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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內蒙古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2023-11-04 03:00:57 2

  內蒙古為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下國家教育考試組考防疫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廳〔2020〕8號)以及自治區有關規定,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招委會)制定本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2022年內蒙古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一、報名

  1.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指導全區各級招生考試機構開展報名工作。考生報名條件、報名時間、資格審核、信息採集等工作按照《關於做好2022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內招考辦〔2021〕16號)(以下簡稱《報名工作通知》)和《2022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報名信息採集辦法》(內招考辦〔2021〕17號)(以下簡稱《信息採集辦法》)執行。

  2.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報名、考試、志願填報、錄取等各階段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籤訂誠信考試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內容、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考試招生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考生不得在我區和其他省(區、市)同時報名參加當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

  3.落實自治區教育廳《關於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區參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見》(內教辦字〔2013〕25號)《內蒙古自治區引進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試行)》(內教發〔2021〕15號)精神,做好隨遷子女、引進人才子女報考工作。

  報名結束後,旗縣(市、區)(以下簡稱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對隨遷子女考生和戶籍從區外遷入我區考生,以及教育部反饋的重複報名考生和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含已被普通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再次進行報名資格審核,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按規定處理。

  二、考生檔案

  1.我區高考考生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2.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體檢信息、志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3.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採集工作由各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在報名期間完成。各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要依據《信息採集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制定考生信息採集和審核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信息確認制度,明確信息管理責任人,現場確認時要逐項審核《預報名表》等材料的各項內容是否屬實、規範、準確,有無錯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項目填寫內容是否一致,需要其他相關部門審核確認的內容是否完成確認等,保證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按照《關於做好我區2015年普通高考考生紙介質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內教招考普〔2015〕22號)和《報名工作通知》,我區高校招生考生紙介質檔案包含如下材料:檔案袋、預報名表、報名登記表、符合政策性照顧項目的證明材料(複印件)和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檔案(或人事檔案)。

  考生紙介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由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考生所在的學校或單位建立,並對其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到所在學校或檔案管理單位領取經密封並加蓋密封章的紙介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報到時交至錄取高校。各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中學應主動聯繫考生,督促被錄取的考生辦理紙介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的領取手續,不得將未經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核准錄取的考生檔案提供給高校或個人。

  5.高校應妥善保存高考錄取閱檔期間所下載的考生電子檔案。新生報到後,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信息列印並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考生紙介質檔案。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不再向錄取學校另行提供相應的紙介質檔案,錄取工作結束後,也不再提供電子檔案下載途徑。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2.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蘇木)、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應將鑑定結果填寫在《預報名表》相應欄目內,相關負責人籤字後加蓋公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結果由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在現場確認期間錄入報名系統。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並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各地要嚴格按照自治區統一要求,認真做好考生的體檢工作。

  2.考生體檢工作由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體檢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體檢表》上主檢醫師填寫的體檢結果、結論和籤名必須準確清晰,並經體檢醫院審核蓋章方為有效。

  3.體檢工作結束後,各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及時將考生體檢信息和體檢結論錄入系統。錄入完成後,要組織考生登錄高考報名系統,對錄入系統的本人體檢信息進行網上確認。對經考生確認後的體檢信息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管理用戶無權修改。在填報志願時,考生應根據體檢結果合理選擇報考的院校和專業,各中學應指導專業受限和殘疾人考生合理填報志願。

  對體檢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檢的考生,要經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同意,在規定時間到指定的醫院進行復檢。內蒙古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為我區高校招生體檢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4.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5.體檢工作其他事項按內蒙古自治區招委會辦公室下發的《關於做好2022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內招考辦〔2022〕1號)執行。

  五、招生計劃

  (一)報考類別

  考生在參加我區高校招生考試報名時所選擇的類別稱為報考類別,我區高校招生分為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和高職對口招生(即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下同)等類別。報考類別、外語語種和考何種民族語言這三個選項決定了考生的考試科目,選擇錯誤將會影響到考試及總分計算。對於藝術類、體育類考生,報名時須選擇文科或理科之一的報考類別報考並參加文化課全國統考,錄取時科類不分文、理科。

