14扣在第一側板1的側壁,鎖母13與連杆12通過螺紋連接。
本發明光纖電纜收放卷裝置,可以將光纖電纜纏繞在收放輪11的外周面位置,通過連杆12可以方便對收放輪11進行擺放,可以將收放輪11安裝在第一側板1與第二側板3之間,收放輪11可以繞連杆12的外周面實現旋轉,從而方便對光纖電纜進行收放卷,且對光纖電纜能進行快速收放卷,收放效率大大提高。
其中,收放輪11插接有連杆12,連杆12的一端設置在第一安裝槽8位置,連杆12的另一端設置在第二安裝槽10位置,連杆12插接在收放輪11的軸中心位置,連杆12的一端設有鎖母13,鎖母13扣在第二側板3的側壁,連杆12的另一端設有扣帽14,扣帽14扣在第一側板1的側壁,鎖母13與連杆12通過螺紋連接;所以方便對收放輪11的安裝。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範圍並不局限於此,任何不經過創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範圍之內。因此,本發明的保護範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範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