  (1)普通類報考類別分為:文科、理科、蒙授文科和蒙授理科。

  (2)藝術類報考類別分為:美術類、音樂類、編導類和其他藝術類。其中,美術類又分為美術和蒙授美術;音樂類又分為音樂和蒙授音樂;其他藝術類又分為其他藝術和蒙授其他藝術。

  美術類報考類別分為:美術(文)、美術(理)、蒙授美術(文)、蒙授美術(理);音樂類報考類別分為音樂(文)、音樂(理)、蒙授音樂(文)、蒙授音樂(理);編導類報考類別分為編導(文)、編導(理);其他藝術類報考類別分為其他藝術(文)、其他藝術(理)、蒙授其他藝術(文)、蒙授其他藝術(理)。

  (3)體育類報考類別分為:體育和蒙授體育,體育分為體育(文)、體育(理),蒙授體育分為蒙授體育(文)、蒙授體育(理)。

  (4)高職對口招生報考類別分為:計算機類、農學類、牧醫類(其中蒙語授課考生對應的報考類別為蒙牧醫類)、烹飪類、財會類、美工設計類、旅遊類、汽駕類、建築類、機電類、化工類、幼師類、醫學類、體育類和採礦類等。

  (二)批次設置

  2022年我區高校招生錄取共設置9個批次。其中,本科層次共設置7個批次:本科提前批A、本科提前批B、本科提前批C、本科一批、本科一批B、本科二批、本科二批B。專科層次共設置2個批次:專科提前批和高職高專批。

  1.本科提前批A:安排普通類、藝術類和體育類院校(或專業)計劃。其中,普通類包括軍事、公安、飛行學員、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公費師範生、自治區公費定向師範生、國家優師計劃師範生、自治區優師計劃師範生、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以及其他經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專業)、有關高校綜合評價招生等教育部規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的院校(專業)計劃,以及在我區確定招生專業和計劃數的高校專項計劃、公安、司法行政等高校的國家專項計劃;藝術類包括經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參照執行的少數高校)以及部屬院校的藝術類本科計劃等;體育類包括「211」院校和體育院校的體育類本科計劃等。

  2.本科提前批B:安排普通類、藝術類和體育類院校(或專業)計劃。其中,普通類包括國家專項計劃(不含公安、司法行政類),地方專項計劃;藝術類包括區內本科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計劃;體育類包括非「211」院校和非體育院校的體育類本科專業計劃。

  3.本科提前批C:安排藝術類和體育類院校(或專業)計劃。其中,藝術類包括民辦院校、獨立學院的藝術類本科專業計劃;體育類包括民辦院校、獨立學院的體育類本科專業計劃。

  4.本科一批:安排 「211」院校和生源較好、我區批准的院校普通類本科招生計劃,包括普通類計劃,蒙授文理科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和定向計劃。

  5.本科一批B:安排本科一批院校文理科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定向和非西藏生定藏就業計劃。

  6.本科二批:安排普通類其他院校和高職對口招生本科招生計劃,包括普通類計劃,蒙授文理科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和定向計劃,高職對口招生本科計劃。

  7.本科二批B:安排本科二批院校文理科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定向和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計劃。

  8.專科提前批:安排軍事、公安等院校的普通類計劃和獨立設置藝術院校藝術類的高職(專科)計劃。

  9.高職高專批:安排專科提前批之外的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和高職對口招生的高職(專科)計劃。

  (三)計劃編制

  在我區招生的高校,要嚴格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及我區在教育部計劃管理系統設置的各批次、招考類型及其代碼,準確地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學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專業名稱必須符合教育部及自治區有關要求。自治區高校應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四)計劃審核和公布

  1.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後,應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本省(區、市)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並按時報送教育部。自治區教育廳發展規劃處對我區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和報送。

  2.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將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對教育部分送的所有高校的分學校、分科類、分專業來源計劃進行審核確認,在教育部賦予省級招辦的修改權限內,對高校報送的計劃內容進行規範和修正。招生高校要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內蒙古普通高校招生計劃核對系統」對我區已審核通過的招生計劃進行核對確認。

  3.堅持按計劃招生,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招生計劃管理的規定,除按有關規定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分送,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我區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五)計劃管理

  1.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招生院校要嚴格規範院校預留計劃的使用,並負責處理因計劃調整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嚴禁招生院校利用計劃調整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鈎的任何費用。

  2.各高校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調整分專業計劃,並須徵得高校主管部門和自治區招委會辦公室同意。

  (六)專項計劃

  專項計劃志願填報和錄取按自治區相關文件執行。

  1.重點高校招生專項計劃。2022年繼續面向農村和脫貧地區實施重點高校招生專項計劃(簡稱專項計劃),包括國家、地方、高校三個專項計劃。專項計劃報名資格審核、宣傳服務、監督管理、違規查處以及國家專項和高校專項報考條件等相關工作按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於2022年繼續做好重點高校招生專項計劃實施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22〕3號)執行,專項計劃實施區域範圍和地方專項計劃報考條件等按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關於做好我區2015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工作的通知》(內教辦字〔2015〕29號)執行。從2023年招生起,往年被專項計劃錄取後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

  2.農村訂單定向本科醫學生免費培養。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要求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3.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公費師範生招生高校為北京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東北師範大學、華中師範大學、陝西師範大學和西南大學六所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我區一般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進行錄取。

  4.自治區公費定向培養師資計劃。我區「公費定向培養師資計劃」 在本科層次實施,招生對象為具有內蒙古自治區戶籍且符合內蒙古自治區高考報名條件的優秀高中應屆畢業生,委託內蒙古師範大學、內蒙古民族大學等高水平師範院校培養。「公費定向培養師資計劃」一般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進行錄取。

  5.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優秀教師定向培養計劃。從2021年起,每年在全國普通本科招生計劃中專門安排招生計劃面向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優秀教師定向培養專項計劃(簡稱「優師計劃」),由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和地方師範院校承擔招生及培養任務,為832個脫貧縣(原集中連片特困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中西部陸地邊境縣中小學校定向培養一批優秀教師。優師計劃分為國家優師計劃和地方優師計劃,我區一般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進行錄取。優師計劃招生對象為具有內蒙古自治區戶籍且符合內蒙古自治區高考報名條件的高中應屆畢業生。我區優師計劃培養工作由內蒙古師範大學、內蒙古民族大學承擔。

  6.民族專項計劃。民族專項計劃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嚴格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我區民族專項計劃主要包括少數民族預科班和民族班計劃。

  六、考試和評卷

  教育部授權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省級招委會或高校承擔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

  (一)命題與安全保密

  1.我區全國統考各科目試題均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命制,並制訂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少數民族語文、藝術類專業自治區統一考試、外語口語考試、高職對口招生考試的試題,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命制,並制訂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試卷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統一印製。

  高等職業院校單獨考試招生(以下簡稱高職單招)等高校自主招生的命題、考試和評卷由招生高校自行組織。

  2.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和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3.考試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教育統一考試考點考場設置管理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內教辦字〔2020〕112號)(以下簡稱《考務管理辦法》)等執行,確保試答卷絕對安全。

  (二)考試時間、科目和計分

  普通類、藝術類和體育類考生參加文化課全國統考,高職對口招生各科類考生參加高職對口招生文化課考試。普通高校招生體育類、藝術類和高職對口招生美工設計類、體育類考生,除參加文化課考試外,還須參加相應專業考試。

  1.文化課全國統考

  (1)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於6月7日至8日舉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2)文科、美術(文)、音樂(文)、編導(文)、其他藝術(文)、體育(文)的考試科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美術(理)、音樂(理)、編導(理)、其他藝術(理)、體育(理)的考試科目: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語文、數學(文、理)滿分均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滿分均為300分,外語試卷筆試部分的120分折算為150分(折算辦法:按考生筆試部分的卷面成績乘以1.25,換算為外語科目成績,下同)。高考文化課總分為750分。

  報考以上類別考生中,加試蒙古語文(乙)考生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理)、外語、文科綜合或理科綜合和蒙古語文(乙);朝鮮語授課考生的考試科目為:數學(文、理)、外語、文科綜合或理科綜合、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三級筆試(以下簡稱民族漢考三級筆試)、朝鮮語文。蒙古語文(乙)滿分為150分,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9日9:00-11:30;民族漢考三級筆試考試時間按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安排在4月10日9:00-11:00;朝鮮語文滿分為150分,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7日9:00-11:30。加試蒙古語文(乙)考生的蒙古語文(乙)考試成績按70%計入高考文化課總分,朝鮮語授課考生的民族漢考三級筆試(按滿分150分折算)考試成績按70%計入高考文化課總分。兩類考生的外語科目考試成績按30%計入高考文化課總分,其餘科目成績均按100%計入高考文化課總分。

  (3)蒙授文科、蒙授美術(文)、蒙授音樂(文)、蒙授其他藝術(文)、蒙授體育(文)的考試科目: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民族漢考三級筆試、蒙古語文(甲)。蒙授理科、蒙授美術(理)、蒙授音樂(理)、蒙授其他藝術(理)、蒙授體育(理)的考試科目: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民族漢考三級筆試、蒙古語文(甲)。民族漢考三級筆試(按滿分150分折算)考試成績按70%計入高考文化課總分,外語科目考試成績按30%計入高考文化課總分,其餘科目成績均按100%計入高考文化課總分。蒙古語文(甲)滿分為150分,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7日9:00-11:30。

  (4)外語科目考試的語種為英語、俄語、日語、德語等4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外語科目分筆試、聽力兩個部分,考試時先考筆試、後考聽力,聽力成績不計入高考外語科目成績總分,按考生聽力考試實際得分計入聽力單項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是否做錄取參考由高校決定。

  (5)在報考志願時,凡擬填報要求外語口語考試成績的專業的考生,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的外語口語考試。外語口語考試語種為:英語或俄語。外語口語考試成績分為優秀(5分)、良好(4分)、合格(3分)、不合格(2分)四級等第。外語口語考試一般從6月9日8:00開始至6月14日18:00以前完成,考試地點及具體考試時間由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屆時確定並通知考生本人。

  2.高職對口招生文化課考試

  高職對口招生各類別考試於6月7日至8日舉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高職對口招生各類別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不進行聽力考試)和專業課綜合,不同報考類別專業課綜合考試內容不同,高考報名時選擇用蒙古語言文字答卷的考生須參加蒙古語文科目考試。蒙古語文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7日上午9:00-11:30。高職對口招生各科目成績:語文、蒙古語文、數學滿分均為150分,英語滿分為100分,專業課綜合滿分為350分,總分為750分。蒙牧醫類的考試科目為:蒙古語文、數學和專業課綜合,總分為650分。

  3.藝術、體育類專業考試

  藝術類專業實行全區專業統考、校際聯考和高校校考,其中,美術類(含高職對口招生美工設計類)、音樂類和編導類實行全區專業統考,其他藝術類部分專業實行校際專業聯考。體育類專業實行全區專業統考,高職對口招生體育類專業實行體育類專業課綜合考試。

  (三)文化課考試答卷文字

  1.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考生,在參加全國統考和高職對口招生考試時,筆試一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外語、蒙古語文(乙)科目除外);外語、蒙古語文(乙)使用所考科目語言文字答題。

  2.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考生,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數學(文、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等科目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試卷,用相應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外語科目試題中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部分翻譯為相應的少數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國語言文字答題;少數民族語文用相應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答題。

  3.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考生,在參加高職對口招生考試時,數學和蒙牧醫類專業課綜合科目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試卷,用相應的少數民族文字答題;少數民族語文用相應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答題。

  (四)考試組織與管理

  1.全國統考和高職對口招生文化課考試

  我區全國統考和高職對口招生文化課考試的組織與管理按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1)各級招生考試委員會主要負責同志是本地區高考第一責任人。各考區負責人員名單須報自治區招委會辦公室備案。考區下設考點,考點下設考場,實行分級管理。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應配備身份識別、防作弊和考試監控等功能設備。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中學有承擔考試的義務。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自治區招委會批准。

  (2)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按照教育部、中國殘聯《關於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和自治區有關要求,為殘疾人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報名參加高考並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人考生,應按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提出正式書面申請。

  2.藝術類專業考試

  (1)藝術類(美術類、音樂類和編導類)全區專業統考按教育部特殊類型招生有關規定以及《關於做好2022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內招考辦〔2021〕19號)和藝術類相應類別統考考務細則執行,相關專業統考已於1月份完成,統考成績和藝術類統考專業課合格分數線已公布。

  (2)其他藝術類部分專業校際聯考委託內蒙古藝術學院負責組織實施。

  (3)高校藝術類專業校考由各相關高校自行組織實施。

  3.體育類專業考試

  體育類專業全區統考和高職對口招生體育類專業綜合課考試按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統一安排進行,具體考試安排另文發布。

  (五)評卷

  1.自治區招委會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評卷工作。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統一組織評卷工作,實行網上評卷。區內各高校有責任承擔普通高考評卷工作任務,各中學教師也有承擔普通高考評卷工作的義務。

  2.評卷工作要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管理規範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技術規範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質量監控統計測量規範的通知》(教學廳〔2021〕1號)《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考評卷工作實施辦法》(內教招考普〔2021〕35號)等規定組織實施。

  評卷點要成立領導小組,要嚴格按照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評卷工作,加強評卷工作人員管理。各高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及中學要積極支持、配合高考評卷工作,嚴格按照自治區招委會要求,推薦骨幹教師參加高考評卷工作,並為參加評卷工作的教師提供便利條件。評卷點設施設備及場地應符合評卷的要求,具備便於封閉和管理、學科門類齊全、師資力量雄厚、教學管理水平高等條件。評卷期間自治區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巡查人員對評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規範做好高考成績發布工作。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布、宣傳、炒作高考「狀元」和升學率。

  七、志願填報與錄取

  (一)志願填報

  1.考生志願填報方式、時間和辦法由自治區教育考試中心根據工作實際作出具體安排並向社會公布。考生務必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登錄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在「普通高考網上志願填報系統」中完成志願填報。

  2.選擇參加高職對口招生的考生只能填報2022年自治區招生計劃專業目錄中公布的高職對口招生相應類別計劃所列院校專業志願。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自行選擇本科類或兼報科類填報志願,每次填報志願只能選擇一個批次、一個科類、一個院校下若干專業:

  (1)蒙授美術考生,達到美術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時,可以兼報美術專業志願;蒙授音樂考生,達到音樂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時,可以兼報音樂專業志願;蒙授其他藝術類考生,達到其他藝術類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時,可以兼報其他藝術類專業志願;蒙授體育考生,達到體育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時,可以兼報體育專業志願。

  (2)蒙授藝術(文)、蒙授體育(文)考生可以兼報文科或蒙授文科志願;蒙授藝術(理)、蒙授體育(理)考生可以兼報理科或蒙授理科志願。

  (3)藝術(文)、體育(文)考生可以兼報文科志願;藝術(理)、體育(理)考生可以兼報理科志願。

  (4)美術類、音樂類、編導類考生如取得其他藝術類專業校考合格成績,可兼報相應院校其他藝術類招生專業;美術類、音樂類、編導類考生不可互相兼報;其他藝術類考生不可兼報美術類、音樂類、編導類招生專業。

  (5)蒙授文科考生,可以兼報文科志願。

  (6)蒙授理科考生,可以兼報理科志願。

  (7)報考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志願的考生,應當是少數民族學生。

  (8)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面向全區招生,報考非定向招生志願的考生,若未被錄取且符合相應的填報志願條件,可在相應的時段填報定向就業招生志願。

  4.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願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填報志願前,考生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公布的招生規定、招生計劃,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報學校和專業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5.凡在各批次填報志願和徵集志願結束後,錄取過程中和結束後申請自願放棄志願錄取的考生,視為放棄填報志願錄取機會。凡申請自願放棄提前批(含本科提前各批次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院校普通類專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一批B、本科二批或本科二批B志願錄取的考生,視為放棄本年度所有本科志願的錄取,僅可參加高職高專批和獨立設置藝術院校藝術類專科提前批的志願填報和投檔錄取;凡高職高專批和獨立設置藝術院校藝術類專科提前批自願放棄志願錄取的考生,視為放棄本年度所有志願的錄取。

  (二)錄取

  1.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招委會領導下,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組織實施。自治區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區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並確定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2.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錄取期間,高校和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要保證通信聯絡暢通。參加不同批次錄取的高校,分別執行不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高校高水平運動隊、藝術團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3.報考普通高考各科類和高職對口招生各科類的考生,文化課總分達到我區對應類別相應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所報志願順序,按文化課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投檔比例投檔。

  報考藝術類本科專業的考生,專業統考成績本科合格(或取得所報考高校校考成績合格),且文化課總分(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達到我區對應類別本科最低控制分數線,按所報志願順序,全部投招生院校。報考藝術類專科專業的考生,專業統考成績專科合格(或取得所報考高校校考成績合格),且文化課總分(含政策性加分)達到我區對應類別專科最低控制分數線,按所報志願順序,按文化課總分排序,按投檔比例投檔。

  報考體育類本科專業的考生,文化課總分、專業課成績達到我區本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屆時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填報志願專欄」所公布的投檔排序成績項(文化課總分或專業課成績)和投檔比例投檔;報考體育類專科專業的考生,文化課總分、專業課成績達到我區專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所報志願順序,按文化課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投檔比例投檔。

  填報了特殊類型招生志願的考生,按有關規定單獨投檔、招生院校單獨錄取,不佔用我區已公布的招生計劃,錄取與否、錄取何專業由招生院校決定。

  少數民族預科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在我區本科相應批次各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民族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在我區本科相應批次各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

  4.按投檔比例投檔時,當遇到多名院校志願和投檔成績相同考生時,原則上不受院校投檔比例所確定的人數限制(軍事類院校按有關規定執行),全部投招生院校。投檔人數為計劃數乘以投檔比例的結果向上取整(軍事類院校按有關規定執行)後的數。

  5.在各批次首次網上填報志願、投檔、錄取完成後,仍有部分高校錄取不滿額時,將在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進行徵集志願錄取。徵集志願錄取後,如有少數高校線上生源仍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計劃,可適當降分再次徵集志願,降分徵集志願投檔後,由相關高校擇優錄取。普通類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不超過20分,藝術類、體育類和高職對口招生等是否降分、降分幅度等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根據錄取時的實際情況確定。

  6.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須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作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監督在我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7.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所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8.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組織考生面試、測試,並作為錄取依據。

  9.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10.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覆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招委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招委會辦公室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自治區招委會辦公室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覆核。

  11.招生院校要加大對違規招生的監督檢查力度,堅持「零容忍」的原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新生入學後,要通過人臉識別設備等高科技手段和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比對等方式,認真開展新生入學複查,對弄虛作假、考試舞弊,騙取加分和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特別是冒名頂替的新生,堅決取消其入學資格並移交有關部門嚴肅處理。已經報到入學的取消其學籍,不予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同時,配合公安、紀委監委等部門一查到底,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各招生院校應將新生入學複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及時報告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步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

  (三)照顧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2.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和俄羅斯族考生,可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含臺灣戶籍考生),可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5.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考生,取分值最大的一項,不累計加分。

  6.以上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加分項目及分值面向所有高校投檔時使用,但均不得用於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

  7.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按照教育部、總政治部《關於嚴格規範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幹〔2015〕64號)規定,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報考軍隊院校,在投檔比例範圍內優先錄取。

  八、招生章程

  1.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2.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在我區招生的高校制定特殊類型考試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及我區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3.按照教育部要求,高校須於4月3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須於5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區內高校招生章程報自治區教育廳核定。

  4.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匯總在我區招生高校所公布的招生章程網址,在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上向社會公布。

  九、信息公開公示

  1.建立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採集準確、公開程序規範、內容發布及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考生資格、高校招生計劃、錄取程序、錄取結果、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查處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2.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公布我區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公布年度在我區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和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院校名單,公布投檔規則、填報志願時間和辦法、錄取各階段時間安排、未完成計劃及志願徵集辦法,公布招生諮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繫方式、重大違規事件及查處結果,公布考生個人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和辦法、我區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公示我區申請享受照顧政策並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保送生、強基計劃、高水平運動隊和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考生名單。

  高校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或本校官網)上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特殊類型招生辦法、分省招生來源計劃、預留計劃及其使用原則、調整計劃的使用結果,公布考生個人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和辦法、在內蒙古招生各錄取批次的錄取人數及錄取最低分,公布招生諮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繫方式,公布新生複查期間的有關舉報、調查及處理情況,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強基計劃、高水平運動隊和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入選和錄取考生名單。

  各盟市、旗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公布招生諮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繫方式,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各中學負責公示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資格。

  3.根據招生類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分別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內容。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自治區和高校網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旗縣級招委員會辦公室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附則

  1.經批准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和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2.高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三級筆試考務工作按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3.高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按體育總局、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4.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5.本規定未盡事宜,按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6.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解釋。

關鍵詞: 年內 蒙古 普通 高等學校 招生 工作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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